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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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体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重庆市体育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体育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水平,促使体育科技与各项体育工作紧密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体育科研以贯彻科技兴体为指导思想,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科技力量,紧密结合体育运动实践,鼓励科技创新,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体育局组织实施的体育科研项目研究(以下简称项目)。
第四条市体育局全面负责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市体育局科教处负责具体实施。即负责制定项目计划,组织审议及批准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经费预算计划,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成果鉴定以及成果管理等。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研究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按要求编写项目申报书和计划任务书,提交项目验收全部文件材料,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对项目目标的实现、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任务书内容,在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下主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市体育局根据全市体育科技发展规划和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面向社会,确定并发布体育科研的重点内容和选题范围,制定局管项目指南。通过适当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并进行招标。申报者在指南范围内结合工作实际申报或设计项目。
第六条局管项目包括:资助经费的招标项目、市体育局委托项目和自筹资金项目。招标项目和自筹资金项目面向全市招标,凡有研究能力及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均可申报。
第七条局管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
(一)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无不良行为;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或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应在本领域有较突出的成就,并有两名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推荐。项目申请人须具备组织、指导项目实施的能力。项目申请人在组织领导项目研究的同时,必须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和承担主要研究任务。
(二)项目申请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局管项目。已承担局管项目未完成或已完成未结题的,不得申请新项目。
(三)申请单位必须具备完成科研任务的研究实力和基本工作条件,申报单位(包括合作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四)两个以上单位或两个以上个人合作参与的项目,单位之间应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报市体育局。并由项目申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
合作单位间协议(或合同)书应含研究任务、协作内容、工作条件、经费分配、经费拨付方式、成果权属等相关责任内容。
第八条申请人按下列要求申报局管项目:
(一)认真如实填写《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申报书》,并将申报书一式四份打印上报。
(二)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表的主要内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能否胜任该项目研究进行认真审核,由单位主要领导人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根据每年度颁布的体育科研项目指南,于每年度3月1日前将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以及电子版报市体育局。填写不符合要求、申报手续不全及逾期申报的项目概不受理。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市体育局负责对招标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组(3-5人)进行评审。评议推荐的优选或备选项目均须填写评分表和综合意见表,对落选项目也要给出综合评审意见。评审方式为会议评审、通讯评审或答辩式评审等。
第十条项目评审的主要原则是:
(一)项目申报须符合项目指南的范围及要求。
(二)项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解决的问题或创新点明确,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应对该项目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研究能力,承担单位须具备完成该科研项目的条件。
(四)项目经费预算合理。
(五)项目与体育工作实践结合紧密,对实际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性。
(六)项目具有较强的成果转化价值。
第十一条市体育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复核后,确定并批准立项。委托项目由市体育局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体育局签订《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市体育局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填写《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阶段检查报告书》。检查采取会议检查和材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对于申报项目时弄虚作假,承担项目后执行不力,长期拖延,致使项目无法正常推进,乱用项目经费,不按规定报告项目研究情况,不接受检查,擅自变更项目事项的,市体育局将视情节给予警告、中止合同、撤销项目、追回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局管项目资格的处理。
第十五条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或中止研究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体育局批准后方可变更或终止。相关管理部门,应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市体育局备案。项目结余经费由市体育局统一安排。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预算管理。
(一)局管项目实行资助经费项目、部分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三种。资助经费项目和部分资助经费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责任人按照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制定经费预算,经市体育局审核后拨付。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研究配套一定数量的资金。在确定项目时,对有配套资金的予以优先考虑。
(二)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科研业务费、设备费、管理费、人员费等。
1、科研业务费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计算机编程及机时费,实验动物的购置、饲养费,协作费(外单位承担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差旅费,业务资料及翻译费、检索查新费,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