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局机关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报销有关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应当用于公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人事务。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购置、配备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车辆可以纳入公务用车范围:(一)无纳税人个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注册的车辆;(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向上级报备并纳入公务用车范围的车辆。
第六条公务用车应当标明单位名称、车辆类型和车牌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二章购置和配备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应当依法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的数量和规格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公务用车可以报废:(一)超过国家和地方有关公务用车使用寿命年限;(二)重大事故或损坏,经评估不宜修复;(三)不再需要使用的。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保险、年检和维修等费用应当由机关、事业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对公务用车进行定期保养和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的登记和档案,及时记录车辆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情况。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务活动的需要和效益。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出行申请和审批制度,详细记录公务用车的使用事由、目的、路线和时间等信息。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须经批准,并在公务出行当天办理车辆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天,特殊情况下可以酌情延长,但需尽量减少使用时间。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更改或超范围行驶。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有效的驾驶证件,且须持有本单位颁发的公务用车驾驶证。
公务用车报销制度范本
公务用车报销制度范本一、目的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节约经费成本,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根据我国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报销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务用车费用报销管理。
三、报销范围及标准1. 公务用车购置费:包括车辆购置税、牌照费、购车款等。
2.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
四、报销程序及要求1. 公务用车购置费:(1)提交公务用车购置审批预算文件;(2)提供政府采购申请审批单;(3)提交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单;(4)提供车辆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发票等原始单据。
2.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加油费:提供定点的加油发票,同时附带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签审流程;(2)车辆维修维护费:提供单位定点维修保养的发票及明细清单;(3)停车费、通行费:提供相关发票及审批流程。
五、报销管理及监督1.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报销管理制度,明确报销流程、责任人和审批权限。
2. 报销人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报销,并如实提供相关发票和审批材料。
3.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公务用车报销的审核工作,确保报销合规、合理。
4. 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公务用车报销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违规处理1. 违反本报销制度的,一经查实,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 涉及违规报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财务部门所有。
3. 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以上报销制度,有助于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为公务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公务用车报销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局,委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6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12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0〕11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21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渝交委法〔2007〕14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1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运〔2005〕47号附件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枢纽互通建设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47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14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14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6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3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1〕106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7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4号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4号1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0〕26号1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2007年度第二批市级管理权限下放项目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5号14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7〕13号1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1号1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2号1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2007〕10号1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航〔2010〕14号1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管〔2009〕1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2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渝交委路〔2006〕150号2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路面及附属设施日常保洁养护技术标准和重庆市高速公路沿线设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46号——结束——。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渝财行〔2014〕3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等情况适时给予调整。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到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出差,早、中、晚餐按误一餐补一餐的方式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别为10元、45元、45元;到市内的其它区县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表)。
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重庆事业单位车补方案
4.提高职工参与度:鼓励职工积极参与车改工作,为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意见和建议。
本方案旨在规范我市事业单位车改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各级事业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政策落地生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1.公平合理:确保交通补贴标准公平、合理,满足职工基本出行需求。
2.规范管理:加强交通补贴发放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节能减排:引导事业单位合理配置车辆,降低能源消耗。
三、适用范围
1.本方案用于我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按照本方案规定享受交通补贴。
四、交通补贴标准
3.本方案解释权归重庆市人民政府。
本方案旨在规范我市事业单位车改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各级事业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政策落地生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2篇
重庆事业单位车补方案
一、引言
为深化我市事业单位车改工作,规范交通补贴管理,确保事业单位高效运转,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车补方案。
3.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的使用、维护、报废等环节的监管。
七、监督检查
1.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车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对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附则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各级事业单位可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基础补贴:按每人每月固定金额发放。
公务车辆使用与费用计算管理规定
公务车辆使用与费用计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与费用计算管理,提高公务车辆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使用公务车辆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遵循廉洁、节约的原则,严禁滥用公务车辆、私用公务车辆和违规使用公务车辆。
第四条公务车辆的费用计算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和相关规定执行,要做到费用明细清晰、合理合法。
第二章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第五条机关及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公务车辆,并建立和完善配车制度。
第六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当按照公务需要进行,严禁滥用公务车辆和私用公务车辆。
第七条公务车辆应当按规定路线和安全规范行驶,严禁超载、超速、随意变更行驶路线。
第八条公务车辆的保养、维修应按照规定进行,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行驶安全。
第九条公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驾驶资格和技能,并按照规定保持良好驾驶习惯。
第十条公务车辆的使用人员应当加强对公务车辆的保管,严禁损坏或盗用公务车辆。
第三章公务车辆的费用计算管理第十一条公务车辆的费用计算应包括燃料费、修理费、维护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的燃料费按照实际用车情况计算,并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的修理费应按照实际修理情况计算,并按照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公务车辆的维护费包括定期保养费、年检费等,应按照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公务车辆的保险费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应按照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公务车辆的费用计算应保持明细清晰,报销时应提供相关凭证和报销申请材料。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公务车辆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培训和考试,提高对公务车辆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制定机关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8.05.27•【字号】渝财资产[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资产〔2008〕64号)市级各部门: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经市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监察局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20号)》精神,为了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本着公平、节约、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车辆,是指上述单位按《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渝委办[2002]19号)核定的公务车编制以外的、为满足业务工作开展需要,使用各类资金购置的各种型号的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
第四条按照渝办发〔2006〕220号文件规定,重庆市财政局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上述规定管理范围内业务车辆的编制、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重庆市差旅费报销标准
重庆市差旅费报销标准一、差旅费报销范围。
根据重庆市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报销范围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具体包括,火车、汽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费用;市内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出差期间的伙食费用;会议、培训等活动的注册费用;其他必要费用。
二、交通费报销标准。
1. 火车,按照实际车票费用报销,不超过二等座费用;2. 汽车,按照实际路桥费用报销,不超过经济舱飞机票费用;3. 飞机,按照实际经济舱机票费用报销。
三、食宿费报销标准。
1. 住宿费,差旅人员在外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不超过当地星级酒店标准间价格;2. 伙食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不超过当地差旅人员伙食补助标准。
四、其他必要费用报销标准。
1. 会议、培训等活动的注册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需提供相关费用凭证;2. 市内交通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需提供相关费用凭证;3. 其他必要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需提供相关费用凭证。
五、差旅费报销流程。
1. 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费用凭证;2. 相关部门审核差旅费报销申请表及费用凭证;3. 财务部门进行差旅费报销。
六、注意事项。
1. 差旅费报销申请表及费用凭证必须真实有效;2. 超出报销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3. 差旅费报销标准根据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七、结语。
重庆市差旅费报销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差旅费的报销管理,合理控制差旅费用的发生,保证差旅费的合理使用。
希望各部门和差旅人员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共同维护财务纪律,确保差旅费的合理使用和报销。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241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24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人事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将我市人事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事争议仲裁费(一)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1、案件受理费标准:3人以下的20元/件;4至9人的30元/件;1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案件50元/件。
2、案件处理费标准: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
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
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二)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
(三)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3)1.1 管理目的和原则 (3)1.1.1 管理目的 (3)1.1.2 管理原则 (3)1.1.3 管理范围 (3)1.1.4 管理对象 (4)第二章公务用车的配置和标准 (4)1.1.5 合理规划,保障需求 (4)1.1.6 节能减排,环保优先 (4)1.1.7 经济适用,讲究实效 (4)1.1.8 规范程序,公开透明 (4)1.1.9 车型标准 (4)1.1.10 配置标准 (5)1.1.11 使用年限和报废标准 (5)1.1.12 维护保养和费用报销 (5)第三章公务用车的购置和更新 (5)1.1.13 购置原则 (5)1.1.14 购置程序 (5)1.1.15 更新条件 (6)1.1.16 更新标准 (6)第四章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 (6)1.1.17 概述 (6)1.1.18 具体范围 (7)1.1.19 使用原则 (7)1.1.20 使用规定 (7)1.1.21 调度原则 (8)1.1.22 调度流程 (8)第五章公务用车的维修和保养 (8)1.1.23 维修原则 (8)1.1.24 维修范围 (8)1.1.25 维修程序 (9)1.1.26 维修费用报销 (9)1.1.27 保养原则 (9)1.1.28 保养周期 (9)1.1.29 保养内容 (9)1.1.30 保养程序 (9)1.1.31 保养费用报销 (10)第六章公务用车的加油和保险 (10)1.1.32 引言 (10)1.1.33 加油管理的重要性 (10)1.1.34 加油管理的具体措施 (10)1.1.36 公务用车保险种类 (11)1.1.37 投保程序 (11)1.1.38 理赔流程 (11)第七章公务用车的安全与环保 (11)1.1.39 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11)1.1.40 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11)1.1.41 驾驶员管理 (12)1.1.42 车辆维护保养 (12)1.1.43 处理 (12)1.1.44 推广新能源汽车 (12)1.1.45 优化车辆使用 (12)1.1.46 环保宣传教育 (12)第八章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处置 (13)1.1.47 报废申请 (13)1.1.48 报废审批 (13)1.1.49 报废车辆拆解 (13)1.1.50 报废车辆注销 (13)1.1.51 处置原则 (13)1.1.52 处置方式 (14)1.1.53 处置程序 (14)第九章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 (14)1.1.54 驾驶员选拔 (14)1.1.55 驾驶员培训 (15)1.1.56 驾驶员考核 (15)1.1.57 驾驶员奖惩 (16)第十章公务用车费用管理 (16)1.1.58 预算编制原则 (16)1.1.59 预算编制内容 (17)1.1.60 预算编制程序 (17)1.1.61 报销原则 (17)1.1.62 报销流程 (17)1.1.63 报销注意事项 (17)第十一章公务用车的监督与检查 (18)1.1.64 监督对象 (18)1.1.65 监督内容 (18)1.1.66 监督方式 (18)1.1.67 检查对象 (18)1.1.68 检查内容 (18)1.1.69 检查方式 (19)第十二章罚则与附则 (19)1.1.70 违规行为界定 (19)1.1.71 违规行为处理措施 (19)1.1.72 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19)1.1.74 本办法的解释权 (20)第一章总则1.1 管理目的和原则1.1.1 管理目的本章节旨在明确管理工作的目的,以保证组织内部各项活动有序、高效地进行。
公务用车报销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报销管理办法公务用车报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公务用车报销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用车的使用与报销管理。
第三条对公务用车报销管理中涉及的相关术语及解释,参照《国家行政公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公务用车申请与调派管理第一节公务用车的申请第四条如需使用公务用车,使用人员必须在行程开始前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公务用车申请应明确用车事由、出发地点、目的地及行车路线等相关情况,并在申请表中注明预计出发时间和预计返回时间。
第六条对于需要连续使用公务用车的情况,使用人员应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详细用车计划,并得到批准。
第七条公务用车申请表应附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接待单位来函、会议通知等,并对证明文件进行归档备案。
第二节公务用车的调派第八条公务用车的调派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使用人员应提前向车辆管理部门提出调派申请,并明确调派时间及车辆类型。
第九条车辆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情况合理安排调派,确保公务用车的充分利用。
第十条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人员可向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临时调派申请,但需提供充分的理由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节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使用人员在使用公务用车时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驾驶安全,不得酒后驾车或私自变更行车路线。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期间如遇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等情况,使用人员应立即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
第十三条使用人员在行程结束后,应将公务用车交还车辆管理部门,并填写《公务用车交接单》,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节公务用车的报销管理第十四条使用人员在完成公务行程后,应及时准备完善的报销材料,并填写《公务用车费用报销申请单》。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费用报销申请单应包括行程详情、费用明细、相关发票等信息,并需附上有效的报销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对公务用车费用报销申请单进行审核,并将经审核通过的申请单报送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审核。
【最新公文】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简称“三公”)的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巩固我县治理“三公”经费工作成果,推进“三公”经费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每年年初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三公”经费详细预算,并将预算报告报县廉洁自律办公室审批,年终实行监督检查。
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限额制。
凡超出预算审批和限额的,超额部分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全额收缴县财政作为扶贫帮困资金。
第二条“三公”经费开支实行公示制。
每年年末各单位将该年度“三公”经费开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纳入财政预算的“三公”经费单笔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章公务车辆管理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备用于非营利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四条公务车辆配备(一)严格实行定编管理。
(二)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
(三)不准将在编的公务车辆擅自转让或变卖。
第五条公务车辆购置。
各单位凡申请新购或报废更新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
使用不满8年或行驶里程未超过40万公里的,不得申请更换新车。
第六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一)各单位领导干部只准使用其任职单位的在编车辆,不准使用非任职单位的车辆。
领导干部工作异动时,不得“车随人走”。
(二)因机构改革,单位合并或撤销时,其所有车辆一律交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三)公务车辆只能使用于公务活动。
(四)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保险。
(五)各单位要严格规范公务车辆维修管理。
(六)任何单位不准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的车辆,不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赠予的车辆。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为推进全县税务系统机关公务及执法用车制度改革,满足公务及执法用车管理需要,根据《XXX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现就全局公务及执法用车服务保障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公务及执法用车管理,做到高效运转、保障有力、安全行驶、节约费用新型公务及执法用车服务保障体系,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用车,是指我局用于税收执法、税收管理、税收服务、其他涉税及票证运输等执法公务车辆。
第三条县XXX办公室是县局公务及执法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调度、日常管理和驾驶员管理。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四条我局公务及执法用车使用管理遵循的原则:保障公务、厉行节约。
保障全县税务系统各项执法工作的开展,体现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加强公务及执法车辆集中管理,坚持“集中调配、有序保障、从严管理”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审核审批和登记备案等制度。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执法用车:(一)税收执法事项(主要包括税收检查、行政许可、欠税清缴、涉税协查等事项的调查核实和送达执行,以及其他税收执法等事项的)。
(二)税收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涉税基础信息、税源情况、大企业管理、税务约谈、税收清算等事项的调查核实和文书送达,协税护税部门协作,以及重要案卷资料、征管档案的运送等)。
(三)税收服务事项(指集中开展税收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等活动)。
(四)其它涉税事项(主要涉及税收执法和管理类的事项)。
第七条执法用车应主要用于征管一线执法。
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一律不得使用执法用车。
第八条所有公务及执法用车均实行派车单制度,由用车单位或个人填写《XXXXXX派车单》,并经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车。
(一)各派出机构在机构所在地范围内开展各类征管工作,原则上不派车辆,确因县局安排的紧急重点工作需要车辆的,由用车单位提前两天向县局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办公室汇报主管领导后,根据当前车辆调度情况酌情安排。
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渝北区、九龙坡区、北碚区、巴南区、大渡口区以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主城区)的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派驻市外的机构,执行所在地的差旅费规定和标准。
远郊区县的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派驻单位,执行当地的差旅费规定和标准。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乘坐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或长途公共汽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乘坐一般火车和长途公共汽车按照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火车软卧而改乘火车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报销标准:省(部)级副职及以上人员(即市级副市职以上)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或同等价格的单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出现单数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
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制度范文
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制度范文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用车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使用公务用车的单位,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由政府负责统筹管理的机构和组织。
第三条公务用车经费包括购置费、养护费、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第四条公务用车应当按照实际需要进行配置和使用,确保经费使用合理、便捷、高效。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五条公务用车经费应当按照预算编制、审核、执行、绩效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公务用车经费的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有效、透明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限额进行合理的分配。
第七条公务用车经费的审核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编制原则进行,必须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八条公务用车经费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编制和审核结果进行,不能超出预算编制和审核的范围。
第九条公务用车经费的绩效管理应当依据绩效评估指标进行,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费使用效益进行监控和改善。
第十条公务用车经费的支付应当按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支付时必须符合相关财务规定,确保支付凭证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章购置管理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应当遵循节约原则,采取经济实用、安全可靠的原则,不得超标准购置。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应当按照预算编制、审核结果和规定程序进行,必须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财务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购置要按照采购公告、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确保购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应当依据实际需要和工作任务进行,不能超出预算限额和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购置要进行验收,保证购置的车辆符合质量要求,同时要将购置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工作需要进行,不能擅自改变使用途径、目的地和时间。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重庆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重庆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渝财行政〔2023〕80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重庆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渝财行政〔2023〕80号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派出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各市级人民法院,各市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参照《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23〕86号)文件,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市级机关按照《重庆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4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召开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会议,包括线下会议和线上会议。
线上会议是指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的会议,含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会议。
二、会议会期,二、三、四类会议原则上不超过1天半,传达、布置类会议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半,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三、各单位召开会议,在符合保密和网络信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倡釆用线上会议形式。
线上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参会人数合计不得超过《办法》规定的相应会议类别参会人数上限,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
线上会议优先选择单位内部电视电话、电子政务内网视频会商等现有应用系统。
单位现有应用系统无法保障的,应当结合工作性质、保密要求等,选择专用系统、运营商服务系统、第三方软件服务系统等。
四、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一)线下费用:《办法》规定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二)线上费用:能够明确对应具体会议的设备租赁费、线路费、电视电话会议通话费、技术服务费、软件应用费、音视频制作费等。
中共重庆市体育局党组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
中共重庆市体育局党组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
部廉洁从政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廉政
【发文字号】渝体党组[2007]2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体育局
【发布日期】2007.09.29
【实施日期】2007.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重庆市体育局党组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不准规定》的
通知
(渝体党组[2007]27号)
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机关各支部:
《重庆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不准规定》已经局党组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局机关公务员参照此规定执行。
中共重庆市体育局党组
2007年9月29日
重庆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不准规定
为规范局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根据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体育工作实际,特制定重庆市体育局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权弄虚作假,获取或挪用训练经费、专项。
关于差旅费管理和公务用车管理以及,津贴补贴发放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差旅费管理和公务用车管理以及,津贴补贴发放情况的自查报告关于差旅费管理和公务用车管理以及津贴补贴发放情况的自查报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各项制度,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秩序,按照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规范差旅费管理和公务用车管理以及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自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和镇党委、政府部署要求,我镇及时开展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排落实,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纪委、财政所、党政办、审计站等部门同志为成员的差旅费管理和公务用车管理以及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自查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参与清理检查,切实按要求抓好自查工作,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二、严格执行,规范到位根据文件精神,我镇对差旅费管理和公务用车管理以及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在自查工作中,没有发现公款旅游、违规购置公车、滥发津补贴等违规违纪问题,具体情况如下:(1)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问题。
经过对近三年来公务出差的审批、组织、费用报销等情况的全面自查,我镇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项规定,未出现使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借开会、考察、学习等名义组织变相旅游,使用公款安排私人旅游或度假活动,借出差或出国机会绕道或中途滞留旅游,组织无实质公务活动的外出考察、出国学习等巧立名目变相旅游,到中央命令禁止的21个风景区召开会议等方面的问题。
(二)违规购置公车问题。
通过对公务用车配备的审批、购置和管理进行认真自查,未发现未经审批和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公车,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占用、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摊派款项购车,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用财政资金或单位自有资金购车并入户到个人名下,擅自变更批准购买车辆、不按实际价格或开虚假发票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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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局机关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报销
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体[2011]34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体育局
【发布日期】2011.10.21
【实施日期】2011.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局机关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渝体[2011]343号
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2011〕38号)、《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委办〔2011〕70号)、《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重庆市体育
局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和规定,现就局机关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报销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在市内外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按《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07]109号)文件报销相关费用。
随着“健康重庆”建设不断深入和重庆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局工作量急剧增加,机关人员在市内外出差人次急剧增加,局机关现有公务车辆要较好保障工作需要,存在一定困难。
为了确保工作不受影响,在局办公室加强局机关公务车辆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