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停车位(库)设计设置规则教学内容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规范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讲解一、制定背景“十五”期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速度迅猛,全省GDP总值从2000年的6036.34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3365亿元, 2005年人均GDP达到3363美元。
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化水平(“五普”口径)达54%,比2000年提高了5.3个百分点。
城市规模急剧扩张,城市汽车拥有量迅速增长,尤其近年来个人汽车贷款、车价和汽车进口税不断下调等利好政策的出台,汽车消费需求出现爆发性增长,城市私人小汽车数量急剧增长。
城市交通问题愈来愈严重,城市停车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停车难成为全省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省原行的停车场的配置标准主要采用1988年10月公安部、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省内个别城市现行当地有关技术规定),时过境迁,该规则巳不能适应我省城市建设和交通发展新的形势需要,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1.配建标准较低。
由于该规则制定的时间较早,当时我国的机动车整体发展水平较低,配建标准整体水平也较低,尤其是对普通住宅停车设施未作规定。
2.分类粗糙,标准单一。
例如将旅馆划分为两种类型,接待国外旅客和接待国内旅客;住宅划分为外国人、华侨住宅和普通住宅两种;办公划分也以是否涉外分为两类。
在改革开放日益深化的今天,这些界限已不是建筑物之间的主要区别。
3.没有体现区位差别。
同一城市中,由于土地使用存在性质、功能、区位上的不同特点,使各区域在城市的经济结构、生产力布局中占有各自的地位,也使城市中各区域在停车需求的强度方面有所不同。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省的城市发展需要,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为城市的配置停车场 (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一定的依据,制定本标准。
二、制定过程本《标准》于2003年9月接受任务,2005年6月结题。
2005年8月1日颁布。
历时近两年。
期间进行了全省8个城市的调查,这8个城市中大城市1个、中等城市1个,小城市6个,并对调查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参考了《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杭州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设计标准与准则》、《上海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设置标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广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设置标准》、《温州市规划管理技术审批规定》、《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资料。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及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报批稿)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1)3基本规定 (3)4设置规则 (5)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5)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7)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8)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8)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0)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1)5配建指标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3 Basic Requirements (3)4 Set of Rules (5)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5)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7)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8)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8)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0)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1)5 Parking Standard (13)1 总则1.0.1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是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的主体。
根据理论研究,合理的城市机动车泊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城市机动车总量的1.3-1.5倍,而建筑配建泊位(含部分公共泊位)宜控制在机动车总泊位的75%-85%(应视配建泊位是否开放和整体布局而合理配置)。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_1021-2005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B33/1021—2005J10628—20052005-08-04 发布 2005-08-01 实施浙江省建设厅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B33/1021—2005主编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批准部门:浙江省建设厅施行日期:2005 年 8 月 1 日浙江省建设厅文件建科发[2005]168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印发的《二OO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115号),由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主编的《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21-2005,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建设厅二 O O 五年八月四日前言为进一步适应我省城市建设交通发展的要求,规范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2003]函规字35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依据建设部、公安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有关规定,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房地产】浙江省停车位设计设置规则
【房地产】浙江省停车位设计设置规则浙江省标准都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修订稿)2004年2月目录1 总则 (1)2 都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样规定 (2)3 都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5)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17)5 都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样规定 (24)附录A (32)附录B (33)1 总则1.0.1为保证都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都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省大、中、小都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设计、建设符合都市交通组织需要和治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1.0.2都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证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都市环境爱护、都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本规则适用于都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都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都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样规定2.0.1都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阻碍评估报告书。
都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都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都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都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都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都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都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2013年杭州前言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2〕192号)的要求,《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家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及未来发展的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置规则、配建指标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设置规则。
在原《标准》的基础框架上进行进一步研究;结合近几年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采用的新思路、新方法以及新的标准规范,对原《标准》的规定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增加机械停车库、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等有关章节。
2、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配建指标。
根据浙江省车辆发展、城市建筑工程使用的实际情况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对原《标准》配建停车指标的分类及取值进行调整。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38号,邮编:310007)。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小康姚昭晖陈伟明赵宇宏王伟军朱共明洪炯吴寻贺晓琴薛锋高昂赵兴刚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设置规则 (6)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6)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8)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10)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4)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5)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6)5配建指标 (17)附录A 机械停车设备的类别 (23)本标准用词说明 (25)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4)4 Set of Rules (6)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6)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8)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10)4.4 Motorized V 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4)4.6 Non- Motorized V 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5)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6)5 Parking Standard (17)Appendix A Classification of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s (23)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5)1 总则1.0.1 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结合浙江省近几年的社会经济和城市车辆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来发展趋势,制定本标准。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B33/1021—2005J10628—20052005-08-04 发布2005-08-01 实施浙江省建设厅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B33/1021—2005主编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批准部门:浙江省建设厅施行日期:2005 年8 月 1 日浙江省建设厅文件建科发[2005]168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印发的《二OO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115号),由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主编的《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21-2005,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建设厅二O O 五年八月四日前言为进一步适应我省城市建设交通发展的要求,规范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2003]函规字35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依据建设部、公安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有关规定,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 . .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B33/1021—2005J10628—20052005-08-04 发布2005-08-01 实施浙江省建设厅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B33/1021—2005主编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批准部门:浙江省建设厅施行日期:2005 年8 月 1 日浙江省建设厅文件建科发[2005]168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印发的《二OO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115号),由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主编的《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21-2005,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建设厅二O O 五年八月四日前言为进一步适应我省城市建设交通发展的要求,规范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2003]函规字35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依据建设部、公安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有关规定,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2005年浙江省停车场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换算
系数
0.7
0.7
1.0
2.0
2.5
3.5
1.0
2.5
1.5
3.0.7 综合性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总数应按各类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 建筑工程,在符合配置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3.0.8 建筑工程按配置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不足 1 个的,应按 1 个计算。
4 设置规则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 北京
pureman
1 总则
1.0.1 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 使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 工程配置停车场(库)。 1.0.3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设置、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 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0.4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 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pureman
图 4.5.2
自行车停车方式
通安全设施。
3.0.6 本标准规定的配置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
计算单位。其它类型车辆应按表 3.0.6 规定的车辆换算系数,折合成小型汽车或自行车的车 位,核算车位总指标。
表 3.0.6
车辆换算系数
车型
机动车
非机动车
摩托车 微型车 小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铰接车 自行车 三轮车 助动车
pureman
注:S 为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 4.1.4 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 75O~90O,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基 地出入口的视距参见图 4.1.4.
《浙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
4.2 基地总平面布置···································13
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14
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15
4.5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17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使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的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
1.0.3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设置、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B33/1021—2005
主编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 程 学 院
批准部门:浙 江 省 建 设 厅
施行日期:2005 年 8 月 1 日
浙 江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建科发[2005]168号
浙江省停车位(库)设计设置规则教学内容
浙江省停车位(库)设计设置规则教学内容浙江省停车位(库)设计设置规则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修订稿)2004年2⽉⽬录1 总则 (1)2 城市建筑⼯程停车库(场)的⼀般规定 (2)3 城市建筑⼯程停车库(场)的总平⾯布局、布置 (5)4 建筑⼯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17)5 城市道路交通⼯程停车库(场)的⼀般规定 (24)附录A (32)附录B (33)1 总则1.0.1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省⼤、中、⼩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程的停车库(场)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1.0.2城市建筑、道路交通⼯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便,并应满⾜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本规则适⽤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参照执⾏。
1.0.4城市建筑、道路交通⼯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城市建筑⼯程停车库(场)的⼀般规定2.0.1城市⼤型建筑⼯程项⽬,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规划设计⽅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型建筑⼯程项⽬指:(1)规划城市中⼼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的⼤型公建项⽬及超过5万平⽅⽶的居住类项⽬;(2)规划城市副中⼼区、卫星城中⼼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的⼤型公建项⽬及超过10万平⽅⽶的居住类项⽬;(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的⼤型公建项⽬及超过20万平⽅⽶的居住类项⽬;(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的改建扩展项⽬。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不包括辅助时间)。 2.0.12 停车场(库)通道 driveways of parking lots (garages)
指停车场(库)内部供车辆行驶以及车辆进、出车位所需的场(库)内的道路。 2.0.13 缓坡段 Transition slope
指当坡道坡度大时,为了避免汽车在坡道两端擦地面设的缓和线段。 2.0.14 车库净高 clear height of garage
iii
1 总则
1.0.1 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 境,结合浙江省近几年的社会经济和城市车辆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来发展趋势,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 程配置停车场(库)。 1.0.3 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设置、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 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畅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1.0.4 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 业及地方现行的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6 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8 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10 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 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14 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5 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16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置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置标准1 总则1.0.1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使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
1.0.3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 (库)设置、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0.4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 (库)的设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语2.0.1 城市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
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建筑等。
2.0.3 配置停车场(库)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指各类建筑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工程内各单位就业人员以及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2.0.4 基地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bases指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5 停车场(库)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the parking lots (garages)指各类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与其内部道路的连接口。
2.0.6 城市 Big city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2.0.7 中等城市 medium city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2.0.8 小城市 town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_1021-2005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B33/1021—2005J10628—20052005-08-04 发布 2005-08-01 实施浙江省建设厅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B33/1021—2005主编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批准部门:浙江省建设厅施行日期:2005 年 8 月 1 日浙江省建设厅文件建科发[2005]168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印发的《二OO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115号),由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主编的《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21-2005,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建设厅二 O O 五年八月四日前言为进一步适应我省城市建设交通发展的要求,规范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2003]函规字35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依据建设部、公安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有关规定,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
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修订稿)2004年2月目录1 总则 (1)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5)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17)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附录A (32)附录B (33)1 总则1.0.1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1.0.2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0.1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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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停车位(库)设计设置规则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修订稿)2004年2月目录1 总则 (1)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5)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17)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附录A (32)附录B (33)1 总则1.0.1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1.0.2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0.1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2.0.3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专停车库(场)出入口,应和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2.0.4配建的停车库(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0.5公共建筑和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必须按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2.0.6停车库(场)的设计采用标准车型应符合表2.0.6的规定。
停车库(场)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表2.0.6注:1. 二轮摩托车按2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2. 助动车按1.2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3. 三轮车按2.5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4. 括号内尺寸用于中型货车。
2.0.7停车场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符合城市交通、防火和环境保护要求。
地下汽车停车库应避开地下水位过高或地质构造特别复杂的地段以及不良地质地带,避开巳有的地下公用设施主干管、线。
2.0.8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报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应征得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停车场建成后,须经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2.0.9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规则》要求建设配建停车场的,经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局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面积,但不宜超过要求的70%。
同时必须按少建的停车场面积,向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交纳停车场建设差额费。
差额费上缴市、县财政,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差额费标准,由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公安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2.0.10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不按政府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停车场建设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或任意占用、出租、停用停车场的,均属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逾期不改正、不恢复的,处以每车位30000-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恢复。
2.0.11因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的,须事先报告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因特殊情况必须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须经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报经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并相应另建停车场。
另建的停车场面积不得小于原停车场的面积,并应保持合理的服务半径。
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3.1 总平面布局3.1.1建筑工程总平面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并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及停车库(场)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
基地内部道路应设双车道,供小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6.0m,供大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7.0m。
回转道路场地应保证转弯半径不小于3.0m,宽度不小于4.0m。
当停车数小于50辆时,可采用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但在人流上下客处,应设双车道,其长度不宜小于20m。
当停车数大于500辆时,主要道路宽不应小于9.0m。
3.1.2基地内道路宜采取工程措施限制车速,确保交通安全。
3.1.3吸引有大量出租车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航空港口、体育中心、会展中心等公共建筑,当出租车停车数大于等于50辆,应在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专用的出租车排队候客车道,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可有多个车道组成,其总长度应按公式3.1.3计算,每条车道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m。
L=0.25n (m) (3.1.3)式中:L——候客车道长;(m)n——核定总停车数;n≥50。
3.1.4 大型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超市、商场、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在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基地内)设置不少于3个以上专用的出租车候客位。
3.1.5 当停车数大于等于30辆时,车辆上下客人流处与基地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3.1.6城市中心区内的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场),地面包括首层平面停车位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10%,城市一般地区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15%。
3.1.7位于交叉路口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绿化等,除按规划要求后退道路红线外,在其1.2m至5m高的范围内还须满足国家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有关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3.1.8商场、饭店和宾馆等有大量货物装卸的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部道路上设置装卸车位,并符合下列要求:3.1.8.1商场按每3000m2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3000m2的则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
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m2设置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m2设置1个装卸车位。
3.1.8.2旅馆、饭店每10000m2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m2的则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
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m2设置1个装卸车位。
3.1.8.3装卸车位尺寸为4.0m×8.0m。
3.1.8.4 装卸车位必须出入方便,同时周围应有一定的作业空间。
3.1.9 加油站、洗车场等,必须在基地内设置不得少于2条的排队车道,每条车道长度宜大于30m。
3.1.10停车库(场)、工厂、仓库等在基地入口以内30m范围不得设置加油站、收费口、计量工具等有碍交通畅通的设施。
收费口数不宜少于车道数的2倍。
3.1.11停车库(场)内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区应分开设置,在车库内同一平面时,应用分隔设施将其完全隔离。
3.1.12基地内部道路及出入口的设计,应避免机动车从道路倒退驶入基地,或从基地倒退驶向城市道路。
3.1.13停车库(场)的人行通道设计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
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3.1.14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库(场)宜设置自动收费系统、广播系统和驾驶员休息室。
3.2 基地出入口3.2.1 基地位于城市快速道旁时,基地出入口禁止设在快速道上,应通过辅道解决。
3.2.2基地位于城市主干路与次干路、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应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基地位于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应设在支路上;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干路上,确需在主干路上设置时,距离交叉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应小于8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
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交叉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应小于5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
在支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与主干路相交的交叉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宜小于50m,距离与次干路相交的交叉路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宜小于30m,距离与支路相交的交叉路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宜小于20m。
3.2.3基地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保持不小于30m的距离;距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应保持不小于50m的距离;距公交车站应保持不小于l5m的距离。
3.2.4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90°,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如图3.2.4)。
3.2.5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双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7~10m,单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5~7m。
3.2.6 在城市主、次级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3.2.6.1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宜设一个。
3.2.6.2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辆小于等于300辆时,可设2个。
3.2.6.3 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小于等于500辆时,应设2个以上出入口,不宜超过3个,且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
3.2.6.4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出入口数不得少于2个,不宜超过4个,并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城市道路上。
3.2.6.5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净距不应小于20m。
3.2.6.6相邻二块基地在用地分界线二侧分别设置出入口时,二个出入口宜合并为一个。
3.2.6.7可在道路上另设置备用出入口,但备用出入口在城市道路上不得设置进口坡道,机、非隔离带不得开口。
3.3 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3.3.1基地内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库(场),其出入口不宜直接设置在城市道路上,其出入口宜设在基地内部道路上,并应符合内部交通组织的需要。
3.3.2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其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2.0m,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不小于5.0m。
转弯半径不小于7.0m。
3.3.3机动车停车库的出入口数,应遵守下列规定:3.3.3.1停车泊位数小于100辆时,出入口设置不得少于一个双车道或二个单车道的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