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停车位(库)设计设置规则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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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停车位(库)设计设置规则
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
(修订稿)
2004年2月
目录
1 总则 (1)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
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5)
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17)
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
附录A (32)
附录B (33)
1 总则
1.0.1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
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
(场)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
特制定本规则。
1.0.2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
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
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
型的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
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
求。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0.1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
(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
(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
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
过300m。
2.0.3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专停车库(场)出入口,应和建
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
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2.0.4配建的停车库(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使用。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0.5公共建筑和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必须按本规则第三章的有
关规定和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
规定,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
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2.0.6停车库(场)的设计采用标准车型应符合表2.0.6的规定。
停车库(场)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表2.0.6
注:1. 二轮摩托车按2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2. 助动车按1.2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3. 三轮车按2.5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4. 括号内尺寸用于中型货车。
2.0.7停车场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符合
城市交通、防火和环境保护要求。地下汽车停车库应避开地
下水位过高或地质构造特别复杂的地段以及不良地质地带,
避开巳有的地下公用设施主干管、线。
2.0.8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报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
并应征得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停车场建成后,
须经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验
收合格方准使用。
2.0.9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规则》要求建设配建停车场的,经
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局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
当减少停车场面积,但不宜超过要求的70%。同时必须按少
建的停车场面积,向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交纳停
车场建设差额费。差额费上缴市、县财政,用于公共停车设
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差额费标准,由本市、县规划管
理部门、公安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2.0.10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不按政府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停车
场建设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或任意
占用、出租、停用停车场的,均属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逾
期不改正、不恢复的,处以每车位30000-5000元的罚款,
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并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恢复。
2.0.11因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的,须事先报告本市、
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必须将停车场改作他用
的,须经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报经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并相应另建停车
场。另建的停车场面积不得小于原停车场的面积,并应保持
合理的服务半径。
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3.1 总平面布局
3.1.1建筑工程总平面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并
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及停车库(场)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
基地内部道路应设双车道,供小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
6.0m,供大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
7.0m。回转道路场地应
保证转弯半径不小于3.0m,宽度不小于4.0m。当停车数小
于50辆时,可采用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但在人流
上下客处,应设双车道,其长度不宜小于20m。当停车数大
于500辆时,主要道路宽不应小于9.0m。
3.1.2基地内道路宜采取工程措施限制车速,确保交通安全。
3.1.3吸引有大量出租车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航空港
口、体育中心、会展中心等公共建筑,当出租车停车数大于
等于50辆,应在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专用的出租车
排队候客车道,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可有多个车道
组成,其总长度应按公式3.1.3计算,每条车道最小长度不应
小于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