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集下载

《劳动法》重点、要点整理

《劳动法》重点、要点整理

劳动法重点、要点整理第一章劳动法的基础理论第一节劳动法概述2.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A.劳动具有“从属性”B.劳动具有“契约性”C.劳动具有“职业性”——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D.劳动具有“有偿性”E.劳动目的具有“社会性”——提供劳动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满足自己及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而是为了实现雇主的经济目的,满足社会需要F.劳动实现方式具有“社会性”——劳动者提供劳动,雇主提供生产资料,二者结合的过程具有社会性(2)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3)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特点A.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劳动关系在形式上是劳动力的使用权和雇主的财产所有权的交换,在形式上是商品买卖,具有财产属性但劳动力的存在与劳动者的人身不可分离,且劳动力所有权交换过程以及交换的目的具有人身保障性,故劳动关系具有实质上的人身属性B.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a.平等性表现为:a1.作为交易标的的劳动力具有一般商品的特性,其被转化为一般的劳动力,最后劳动者获得一般等价物a2.且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形式具有契约性b.从属性表现为(人身属性决定了劳动关系实质的从属性):b1.人格从属性雇主通过支付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力的使用权,负有给付义务的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明示、默示或依劳动的本质,在约定期限内,对自己的生活内容和时间不能自行支配b1.1劳务给付的具体内容不是由劳动者而是由用人单位决定b1.2劳动者进入雇主的经济组织和生产场所,从而在生活空间方面不能自行支配b2.经济从属性劳动者纳入雇主的组织结构,劳动者不是为自己劳动,而是从属于他人,为该人之目的而劳动,表明了经济上的不独立性:劳动者既不是用自己的生产工具从事劳动,也不能用指挥性、计划性或创造性的方法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加以影响(4)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A.劳动关系的相关主体是指与劳动关系当事人具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主体,包括a.劳动行政机构b.社会保险经办机构c.劳动市场服务机构d.劳动团体e.劳动争议处理机构B.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a.劳动行政关系b.社会保险关系c.劳动市场服务关系d.劳动团体关系e.劳动争议处理关系C.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特征a.附随关系的当事人通常一方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关系的相关人,或者双方均为劳动关系的相关人b.通常存在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前后或者过程中,其目的是促使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或者劳动关系争议的妥善处理等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劳动权平等原则是宪法的平等原则以及劳动权的规范性在劳动法中的具体体现A.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关键在反就业歧视,指劳动者应该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因性别、年龄、种族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a.国家应创造公平就业环境b.国家应促进就业c.用人单位以及劳动市场服务机构不得实施就业歧视B.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待遇均等主要指报酬平等或同工同酬a.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该与其劳动给付相当b.给付相同劳动的劳动者之间,应该享有相等的待遇C.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劳动条件的平等指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以及劳动保护平等a.劳动条件应根据具体的工作岗位来确定b.针对特定的劳动者群体,其劳动条件也应该采取不同的规定(2)劳动自由原则不是契约自由原则,是法律自由价值在劳动法中的体现A.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契约自由a.劳动者的缔约自由——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由b.劳动者的辞职自由——可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B.在集体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a.结社自由a1.积极结社权——劳动者享有积极地组建和参加工会组织的自由a2.消极结社权——劳动者享有不参加工会组织或者退出工会组织的自由b.团体自治(以公民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为前提)b1.工会团体的人格独立独立于国家,独立于雇主,我国工会为社团法人b2.工会团体的行动自治工会团体享有基于自身职能的履行,依照法定程序自主采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集体行动的自由C.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人身属性决定不可强迫我国法律中禁止强迫劳动的规定主要针对劳动力使用者,不同于国外主要针对国家(3)倾斜保护原则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A.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B.在一般劳动者与特殊劳动者之间,倾斜保护特殊劳动者的权益C.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单方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除权是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D.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基准法定国家对用人单位基于强势地位可能的肆意行为的限制,倾斜保护劳动者,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存E.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对于劳动者的救济保障a.劳动争议仲裁免费b.举证责任倒置c.有限的一裁终局——只有劳动者在不服裁决时可向法院起诉第二节劳动权(非论述)2.劳动权的性质与体系(1)劳动权的性质劳动权首先是宪法所确认的基本人权,接着才是社会权和受益权(2)劳动权的体系劳动权非单个权利,而是权利束A.宪法中的劳动权a.个体劳动权——公民个人享有的自主择业权(自由权属性)、平等就业权(社会权属性)、劳动保护权b.集体劳动权——劳动者团体享有的,团结权、团体协商权以及争议权(劳动三权)团体协商权是核心,团结权是前提,争议权是保障个体劳动权是核心,集体劳动权是作为实现个体劳动权的保障手段存在B.劳动法中的劳动权宪法中劳动权的具体化,与宪法中劳动权的联系区别在于a.宪法中的劳动权与劳动法中的劳动权存在位阶关系b.劳动法中的劳动权利主要是劳动者针对用人单位所享有的私权,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基础,义务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宪法中的劳动权是人们基于公民身份针对国家所享有的,不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基础,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第三节劳动法的体系与地位2.劳动法的地位(1)劳动法的部门法地位(小题,判断)劳动法应为独立的部门法劳动法有独特的调整对象——从属劳动关系以及与从属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既不同于隶属性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同于平等性的民事法律关系(2)劳动法的法域地位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是具有公私兼容属性的社会法理由在于A.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具有公私兼容的属性B.劳动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3)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简答)A.劳动法源自民法,与传统民法之间有传承关系a.劳动法(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法)中的制度设置源自传统民法中的债法b.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源自属于传统民法调整对象的雇用关系B.劳动法不仅仅传承了传统民法,更超越了传统民法a.传统民法以形式平等为价值追求,劳动法则以实质平等为价值追求b.传统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形式上平等的财产关系而实质上从属的人身关系c.传统民法对民事关系的调整主要采取自治的调整模式,而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具有自治与强制的兼容性(4)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选择)A.劳动法与行政法之间具有密切联系a.劳动关系是行政法具体实施的领域之一b.行政法则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以及劳动法的实现起到了保障和协助作用B.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体现在a.行政法具有单方性和主动性,一定程度上突出效率价值,劳动法则以实质公平为主要价值追求b.调整模式方面的差异,内部行政关系以上下级管理为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职权的强制主导,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具有兼容性,综合运用个体自治、团体自治以及国家强制的调整模式c.代表的利益不同,行政法主要以国家利益为本位,劳动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5)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选择)A.联系体现在a.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产生背景是相同的,都是由于工业劳动社会化导致社会关系变化而产生的b.从二者产生的历史来看,劳动法产生在前,社会保障法产生在后c.二者都是社会法,调整模式上都具有公私兼容的属性,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法主要是通过“社会连带”来保障老弱病残的基本生存B.区别主要体现在a.二者功能不同,劳动法主要是协调劳动关系的运行,社会保障法主要是为了预防工业劳动所导致的社会风险,以及补偿由于社会风险所致的损害b.二者的调整模式不同,劳动法以个体自治的调整模式为主,以团体自治和国家干预为辅,社会保障法以国家干预为主,以个体自治和社会团体自治为辅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关系主体的范围:A.第一类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基金会)与其全体人员B.第二类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与其全体人员,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一般事业单位与其工勤人员,一般事业单位在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且国务院无另外规定的情形下与它的工作人员C.不适用劳动法的主体a.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b.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c.军队与其现役军人d.家庭与家庭佣人e.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2.劳动者(1)劳动者的界定和范围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公民确立劳动者身份的共同判断标准——从属性从属性的内容(简答、判断说明):A.人格从属性劳动者必须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之中,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名成员,劳动者基于劳动契约,在一定期间内,对自己的劳动行为不能自主支配a.拘束性——劳动行为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及规程由用人单位指定或管理b.无替代性——劳动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c.服从性——听从指挥、无权拒绝,违反时接受监督、处罚B.经济从属性劳动者必须为他人提供劳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者经济上的依赖关系,或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为他人目的而劳动a.生产组织体系属于用人单位所有b.劳动工具、劳动条件由用人单位提供c.原材料由用人单位供应d.由用人单位承担经营风险和危险负担责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a.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b.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c.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公民享有参加劳动的机会,并领受劳动报酬的资格)和劳动行为能力(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的特征:a.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同时产生,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b.只有年满法定最低就业年龄的公民才可以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c.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依法享有和行使d.一部分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之享有和行使,在某些岗位或者工种是受到限制的(3)劳动者的资格要素(只要求理解)公民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的若干资格要素a.年龄——法定年龄b.健康——主要看劳动者是否具有与其履行劳动义务相适应的身体状况c.智力——文化条件、从业条件d.支配自由——能否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e.就业愿望f.其他要素——包括道德风纪、任职回避、职数(劳动者同时从事职业的数目)、劳动内容(合法的职业性劳动)3.劳动者团体(工会)劳动者团体,通常即工会,即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1)工会的特征(选择)A.阶级性——工人阶级成员B.群众性——劳动者不分种族、信仰等都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区别于中国共产党C.自愿性——参加工会是职工的权利(2)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选择、判断)A.工会具有相对独立性B.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维护者C.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4.用人单位即雇主、雇佣人,指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相对于劳动者(雇员)而存在的另一方主体,即招收录用劳动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并且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支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一方主体用人单位的外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类型(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节劳动法律关系内容3.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集体劳动权的内容集体劳动权,又称劳动者的集体权利,是指由劳动者集体享有,并由劳动者的代表——工会来行使的权利,主要指“劳动三权”A.团结权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B.集体谈判权或称团体交涉权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C.集体争议权或称团体行动权主要指劳动者通过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我国未规定(2)工会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简答、选择)A.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B.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C.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D.参与检查和监督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F.参与劳动争议或与劳动有关事件的处理工作(3)工会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义务(简答、选择)A.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B.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C.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D.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4)用人单位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选择)结社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权等权利(5)用人单位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义务(选择)A.对工会提出的合理请求予以积极回应的义务B.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的义务C.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的义务D.善意谈判的义务E.禁止从事“不当劳动行为”的义务用人单位团体与单一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内容基本一致,但我国由于用人单位团体缺位,故立法上尚未对用人单位团体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第四章劳动就业法第三节公平就业1.就业平等权(权利义务)就业平等权又称平等就业权,是指公民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劳动法期末复习资料

劳动法期末复习资料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某些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老师笔记)1权利义务原则2三方性原则3综合性权利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p131、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确认劳动力市场的主体资格,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3、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自由与政府适度的干预相结合4、体现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5、保护公平竞争与保护弱者权益相结合二、劳动法的作用1、确保劳动行为规范,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合理配置社会劳动资源,组织社会劳动3、调解劳动报酬的支付和收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4、解决劳动争议,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三、劳动法的意义1、从改革的实际需求来看,《劳动法》是劳动制度改革,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2、从我国法律体系的要求来看,《劳动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环节;3、从国际劳工关系看,尽快颁布《劳保法》是实施《国际劳工公约》的需要四、劳动法的立法目的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3、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五、就业歧视1.概念: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待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2.中国现行法律对就业歧视的界定:【1】宪法的规定。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为平等就业奠定了原则和精神基础。

《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4条、第36条、第48条规定了少数民族有宗教信仰的人、妇女的平等地位及法治原则等,包含了平等就业的含义。

【2】中国批准的国际条约。

中国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和第7条也规定了工作权。

法律规定。

【3】《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劳动法期末重点整理精华版

劳动法期末重点整理精华版

一、劳动法概述1、含义: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劳动法内容:(1)调整对象的特定性;(2)规定内容的广泛性;(3)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劳动法形式:(1)公法与私法兼容;(2)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的统一;(3)劳动关系协调法与劳动标准法的结合;(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配套;3、调整对象:劳动关系(指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4、体系:(1)综合立法——《劳动法》;(2)劳动关系标准方面的立法:职业培训法、就业促进法与劳动力市场管理法、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法、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社会保险法;(3)协调劳动关系的立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法、工会与职工民主参与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5、劳动法偏重保护劳动者的表现:(1)劳动法对劳动者是权利本位,对用人单位是义务本位;(2)劳动法对劳动者利益规定了最低标准,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未作规定;(3)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和禁止性条件,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规定限制性条件;(4)劳动监察的对象是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而不监察劳动者。

6、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3)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二、劳动合同1、含义: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特征:(1)劳动合同的主体特定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2)劳动合同时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3)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权利和义务;(4)法律属性:诺成性;附合性;双务性;有偿性;继续性;有效要件:合同主体必须合格;合同内容必须合法;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同形式必须合法;订立程序必须合法;2、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原则:(1)公平合法原则;(2)平等自愿原则;(3)协商一致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订立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劳动法复习资料

劳动法复习资料

劳动法复习资料劳动法是管理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是维护劳动者利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重要法规。

在我们的生活中,劳动法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工作权益和社会保障问题,因此对劳动法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学习至关重要。

下面将为大家提供一些劳动法复习资料,帮助大家加深对劳动法相关知识的理解。

一、劳动法基础知识1.什么是劳动法?劳动法是指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它主要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以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互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行劳动者参与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

这些原则为劳动者提供了保障,保证了他们的基本权利。

3.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劳动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规范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不仅适用于劳动合同关系,也适用于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条件、职业安全等方面。

二、劳动法复习要点1.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条件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等内容,对于解除劳动合同也有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2.工资支付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之一,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

3.劳动保护和安全管理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劳动者也有权利拒绝危险的工作任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4.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应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劳动争议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法复习资料推荐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最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之一,包括了劳动者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基本义务、劳动合同、工资、劳动保护等内容,是学习劳动法的基础。

劳动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劳动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劳动法学期末复习资料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在期末复习时,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劳动法的基本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应当经过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的代表签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劳动合同登记表。

二、劳动权益保障法劳动权益保障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

例如,劳动者有权享受合理的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以及合理的工资待遇等。

三、职工福利保险法职工福利保险法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例如,在劳动者退休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劳动者遇到意外伤害或疾病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劳动者失业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劳动者生育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劳动仲裁法劳动仲裁法旨在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纠纷,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权益保障纠纷和职工福利保险纠纷等。

例如,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内容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条件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旨在解决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权益保障纠纷和职工福利保险纠纷等。

例如,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内容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条件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期末复习重点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期末复习重点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期末复习重点劳动关系概念: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本质:劳动关系的本质就是双方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的相互交织。

劳动关系双方选择合作还是冲突,取决于双方的力量对比。

力量,是影响劳动关系结果的能力。

分为劳动力市场的力量和双方对比关系的力量。

劳动力市场力量,反映了工作的相对稀缺程度,由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供求中的稀缺性决定的。

(劳动者技能越高,市场力量越强。

)双方对比关系的力量,是指劳动者进入就业组织后能够影响资方的程度,其中以退出、罢工、岗位三种力量最为重要。

劳动关系的特点:①法律的平等性②经济的依赖性(一般实务上,劳动者对企业的依存度较高。

)③管理的从属性(a.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规则、指示和命令b.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c.劳动者有接受制裁的义务。

)④权益的冲突性(企业常常是劳资冲突中占据优势的一方)⑤实力的差异性(企业的经济实力是其在劳资冲突中最重要的筹码。

在许多冲突中,拥有较多经济资源的企业实力仍强于集体劳动者的力量。

)⑥冲突的影响性⑦互动的复杂性劳动关系的影响因素:劳动关系的外部环境:经济环境、技术环境、政策环境、法律和制度环境以与社会文化环境。

(相互影响,技术环境会影响经济环境甚至社会文化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影响法律和制度环境以与政策环境。

)劳动关系的三大主体:管理方、劳动者(工会)、政府。

工会的作用(职能):1.经济职能(1)工资与就业人数的最优组合。

【产生伴随失业效应的原因有两个:①高工资意味着高人力成本,裁员维持企业经营;②劳动力价格上涨后,为使生产成本最小化,管理方将采用资本密集型技术,使用更多的机器设备替代劳动。

】(2)确保就业公平。

2.民主职能(1)(正统多元主义)①当管理方违反集体协议确立的就业条件或滥用职权时,工会可以为会员提供准法律代表。

②工会代表雇员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

③工会有助于确保雇员在工作过程中获得自由。

劳动法期末复习整理

劳动法期末复习整理

一、名词解释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3.劳动法律关系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4.加班:指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5.加点:指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6.职业培训:指根据社会职业的要求以及劳动者择业的意愿,对求职者和在职者进行旨在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

7.工伤保险: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8.失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9.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指劳动力的提供方——劳动者和劳动力的使用方——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劳动力的使用和被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0.劳动合同解除: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双方或单方的法律行为,在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或者履行完毕之前,结束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11.经济补偿金:指法律规定的当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行为过错以外的其他原因而解除或终止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的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笔金钱。

12.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因期满或双方主题消失等其他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形而导致法律效力的消灭。

13.劳务派遣: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派遣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招聘劳动者,并把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去劳动的一种用工方式。

二、简答1.简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既适用于国有企业,又适用于集体所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经营组织;对于国家埃及馆、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职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和这些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法重点知识总结

劳动法重点知识总结

劳动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劳动法的概述
1.1 劳动法的定义
1.2 劳动法的目的和意义
1.3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二、劳动合同
2.1 劳动合同的定义和要素
2.2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
2.3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4 劳动合同的违约和补偿
三、劳动报酬
3.1 劳动报酬的确定和支付
3.2 加班工资和绩效工资
3.3 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四、劳动时间和休假
4.1 劳动时间的安排和调整
4.2 法定休假和带薪休假
4.3 法定节假日和加班调休
五、劳动保护
5.1 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5.2 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
5.3 特殊劳动保护和女职工保护
六、劳动争议解决
6.1 劳动争议的种类和解决途径6.2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
6.3 劳动争议的调解和裁决
七、劳动监督和法律责任
7.1 劳动监督的机构和职责
7.2 劳动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
7.3 劳动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赔偿
八、劳动法的最新动态
8.1 劳动法的修订和更新
8.2 劳动法的适用和解释
8.3 劳动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以上是对劳动法重点知识的总结和概述,从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开始,逐步深入探讨了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和休假、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劳动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劳动法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变化,劳动法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

了解劳动法的重点知识,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法复习要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法复习要点

劳动法复习要点第一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概述劳动法的概念:我国的劳动法是以社会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行政管理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当事人:劳动者用人单位;内容:劳动过程(二)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劳动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劳动行政管理活动中和劳动关系当事人发生的与劳动过程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当事人:一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另一方是劳动行政机关内容:劳动关系的前提、后果、伴随二、个别劳动关系(一)概念个别劳动关系: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二)特征劳动关系的特征:兼有平等关系与隶属关系的特征兼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性质(三)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三、集体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组织为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涉及劳动者整体内容的社会关系(二)特征劳动关系的特征:兼有平等关系与隶属关系的特征兼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性质●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定●劳动关系与行政关系的界定第二节、劳动法的原则劳动法的调整原则:(私法性质)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原则;劳动条件的基准化原则;(公法性质)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原则;劳动执法的规范化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弱者,倾斜立法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公:保护劳动者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平等立法,倾斜执法)体现了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区别第三节、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概述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规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客观到主观,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当事人现实拥有的主观权利义务,而不是停留在法律规定上的客观权利义务△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前提不同劳动关系:劳动行为,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内容不同劳动关系:劳动过程,劳动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二、劳动法律事实: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事实的特点:1、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一般只限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的劳动法律行为。

劳动法学期末复习指导简答题答案

劳动法学期末复习指导简答题答案

劳动法学期末复习指导简答题答案劳动法是一门研究劳动关系的法律学科,是保护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劳动法学的学期末复习中,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简答题以及它们的答案。

1. 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和约定的书面文本。

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明确劳动者的职位、职责、工作地点等。

•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规定一定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工资和福利:约定劳动者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

•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需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安全设施。

•劳动纪律和劳动争议解决:约定劳动纪律以及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和程序。

2. 请简述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终止的方式。

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当事人要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口头形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劳动者的工作马上要开始,双方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达成劳动合同。

•网络形式:以互联网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通讯和签署。

劳动合同的终止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终止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解除: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或者发生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

•合同解除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可以通过支付违约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3. 请简述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是劳动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工时限制:劳动法规定了每日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以及加班时间的限制,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休息权益。

劳动法重点期末复习资料

劳动法重点期末复习资料

劳动法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2×15简答题3×10案例分析4×10绪论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和区别联系: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属于社会法的核心组成部分。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均以维护社会利益为目标,以人权为基础,具有共同的制度理念和制度目标。

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有尊严地劳动和生活,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共同任务。

区别:作为两个不同的部门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在实现我国社会法体系赋予的共同制度理念和价值目标时,也有各不相同的作用范围、路径和方式。

(1)在作用范围方面,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关系,并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要任务;社会保障法主要调整社会保障关系,并以维护包括劳动者在内的一般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为基本任务。

(2)在保障基本人权方面,劳动法奉行“给一片面包不如给一份工作”的价值理念,推行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促进就业,使更多的劳动者能通过劳动获得报酬,实现社会主要群体——劳动者的生存保障目标;社会保障法主要通过“需要即权利”的制度理念,对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生活保障。

(3)在实现路径方面,劳动法虽然也实行倾斜保护、体面劳动的人权理念,但主要还是通过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等市场原则实现其立法目的;社会保障法,虽然个别项目也强调个人缴费与社会保障待遇挂钩,如养老、医疗保险,但主要还是强调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并通过社会统筹机制实现其立法目的。

(4)在调整手段方面,由于劳动合同法具有一定的私法性质,即使从民法中分离出来,也仍然主要运用私法的手段调整;社会保障法从来就不属于私法的范畴,也基本上不用私法手段调整。

(5)在作用方式方面,劳动法对社会成员生存权的保障发挥着主导作用,社会保障法则对社会成员生存权的保障发挥补救性作用;劳动法对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是一种积极性保障,社会保障法对社会成员的保障带有被动性保障的性质。

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版本一:(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劳动法重点整理

劳动法重点整理

劳动法重点整理劳动法一、劳动的概念与特点1概念: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劳动者为获取劳动报酬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社会劳动。

2特点:(1)主体为劳动法中的主体;(2)目的为获取劳动报酬;(3)性质为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行为;(4)形式为社会劳动。

二、劳动关系的概念与特征(重点)1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若干称谓:雇佣关系;劳资关系;劳工关系;劳使关系;产业关系2特征:(1)主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3)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4)兼有平等和不平等性质,但不平等性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5)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相结合;(6)兼有对抗性与非对抗性。

3类型:(1)所有制类型的劳动关系(2)劳动者身份类型的劳动干系(3)产业类型的劳动干系(4)工作时间类型的劳动干系(5)劳动合同方式的劳动干系三、劳动法的概念、地位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重点)1、劳动法的概念(广义和狭义之分):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1)公法与私法的结合;(2)保护法与管理法的结合;(3)协调法与标准法的结合;(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3、性质劳动法是兼有公法与私法两重性质的法律,属社会法范畴。

社会法(广义和狭义)4、劳动法的体系(重点)(1)劳动法总则(2)劳动干系协调法:劳动合同法、个人合同法、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法、职工民主管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3)劳动基准法:工时法、人为法、劳动保护法、劳动安全卫生法(4)劳动保障法:促进就业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福利法、劳动监督法5、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重点)(1)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保护弱者;倾斜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法期末重点整理

劳动法期末重点整理

一、基础理论篇。

1.劳动法的起源: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2.国际劳工法特点:立法机构的组成有“三方性”;立法所规范的范围具有“国内性”;会员国接受立法的约束有“自愿性”。

3.劳动法:一是指法律体系中劳动法律部门;二是指调整劳动法律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5.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当事人双方分别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内容以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为核心;它是人身关系属性与财产关系属性的结合;它是平等性质与不平等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它是对抗性质与非对抗性兼有的社会关系。

6.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考勤记录”是实质性标志,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名册、工作证、工资支付、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资格均属形式标志。

认定劳动关系实践中,以实质标志为准。

7.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P31.8.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企业、个体民营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关系;但是,公务员以及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劳动者关系、农村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佣人等的劳动关系不归劳动法调整。

9.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0.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无效,非当事人双方确定,仍受劳动法调整。

11.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2.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与事件两大类。

P6913.劳动法主体种类:劳动主体、用人主体、劳动行政主体(人事、卫生、金融等职能管理机关和用人单位主管机关)、劳动团体、劳动服务主体(职业介绍培训机构、社保、劳动安全卫生监测检查机构)14.劳动权利能力: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

劳动法期末复习资料

劳动法期末复习资料

一、劳动力的特征(1)存在于劳动者人身中(2)形成过程的长期性(3)储存的短期性(4)其再生产具有不可间断性(5)其支出具有可重复性和不可回收性二.劳动的特征:1、从主体上看,它是以职工(或雇工)身份所从事的劳动2、从目的上看,它是作为一种谋生手段的职业劳动3、从性质上看,它是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劳动4、从形式上看,它是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三、劳动关系特征⑴(主体)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用人单位劳动者:①静态方面是劳动力的所有者;②动态方面是劳动力的支出者;用人单位:①静态方面由于生产资料归其所有或经营、管理,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②动态方面由于劳动力被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结合,是劳动力的使用者(2)(容)1.劳动关系的容以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为核心2.劳动关系的容还包括另一方面即:劳动者对劳动力仍享有所有权,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劳动力本身,并必须保障劳动力的再生产。

⑶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结合的社会关系。

⑷劳动关系是平等性质与隶属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

四.劳动法的基本原则:㈠劳动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原则(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则⒈全面保护2、平等保护3、优先保护⒋最基本保护(三)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劳动关系既然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因而也是劳动力资源配置的社会形式。

在此意义上,劳动法也就是劳动力资源配置法。

五.劳务派遣的含义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根据要派单位(即实际用工单位)的要求,与要派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要派单位,受派劳动者在要派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机构从要派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形态。

六、哪些劳动者适用《劳动法》?①与我国境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与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劳动法知识点重点

劳动法知识点重点

劳动法知识点重点关键信息项:1、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订立的形式和要求解除的条件和程序2、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标准工作时间加班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休息休假制度3、工资支付与福利待遇工资的计算与支付方式最低工资标准福利待遇的种类和规定4、社会保险与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职业病防治与工伤认定5、劳动争议处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和要求举证责任的分配11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111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和要求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

112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等。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提前通知、支付经济补偿等。

12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21 标准工作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1 天。

122 加班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123 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休息休假制度劳动者享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权利。

劳动者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此外,还有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休假制度。

13 工资支付与福利待遇131 工资的计算与支付方式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期末重点

劳动期末重点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及其特点 p27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主体之间以劳动为纽带产生的社会关系经由劳动法调整后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之间的从属性:劳动者负有服从的义务2.权利义务的强制性:双方约定的许多内容会受到劳动基准法律规范的严格限制。

3.客体的相对单一性: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的行为二、非标准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1.从主体特殊性分析,包括临时工、非全日工、自雇工、家庭工、轮班工、派遣工以及在我国还有学徒工等。

2.从内容的特殊性分析,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借用劳动关系等。

三、简答用人单位的权利。

1.用工自主权:(1)面向社会自主招收劳动者的决定权(2)招工条件、标准的制定权(3)用工选录权2.组织管理权:(1)组织指挥权(2)人力资源调配权(3)劳动生产经营秩序的控制权3.奖惩权:劳动关系以劳资双方共同利益的存在为基础,劳动关系的和谐不仅能够为劳动者营造良好的劳动环境,并且能实现生产经营目标最大化的关键要素。

四、简答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1)主体具有特定性(2)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3)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4)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五、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26条 p92(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劳动者预告辞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7条1.试用期外预告辞职的预告期为30日,且须书面预告。

2.试用期内预告辞职的预告期为3日,口头预告即可。

七、用人单位即时辞退劳动者的事由《劳动合同法》第39条(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期末复习要点

劳动法期末复习要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复习纲要(标了书页码的建议大家去看一下书加深理解)△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基本的社会关系;(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行政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劳动法的效力或适用范围(一)空间范围(地域效力)1、中国境内形成的劳动关系适用中国劳动法(专属管辖,排斥外国法的适用)2、中国境外形成的劳动关系应该参照有关的冲突规范处理。

(案例——最密切联系原则)(二)对人的效力《劳动法》立法时的三种方案“大、中、小”范围即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及其职工.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与其劳动者;(20 08年9月18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增加了合伙组织、基金会等)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等建立劳动关系的)3、排除适用劳动法的人员(1)公务员《公务员法》——千军万马过独木桥(高薪、稳定和官本位)(2)农业劳动者(进城务工人员除外)(3)现役军人(4)家庭保姆(三)时间效力1.时间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对《劳动合同法》时间效力的规定。

2.法律溯及力: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劳动合同法》只对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劳动关系有法律约束力;对在此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溯及力。

3.《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问题a、本法实施后,正在履行的合同怎么办?无溯及力,有效,继续履行b、劳动合同续签的次数如何计算?起算点:08年1月1日;从新订立的劳动合同开始计算。

c、实施前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处理?补签,否则2倍工资d、补偿年限如何计算?补偿年限自2008年起算。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在主体关系上的不同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是用人单位,应该是组织而不是个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则具有广泛性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具有隶属性;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隶属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法期末复习重点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内涵要点所引申出的可据已认定劳动关系或者辨别劳动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标志。

实践中可分为实质标志或者形式标志。

实质标志,是反映劳动关系的实质或核心的标志,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即劳动者的劳动力由用人单位使用的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标志是,劳动力由他人使用,人身关系,劳动组织关系,组织从属性。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形式标志,是反映劳动关系形式特征的标志。

形式标志有多种,如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名册,工作证,工资支付,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资格等。

在劳动关系认定中,有形式标志的一般以形式标志认定,没有的或者不一致的则以实质标志认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动报酬的关系。

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动为标的物的合同类型,如承揽,建设承包,运输,保管等等。

劳动关系的客体是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劳务关系的客体是作为产品的劳务,即运用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所生产的产品。

劳动关系属于生产要素组织关系,即用人单位组织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劳务关系属于产品交换关系,劳务行为独立于劳务接受方生产系统之外。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而与用人单位有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不是劳务接受方的成员,与劳务接受方无组织上的从属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义务转让劳动力使用权,有权获得劳动力再生产条件,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有义务给付劳务行为的成果或使用价值,有权获得劳务费。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关系后,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合同规定,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

参加劳动权:有权参与用人单位组织的劳动,请求安排工种,提供必要生产资料,拒绝强迫劳动。

劳动报酬权:根据劳动数量质量获得报酬,男女同工同酬,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保障和实际工资保障。

休息权:休息休养时间和待遇,法定最高工时,加班。

劳动卫生安全权:获得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和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拒绝违章作业,可以紧急避险,体检,职业病和女工保护。

社会保险权:失业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尚失劳动力保险待遇。

劳动福利权:公共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设施,福利紧贴。

职业培训权:参加培训,按能力提升待遇。

团结权和职工民主管理权:加入工会,活动,民主管理。

劳动关系存续决定权:劳动关系的延续变更解除请求保护权:发生劳动争议时调节仲裁诉讼。

劳动合同的特征: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不要求提供劳动或支付报酬作为合同成立的前提。

附合合同,意思表示的过程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合同主要条款附合表示同意,只要用人单位合同不违法则附合即是为法律允许。

双务合同,双方都有义务,义务又是权利对应的代价,又是实现对方权利的保证。

有偿合同,劳动者一方面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另一方面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从属合同,劳动者在身份组织经济上从属于用人单位,完全纳入单位系统内。

有限自由合同,政府和社会对劳动合同进行干预,契约自由受限制。

最大诚信合同,依赖于双方的高度信任,亲自履行不得代理继承。

继续性合同,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继续存在。

不完全合同,对合同履行的不确定因素难以预料,合同条款多有弹性。

关系性合同,功能在于启动和建立劳动关系,而不在于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

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合法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中必须遵守法律,包括社会公德,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公序良俗。

合乎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

订立合法,主体,意思表示,内容,程序。

履行合法,时间质量数量。

变更解除合法。

终止合法,法定终止条件,法定后合同义务。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用人单位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劳动者,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订立中法律地位平等,履行中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变更,不履行都承担法律责任。

自愿原则:承认合同当事人的独立人格,意思自由为前提,强调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的建立取决于当事人合意,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订立或不定,自主选择对方,决定合同内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变更和解除的自由。

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先合同义务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不履行劳动合同使对方受到损害的自觉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尽忠的义务,更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

后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以诚实信用原则应作为或不作为。

劳动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合同成立即双方当事人完成合意,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表明合同已存在。

合同生效即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判断不同,合同成立与否是事实判断的问题,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有效与否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和规定。

原则不同,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只具备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生效意味着法律采取一定标准对缔约行为进行全面评价或干预,合法的合同才能生效。

要件不同,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生效的要件包括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消极后果不同,合同如果缺少成立要件而不成立可补正或履行使其成立,未补正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缔约国失责任,对于已成立但无效的合同,有过失方不仅应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关系: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特殊情况下合同生效要件多于成立要件,成立后需在合同生效要件完全具备时才生效。

例如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合同:指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预告或支付劳动者工资就可随时通知辞退。

特点:具备法定许可条件即可,限于试用不合格或有过错的情形,不支付经济补偿。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的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

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基本原则,我国的劳动立法指导思想应当是与我国一般法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第一条: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得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1,偏重保护劳动者。

劳动法偏重于规定劳动者得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对劳动者是权利本位,对用人单位是义务本位。

对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强行性规范只准提高不准降低,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关系有严格限制,严格监察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行为等。

2,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进行的价值取向。

3,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价值取向。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劳动法主体:劳动法中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享有和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民,组织,和机关。

用人单位:又称为用工单位,雇主或雇用人,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

是劳动法律关系一方主体,也是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劳动行政相对人和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的劳动服务接受方当事人。

劳动权利能力: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

表明公民依法可以成为哪些劳动权利的享有者和劳动义务的承担者。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或劳动力派遣,指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劳动过程有用工单位管理,待遇由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办理社保缴费等义务,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提供服务支持劳务费。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只提供非全日工时劳动的用工形式。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

工资:广义指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法定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狭义仅指劳动报酬中的基本工资。

休假:劳动者带薪休息,法定的劳动者得免于上班劳动并且有工资的保障的休息时间。

是休息时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资制度中的三方权利:劳动者。

工资取得权:劳动者在履行劳动给付义务,以及合法免除劳动给付义务及因可归责于单位的事由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对用人单位有工资请求权和受领权。

工资支配权:对其取得的全部工资有权自由支配不受他人干预。

工资保障权:享有获得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保障和实际工资保障。

用人单位。

依照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决定本单位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主体:享有工资分配自主权是市场主体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必要条件。

主体限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具有经济效益目标的用人单位,主要是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

内容:工资分配方式确定权,自主选择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及晋升降级薪资。

工资水平确定权,按法定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

行使:自主是法定范围的自主,严格遵守法律强行性规范。

自主并不是完全由单位单方决定,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或与工会代表协商一致才生效。

国家。

对保护劳动者工资权和维护制约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实现工资分配的效率目标和公平目标都很必要。

但是不得与市场调节机制相冲突。

对全社会工资的一般管理,政策法规,最低标准管理基金,协调城乡地区比例。

对企业工资的间接管理,总额进行动态宏观调控,指导完善和监督遵守政策法规。

对国家机关工资的直接管理:确定方案调整水平。

劳动法的作用:劳动法作为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以保护劳动者为主要宗旨的法律部门,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巨大作用。

从生产力,市场经济,人权和社会安定这四个方面来认识劳动法的作用。

生产力:1,保障劳动力市场配置机制,使劳动力在社会范围内的配置趋向高效,从而提升全社会的生产力水平。

2,保护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持续进行,促进劳动力资源开发,,从而为生产力系统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劳动力资源条件。

3,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得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利,调动劳动积极性,从而发挥劳动者在生产力系统中的能动作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