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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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期末复习重点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内涵要点所引申出的可据已认定劳动关系或者辨别劳动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标志。实践中可分为实质标志或者形式标志。

实质标志,是反映劳动关系的实质或核心的标志,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即劳动者的劳动力由用人单位使用的关系。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标志是,劳动力由他人使用,人身关系,劳动组织关系,组织从属性。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形式标志,是反映劳动关系形式特征的标志。形式标志有多种,如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名册,工作证,工资支付,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资格等。

在劳动关系认定中,有形式标志的一般以形式标志认定,没有的或者不一致的则以实质标志认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动报酬的关系。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动为标的物的合同类型,如承揽,建设承包,运输,保管等等。

劳动关系的客体是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劳务关系的客体是作为产品的劳务,即运用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所生产的产品。

劳动关系属于生产要素组织关系,即用人单位组织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劳务关系属于产品交换关系,劳务行为独立于劳务接受方生产系统之外。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而与用人单位有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不是劳务接受方的成员,与劳务接受方无组织上的从属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义务转让劳动力使用权,有权获得劳动力再生产条件,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有义务给付劳务行为的成果或使用价值,有权获得劳务费。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关系后,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合同规定,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

参加劳动权:有权参与用人单位组织的劳动,请求安排工种,提供必要生产资料,拒绝强迫劳动。

劳动报酬权:根据劳动数量质量获得报酬,男女同工同酬,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保障和实际工资保障。

休息权:休息休养时间和待遇,法定最高工时,加班。

劳动卫生安全权:获得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和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拒绝违章作业,可以紧急避险,体检,职业病和女工保护。

社会保险权:失业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尚失劳动力保险待遇。

劳动福利权:公共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设施,福利紧贴。

职业培训权:参加培训,按能力提升待遇。

团结权和职工民主管理权:加入工会,活动,民主管理。

劳动关系存续决定权:劳动关系的延续变更解除

请求保护权:发生劳动争议时调节仲裁诉讼。

劳动合同的特征:

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不要求提供劳动或支付报酬作为合同成立的前提。附合合同,意思表示的过程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合同主要条款附合表示同意,只要用人单位合同不违法则附合即是为法律允许。双务合同,双方都

有义务,义务又是权利对应的代价,又是实现对方权利的保证。有偿合同,劳动者一方面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另一方面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从属合同,劳动者在身份组织经济上从属于用人单位,完全纳入单位系统内。有限自由合同,政府和社会对劳动合同进行干预,契约自由受限制。最大诚信合同,依赖于双方的高度信任,亲自履行不得代理继承。继续性合同,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继续存在。不完全合同,对合同履行的不确定因素难以预料,合同条款多有弹性。关系性合同,功能在于启动和建立劳动关系,而不在于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

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合法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中必须遵守法律,包括社会公德,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合乎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订立合法,主体,意思表示,内容,程序。履行合法,时间质量数量。变更解除合法。终止合法,法定终止条件,法定后合同义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用人单位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劳动者,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订立中法律地位平等,履行中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变更,不履行都承担法律责任。

自愿原则:承认合同当事人的独立人格,意思自由为前提,强调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的建立取决于当事人合意,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订立或不定,自主选择对方,决定合同内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变更和解除的自由。

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先合同义务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不履行劳动合同使对方受到损害的自觉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尽忠的义务,更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后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以诚实信用原则应作为或不作为。

劳动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即双方当事人完成合意,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表明合同已存在。合同生效即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判断不同,合同成立与否是事实判断的问题,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有效与否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和规定。

原则不同,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只具备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生效意味着法律采取一定标准对缔约行为进行全面评价或干预,合法的合同才能生效。

要件不同,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生效的要件包括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消极后果不同,合同如果缺少成立要件而不成立可补正或履行使其成立,未补正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缔约国失责任,对于已成立但无效的合同,有过失方不仅应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关系: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特殊情况下合同生效要件多于成立要件,成立后需在合同生效要件完全具备时才生效。例如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合同:

指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预告或支付劳动者工资就可随时通知辞退。特点:具备法定许可条件即可,限于试用不合格或有过错的情形,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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