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债的消灭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第一章债法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与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基本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1. 债是双务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2. 债是相对法律关系:债的主体仅限于特定的债权人、债务人。
3. 债是以给付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债务人须向债权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
4. 债是具有特定履行期限的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具有明确的起始和终了时间。
第二节债的分类一、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1. 合同之债:基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
2. 非合同之债:基于非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1. 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仅为一人的债。
2.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数人的债。
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1. 特定之债:债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
2. 种类之债:债的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
第三节债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债的产生债的产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
债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二、债的变更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
内容变更指债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内容的变更;主体变更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变更。
三、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债的消灭原因包括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等。
第二章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1.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 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平等地位。
3.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 有名合同: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 无名合同:法律上未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但具有合同的实质特征。
债的移转和消灭
24.2.3提存-2
3、提存的效力 1) 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后,债因提存而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
任。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 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 负担。 2) 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 义务。 提存人在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 3) 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形成一种权利 义 务 关 系 。《 合 同 法 》 第 104 条规 定 , “债 权 人 可 以 随 时 领 取 提 存 物 , 但 债 权 人 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 根 据 债 务 人 的 要 求 应 当 拒 绝 其 领 取 提 存 物 。” 债 权 人 领 取 提 存 物 的 权 利 , 自 提 存之日起 5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但若新旧债务的给付相同,仅某些条件变更,则为债的变更。 4) 须当事人双方有更新债的合意。 3、 债务更新的效力 1) 原债因更新而消灭。其从属权利如担保物权等也随之消灭。 2) 新债发生。若因当事人的更新协议无效而新债不能发生 时,则旧债也
就不能消灭。也就是说,新债的无效不能影响旧债的效力。
24.2.7 双方协议和解除合同
24.2.6合同更新
1、 概念 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又称为债务更
改,债务更替。 2、 成立要件
债的消灭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债的消灭概述1. 债的消灭的概念债的消灭,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使债权债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是债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其目的是使债权人实现债权,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 债的消灭的特征(1)债的消灭具有法定性。
债的消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设定债的消灭条件。
(2)债的消灭具有不可逆性。
债的消灭一旦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复存在,当事人不能恢复原状。
(3)债的消灭具有普遍性。
债的消灭适用于各种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的消灭的原因1. 清偿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地点、期限履行债务,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清偿是债的消灭的主要原因。
(1)清偿的条件① 清偿主体:清偿主体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经债权人同意的第三人。
② 清偿标的:清偿标的应当与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标的相符。
③ 清偿方式:清偿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④ 清偿期限:清偿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2)清偿的效力①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② 清偿人免除责任。
2. 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将债务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管,以代替履行债务。
提存是债的消灭的法定原因。
(1)提存的条件① 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
② 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
③ 提存机关同意接受提存。
(2)提存的效力①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② 债权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权。
3. 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免除是债的消灭的法定原因。
(1)免除的条件① 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② 债权人具有免除的意思表示。
(2)免除的效力①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责任。
4.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合同解除是债的消灭的法定原因。
(1)合同解除的条件① 合同解除符合法律规定。
② 当事人同意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效力①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② 合同解除前已经履行的债务,按原合同约定处理。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题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物第九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十章代理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第十四章具体人格权第十五章人格权的保护第十六章物权概述第十七章物权变动第十八章所有权第十九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十章相邻关系第二十一章共有第二十二章用益物权第二十三章担保物权第二十四章占有第二十五章债的概述第二十六章债的履行第二十七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二十八章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二十九章合同概述第三十章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一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三十二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三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四章合同分则第三十五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三十六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三十七章继承权概述第三十八章法定继承第三十九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四十章继承程序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第四十二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十三章数人的侵权责任第四十四章侵权责任方式第四十五章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第四十六章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第四十七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第四十八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第十章债的消灭
抵销也自始无效。 效力受有限制不得行使的债权,不得 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如,存在同时履 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进行 抵销,否则,无疑剥夺了抗辩权人的抗辩 权。但是,其作为被动债权并无不当,在 此情形,主动债权人也就是抗辩权人,放 弃了抗辩权。
2.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未届清偿期的债务,债权人尚不能请 求履行,故不能主张抵销。 3.须双方所负债务为相同种类。 如果双方互负的债务种类不同,不但 计算不便,且易使一方或双方的利益受 损,失去公平。因此,法定抵销的,用于 抵销的债务须属同一种类。
4.须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限制 抵销。 上述三个要件,是抵销的积极要件, 而本要件,是抵销的消极要件。 并非所有的债务皆可抵销。依债的性 质和法律规定有抵销限制的,不得抵销。 不得抵销的债务主要有:
(1)性质决定不得抵销的。所谓性 质决定不许抵销,是指某些债务所具备的 如果抵销即违反其成立目的的特性。例 如,当事人互负不作为义务,一旦抵销, 则双方的债权全都落空,违反了成立不作 为之债的目的。 (2)按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 (3)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
(二)种类 1.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发生 的抵销。 2.合意抵销。 合意抵销是按照当事人的抵销合意发 生的抵销。
二、抵销权 (一)意义 抵销权是债的当事人依法定或事先约 定所享有的,得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互负 的等额债务消灭的权利。 如上举甲、乙互负金钱债务例,甲、 乙都享有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抵销的权利。
(三)债虽消灭但当事人依约定或法 定负有赔偿责任的,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使债消灭 的,债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事人之 间的原债消灭而新生损害赔偿之债。 (四)在合同之债,当事人间发生后 合同义务。
民法典的债务法定抵销有哪些
民法典的债务法定抵销有哪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后,债务⼈需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有些债务在⼀定的情形下可以抵销的,债务抵销后,债务就会消灭,债务⼈义务终⽌,那么民法典的债务法定抵销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债务法定抵销有哪些债务法定抵销是指当事⼈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可以将⾃⼰的债务与对⽅的到期债务抵销。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可以将⾃⼰的债务与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
通知⾃到达对⽅时⽣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债的消灭⽅式是什么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是指债权⼈和债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
债的消灭⽅式主要有:1、清偿清偿,亦即履⾏,是指债务⼈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履⾏义务。
债务⼈清偿了债务,债权⼈的权利实现,债的⽬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2、抵销抵销,是指⼆⼈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使其债务与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抵销依其产⽣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3、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于债务已届履⾏期时,将⽆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为。
4、免除免除,是指债权⼈放弃债权,从⽽解除债务⼈所承担的义务的单⽅⾏为。
5、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6、债务更新债务更新,⼜称为债务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双⽅以成⽴新债务⽽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抵销是债务消灭的⽅式之⼀。
债务法定抵销是指当事⼈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可以将⾃⼰的债务与对⽅的到期债务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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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的转移和消灭的试题。
第二十四章债的转移和消灭一、单项选择题1、张某与某作协签订小说写作合同,需在一年内完成戏剧两部,作协支付稿费1 0万,张某拟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牛某以抵销个人所负债务10万元。
该合同权利( )A.通知作协后即可转让B.依该合同的性质不能转让C.可以部分转让D.因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转让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公司供应木材,乙公司负责加工成家具,后由于甲公司收购木材出现困难,决定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转让行为有效的是( )A.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B.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C.通知乙公司,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D.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3、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
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已、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对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对已、庚的债务。
对甲公司的债权人来说,该债务承担协议( )A.无效B.有效C.可撤销D.效力来定4、在债的移转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债权让与应取得债务人的同意才有效B.债务转移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才有效C.债权让与和债务转移均应取得对方的同意才有效D.债权让与和债务转移只要通知了对方就发生效力5、下列属于合同更新的是( )A.甲租乙的房屋,租期到了以后,双方将租期延长了一个月B.甲乙两人签订了一份借用合同,后又约定由乙购买此物C.甲乙两人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每斤15元;后双方商定改为每斤16元D.甲借给乙500元,后又借给50000元,并约定乙只需还50000元6、王某和张某签订了一份棉花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卖给张某棉花5吨。
但后来张某下落不明,王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棉花提存。
棉花提存后,一日遭遇雷击烧毁,其损失应由 ( )A.张某承担B.王某承担C.张某和王某共同承担D.提存机关承担7、甲公司和乙运输公司签订了一货物运输合同,后来乙公司想将自己的部分债务移转于另一运输公司,则( )A.应通知甲公司B.应当经甲公司同意C.不必经甲公司同意D.不必通知甲公司8.甲丙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售“宝来”轿车一辆,价值25万元。
民法教材目录中英对照
民法Civil Law本书以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鉴外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论述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侵权责任,共六编四十三章。
The book integrates theory with practice,and makes a systematic demonstration of basic theories,institutions and knowledges of civil law.It grounds on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China,such as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Jus in Rem Law,Contract Law,Law of Succession,combining closely with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It uses legislative and a judicative experiences on civil law in other countries and Taiwan District for reference,absorbs recent theoretical findings by both domestic and foreign academia in civil law.The six parts of the book one Pandect,Jus in rem,Jus ad rem(creditor’s rights),rights of inheritance,personal rights,torts.第一编总论PANDECT第一分编绪论Introduction第一章民法概述Outline of Civil law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the concept of civil law第二节民法的沿革the evolution of civil law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civil relations covered by civil law第四节民法的性质characteristics of civil law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the system of civil law &the science of civil law第六节民法的渊源sources of civil law第七节民法的效力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civil law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Basic principles of civil law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平等原则principles of equality第三节自愿原则principles of voluntariness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principles of good faith第五节禁止权力滥用原则principles of prohibition of civil right abuse第六节公平原则principles of fairness第七节公序良俗原则principles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civil juristic relationship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the definition,characteristics&significance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the key elements of civil juristic relationship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creation,alternation&termination of civil juristic relationship and their causes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civil rights,duties&liabilities第二分编民事权利主体civil subjects第四章自然人nature person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第三节监护Guardianship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Domicile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declarations of missing persons and death第五章法人legal persons第一节法人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法人的分类the classification of legal persons第三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legal persons’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and capacity to bear civil liabilities第四节法人的机关legal persons’organ第五节法人的分支机构branches of legal person第六节法人的住所legal persons’ domicile第七节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the establishment,alteration&termination of legal person 第八节法人的登记the registration of legal person第六章非法人组织entities without legal person status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合伙partnerships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other entities without legal person status第三分编民事权利客体objects of civil right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categories of objects of civil right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物things第三节有价证券securities第四节智力成果intellectual achievements第五节其他客体other objects of civil right第四分编民事权利的变动alternation of civil rights第八章民事行为civil acts第一节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概述introduction of civil acts&civil juristic acts第二节意思表示expression of intention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formation of civil act ing into effect of civil act第四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civil acts subjuct to conditions&to stipulation of time limit第五节无效的民事行为null and void civil acts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hangeable and revocable civil acts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civil act whose validity is uncertain第九章代理Agency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agency第二节代理的分类the classification of agency第三节代理权authorities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unauthorized agency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limitation of action,prescription&time periods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introduction of time limitation第二节诉讼时效limitation of action第三节除斥期间prescription第四节期限time periods第二编物权jus in rem第十一章物权总论introduction to jus in rem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jus in rem第二节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the definition and scope of jus in rem law第三节物权的效力the effect of jus in rem第四节物权的类型categories of jus in rem第五节物权的变动the alteration of jus in rem第六节物权的保护the protection of jus in rem第十二章所有权ownership第一节所有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state ownership,collective ownership,private ownership and others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condominium第四节相邻关系neighborhood rights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acquisition of ownership第十三章共有Joint ownership第一章共有的概念与特征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joint ownership第二章按份共有co-ownership by shares第三章共同共有common ownership第四章准共有quasi-co-ownership第十四章用益物权usufruct on immovabies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usufruct on immovabies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right to contract for management of land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 for construction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homesteads第五节地役权easements第十五章担保物权jus in rem for security purposes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抵押权mortgage第三节质权plege第四节留置权lien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合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relationship between co-existed jus in rem for security purpose第十六章占有possession第一节占有的概念definition第二节占有的效力与保护the effect and protection of possession第三节占有的取得与消灭the acquisition and elimination of possession第三编债权jus ad rem (creditors’ rights)第一分编债券总论pandect第十七章债的概述introduction of jus ad rem第一节债的概念、性质与要素the definition,characterisctics&key elements of adebt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causes of debts第三节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体系the position of debt law in civil law and the structure of debt law第十八章债的类型the classification of debt第一节种类之债obligatio generis第二节货币之债pecuniary debts第三节利息之债interests debts第四节选择之债obligatio alternative第五节连带之债joint and seneral liabilites第十九章债的履行performance of debt第一节债的履行的概念与原则the definition and principles of performance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appropriate performance of debt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与担保preservation of loan and guarantee of obligation第一节债的保全preservation of loan第二节债的担保guarantee of obligation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与消灭transference and termination of obligation第一节债的转移the transference of obligation第二节债的消灭the termination of obligation第二分编债权分论debts specific第二十二章合同概述introduction to contract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ontract第二节合同的分类the classification of contract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conclusion of a contract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procedures for formating a contract第二节合同的内容与解释contract contents and their interpretation第二十四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defenst system in the performance of bilateral contracts第一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同时履行抗辩权counterargument right for simultaneous performance第三节先履行抗辩权counterargument right for security第四节不安抗辩权right of plea against the advanced performance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modification and rescission第一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和条件the concept and conditions of the modification and rescission第二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和法律后果the procedure and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modification and rescission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contract law liabilities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liability for wrong in concluding a contract第二节违约责任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第二十七章各种合同specific contracts第一节买卖合同contracts for sale第二节互易合同contracts of barter第三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contracts for supply and use ofelectricity,water,gas or heating第四节赠与合同contracts for donation第五节借款合同contracts for loans第六节租赁合同contracts for lease第七节借用合同contracts of loan for usage第八节融资租赁合同financial leasing contracts第九节承揽合同contracts for work第十节建设工程合同contracts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ion第十一节运输合同contracts for transportation第十二节保管合同contracts for storage第十三节仓储合同contracts for warehousing第十四节委托合同contracts for commission第十五节行纪合同contracts for brokerage第十六节居间合同contracts for intermediation第十七节合伙合同contracts for partnership第十八节隐名合伙合同contracts for partnership with dormant partners第十九节技术合同technological contract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management of othe people’s affairs without mandate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management of other people’s affairs without mandate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legal consequences of management of other people’s affairs without mandate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债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unjust enrichment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与类型constitutive elements and categories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legal consequences of unjust enrichment第四编继承权rights of inheritance第三十章继承权概述rights of inheritance第一节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第二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the principles of law of succession第三节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和保护the acceptance,disclaimer,disinheritance and protection of rights of inheritance第三十一章法定继承statutory succession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the concept and scope application of statutory succession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the range of heirs at law and the order of sussession第三节代位继承inheritance in subrogation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distribution of the estate in statutory succession第三十二章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testamentary succession,legacy and legacy-support agreements第一节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estamentarysuccession第二节遗嘱的设立making a will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the alteration,revocation and execution of a will 第四节遗赠legacy第五节遗赠抚养协议legacy-support agreements第三十三章遗产的处理the disposition of estate第一节继承的开始opening of succession第二节遗产estate第三节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the partition of the eatate and repayment of the debts第四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the estate without successors or legatees第五编人身权personal rights第三十四章人身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the concept and classifications第二节人身权的内容和意义the function and significance第三十五章人格权right of personality第一节人格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生命权right of life第三节健康权right of health第四节身体权bodily right第五节姓名权与名誉权right of name第六节肖像权right of portrait第七节名誉权right of reputation第八节隐私权right of privacy第九节信用权right of credit第十节人身自由权right of freedom第十一节贞操权right of chastity第十二节一般人格权general personality第三十六章身份权rights of personal status第一节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第二节荣誉权right to honor第三节其他身份权others第六编侵权责任torts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introduction第一节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the concept and juristic characteristics of torts and tort liabilities第二节侵权行为的分类categories of tort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归责原则imputation principles of tort liability第一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与体系the concept and system of the principles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liability for fault第三节无过错原则liability without fault第三十九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torts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行为violations of legal duty第三节损害事实actual losses or damages第四节因果关系causal connection between tortious conducts and damages第五节过错fault第四十章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property rights or person rights of other people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一节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property rights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二节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life,right of health or bodily right anf corresponging liabilities第三节侵害姓名权与名称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name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四节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portrait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五节侵害名誉权与信用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reputation or right of credit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六节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privacy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七节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freedom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八节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chastity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九节侵害一般人格权与荣誉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general personality or right to honor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 第四十一章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joint tort第一节共同加害行为与责任joint injurious act第二节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joint dangerous act第三节无意思联络的熟人侵权行为与责任several concurrent tortfeasors第四十二章各类侵权责任particular tortious activities第一节各类侵权责任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of state organs or its personnel第三节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defective products第四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greatly hazardous operations第五节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pollution第六节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constructions 第七节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working objects第八节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domesticated animals第九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by persons without or with limite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第十节医疗侵权行为与责任medical malpractice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十一节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与责任road-traffic accidents and corresponding tort liabilities第十二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breach of security-and-protection-duty and corresponding tort liabilities第十三节校园中侵权行为与责任torts on campus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 第十四节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vicarious liabilities of employor第十五节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vicarious liabilities of independent contractor第十六节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 arising out of master&servant relationship第四十三章侵权责任的承担remedies第一节侵权责任的形式及其适用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ort liabilities and application of remedy methods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compensation for damages,the most important remedy method第三节财产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to property,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damages第四节精神损害赔偿emotional damages第五节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reasons for counterarguments第六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coincidence of tortious liabilities and other civil liabilitiesCredit by 秋爽。
民法.第6版
民法.第6版《民法(第六版)》是一本2016年9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魏振瀛内容简介本书以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鉴外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论述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
目录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第二节民法的沿革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四节民法的性质第五节民法的本位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效力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平等原则第三节自愿原则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1]第五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六节公平原则第七节公序良俗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五节民事责任与债、物权、请求权的关系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监护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第二节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的成立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第五节法人的机关第六节法人的分支机构第七节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八节法人的登记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第二节合伙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第三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第二节物第三节有价证券第四节智力成果第五节其他客体第四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第五节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第九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代理的分类第三节代理权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除斥期间第四节期限第二编物权第十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第四节物权的类型第五节物权的变动第六节物权的保护第十二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相邻关系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第十三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按份共有第三节共同共有第四节准共有第十四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地役权第十五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合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第十六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第三节占有的取得和消灭第三编债权第一分编债权总论第十七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性质与要素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第三节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体系第十八章债的类型第一节种类之债第二节货币之债第三节利息之债第四节选择之债第五节连带之债第十九章债的履行第一节债的履行的概念与原则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与担保第一节债的保全第二节债的担保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与消灭第一节债的转移第二节债的消灭第二分编债权分论第二十二章合同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合同的分类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第二节合同的内容与解释[1]第二十四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一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第二节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节先履行抗辩权第四节不安抗辩权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一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和条件第二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二节违约责任第二十七章各种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三节赠与合同第四节借款合同第五节租赁合同第六节融资租赁合同第七节承揽合同第八节建设工程合同第九节运输合同第十节保管合同第十一节仓储合同第十二节委托合同第十三节行纪合同第十四节居间合同第十五节技术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与类型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第四编继承权第三十章继承权概述第一节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与保护第三十一章法定继承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概念与适用范围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第三节代位继承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第三十二章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一节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遗嘱的设立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第四节遗赠第五节遗赠扶养协议第三十三章遗产的处理第一节继承的开始第二节遗产第三节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第四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第五编人身权第三十四章人身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分类第二节人身权的内容与意义第三十五章人格权第一节人格权概述第二节生命权第三节健康权第四节身体权第五节姓名权与名称权第六节肖像权第七节名誉权第八节隐私权第九节信用权第十节自由权第十一节贞操权第十二节一般人格权第三十六章身份权第一节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荣誉权第三节其他身份权第六编侵权责任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第一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与体系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节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十九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概述第二节行为第三节损害事实第四节因果关系第五节过错第四十章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第一节侵害财产权的行为第二节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行为第三节侵害姓名权与名称权的行为第四节侵害肖像权的行为第五节侵害名誉权与信用权的行为第六节侵害隐私权和自由权的行为第七节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第八节侵害一般人格权与荣誉权的行为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第一节侵权责任方式及其适用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财产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第四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节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第六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一节数人侵权行为概述第二节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节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及其责任第四节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第五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四十三章各类侵权责任第一节各类侵权责任概述第二节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节产品责任第四节高度危险责任第五节环境污染责任第六节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第七节物件损害责任第八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九节监护人责任第十节医疗损害责任第十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第十二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第十三节校园伤害责任第十四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侵权责任第十五节网络侵权责任缩略语词条索引第六版后记第五版后记第四版后记第三版后记第二版后记第一版后记。
债的消灭原因
债的消灭原因(合同终止)
1. 清偿: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合同债权的行为。
清偿使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2. 抵消: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主张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
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
3. 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4. 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
5. 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原则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债的消灭的八种情形
债的消灭的八种情形
1. 增加收入:通过寻找兼职、副业或增加加班时间等方式增加自己的收入。
利用空
闲时间开展额外的工作,可以有助于更快地偿还债务。
2. 节流省钱:制定预算并遵守,紧缩开支是消除债务的重要一步。
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比如取消订阅服务、削减餐饮费用等等,能够为还债提供更多可用的资金。
3. 债务重组:与债权人协商重组债务,以延长借款期限、减少利率或降低还款金额。
这可以为你提供更合适的还款方式,减少经济压力。
4. 增加债务还款额度:如果有条件,可以考虑增加债务还款的额度,加快债务偿还
速度。
通过削减其他开支或者增加收入,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债务还款。
5. 卖掉资产:如果你有一些不必要或多余的资产,例如闲置房屋、车辆或其他贵重
物品,可以考虑出售这些资产,用于偿还债务。
6. 寻求援助:寻求家人、朋友或相关机构的援助,可以帮助你度过债务困境。
与亲
人和朋友诚实地谈话,寻找他们的支持和理解。
有时候,债务咨询机构或相关组织也可以
提供有效的援助和建议。
7. 债务管理计划:咨询债务管理机构,制定债务管理计划。
他们可以帮助你与债权
人协商,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并为你提供支持和指导。
8. 加强理财能力:通过学习和实践理财知识,提高个人的金融管理技能。
合理规划
财务和储蓄,能够帮助你更好地控制债务,并为未来建立稳定的财务基础。
债的消灭原因
债的消灭原因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
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一)清偿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清偿也可分为第三人清偿、代物清偿。
(二)抵销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抵消也可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
(三)提存1.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
但是《担保法》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2.提存的原因。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法律后果。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四)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的单方行为。
(五)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六)债务更新债务更新,又称为债务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债的转移与消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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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二)代为清偿——第三人
▪ 依据合同性质可代为清偿(例外,如技术、 信任等)
▪ 债权人债务人未约定“禁止由第三人代为 清偿”
▪ 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理由,且债务 人也无异议
▪ 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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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效;撤销后抵销无效,乙债权仍存在 乙债权(被动债权)可得撤销,抵销权人(撤
销权人)知道可撤销而仍为抵销,视为抛弃撤销 权,抵销有效;不知可撤销的,仍可行使撤销权, 一经撤销,发生自始无效的后果,抵销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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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2)诉讼时效与抵销(承认时效利益原则) 甲债权(主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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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4.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可以发生在( C )的场合. A.作为债权人的法人消灭 B.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死亡 C.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 的地位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D.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三人向债权 人履行债务
甲
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
《合同法》第2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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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第二节 债的消灭
一、债的消灭概述 (一)债的理念与债的消灭
1、债为法律世界的动态因素,含有消亡的基因 2、债的消灭,即债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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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二)债的消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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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消灭试题答案
债的消灭[填空题]1债务更新参考答案:又称为债务的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单项选择题]2、甲欠乙贷款5万元,乙同时需付给甲2万元,现甲债务己经到期,而乙的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甲欲抵销债务,那么OA.甲可以行使抵销权B.甲须经乙同意才可以行使抵销权C.不得抵销D.乙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依《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本题中,甲、乙的债务均为金钱债务,可以相互抵销。
但是,甲对乙享有的债权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乙对甲享有的债权为已到期债权,故乙可以作为主动债权要求抵销,甲只能作为被动债权予以抵销,甲若主张抵销,必须经乙同意,否则,会损害乙的时效利益。
[填空题]3简述债务抵销的条件、效力。
参考答案: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
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
抵销是债的消灭原因,并且用抵销方式消灭债,可便利当事人双方,节省交易成本。
抵销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有债权。
抵销人供抵销的债权应为自己享有的具有完全效力的债权。
抵销人只能以自己的债权供抵销。
对于他人的债权,即使他债权人同意,也不得抵销。
第二,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抵销的债务以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为必要。
抵销的债务一般为金钱债务和种类之债。
第三,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抵销具有清偿的效力,因此只有债务已届清偿期才可以抵销。
两项债务,一项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未届清偿期时,若未到期的债务人主张抵销的,可以抵销;已届清偿期的一方主张抵销,未到期一方同意抵销的,则也可以抵销。
债的形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约束。
债的形成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不当得利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围绕债的形成法律规定,从债权债务关系的确立、债的性质、债的履行、债的变更和消灭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债权债务关系的确立1. 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债的主要形式,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合同成立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合同成立应当具备以下要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合同生效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①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②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③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 侵权之债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行政法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侵权之债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侵权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②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③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行为人具有过错。
(2)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⑦赔礼道歉。
3. 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因无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1)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条,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②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③管理行为有利于被管理人;④被管理人受益。
债法
第二编债权第一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债与债法一、债的概念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的法律特征(比较所有权)1.主体不同:所有权是主体是特定的人而义务却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一切人,故是绝对权。
债不仅仅主体是特定而义务也是特定的。
债是相对权。
2.内容不同:所有权的所有人对物的利益是直接的,是不以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而债权只能通过特定的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
故称所有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3.客体不同:所有权只能以物为客体,债的客体并不是单一的。
4.设定不同:所有权对物直接支配享有排他性,而债权不然,同一物上可以设定数个债权。
三、债权(一)债权的性质债权,从权利方面观察债便为债权。
债权具有下列性质:1.财产权。
动态财产关系2.请求权——债权的本质内容a.非支配债务人、b.非支配债务人的行为c.非支配标的物3.相对权:债权是请求权,其只能针对特定当事人为请求,因此,其积极的效力范围只表现于特定当事人间。
4.平等性:债权效力范围局限于特定当事人间,原则上并不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因此,针对同一债务人的不同债权人之间原则上互不影响,处于平等地位。
5.类型的任意性:债的任意性内容主要体现于契约之债中。
四、债法的含义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债的发生根据我国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也称契约2.侵权行为3.不得当利4.无因管理5.遗赠和抢救公物第三节债的类型常见的分类有:一、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可分为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非合同之债(也称法定之债)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遗赠、因拾遗、因抢救公物等所发生之债。
二、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而划分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的物所有权自成立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的意外风险亦随之转移。
种类物标的物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其意外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三、根据债的主体数量多少不同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债务消灭是怎样的
债务消灭是怎样的
债务消灭是怎样规定的?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债务消灭是怎样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七条【债权债务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的,债权债务终⽌:
(⼀)债务已经履⾏;
(⼆)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终⽌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
《民法典》第五百五⼗⼋条【债权债务终⽌后的义务】债权债务终⽌后,当事⼈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九条【债权的从权利消灭】债权债务终⽌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对同⼀债权⼈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的给付不⾜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另有约定外,由债务⼈在清偿时指定其履⾏的债务。
债务⼈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对债权⼈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例履⾏。
⼩编的总结到此为⽌,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店铺进⾏咨询,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债的抵消限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的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债的抵消是债消灭的一种重要方式,它能够简化结算程序,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债的抵消可能会引发不公平的后果,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各国法律都对债的抵消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
本文将探讨债的抵消限制法律规定。
二、债的抵消概述1. 债的抵消的定义债的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2. 债的抵消的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同一人;(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有债权债务;(3)债权债务种类相同;(4)债权债务均届清偿期;(5)债权债务均为可抵消的债权。
三、债的抵消限制法律规定1. 不可抵消的债权(1)依债权性质不得抵消的债权①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债权。
如我国《民法典》第549条规定:“因欺诈、胁迫等手段取得的债权,不得抵消。
”②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如退休金、抚恤金、赔偿金等。
(2)依当事人约定不得抵消的债权①当事人明确约定不得抵消的债权。
如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明确约定不得抵消的债权。
②当事人约定以特定方式抵消的债权。
如约定以金钱抵消债务,而债务人只提供实物。
2. 不得抵消的债务(1)依债权性质不得抵消的债务①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债务。
如我国《民法典》第550条规定:“因违法行为取得的债务,不得抵消。
”②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务。
如因违法行为取得的债务。
(2)依当事人约定不得抵消的债务①当事人明确约定不得抵消的债务。
如约定以特定方式抵消债务,而债务人只提供实物。
②当事人约定以特定方式抵消的债务。
如约定以金钱抵消债务,而债务人只提供实物。
3. 债的抵消限制的例外情况(1)经债权人同意的抵消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债务。
法考之债法总论(思维导图)
债法总论23债的分类意定之债当事人自主决定的;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财物之债财物为标的物,如财物和权利与劳务之债的区分意思:可否强制执行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区分意义:特定物毁损灭失,履行不能,义务免除劳务之债劳务为标的物,如中介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不存在种类物特定物区分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以共同的名义对外也是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连带之债连带债权人根据实际受偿部分,哪怕没足额受偿,也要内部分配连带债务人偿还的部分超额履行能内部追偿:自注:超额履行部分使其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带引号的,即像个债权人似的权利1: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对超额履行债务人行使2:债务人及第三人对原债务提供的担保,超额履行债务人可作为对自己超额履行部分的担保3:不得损害原债权人的利益,比如受偿顺位还是原来的在前部分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到期债权,行使抵消权的,使其他债务人相应范围债务消灭的,适用上述规则,类似超额履行连带债权,一人享全部;连带债务,一人担全部按份之债无内部分配追偿问题,谁是谁的简单之债选择之债标的物是质的不同选择权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债务人约定期限未做出选择,经催告依然未做出选择权转移给债权人选择权的行使要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未经同意不得再换履行不能部分标的物选择不能,选择之债不构成履行不能原则上,选择权一方不得选履行不能的标的物;但是该履行不能是对方造成的,选择权一方可以继续选此,当事人双方都可解除24债的转移债权让与债权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合同成立即生效,债权即转移通知到达债务人,才对债务人生效;一旦到达,未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债权部分转让,新旧债权人构成按份债权双务合同中,债权让与并不导致债务的转移,债务主体不变化:我卖东西收钱的权利给你,我依然有提供东西债务的义务抗辩权延续2条件: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抗辩权;债权让与通知了债务人;抵消权延续2条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到期而享有抵消权;债权让与通知了债务人;先到期,后通知,通知到达之日起延续先通知,后到期,到期即可主张抵消权债权质押债权让与的规则适用债权质押唯一不同:签订质押合同,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人取得债权质权;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和债务人约定或者无任何约定直接加入通知到达债权人即生效债权人在合理期间可以拒绝生效后,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责任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转让合同成立,效力待定--需要追认或者拒绝催告在合理期限未回复视为拒绝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你俩为啥转让在所不问,一旦转让经追认则债务转移成功部分转让构成按份债务;双务合同中,债务转让不导致债权转移,债权主体不变;我卖东西给你,我要他给你东西,我对你债权不变债务承担抵销权不延续约定的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双务合同中的债权让与和债务转让,应征得对方同意,不同意就成了债权让与合同部分有效不得转让的债权与债务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和债务特定人为基础人身信任,不作为特定身份为基础基于家庭身份和社会身份以血汗为基础人身损害劳动工资等约定不得转让的金钱之债权: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非金钱之债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主债权保留转让担保权25债的保全突破债权效力相对性,能够获得对外效力的法律制度代位权成立条件1:原则上两个债权均到期既可主张代位权例外是没到期,但是债务人的债权存在是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此时不可主张代位权,只可代位实施必要行为缓和危急情况2: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此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到期了,没有起诉或者仲裁就算怠于3:债务人所怠于主张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如果是物权请求权,不可代位4: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有损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无反证既可推定,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可以举证行驶规则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权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出法院可依职权追加;管辖法院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原债之诉追加的,原法院继续处理代位范围,两个债权额就低不就高法律后果胜诉,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清偿范围内,两级债务消灭费用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可向债务人追偿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抗辩权次对债务人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次均可主张撤销权成立条件债务人向第三人实施不当处分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无偿处分不问第三人善意恶意无偿转让放弃债权担保放弃债权先撤销后代位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先撤销后代位其他行为如提前还款其他人不等价处分以第三人恶意为条件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受让财产为他人债务担保构成了不当处分,为自己不算;第三人恶意为条件发生在债权存续期间;有损于债权的实现;无反证既可推定,债务人和第三人可以举证行使规则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三人;原告未列出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客观标准5年;主观标准1年范围: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额和处分额之间就低不就高法律后果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第三人返还不当处分之财产;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26债的消灭履行债务人负担数笔同种类债务有约从约无约谁先到期谁无担保或担保少都有担那个负担重担同看到期先后一笔复合内容的债务有约从约费用--利息--本金以物抵债履行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实践合同如诉讼只能以原债权关系诉讼;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诺成合同诉讼中达成也可一审达成,撤回起诉二审达成,释明撤回起诉而不是上诉;否则还要审原债之诉法院不允许出具调解书确认以物抵债事宜禁止流质约款条款提存条件债权人延迟受领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下落不明死亡无继承人或丧失行为能力无监护人其他债务为交付财产的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效力交付提存机关时-债务消灭提存机关妥善保管义务,未妥善损失要赔偿妥善了其他原因导致风险,债权人承担债权人效力孳息归债权人提存五年内,承担提存费用随时提存;书面放弃,债务人承担提存费用领取;五年内未领取,领取权消灭;债务消灭;提存费用扣除归国家5年过,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承担提存费,取回提存物;但不是抵销;通知债权人义务,除非下落不明双务合同抗辩权一方债务提存,另一方未履行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一方可要求提存机构拒绝其领取提存物提存导致一方债务消灭,哪怕提存物返回给债务人;另一方需继续履行债务;债务履行地的提存机关公证机关抵消基于两个法律关系;本质是债务的强制履行;法定抵销抵消权抵销:一方行使抵销权,无需对方同意,单方意思表示债务冲抵互负债务标的种类相同债权到期的一方享有抵销权,有权主动与对方抵销你欠我的到期,我欠你的没到期,就当我提前还了,抵销吧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债权人不享有抵销权互负债务不得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之债务:你欠我钱到期,我欠你的血汗钱不能抵销约定不得抵销的,从其约定行使方式:抵消权人通知,或者起诉仲裁;不得附条件附期限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效力溯及抵销权成立之时,也即债权到期之时;约定抵销基于合意,一切皆可抵销混同继承或者法人合并引发债务债权混合同一个人后果:原则上混同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涉及第三人的例外连带之债的混同免除无因性;债务承担也有无因性;单方的法律行为;债务人合理期间有权拒绝,不拒绝就是默认同意意思表示必须到达债务人或者代理人,才能引起免除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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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债的消灭一、填空题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3.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负担。
4.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提存期间内的标的物的孳息归所有。
5.债权人超过法定期限没有领取提存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所有。
6.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的除外。
7.债的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当事人经协商仍不能确定的,由一方负担。
二、单项选择题1.甲、乙间订立一买卖合同,甲依约定的条件向乙交付了标的物,从而其债务消灭。
此种消灭债的方式为()。
A.清偿B.提存C.混同D.代物清偿2.甲欠乙5000元,因无现金偿还,双方协商同意甲给付乙2吨钢材以顶帐。
甲向乙给付了2吨钢材,双方的债务关系消灭。
此种情形属于()。
A.抵销B.提存C.代物清偿D.债务更新3.债务人张某因债权人李某拒绝接受其履行,就将应向李某交付的标的物交由公证处保管,这在民法上属于()。
A.代物清偿B.抵销C.提存D.占有改定4.甲厂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万元。
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
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8万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
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
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付3000元。
双方发生争执,依据债的消灭原理,下列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哪项是正确的?()A.甲厂应先付乙公司2.8万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2.5万元B.乙公司应先退给甲厂2.5万元,再请求甲厂付款2.8万元C.甲厂付给乙公司3000元,双方了结债务D.甲厂应付给乙公司1.4万元,待乙公司退款之后,再付给1.4万元5.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内不行使而消灭。
A.1年B.2年C.4年D.5年6.李某于1999年1月向张某借款1000元,约定2001年1月偿还,嗣后张某于2000年1月又向李某借款1000元,约定2年后偿还。
2002年1月,李某向张某表示,各自都不用偿还债务了,张某表示同意。
这种法律关系产生的后果是()。
A.债的变更B.债的终止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D.债的转移7.王某为做生意于2000年10月向高某借款1万元,约定1年后偿还。
1年后,王某做生意亏损,无法偿还高某的借款,高某多次索要,王某的哥哥为其偿还,本案法律关系属于()。
A.清偿抵充B.代为清偿C.债务承担D.代理清偿8.周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李某欠周某木材3立方米,两人的债务都于2000年7月1日到期,2000年7月1日,周、李二人协商,两个债务相抵,不用再另外清偿,该法律关系属于()。
A.清偿B.混同C.合意抵销D.法定抵销9.甲公司欠乙公司债务1000万元,后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甲公司的债务因两公司的合并而消灭,这种债的消灭原因为()。
A.抵销B.清偿C.混同D.免除10.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
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司考题)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三、多项选择题1.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司考题)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2.代物清偿须具备以下要件()。
A.须有债权债务存在B.须以他种给付代原定给付C.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D.须清偿受领人现实受领他种给付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
A.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B.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C.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D.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4.债消灭的原因有()。
A.清偿B.抵销C.提存D.混同5.下列情形中,债权人不得受领的情形包括()。
A.债权已出质B.债权人已宣告破产C.在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并须债权人为必要的协助时,债权人无民事行为能力D.法院对债权人的债权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四、不定项选择题1.李某向张某购买钢材2吨,现金10万元已经履行,钢材尚未交付,当事人中未约定清偿费用如何负担,下列有关清偿费用的负担表述正确的有()。
A.由张某负担B.如果因李某受领迟延,致使清偿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费用由李某负担C.由李某负担D.如果李某将债权转让与朱某,为此致使履行费用增加由李某负担2.关于抵销,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前可以抵销B.抵销权属于形成权C.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D.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作为被动债权可以抵销3.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标的物于提存期间产生的孳息作如下处理()。
A.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B.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务人承担C.孳息由债权人收取D.孳息由债务人收取4.甲向乙购买木材一批,价款10万元,约定于2000年10月1日履行。
10月1日,甲向乙履行,因价格上涨乙拒绝接受,甲将价款提存,并要求乙履行债务。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可以随时受领提存的价款B.乙在履行债务后可以随时受领提存的价款C.乙在提供担保后可以随时受领提存的价款D.如果乙既没有履行债务也没有提供担保,提存部门可以根据债务人的要求拒绝乙领取提存物5.关于免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免除不得附条件和期限B.免除为单方行为C.免除的原因必须为无偿,有偿的不构成免除D.免除为无因行为6.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债的消灭原因()。
A.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终止B.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终止C.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D.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终止7.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债务人沙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
沙某将标的物提存以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由谁承担?()A.应由胡某承担B.应沙某承担C.应由沙某与胡某共同承担D.应由提存机关承担8.下列情形中,构成提存合法原因的有()。
A.债权人下落不明B.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D.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9.甲与乙各欠对方1万元,且都已经到清偿期,现甲欲主张抵销,则甲应()。
A.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给乙B.不需要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给乙C.需要征得乙的同意才发生抵销的效力D.不需要征得乙的同意,也不必通知乙就发生效力10.甲与乙互负同种类债务,且都已届清偿期,现甲主张抵销,抵销自()。
A.通知作出时生效B.如果通知是以邮寄方式寄出的,自信件寄出时生效C.自乙了解通知的内容时生效D.如果通知是以邮寄方式寄出的,自信件到达时生效11.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行使抵销权时,()。
A.抵销权人行使抵销权应取得相对人的同意B.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条件和期限C.在双方债权适于抵销状态时,无须当事人为任何行为,就依法律规定自动发生抵销的效果D.抵销只向将来发生效力12.下列债务中,可以由第三人代为的清偿是()。
A.甲与乙之间的关于不许修建建筑物的协议B.甲与乙之间的演出合同C.甲与乙附有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条款的合同D.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五、名词解释题1.清偿2.代物清偿3.清偿抵充4.抵销5.提存6.混同六、判断题1.当事人主张抵销的,抵销权人将其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对方同意后即可发生效力。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可以附条件或期限。
()√×3.债务人提存标的物的,其费用由提存人负担。
()√×4.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5.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6.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即使经双方协商一致,也不得抵销。
()√×七、简答题1.代物清偿须具备哪些条件?2.清偿抵充的条件有哪些?3.提存的条件有哪些?4.简述债务免除的条件。
5.简述混同的原因和效力。
八、论述题1.试述法定抵销的条件和效力。
2.试比较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的区别。
3.说明提存的效力。
九、案例分析甲公司因在乙厂修车,欠乙厂修理费7万元。
乙厂因购买甲公司的配件应向甲支付货款10万元。
现甲公司要求乙厂支付货款,乙厂认为甲欠的修理费也已届清偿期,因此,乙厂仅向甲支付3万元。
甲公司认为,自己欠下的7万元的债务与乙应支付的货款是两回事,相互不能抵顶,因此,甲公司要求乙继续偿还货款,而遭乙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问:乙是否可不再支付余下的7万元货款?参考答案一、填空题1. 交易习惯2. 种类、品质3.债权人4.债权人5.国家6.第三人利益7.履行义务二、单项选择题1.A2.C3.C4.C5.D6.B7.B8.C9.C 10.A三、多项选择题1.AC2.ABCD3.ABCD4.ABCD5.ABCD四、不定项选择题1.ABD2.BCD3.AC4.BCD5.BD6.ABCD7.A8.ABCD9.A 10.D 11.B 12.D五、名词解释题1.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2.代物清偿是指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债权人受领该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
3.清偿抵充是指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种类相同的债务,而清偿人所提出的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宗债务的行为。
4.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5.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6.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六、判断题1.×2.×3.×4.√5.√6.×七、简答题1.答:代物清偿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债权债务存在;(2)须以他种给付代原定给付,如以提供财产以代提供劳务。
同为给付财产的,以给付电视机代给付冰箱的,也为代物清偿;(3)代物清偿为一种合同,即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4)须清偿受领人现实受领他种给付。
若受领权人未受领债务人的给付,自然不发生代物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