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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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治理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包括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及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隐患治理的各单位。

2引用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管理职责

3.1所属区域公司及加气站应首先进行自评。由主管领导、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员工组成评估小组,深入现场实地考察,评定后的项目应建立完整、齐全的档案资料,内容包括评估报告、评审意见、经自评小组做出的技术结论、隐患治理方案和概算等。

3.2所属基层单位根据自评结果,编制出下年度事故隐患治理计划表,经主管领导批准,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3.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各基层单位上报的事故隐患治理计划进行初步审查,会同隐患治理单位相关部门,落实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的实施。

4事故隐患治理的控制要求与程序

4.1隐患治理的控制要求

4.1.1所在基层部门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上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照四定的原则,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隐患治理单位应建立《隐患登记(治理)台账》,落实整改措施。

4.1.2隐患治理所属单位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a.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b.评审意见;

c.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d.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e.竣工验收报告。

4.1.3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措施外,应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

报告。

4.1.4对于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整改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4.2项目计划编制程序

4.2.1 凡形成固定资产的隐患治理项目,由各基层单位向安全管理部门报计划,并将安全技术措施纳入投资规模统一管理。

4.2.2 凡属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资金的隐患治理项目,各部门应先办报批手续,再列入计划。撤消或调整已经上报批准的治理项目或计划,应按同样手续办理。

4.2.3 每年十月底前,各部门根据生产实际,列出下年度的隐患治理项目计划。

4.2.4 各基层单位每年十月底前将下年度隐患治理计划表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4.2.4 计划外新增隐患治理项目,按本规定另行审报。

4.3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实施、验收

4.3.1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

a.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由各区域公司与加气站按照“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原则实施和治理,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并建立隐患评估、治理完成情况和效果考核验收等管理档案。

b. 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各部门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加强监护。

c. 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整改负首要责任,技术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负责。

d. 对于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按照专业系统的分工成立隐患治理项目管理小组负责管理。

4.4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实施:

安全管理部门对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全面的组织实施,按进度完成年计划。

4.5 事故隐患项目的验收:

4.5.1已竣工的隐患治理项目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的三个月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工程或技术部门等相关部门按事故隐患管理权限组织考核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

4.5.2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操作人员学习,转入正常维护管理。5记录

5.1隐患整改通知单及回执单

5.2加气站安全隐患整改记录表

5.3重大隐患项目档案/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明细表

5.4隐患整改计划/隐患整改申请表

5.5加气站安全隐患整改记录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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