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体育教研室管理条例细则(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体育教研室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体育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体育教研室是学校体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主要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校体育课程教学、体育科研、体育竞赛等工作。
第三条体育教研室应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以学生为本,以教学为中心,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积极开展体育科研,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体育教研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负责全面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学组、科研组、竞赛组等若干工作组。
第五条体育教研室主任负责主持教研室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教研室下设的教学组、科研组、竞赛组等工作组,由各工作组组长负责。
第六条教研室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
三、教学管理第七条体育教研室应根据学校体育教学计划,制定教学大纲,组织教师编写教材,实施教学活动。
第八条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认真备课,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教师应注重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教研室应加强对体育课堂教学的监督和检查,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对教学质量进行跟踪。
第十条教研室应组织开展教学观摩、教学研讨等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教研室应定期对体育课程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调整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
四、科研管理第十二条体育教研室应积极开展体育科研工作,鼓励教师参与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教研室应设立科研基金,支持教师开展科研活动。
第十四条教研室应组织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提高科研水平。
第十五条教研室应定期对科研成果进行总结和表彰,激发教师的科研积极性。
五、竞赛管理第十六条体育教研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校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七条教研室应制定体育竞赛计划,合理安排竞赛时间、场地、器材等。
第十八条教研室应加强对体育竞赛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竞赛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九条教研室应组织教师和学生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提高学校的体育竞技水平。
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健身步道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健身步道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2.22•【字号】渝体〔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健身步道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体育局(文化旅游委)、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和全民健身战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体育强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重庆市体育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健身步道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十四五”期间全市健身步道建设,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对《重庆市健身步道资助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财政局2022年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健身步道主要建设标准第三章资助标准及经费使用第四章申报资助程序和要求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健身步道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体育强国和全民健身战略,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快体育强市建设,根据《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关于建设体育强市的实施意见》、《重庆市健身步道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健身步道,包括登山道、健走道、骑行道,主要开展山地运动、快走、慢跑等户外运动项目。
第三条规划和建设健身步道要坚持因地制宜,绿色发展;合理规划,统筹推进;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创新机制,融合发展;高效利用,科学管理的基本原则。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11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11号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18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2月15日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第四条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和科技咨询专家应当在“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科技管理系统)中注册备案,且达到社会信用等级和科研信用等级的相关要求。
申报项目的企业原则上应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并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入库注册。
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住宅项目配建体育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009275780/2010-04291 信息分类名称 : 建设规划 / 规范性文件 / 全社会市规划局生成日期 : 2010-09-29 公布日期 : 2重庆市规划局对于印发《重庆市住所项目配建体育设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渝文审 [201渝文审〔 2010〕24 号主题辞 : 体育、健身、房地产重庆市规划局对于印发《重庆市住所项目配建体育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渝文审 [2010]24)渝文审〔 2010〕24 号此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察,切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察登记方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 [2010]24号重庆市规划局对于印发《重庆市住所项目配建体育设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渝规发〔 2010〕 111 号各区县规划部门,市局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经重庆市规划局第二十三次局长办公会研究赞同,现将《重庆市住所项目配建体育设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履行。
二O 一 O 年九月二十九日主题辞:城乡建设住所项目体育设备暂行规定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0 年 9 月 29 日印发校核:李峰(共印 50 份)重庆市住所项目配建体育设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建设“健康重庆”,促使全民健身运动的展开,增强对住所项目配建体育设备的规划管理,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技术标准,联合重庆实质,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在重庆市范围内新建住所项目体育设备的配建应履行本规定。
第三条(有关职责)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所项目中配建体育设备规划方案的审察,并归入规划完工核实内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供给住所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及用地规划允许时,应该明确其体育设备配建标准。
建设单位在报审的总平面图电子文档中,其配建体育设备的图形标准应切合附表二规定。
第四条(配建体育设备内容)本规定的住所项目体育设备是指为知足社区居民的健身需求,在住所项目内配套建设的室外或室内体育场所及设备。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2.03.18•【文号】体规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有关高校,有关企业:《国家体育总局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经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国家体育总局2022年3月18日国家体育总局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体育总局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体育科技创新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体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开展体育科技创新项目工作,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发挥体育总局在体育行业科技创新需求凝炼、任务组织实施、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的作用,引导社会科技力量面向体育科技创新需求开展科研攻关,推进体育科技创新,推动体育强国建设。
第三条体育科技创新项目,是指体育总局凝炼体育科技创新需求,引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围绕需求,多渠道筹资落实研发经费、完成项目立项或签订科技服务合同,并经体育总局审定的项目。
第四条体育科技创新项目属于体育总局科技项目。
其完成情况将与科技成果入库、科研平台建设、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国家科技项目、创新平台、人才团队、科技奖励等工作联动,并作为体育领域科研平台评估与认定、创新人才遴选与培养的重要指标。
第五条体育科技创新项目组织实施遵循需求牵引、目标导向、权责明确、分类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
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研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体育科研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立项资助和经总局申报获得其他渠道财政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资助方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依托单位是指受总局委托负责科研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的单位,依托单位也可以作为承担单位承担该项目的研究任务;承担单位是指承担科研项目研究任务的单位;科研项目责任人是指科研项目的第一负责人.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总局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一)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经费预算,与《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申报书》一并报总局科教司;(二)总局科教司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入选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评审;(三)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根据评审意见对经费预算进行修改,经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依托单位审核后,与《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并报总局科教司;2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科研项目的,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应与其他承担单位就研究任务、工作条件、经费分配、成果权属以及相关责任等签订协议(合同)书并报总局.暂不能确定协作内容及协议(合同)书的,应将主要协作内容、预算依据和经费拨付方式等在经费预算中说明。
(四)总局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经费预算及资助额度。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包括总局资助经费、国家其他科技计划资助经费、单位自筹经费等.支出预算包括科研业务费、设备费、管理费、人员费等。
(一)科研业务费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计算机编程及机时费,实验动物的购置、饲养费,协作费(外单位承担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差旅费,业务资料及翻译费、检索查新费,打印、论文发表及出版费,知识产权登记费,调研及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结题验收费等.(二)设备费包括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科研专用软件及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9)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11号)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18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2月15日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第四条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和科技咨询专家应当在“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科技管理系统)中注册备案,且达到社会信用等级和科研信用等级的相关要求。
申报项目的企业原则上应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并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入库注册。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发布项目指南、配置项目经费和下达立项计划,统筹组织第三方机构的遴选、管理、监督,统筹实施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统筹推进科研诚信、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等项目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其他具有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分为项目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项目的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开展全市体育产业调查和新增体育场地统计的通知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开展全市体育产业调查和新增体育场地统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08.09.18•【字号】渝体[2008]158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开展全市体育产业调查和新增体育场地统计的通知(渝体[2008]158号)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为准确掌握我市体育产业和体育场地发展的基本数据和运行状况,并为制定全市体育产业规划及政策提供决策依据,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08]79号)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全国体育及相关产业专项调查的通知》(体经字[2008]481号)要求,根据市政府王鸿举市长指示精神,结合我市体育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9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体育产业调查和新增体育场地统计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对象和时间本次调查范围以国家统计局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为基础,特别增加对各类新增体育场地的统计。
本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1.体育组织管理活动;2.体育场馆管理活动;3.体育健身休闲活动;4.体育中介活动;5.其他体育活动;6.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体育产品的制造;7.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体育产品的销售;8.体育场馆建筑活动等八部分。
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06年和2007年(具体方案见附件2)。
二、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由重庆市体育局和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联合成立重庆市体育产业调查和新增体育场地统计领导小组,领导此次调查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产业处,具体负责全市产业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1)。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和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相应成立体育产业调查和新增体育场地统计组织领导机构,领导本地区、本单位的体育产业调查工作。
(26)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试行)2016-04-25
附件: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结题管理,强化目标任务导向,按照《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68号)、《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渝财教〔2015〕27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主要对象是列入市级科技计划且签订项目任务书的项目,重点对项目结题工作进行规范。
第三条项目结题应当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根据专项类别不同可分为审核验收、评审验收两种结题验收形式。
所有计划/专项的一般项目实行审核验收,按照“提交申请——审核验收——结题销号”的流程一次性办结。
其它项目实行评审验收,按照“提交申请——处室审核——评审验收——结题销号”的流程实施。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项目完成时限内向市科委项目管理处室提交结题申请,并将相应的项目结题材料一并上传至“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
项目结题材料主要包括:1. 项目结题申请表。
2. 项目执行自评估报告。
3. 项目技术报告。
4. 成果证明材料(PDF扫描格式)。
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应当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检测/评估报告为主,应用成果证明材料应当以应用主体提供的应用报告为主。
5.其它附件材料。
第五条建立项目目标任务审核制度。
市科委项目管理处室在收到结题申请后,应当对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指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项目层级确定项目结题形式。
对审核验收项目,经项目管理处室审核通过的,报发展计划处销号。
每年11月底前,由各项目管理处室采取网络或会议方式,对本处室该年度已结题项目的完成情况集中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论(优、良、差)进行信用管理。
对评审验收项目,经项目管理处室审核后,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至下一流程组织评审验收,处室审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处室审核未通过的项目,项目管理处室应当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指定时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时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整改后经处室审核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步流程;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应当及时终止。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调整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程序的通知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调整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渝体[2011]142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重庆市体育局关于调整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程序的通知(渝体〔2011〕142号)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有关直属单位、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为深入推进“创先争优争做人民好公仆”实践活动,切实体现“为民便民”的服务宗旨,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程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程序由现行的审批程序调整为比赛-公示-申请-审批。
即在比赛结束后五个工作日(篮球、足球、排球项目十个工作日)内在市体育局网站上公示该项比赛所有达等级运动员名单(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提交申请,在确保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即可领取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
二、适用新程序的赛事市级各项符合审批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赛事按新程序办理运动员等级证书;以国际、国内赛事成绩申报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仍按比赛-申请-公示-审批的程序进行。
三、新审批程序的适用时间新程序暂为试行,试行时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
四、有关工作要求(一)各单位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运动队、各级体校、学校、青少年俱乐部等参赛单位,严格按本通知精神办理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事务。
(二)在符合审批运动员技术等级的市级比赛结束后,承办单位要在三个工作日(篮球、足球、排球项目七个工作日)内将该项比赛所有达等级的运动员名单(见附件1)和比赛秩序册、成绩册上报市体育局。
(三)新程序施行后只需提交一份《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见附件2)以及两张同底照片、一份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份成绩证书(复印件)、一份达等级证明(限中学生比赛,复印件),同时凭运动员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办理和领取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篮球、足球、排球项目同时提交申报等级运动员声明,见附件3)。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渝中医﹝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卫生单位、市人口计生研究院,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8月5日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委中医药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科研绩效,促进中医药技术进步和学术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对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依据重庆市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以发展中医药学术、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和诊疗水平为目标开展的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实行网络信息化管理。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建设“重庆市医学科研管理信息平台科研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系统),项目单位、项目组成员、咨询专家应当在项目系统中注册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卫生健康委(含科卫合作)开展的中医药科研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对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专家咨询等环节进行统一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项目管理。
(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配置项目经费,下达立项计划。
(三)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审定项目的变更和终止。
(四)按照国家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5•【字号】渝发改规范〔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7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认定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运行评价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加强和规范我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强化对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结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
工程研究中心是指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服务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研究中心是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我市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建设工程研究中心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行业需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加快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应坚持的原则:(一)坚持目标导向,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二)坚持问题导向,引导优势创新主体建设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三)坚持结果导向,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08]101号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08]10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建设和管理,提高我国体育科研水平,现将《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命名,依托于法人单位的体育科研机构。
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根据国家体育发展战略和体育事业发展的需求,为高水平运动队备战重大国内、国际比赛和开展全民健身研究提供高水平科技保障平台。
第四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实验室宏观管理和专业指导工作,科教司具体实施,主要负责:(一)规划和指导实验室建设,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二)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考核与评估;批准实验室的设立、重组、合并和撤销;(三)在实验室发展及建设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四)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实验室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提出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所在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科技或教育等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本地区实验室建设,主要负责:(一)指导实验室制定发展计划,并将其列入本地区总体科技发展规划;(二)指导、监督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三)为实验室发展及建设条件提供政策、经费和科研项目支持。
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课题管理条例(暂行)
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课题管理条例(暂⾏)⽬录第⼀章总则第⼆章范围与原则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四章执⾏与检查第五章总结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委管课题)的管理,使课题管理科学化,推动体育科学技术研究的深⼊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条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的决定》,改⾰体育科研管理,逐步实⾏科研课题招标和合同制,充分调动科技⼈员的积极性,多出成果,多出⼈才,为加速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现代化建设,为我国早⽇成为世界体育强国作出贡献。
第⼆章范围与原则第三条体育科学技术研究必须⾯向体育运动实践,为增强⼈民体质和提⾼运动技术⽔平服务。
重点加强应⽤研究和开发研究,重视体育科学基础研究。
第四条当前应着重抓好对奥运会、亚运会重点项⽬的研究,⼒争尽快达到国际先进⽔平。
第五条确定委管课题的原则:⼀、有重⼤意义和科学价值。
基础研究有独到见解,可能对开拓体育科学的新领域起到较⼤的推动作⽤;应⽤研究有明确的应⽤⽬的,其研究成果在体育领域可能成为新的发明或重⼤技术⾰新的基础或雏型;开发研究有实际应⽤的现实性,可能产⽣较⼤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科研设计周密,开题论证有据,研究对象落实,技术路线正确,实施⽅案可⾏,经费预算合理。
三、有学术带头⼈(⼀般应是⾼级研究⼈员)和能胜任⼯作的科技⼈员。
所有课题研究⼈员(不含辅助⼈员)承担的委管课题不得超过两项。
四、有必要的仪器设备等⼯作条件。
五、在⼀般情况下,所开课题的研究周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六条凡招标课题以及根据需要国家体委组织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要提交开题报告进⾏⽅案论证,并填写《国家体委科研课题申报书》,经所在省、⾃治区、直辖市体委审查;国家体委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体育学院、研究所等)由本单位审查,⼀式三份报送国家体委科教司。
开题报告内容包括:⼀、⽬的意义和国内外概况(含国内外⽂献综述;新产品试制项⽬应说明此类产品在国内外的现状);⼆、主要研究、试验内容和技术关键(新产品试制项⽬应包括主要技术指标);三、准备⼯作情况和采取的主要措施;四、现有主要仪器设备;五、需添置的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六、经费预算及来源;七、研究试验地点、对象、规模和进度安排;⼋、预期结果(新产品试制项⽬要包括试制成功后有⽆单位承担⽣产,需要单位、年需要量及经济效益);九、承担单位、⼈员,主要协作单位、⼈员及分⼯;⼗、专家论证意见;⼗⼀、本单位审查意见;⼗⼆、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一)为了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指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指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或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指科技成果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生物品种、新设计、新方法等以及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环境科学、科学管理与软科学方面的能够直接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科技成果。
(二)研究周期较长的重大科技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有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三)消化、吸收引进国外技术(或产品),其性能指标全面达到或超过原技术(产品)的水平,或对引进技术有较大的改进,其工艺、原材料等条件均适合于在我国生产、应用和推广的科技成果。
(四)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在推广应用和技术开发过程中,对原科技成果有重大发展、创新或在此过程中取得的必须的配套技术成果。
(五)为阐明某种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属于应用基础的非定向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对科技发展和生产建设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调查、考察、标准、计量、科技情况与科技管理理论研究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管理市级以上的具有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
体育科研的管理制度有哪些
体育科研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体育科学研究的管理,提高体育科学研究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体育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体育科研组织的体育科学研究活动。
体育科学研究应当遵循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可持续性等原则,促进体育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科学研究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体育科学研究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推进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各级体育科研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体育科学研究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体育科研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体育科学研究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体育科学研究项目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科学评估、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科研项目管理体育科研项目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进行选题和设计,注重项目的创新性、实用性、可持续性等要素。
承担体育科研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需要保密的体育科研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体育科研项目应当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及时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四、科研成果管理体育科研成果应当按照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评估和鉴定,确保其质量和实用性。
对于具有重要价值的体育科研成果,应当积极推广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体育科研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科研成果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成果的保密、维护和管理。
体育科研人员应当积极推广和应用科技成果,提高体育科技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奖励与处罚对于在体育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体科字[2001]164号
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体科字[2001]164号2001年1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以下简称科研与服务经费)的管理,切实提高科研与服务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研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二)总局核拨到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科技服务经费;(三)经总局申报,获得其他政府部门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资助方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除外)。
第三条科研与服务经费应由科研与服务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第四条申报总局科研项目,应提出详细的经费预算,并说明计算依据和理由。
立项后,研究经费采用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方式,由总局核拨到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五条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范围(一)项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主要包括:1.科研业务费: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的购置、饲养费,差旅费,业务资料、检索、查新费,论文打印、发表.出版费等;2.设备费:包括仪器设备研制和租用费,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预算中要写明设备名称、数量和单价);3.协作费:指外单位承担研究、试验、加工等经费,在申报项目时应说明协作内容、预算依据和经费拨付方式。
(二)人员费:指项目组人员的津贴。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1.09.10•【文号】体科字〔2021〕180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21〕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有关高校,有关企业: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普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相关规定,加快推进体育科技创新和体育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普项目管理,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普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普项目管理办法体育总局办公厅2021年9月10日附件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普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体育科技创新和体育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普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普项目(以下简称“科普项目”),是指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体育科普热点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由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并开展的体育科学技术普及项目。
第三条科普项目设置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项目批准立项后,国家体育总局将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是科普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群体司和青少司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体育事业发展的重大需求和相关规划,征集体育科普需求,提出科普项目的申报指南,制定科普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和实施计划,组织项目攻关与选题规划,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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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体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重庆市体育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体育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水平,促使体育科技与各项体育工作紧密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体育科研以贯彻科技兴体为指导思想,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科技力量,紧密结合体育运动实践,鼓励科技创新,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体育局组织实施的体育科研项目研究(以下简称项目)。
第四条市体育局全面负责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市体育局科教处负责具体实施。
即负责制定项目计划,组织审议及批准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经费预算计划,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成果鉴定以及成果管理等。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研究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按要求编写项目申报书和计划任务书,提交项目验收全部文件材料,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对项目目标的实现、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任务书内容,在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下主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市体育局根据全市体育科技发展规划和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面向社会,确定并发布体育科研的重点内容和选题范围,制定局管项目指南。
通过适当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并进行招标。
申报者在指南范围内结合工作实际申报或设计项目。
第六条局管项目包括:资助经费的招标项目、市体育局委托项目和自筹资金项目。
招标项目和自筹资金项目面向全市招标,凡有研究能力及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均可申报。
第七条局管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一)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无不良行为;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或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应在本领域有较突出的成就,并有两名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推荐。
项目申请人须具备组织、指导项目实施的能力。
项目申请人在组织领导项目研究的同时,必须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和承担主要研究任务。
(二)项目申请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局管项目。
已承担局管项目未完成或已完成未结题的,不得申请新项目。
(三)申请单位必须具备完成科研任务的研究实力和基本工作条件,申报单位(包括合作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四)两个以上单位或两个以上个人合作参与的项目,单位之间应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报市体育局。
并由项目申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
合作单位间协议(或合同)书应含研究任务、协作内容、工作条件、经费分配、经费拨付方式、成果权属等相关责任内容。
第八条申请人按下列要求申报局管项目:(一)认真如实填写《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申报书》,并将申报书一式四份打印上报。
(二)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表的主要内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能否胜任该项目研究进行认真审核,由单位主要领导人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根据每年度颁布的体育科研项目指南,于每年度3月1日前将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以及电子版报市体育局。
填写不符合要求、申报手续不全及逾期申报的项目概不受理。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第九条市体育局负责对招标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组(3-5人)进行评审。
评议推荐的优选或备选项目均须填写评分表和综合意见表,对落选项目也要给出综合评审意见。
评审方式为会议评审、通讯评审或答辩式评审等。
第十条项目评审的主要原则是:(一)项目申报须符合项目指南的范围及要求。
(二)项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解决的问题或创新点明确,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应对该项目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研究能力,承担单位须具备完成该科研项目的条件。
(四)项目经费预算合理。
(五)项目与体育工作实践结合紧密,对实际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性。
(六)项目具有较强的成果转化价值。
第十一条市体育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复核后,确定并批准立项。
委托项目由市体育局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体育局签订《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三条市体育局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项目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填写《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阶段检查报告书》。
检查采取会议检查和材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对于申报项目时弄虚作假,承担项目后执行不力,长期拖延,致使项目无法正常推进,乱用项目经费,不按规定报告项目研究情况,不接受检查,擅自变更项目事项的,市体育局将视情节给予警告、中止合同、撤销项目、追回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局管项目资格的处理。
第十五条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或中止研究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体育局批准后方可变更或终止。
相关管理部门,应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市体育局备案。
项目结余经费由市体育局统一安排。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六条预算管理。
(一)局管项目实行资助经费项目、部分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三种。
资助经费项目和部分资助经费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责任人按照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制定经费预算,经市体育局审核后拨付。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研究配套一定数量的资金。
在确定项目时,对有配套资金的予以优先考虑。
(二)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科研业务费、设备费、管理费、人员费等。
1、科研业务费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计算机编程及机时费,实验动物的购置、饲养费,协作费(外单位承担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差旅费,业务资料及翻译费、检索查新费,打印、论文发表及出版费,知识产权登记费,调研及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结题验收费等。
2、设备费包括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科研专用软件及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
设备费预算中不得列支购买日常办公设备的费用支出。
3、管理费是指补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管理费用,公用仪器设备、房屋的使用费,水、电、供暖、通讯、办公用品等费用和管理人员费用。
管理费预算不得超过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10%。
4、人员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补助性劳务费用。
人员费预算不得超过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10%。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一)科研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款、超支不补的办法拨付。
第一次拨款在审批通过《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后下达给依托单位或承担单位。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后续拨款在检查评估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后,对符合进展要求的项目,继续下达经费;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核减后续经费。
(二)获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及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代管并监督,应严格执行预算,专款专用,按各科研项目独立核算。
依托单位及承担单位支出项目经费时,应由科研项目责任人按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范围和标准提出使用计划,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按单位经费使用审批程序执行。
不在预算范围内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三)科研项目的管理费和人员费应由承担单位提取、管理和使用。
科研项目有两个以上承担单位的,应按协议(合同)书确定的各单位资助经费额度分别提取,不得重复提取。
管理费应按当年实际拨款额的10%提取;人员费应按人员费预算比例的50%提取,其余50%应在科研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提取,不得提前提取。
(四)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或研制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权和使用权由依托单位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并纳入相关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资产的处置按市体育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科研项目经费中不得列支通讯费、市内交通费和餐费。
确需支出的,可根据项目需要和经费总额情况,在资助经费的1-2%额度内编制公杂费预算,经批准后,以公杂费补贴形式发放给项目主要承担人员。
(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性支出和生活性支出等。
严禁“以白条列支”、“以借代支”、“以拨代支”等违规行为。
(七)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1月15日填写本年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汇总表》,并与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经费支出明细,于11月30日前报送市体育局科教处。
(八)项目结题时应提交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报告,并接受市体育局及有关审计部门的核查。
(九)结题项目的结余资金,经市体育局批准后,优先安排新增科研项目的支出、需要追加的项目支出,也可用于承担单位的科研工作。
对因故中止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追回所余或所有经费。
第十八条经费使用监督与检查。
(一)市体育局负责组织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
(二)依托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约束机制,并对所依托或承担的科研项目(包括子项目)经费支出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核减项目经费、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取消项目资助资格及申请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
对违规资金以及属于个人承担的费用,应予退回。
第六章验收结题第十九条项目验收以计划任务书文本约定的目标任务为验收的基本依据,主要对项目研究工作执行情况、成果应用、科技服务以及项目的组织管理、经费使用等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项目验收的形式包括:会议审查验收、评审验收、实地考察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
验收合格的,由市体育局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和《财务报告》(含经费开支明细),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以下文件资料共四份报市体育局申请结题:(一)项目研究工作报告;(二)项目研究成果报告;(三)项目主要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或复议三种情况。
(一)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按照任务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并颁发结题证书。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3.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4.超过项目批复或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体育局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其三年内承担市体育局课题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