在设计中是如何认定抄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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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半设计师朋友都在工作中或多或少有过这样的经历:也许你不小心用了一张没有获得授权的素材、也许你为老板P过一个印章、也许你不小心引用了一段没有经过授权的音乐。这些行为乍看之下可能并没有带来直接的不利后果,你暗自窃喜认为其实没什么大事儿,但当你收到一封律师函的时候已经后悔莫及。没关系,为了防止设计师朋友们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我写了这篇文章供参考分享。

什么是抄袭?

国内就抄袭的认知基本大同小异, 即认为“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作自己的(行为)”为抄袭。在立法上,中国《著作权法》未使用抄袭概念,其第46条第五项使用了“剽窃”一词, 但没有对此概念进行界定。1999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回复》第1条指出:“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 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 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 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 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 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由此可见,国内对抄袭的认定基本上限于“作品或作品片段”。抄袭不仅违反了著作权法,并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为什么现代国家要制订《著作权法》来保护著作权人?原因就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现代社会必须保护那些推动历史车轮向前进的人的利益,只有保护思维创新的利益,才会有更多人愿意去创新。

工业时代之前并没有著作权法,而且是鼓励“抄袭”的,因为那时知识和思想是很容易被遗忘的:比如在印刷普及前,书籍是要靠抄阅才可以传播,歌曲也要口口相传。那时传播价值远远比财富重要。而信息时代,任何信息都可以轻易地被复制,保护创新者的财富有利于鼓励人类的创新。而抄袭可以获得财富却又省去了创新的时间,虽然抄袭者获得了个人利益,但是站在人类发展的高度上来看抄袭是毫无意义的:只是无意义的重复。

设计师道德标准

在设计上其实我们无法完全脱离别人的创作,你能想到的一切都在这个世界上出现过。有一位哲人曾说:普天之下并无新鲜事。我们不仅仅无法避免和前人的想法重合,有的时候还得学习和借鉴前人的思路。比如中国神话里的龙是又猪的鼻子、鹿的角、蛇的身子组成的。抄袭与思想重合、借鉴的区别是什么?就是思考的过程和设计师的道德。在更高的角度上,我们应该努力探索不同的设计方法和设计实践,就像玩游戏一样:人类是一个共同体,我们不断地探索未知的地图才有意义;我们应该去探索更多的可能性,这才是设计的意义。我们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创作时不能省却动脑的过程,做出有思考的设计。

抄袭,借鉴与致敬

抄袭这两个字是汉语,在最早的时候指的是一种包抄近道的攻击。元代尚仲贤《气英布》第一折:“只消遣彭越抄袭楚军粮道,项王必亲击之。”可见这不是什么友好的词,而是一种攻击。在明清时代已经演化成了文学上的没有意义的复制:《红楼梦》第八四回:“那些童生都读过这篇,不能自出心裁,每多抄袭。”可见抄袭在中国一直不是什么好词,是一种为了达到目的不讲究君子协定和方法的方式。

借鉴和致敬都是美好的词语,让人感觉是善意的。而抄袭人人喊打。那么什么是借鉴?什么是致敬?从著作权法来看,“抄袭”可以被拆解为“违法-复制”,“借鉴”可以拆解为“合法-演绎”。“复制”和“演绎”本身均是中性的。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不论是否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剽窃他人作品的都构成侵权。可以说,抄袭本身就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即使你挂上了好听的借鉴的名称,只要是抄袭、剽窃,你仍然可能被告!那么什么是致敬?其实致敬是一种基于思考和演绎,对于前作进行解构或跨领域的重新创作,并且对被致敬者不构成侵害的设计方法。致敬和借鉴的前提都是需要经过思考过程和著作权所有人的认可方视为可行。

抄袭后的解决方式

一般而言,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实践中我们也形成了一种不太正确的风气:许多侵权人的态度是可以赔钱但绝不道歉。道歉意味着粉丝粉转黑、意味着道义上的下风等。有一次我设计的一款输入法皮肤被某大公司抄袭后,对方没有第一时间联系我,等我把事情发酵

后出了一篇公关文抬杠。还有很多类似的设计师被侵权事件不胜枚举,对错很明显的情况下也拒不认错,怕的就是掉粉。其实,一方面我认为我们也应该及时原谅那些认错的侵权者让他们作为一种示范的作用(还有一次我的设计被人用作发布会宣传材料,联系后立马下线。我并没有索取赔偿还对对方的态度表示非常钦佩),另一方面也希望大公司如果有难免的错误,积极认错。犯错不可怕,可怕的是无耻。

抄袭的认定

抄袭是违法和违反道德的。但是抄袭的定义界线其实没有那么简单。目前, 国内实务界对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基本遵循“许可+付费+注明出处”原则。即对于判断一项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如果符合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注明出处后即不侵权;其次看其是否符合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如果符合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向其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后即不侵权;如果既不符合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也不符合著作权的法定许可,看其是否征得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的许可, 如果未经得权利人许可即使事后向其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也构成著作权侵权。那么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 而非“首创性”。作品中所表现的情节、内容应该不是

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因为情节、内容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思想, 而非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

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3.抄袭与合理使用。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在具体标准上基本采用量化分析。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利益的划分

虽然《著作权法》在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时不以是否盈利为标准。但在因实施侵权行为需要赔偿时,也会考量利益方面。比如一个作品如果没有盈利或出于非盈利目的的抄袭或侵权,是警告为主的。那么一个作品如果抄袭或侵权了别人的作品并以盈利和获取用户为目的的话,就更可能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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