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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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国际公约不同点

四大国际公约不同点

3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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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 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 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 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 在此限。
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 (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 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 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 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 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
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
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
责任限制的权利。
《汉堡规则》
同《维斯比规则》。
3
《鹿特丹规则 》
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 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使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 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 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 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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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

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管要理求船由舶承的运过人失自免己责证的明规无定过,失推并,定且否过失责任 则其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和延迟交 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关于
采用承运人完全过失责 任原则,并且废除了承 运人“管船过失”免责
火灾,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证明承
和“火灾过失”免责。
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灾犯
2
“自货物装上船舶开 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 一段时间”,或称 “钩至钩”原则。
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 于相同的地位。
《汉堡规则》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限 制,从托运人把货物交 给承运人掌管之日起至 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收货 人为止,即通常所谓
3 “接到交”原则
《鹿特丹规则 》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区别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区别

.1.公约的适用范围不同《海牙规则》适用于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维斯比规则》适用于两个国家港口之间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每一份提单,《汉堡规则》它不仅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2.提单的证据效力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该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根据这一规则,承运人有权提出反证,否定提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维斯比规则》规定当提单已经转给善意第三人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也就是说,在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提单对于善意的受让人来说则是最重证据。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不同《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的赔偿,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赔偿100英镑,除非当事人在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维斯比规则》规定将赔偿金额从原来的100英镑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为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30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条款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4.对货物的定义不同《海牙规则》对货物的定义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入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工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

《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比较海牙、维斯比和汉堡规则的异同

比较海牙、维斯比和汉堡规则的异同

比较《海牙规则》、《威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异同1.规则的适用范围《海牙规则》仅适用于提单或者类似的物权凭证所包含的合同。

《维斯比规则》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其中的第五条第三款规定:①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②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③提单载明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符合该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

2.提单的证据效力《海牙规则》规定,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收到其上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至于提单转让至第三人的证据效力,未作进一步的规定。

《维斯比规则》为了弥补上述的缺陷,在第一条第一款则补充规定:“……但是,当提单转让至善意的第三人时,与此相反的证据将不能接受。

”这表明对于善意行事的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载明的内容具有最终证据效力。

所谓“善意行事”是指提单受让人在接受提单时并不知道装运的货物与提单的内容有何不符之处,而是出于善意完全相信提单记载的内容。

这就是说,《维斯比规则》确立了一项在法律上禁止翻供的原则,即当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者后,该提单就是货物已按上面记载的状况装船的最终证据。

承运人不得借口在签发清洁提单前货物就已存在缺陷或包装不当来对抗提单持有人。

这一补充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提单的流通与转让,也有利于维持提单受让人或收货人的合法权益。

一旦收货人发现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承运人只能负责赔偿,不得提出任何抗辩的理由。

3.实际承运人《海牙规则》和《威斯比规则》没有“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而《汉堡规则》首次在海运领域引入了“实际承运人”这一概念。

《汉堡规则》规定当承运人将全部或部分货物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办理时,承运人仍需按公约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

如果实际承运人及其雇用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害,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需负责的话,则在其应负责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连带责任托运人既可向实际承运人索赔,也可向承运人索赔,并且不因此妨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追偿权利。

4.承运人的义务《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的三项义务:(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2)妥善而谨慎地管理货物的义务;(3)在收到货物后应托运人要求,向其签发提单的义务。

关于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的区别

关于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的区别

7. 国际货物运输三大规则比较1.1924年《关于同意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2.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扩大了适用范围。

扩大了适用范围,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船舶适航的义务;管货义务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或“弦到弦”原则延长了责任期间,“仓至仓”原则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推定的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一计费单位的货物的损害或灭失,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

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按两者之中较高者计算。

提高了赔偿限额。

承运人的免责包括承运人的驾船管船过失(共17项)扩大了责任免除与限制的享受人员的范围。

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取消了火灾的免责集装箱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

未规定集装箱问题。

增加了有关集装箱的规定-----货物的定义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扩大了货物的定义,增加了对特殊货物的适用。

诉讼时效一年一年,但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

延长诉讼时效,为两年。

索赔时效提货时发现,当时提出;损害不明显,3日内提出。

延长了索赔时效。

提货时发现,次日提出;损害不明显,15日内提出;延迟交付应在收到货后连续60天内提出。

保函无规定首次将保函合法化。

管辖权无规定增加了管辖权条款。

原告就货物运输的法律程序,可就法院地做出选择。

提单的证明力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规定了提单的最终证据效力。

——公约意义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提单的流通与转让;有利于维持提单受让人或收货人的合法权益。

标志国际海商法领域发生历史性变革,对国际贸易、航运、保险、银行业务发展有良好影响。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区别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区别

《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对比--小组成员:杜珂庄林锋李德成王文涛陈育江宫清风杨步东俞璠王振林雷鸣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如在航海过失造成的损失可以免责。

《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全面彻底的修改,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与举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即完全过失责任。

明显的扩大责任人的责任。

《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

但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

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

《鹿特丹规则》原则上秉承了上述规定,但其具体义务内容有所不同。

我国不完全责任.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称之为“钩至钩”。

《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鹿特丹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

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门到门”我国港到港三、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不同《海牙规则》(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维斯比规则》(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汉堡规则》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鹿特丹规则》提供、管理、维持船舶(保持状态)(特别)管货(具体)我国《海商法》(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航行过失可以免责1、《海牙规则》:偏袒承运人A.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责任,船舷为责任期间的起止点C.承运人免责:疏忽、意外等17项2、《维斯比规则》B.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为限C.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适用责任限制规定,享受责任限制保护3、汉堡规则A.承运人责任基础:完全过失责任制B.承运人的免责:对火灾引起损失需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过失E.承运人责任限额:提高了最高赔偿限额简而言之就是维斯比对承运人最有利,汉堡对承运人最不利,中国的海商法综合了海牙和汉堡。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的区别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的区别

1《海商法》提单的证据力:第七十五条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己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第七十六条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第七十七条除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2《海商法》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第五十九条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六十条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

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3《海商法》诉讼时效:第二百五十七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简要比较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简要比较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简要比较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提单条款随着当时国际贸易的发展日益复杂,各国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纷纷采用“契约自由”原则制定提单,该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一些航运国家的承运人滥用,导致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与日俱增,货物运输安全失去了应有的保障,提单作为一种物权凭证的法律地位被动摇,国际贸易的发展受到了巨大的障碍。

显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不可能由各国分别制定不同的提单条款来加以规范,因而制定统一的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是必要的。

1924年8月25号通过的《海牙规则》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制定的。

1968年通过了对《海牙规则》的一些修订,形成了《维斯比规则》。

然而,这并不能满足很多发展中国家的要求,1978年联合国在汉堡召开了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通过了《汉堡规则》。

由三个国际公约的制定过程来看,《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局部修订和补充,而《汉堡规则》则是在《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大幅修订产生的。

那么,究竟这三个国际公约在内容上有何异同呢?(一)《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的比较(1)《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的相同之处1.两项最低限度责任《海牙规则》第三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守:①使船舶适航;②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③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的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第2款规定“承运人应当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概而言之,承运人有提供适航船舶和妥善管理货物两项最低限度责任。

《维斯比规则》没有对此进行修订。

2.责任期间《海牙规则》对“货物运输”的定义是“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时间”。

这一定义并没有对装卸货物的过程和细节做出详细规定,《维斯比规则》也没有就此做出修订。

习惯上采用“钩至钩”和“舷至舷”原则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3.承运人免责规定《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货损责任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人须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是有权对自己在某方面的疏忽、过失行为享受免责。

海牙规则(Hague)、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汉堡规则(Hamburg)的区别

海牙规则(Hague)、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汉堡规则(Hamburg)的区别

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当事各方利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航运技术的要求。

总的来讲,这三个国际公约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由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船东的强大势力和航运技术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因此《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

《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

《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

所谓“过失原则”是指有过失即负责,无过失即不负责,一般国家的民法多采用这一原则为基础。

《海牙规则》总的规定也是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可以要求免责(也是《海牙规则》遭非议最多的条款),即有过失也无须负责,因此,《海牙规则》被认为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原则。

比起过失原则,这种责任制度虽然对承运人网开一面,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有着明显的进步意义的。

《汉堡规则》的立场则严格得多,它不仅以是否存在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而且规定举证责任也要由承运人承担,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这样承运人的责任大大加重了。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

《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

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海牙、维斯比、汉堡规则比较

海牙、维斯比、汉堡规则比较

《汉堡规则》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比较《汉堡规则》是对《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大幅修订后产生的一个完整、独立的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均衡承托双方各自的风险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1.货物种类增加《汉堡规则》中对“货物”的定义是“包括活动物,凡是货物拼装在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仅将“货物”定义为“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活牲畜以及在运输合同中载明装载于舱面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除外”。

显然,《汉堡规则》对货物的定义不仅包括了前两个公约中规定的货物类型,还包括了活动物以及置于舱面的货物。

这样的修正符合现代海上货物运输发展的需要。

2.责任基础改变《汉堡规则》第五条第1款规定,“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佣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因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这表明《汉堡规则》不再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而采用推定过失和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

这一改变废除了《海牙规则》中备受争议的过失免责条款,大大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3.责任期间延长《汉堡规则》第四条第1款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此规定将原来含糊不清的规定和采用习惯上的“钩至钩”和“舷至舷”原则的做法加以规范,采用了“港至港”原则,解决了原先存在的交货到装船以及卸船到收货人提货这两段无人负责的盲区,很好地维护了货方的利益。

4.赔偿限额提高《汉堡规则》第六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责任,以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每件或每一其他装运单位相当于835结算单位或毛重每公斤2.5结算单位的金额为限,二者之中以较高者为准”。

该规定继续采用了《维斯比规则》中规定的双重限额方式,但在《维斯比规则》规定的基础上赔偿限额提高了25%左右,赔偿限额的增幅不大。

三大规则的比较

三大规则的比较
《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
《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管辖权和仲裁的规定
无管辖权的规定,只是在提单背面条款上订有由船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这一规定显然对托运人、收货人极为不利。
无管辖权的规定,只是在提单背面条款上订有由船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这一规定显然对托运人、收货人极为不利。
。《汉堡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可在下列法院选择其一提起诉讼:①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无主要营业所时,则为其通常住所所在地;②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③装货港或卸货港;④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其他地点。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较之《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提高了25%。
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
无规定。
无规定。
《汉堡规则》则在第二条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延迟交付”,承运人要对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①行市损失;②利息损失;③停工、停产损失。赔偿金额最多为延迟交付货物所应支付运费的2.5倍,且不应超过合同运费的总额。
《维斯比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

表格对比《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区别

表格对比《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区别
其他(重要)
——
承运人责任限制,同样适用于其代理人、雇佣人
(1)首次承认了善意保函的相对效力(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2)迟延交货的责任
(1)承运人责任限制,同样适用于其代理人、雇佣人(2)过失造成迟延交货的责任
中国海商法规定的总结:实质问题同海牙,形式问题同汉堡,维斯比。倾向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
责任基础
不完全过失责任(航行过失免责)
完全过失责任、推定过失责任
不完全过失责任,同海牙
承运人的免责
包括承运人的驾船管船过失(共17项)
(1)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2)取消了火灾的免责(但是需要索赔人证明承运人、雇佣人、代理人的过失,可行性不强)
航行过失免责+无过失免责,不包括火灾过失免责(少于海牙,多于汉堡)
责任期间
“钩至钩”
收到交
(1)散货,装到卸 (2)集装箱运输,接到交
赔偿限额
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
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高者为准(在《海牙-维斯比议定书》中将单位改为特别提款权,即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
每件或每公斤835特别提款权,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付之日起算
1年,双方协商可延长。对第三者的索赔期限,还有3个月的宽限期
2年,双方协商可延长。对第三者索赔90日宽限期
1年
货物的适用范围
不适用于舱面货和活牲畜
(1)可以依约定、惯例、法律在舱面装货,若擅自则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2)对于活牲畜承运人可以免责,但须证明已按托运人的特别指示行事
海牙-维斯比-汉堡规则,以及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比较图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的补充
《汉堡规则》的补充

各种提单国际公约比较

各种提单国际公约比较

06303076 陈观嘉《维斯比规则》1968年2月23日签订1977年6月23日生效地点比利时\布鲁萨尔修改统一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 onal Conventio n of Certain Rulating to Bills of Landing 船舶定义承运人归责责任期间时间1924年8月25日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任何船舶。

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契约的船舶所有人或者承租人。

比利时\布鲁萨尔备注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nding United Nati by Sea,1978《海牙规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推定过失责任货物装上船至卸下船。

在实践中多理解为“舷至舷”责任或“钩至钩收受货物至交付货物,承运人掌管货物的全部期间(港至港)。

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第3条1、承运人有义务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克尽职责,以便:(1)2、除第四条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免责事项《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依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何种取消“航行过《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第3条第5款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情况的正确性。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的区别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的区别

1《海商法》提单的证据力:第七十五条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己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第七十六条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第七十七条除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2《海商法》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第五十九条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六十条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

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3《海商法》诉讼时效:第二百五十七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表格对比《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区别

表格对比《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区别

海牙-维斯比-汉堡规则,以及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比较图提单的证明力承运人的基本义务责任基础承运人的免责责任期间赔偿限额《汉堡规则》的补《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补充充对托运人是初步证据,承运人收到货对提单受让人是最终证——物的初步证据据增加:管船义务(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 (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完全过失责任、推不完全过失责任(航行过失免责)定过失责任(1)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2)取消了火灾的免责包括承运人的驾船管船过失(共 17(但是需要索赔人项)证明承运人、雇佣人、代理人的过失,可行性不强)“钩至钩”每件或每单位每件或每单位 1 万金法每件或每公斤 835不超过 100 英郎,毛重每公斤 30 金法特别提款权,毛重镑郎,高者为准(在《海每公斤 2.5 特别提我国海商法(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航行过失可以免责)不完全过失责任,同海牙航行过失免责+无过失免责,不包括火灾过失免责(少于海牙,多于汉堡)(1)散货,装到卸 (2)集装箱运输,接到交每件或每单位666.67 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 2 特收到交牙-维斯比议定书》中将单位改为特别提款权,即每件或每单位 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 2 特别提款权)索赔 (1)提货时发现,当时提出(2)损时效害不明显, 3 日内提出款权,高者为准(1)提货时发现,次日提出(2)损害不明显, 15 日内提出(3)迟延交付应在收到货后连续 60天内提出别提款权。

(同1968 维斯比规则)(1)提货时发现,当时提出(2)损害不明显7 日内提出,集装箱 15 日内提出(3)迟延交付应在收到货后连续60 天内提出诉讼时效货物的适用范围1 年,双方协商可延1 年,自货物长。

对第三者的索赔期交付或应当交限,还有 3 个月的宽限付之日起算期不适用于舱面货和活牲畜2 年,双方协商可延长。

对第三者索 1 年赔 90 日宽限期(1)可以依约定、惯例、法律在舱面装货,若擅自则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2)对于活牲同汉堡规则畜承运人可以免责,但须证明已按托运人的特别指示行事公约 (1)适用于 (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 (1)任何缔约国适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从缔约国港口签发的提单(2)范围 一切提单 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 当事人合意选择该(2)租船合 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 同项下的提单 适用该公约) (注意不适用 于租船合同)承运人责任限制,同样 适用于其代理人、雇佣 人公约(3)装货 港、卸货港、备选 卸货港位于缔约国 (4)租船合同项 下的提单 (1)首次承认了(1)承运人责任 善意保函的相对效 限制,同样适用于 力(在托运人和承 其代理人、雇佣人 运人之间有效) (2)过失造成迟 (2)迟延交货的 延交货的责任责任中国海商法规定的总结:实质问题同海牙,形式问题同汉堡,维斯比。

【最新精选】《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我国《海商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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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我国《海商法》的区别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商法》、《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均是‚不完全过失责任‛。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基本义务: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

《鹿特丹规则》原则上秉承了上述规定,但其具体义务内容有所不同。

《汉堡规则》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即完全过失责任。

《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

但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

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

《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

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

《海牙规则》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

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

《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简要比较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简要比较
-免责:规定了17项使承运人免责的事项。其中最引起托运 人不满的免责事项是过失免责。(Hague Rules, Article 4)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的赔 偿限额为100英镑。明显地偏袒承运人的利益。
-诉讼时效:对货物灭失、损坏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时 间太短,给货物索赔带来不便。
-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Article 3
1. The carrier shall be bound before and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voyage to exercise due diligence :承 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
(a) Make the ship seaworthy.使船舶适于航行;
(b) Properly man (配备船员), equip and supply the ship. 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
(c) Make the holds, refrigerating and cool chambers, and all other parts of the ship in which goods are carried, fit and safe for their reception, carriage and preservation.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 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关于诉讼时效。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可以在 诉讼事由发生后经当事人协商延长。
《汉堡规则》 的主要内容
承运人的管货责任:“接收货物”“交付货物” (和现实更吻合)
推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即在汉堡规则下,货物 的灭失、损坏和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只要发生 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首先推定为承运人的过失, 而由承运人来承担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已经为 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它的后果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 求的措施。 使《汉堡规则》完全删除了《海牙规则》 中的17项承运人免责条款,尤其是承运人对其雇员 驾驶船、管理船方面的疏忽和过失免责这一条。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这三个公约都是调整班轮运输(海运)的国际公约。

他们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在国际班轮运输中,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以及承担责任的期间和免责事项、责任限额;托运人的责任、义务以及托运人索赔的期限等等。

一、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ju:nɪfɪkeɪʃɵn/ n. 统一,联合,一致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

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

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

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

海牙规则的特点是:①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②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③未考虑集装箱运输形式的需要制定海牙规则时,集装箱运输方式尚未出现。

④赔偿责任限额过低⑤诉讼时效太短一年《海牙规则》共十六条,其中第一至第十条是实质性条款,第十一至第十六条是程序性条款,主要是有关公约的批准、加入和修改程序性条款。

实质性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所谓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就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对此《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航船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当而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该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应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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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之间的区别
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当事各方利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航运技术的要求。

总的来讲,这三个国际公约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由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船东的强大势力和航运技术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因此《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

《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

《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

所谓“过失原则”是指有过失即负责,无过失即不负责,一般国家的民法多采用这一原则为基础。

《海牙规则》总的规定也是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可以要求免责(也是《海牙规则》遭非议最多的条款),即有过失也无须负责,因此,《海牙规则》被认为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原则。

比起过失原则,这种责任制度虽然对承运人网开一面,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有着明显的进步意义的。

《汉堡规则》的立场则严格得多,它不仅以是否存在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而且规定举证责任也要由承运人承担,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这样承运人的责任大大加重了。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

《海牙规则》
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

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

《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

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

因而,《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

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
内”。

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

《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

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

《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六、诉讼时效不同
《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

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

《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

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

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

到《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七、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海牙——维斯比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

《汉堡规则》则在第二条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延迟交付”,承运人要对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①行市损失;②利息损失;③停工、停产损失。

赔偿金额最多为延迟交付货物所应支付运费的2.5倍,且不应超过合同运费的总额。

除以上各条外,《汉堡规则》还在海上运输合同的定义、举证责任等多方面有别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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