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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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
施细则
昆政规〔2011〕19号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发展总部经济的各项政
策和《昆山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昆政发〔2009〕41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依法经营的企业。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但须按第二章总部认定的条件认定、授证,分为新设立总部企业和本市现有总部企业。
第三条昆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负责
全市总部经济发展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及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负责全市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和奖励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考核、统计、评估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整体工作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到2015年,形成各类形态的总部企业达到200家,成为长三角地区重要的区域总部基地。
二、总部认定
第五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昆山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
(二)符合昆山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在我市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
(四)到账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新设立企业正式营运后在本市年度入库税收(指企业在本地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现有企业前两个年度在本市入库税收(口径同上)均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或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的分公司,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第六条对新设立企业可实行总部企业预认定制度。新设立企业在尚无完整的年度纳税记录前,如要求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可依据验资报告、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正式文件及投资方专项说明(阐述申请依据),预计企业正式运营后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
先预认定为总部企业。预认定总部企业需在两年内通过正式的总部企业认定,否则取消预认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分为三类:
(一)新设立A类总部企业:符合昆山市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运营总部或营销总部;
(二)新设立B类总部企业:符合昆山市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职能性总部;
(三)新设立C类总部企业:其他符合条件、发展空间较大的总部企业。
以上三类新设立总部企业在认定期满6年后,满足条件的即转为现有总部企业。
第八条本市现有企业认定总部企业不分类。但现有企业增资超过3000万元,无论增资前是否已认定为总部企业,均可按第七条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投资性公司、文化旅游企业及其他高端服务企业(含服务外包企业)在总部企业认定上可适度倾斜,已上市企业可认定为现有总部企业。
第十条昆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昆山市总部经济办)定期组织总部企业认定,并按照报送材料——初审——复审——公示——审定——公告——
授证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报送材料。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需向所在各区镇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昆山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合并);
(四)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申请新设立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省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它地区或我国其它地区设立类似总部企业的情况;
(七)申请预认定的企业应提供验资报告、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上述材料中,除第一、六款只收原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二条初审。各区镇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先通过财税部门对申请企业相关年度在本市纳税情况进行核算,并根据核算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纳税核算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昆山市总部经济办;初审不合格的,书面答复企业并说明理由。初审工作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复审。昆山市总部经济办对初审通过的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会审、专家评审、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公示。昆山市总部经济办将复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在昆山政府门户网站、昆山日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十五条审定。公示结束后,将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昆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公告。经昆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的总部企业名单,分批以公告形式在昆山政府门户网站、昆山日报等媒体上刊发。
第十七条授证。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由昆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授予总部企业证书。
第十八条本市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