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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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之比较

【摘要】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在保障人权、监督公诉权、提高审判公正和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亦普遍对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有着详细具体的制度设计。本文试通过比较研究各国相关规定,归纳制度发展趋势,以引起对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思考。

【关键词】比较法;预审制度;刑事诉讼

庭前审查程序是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是对公诉权的监督,亦是审判前的必要准备。建立健全庭前程序,对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具有重大意义。世界各国基于不同的政治背景、法律制度和司法传统,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庭前预审程序均作出不同的规范。其大致可以区分成三种类型:英美型庭前程序、法德型庭前程序以及日本型庭前程序。在英美法系国家,预审侧重于对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强调保护被告人人权的目的;而在大陆法系传统的刑事程序中,预审则是预审法官在初步侦察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其目的更侧重于为正式庭审作必要的充分的准备。造成这这种差异性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对不同的法的价值的追求;二是英美法系注重程序正当性,而大陆法系则更为关注案件客观真实的发现。而在日本不存在审判机关开庭前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程序,而是采取“起诉一本状”主义,在制度设置上具有较大的创新意义。

1.英国刑事预审制度

英国刑事诉讼实行由治安法官预审的制度。英国有关法律规定,凡是按正式起诉程序有刑事法院审理的案件,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必须先经过预审。在预审中,治安法官需要对那些公诉起诉书所指向的可诉罪行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应该将案件交由刑事法院进行法庭审判。因此,预审的作用是法官对侦查和起诉活动的审查和制约,并起到了分流案件的作用。英国的预审原分为书面预审和言辞预审两种形式,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避免重复点差和诉讼拖延,英国1996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对原有的预审制度作出了修改,取消了言辞预审。在简化了预审程序之后,预审程序分为不审查证据的移送审判和通过审查证据的移送审判两种方式。如果被告人有律师的帮助,而且已经获得了控方提交的本方证据的复印件,认为控方的证据足以证明将被告人移送法庭审判是合理的,则适用不审查证据移送审判程序。反之如果被告人没有获得律师帮助,或者即使有律师的帮助,但律师认为控方证据不充分且不应将案件移送至形式法院的则适用审查证据移送审判程序,由治安法院对控方的证据进行书面审查。

2.美国刑事预审制度

美国的预审有被称为预先听证或审查性庭审。预审一般在地区法院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审查指控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以及进行控辩双方的证据展示。在预审中,检查官和被告人都必须到庭,辩护律师也可以出庭。由于美国的预审具有实体审的性质,因而证人需要出庭作证,被告人可以对控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被告人和律师有权提出或不提出本方的证据。在整个庭前审查过程中,控辩还可以提出与程序进展相适应的动议,如要求法官判令对方展示相关证据、要求改变管辖法院、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等。此外,预审的法官不能再担任该案件之后的审判法官,以防止法官庭前预断,导致审判不公。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预审对于被控重罪的被告人来说是一项权利而非义务,被告人可以选择

放弃预审直接进入审判程序。

3.法国刑事预审制度

法国的预审制度有着相对完善的预审制度,成为大陆法系许多国家构建预审制度的蓝本。法国的预审程序十分复杂,由三部分组成:意识预审法官实施的以及预审。在该级预审中,法官的主要职责既包括侦查权又包括审查权。预审法官既扮演着侦察又扮演着裁判的角色,确有不妥。1997年、2000年法国相继出台了系列法律法规,对预审法官职权进行了一定的制约和限制。二是审查庭实施的二级预审。其主要职能是监督一级预审、受理和裁决控方不服一级预审裁定的抗诉、审查现行拘留等决定以及确定是否将案件交付审判。三是审判法庭进行的预审。法国刑事庭审并为贯彻排除预断原则,在案件已送至重罪法庭时,审判长有权审阅案卷。如果审判长认为预审尚不完整或者出现预审未发现的新情况,审判长可以指示进行他认为需要的任何侦察程序。

4.日本刑事预审制度

日本采取的是“起诉一本状”主义,即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只能提交法律规定格式的起诉书,而不能将任何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要求的证据材料交给法官。如果检查人员将任何可能引起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材料送交庭审法官,就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日本完全贯彻排除预断原则,法官在审判前不得解除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以保证审判在公开的、辩论式的程序中获得正确的心证,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此外,法律赋予了检察官根据法律规定的基准进行内部审查的职权。然而这种由控方自行审查的方式,一定程度上收效甚微。

5.小结

上述四个国家的预审制度是在各自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在特定的法制背景下形成的,各具特色、各有千秋。

从预审程序的目的而言:英美预审制度的设置更多的是从保障被指控人的权利的角度出发的,法官的主要任务是对控方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存在起诉的充分理由;法国预审的目的主要是通过预审法官进一步的侦查、取证,以助于揭示案件事实;日本则是出于实现法官正确的心证的目的取消庭前预审。

从排除预断方面而言:日本所采取的“起诉一本状”使排除预断原则得到了充分的贯彻;英美式程序设置专门的预审法庭和预审法官,预审与庭审彼此独立,也排除了法官预断;而法国虽然设置了专门的预审程序,但审判长在审前仍然需要阅卷因而并未排除预断。

从预审的方式而言:英国美国法国都采用程序审和实体审兼具的预审方式,但英美式预审程序更为注重程序审,关注程序正义,而法国则更为注重实体审;日本则是通过检察机关内部自行审查。

从预审法官的权限而言:英美的预审法官在预审中不进行证据收集和采取其他侦察措施的活动,而法国预审法官则有负责领导指挥对刑事案件侦察的权利。

但是,透过表面看本质,从四国近年来对预审程序的修正与改进,我们可以看出几个国家在预审制度改革中呈现出趋同之势。一是追求诉程序公正,无论建立预审制度的初衷如何,各国都在极力保证预审法官的中立地位,从而对公诉权进行监督和制约,达到程序公正的目的。二是追求诉讼效率,近年来四国均出台了相应简化预审程序的措施,避免重复审查和延诉的现象。三是注重保障人权,通过预审,过滤掉那些不合起诉条件的诉讼,使公民不受不合理诉讼的困扰,这是诉讼所应有的正义的基本。

我国的刑事预审程序尚未完全建立,借鉴各国的立法成果和司法实践不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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