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
印发《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2000)质监总站第36号
各区、县监督站,各专业监督站,总站各监督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式:(略)
2.“备案文件收讫”与“备案专用章”式样。

(略)
2000年5月26日
附:
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78号部令)和北京市建委(京建质[2000]179号)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质量监督总站及各专业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市质量监督总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各区、县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各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测资料以及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商品住宅工程,还应同时提供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向备案管理部门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书面通知相关的质量监督部门;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市、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加盖“市、区(县)建委备案专用章”(样式见附件)。

第六条市、区(县)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部门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日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七条市、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其它方式发现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被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不得自行投入使用,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办理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被责令停止使用后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令其期限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拒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市、区(县)质量监督站责令其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及军用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