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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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韶府[2013]38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韶府[2013]38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韶府〔2013〕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总部经济的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现就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的核心营运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设在我市,并接受该企业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2个;(二)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四)在韶设立的总部企业,其当年税收收入在韶关市本级地方分成部分同比增长200万元以上。

二、总部企业的认定、需提交的材料、程序和相关责任(一)总部企业认定。

在我市浈江区、武江区、莞韶产业转移园设立的企业,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认定申请,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认定后报韶关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复核。

在我市浈江区、武江区、莞韶产业转移园以外的县(市、区)设立的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认定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后报韶关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认定申请表原件;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3.由税务部门提供纳税证明,财政部门出具企业当年税收在韶关市本级地方分成同比增长200万元以上的相关证明文件;4.企业5年内注册地不离开本市的承诺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关于XX市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XX市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XX发〔2009〕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促进现代服务业实现率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意义(一)总部经济在发展方式转型中具有突出战略地位。

发展总部经济,既是中心城市实现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的战略选择,也是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人才、技术、信息等资源优势,带动周边及欠发达地区共同发展的重要路径,是中心城市实现发展方式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已成为国际化城市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市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拥有发展总部经济的良好区位条件、现实基础和比较优势,应抓住当前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加快调整投资结构和布局发展带来的历史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二、总部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二)总体目标。

到2012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显著提高。

每年引进2至3家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或派出机构,6至8家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我市,力争驻青国内外知名企业地区性总部达200家以上。

争取一批企业进入全国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民营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

构建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科技研发为主的总部经济体系,打造总部基地城市品牌。

三、总部经济发展基本框架(三)确立功能定位与布局引导。

根据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要求和我市建设“三个基地、三个中心”发展目标,布局发展区位优势突出、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企业集聚区。

即:以市南、市北、崂山、黄岛和高新区五区为先导,依托现有区位优势和服务功能,主要发展综合性总部;以四方、李沧和城阳三区为支撑,根据产业特点和服务业集聚区功能要求,重点发展职能型总部;以五市承接总部生产加工基地为重点,突出发展特色产业总部集聚地的全市总部经济发展格局。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日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企业认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2号)规定。

二、鼓励政策(一)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3%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2%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1%补助。

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补助20%。

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年度租金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最高补助面积综合性总部不超过1000平方米,职能型总部不超过500平方米;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按租房补助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浦东新区作为上海市的核心城区之一,为了进一步推动总部经济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财政支持政策。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以便相关企业和机构能够全面了解政策内容并据此申请相关支持。

二、总部经济发展概述总部经济是浦东新区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和引领力量。

为了进一步发展总部经济,浦东新区将提供以下财政支持政策:三、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1. 总部企业科技研发资金补贴总部企业科技研发资金补贴* 支持总部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的研发机构进行科技创新,可申请科技研发资金补贴。

2. 人才引进和培养支持人才引进和培养支持* 鼓励总部企业引进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才,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支持总部企业在浦东新区聘用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享受一定的人才培养补贴。

3. 资金扶持资金扶持* 对新设总部企业根据其创造税收及其他贡献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 对已有总部企业在扩大投资、扩大新项目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4. 园区建设支持园区建设支持* 浦东新区将加大对总部经济发展园区的建设力度,提供相应的职能办公场地和基础设施支持。

5. 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 对总部企业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其在浦东新区持续发展。

6. 创新创业支持创新创业支持* 对总部企业在浦东新区进行创新创业的,提供一揽子支持政策,包括研发资金、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

四、申请和评审申请人需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将根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符合条件性进行评审,并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申请人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

五、政策的监督与评估为保证财政支持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浦东新区将建立健全政策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3•【字号】江府〔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法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江府〔202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业经市政府十六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23日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第三章政策扶持第四章认定和奖励流程第五章服务与监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全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的战略部署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江门市注册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符合江门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履行总部职能,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第三条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市县联动、县(市、区)为主”的工作机制。

江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由市政府统筹,人才、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统计、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做好总部企业培育和行业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是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服务、总部企业认定和奖补等有关工作。

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方案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是指政府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政策,促进企业将其总部设立在一些地方,以实现该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

总部经济发展既可以带动当地经济增长,提供就业机会,也可以提升当地的产业竞争力和影响力。

以下是一个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一、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支持:政府应提供完善的交通、通信、能源、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为企业的总部设立提供便利条件。

特别是要加强城市的交通网络建设,提高城市的交通便利性,以便吸引企业设立总部。

二、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审批流程,减少企业的运营成本。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为企业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应制定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降低增值税率等措施,以吸引企业将其总部设立在该地区。

此外,还可以通过奖励措施,给予总部企业一定的财政补贴,鼓励企业扩大投资、提高研发投入。

四、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政府应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为企业提供人才支持。

可以设立专门的人才引进计划,鼓励人才到总部企业工作,并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培训支持,提高其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五、加强产业发展支持:政府要加强对总部企业相关产业的协调和扶持。

可以通过建立产业园区、科技园等方式,为总部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和研发平台。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相关产业链的扶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提高产业竞争力。

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政府应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吸引国际知名企业将其总部设立在本地。

可以通过经济合作区、自贸区等方式,提供更加开放的经济环境和政策支持。

同时,政府还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提高本地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总之,鼓励总部经济发展需要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营商环境改善、税收优惠、人才引进和培养、产业发展支持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政策。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具体实施细则如下:一、加大总部经济政策支持力度1.制定总部经济的专门政策,建立健全总部企业认定和激励机制,为总部企业提供税收优惠、资金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2.支持总部企业的研发创新活动,对创新经营模式、管理方式、技术等给予专项奖励和支持。

3.鼓励总部企业加强合作,提高集聚效应,加强产业链、价值链的整合和创新,推动总部经济发展,提高区域竞争力。

二、加强总部企业人才队伍建设1.建立总部企业人才培养、引进和留用机制,鼓励高层次人才参与总部经济建设。

2.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培养适应总部经济需求的人才。

3.鼓励总部企业在人才选拔和培养上实施多元化和差异化的政策,培养一支适应总部经济发展需要的创新型、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

三、加强总部经济发展环境建设1.建立完善的总部区域发展规划和布局,合理规划总部企业的空间布局,提高总部经济的密度和密集度。

2.提升总部经济发展区域的市场开放度,鼓励外国企业设立总部,促进跨国公司整合和集约化发展。

3.加强对总部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提供便捷的政务服务和创业环境。

四、加强总部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发展1.鼓励总部企业与实体经济相结合,推动总部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促进总部企业与供应商、合作伙伴、研发机构、大中小企业等的协同创新与合作。

2.鼓励总部企业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投资,推动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转型升级。

五、加强总部经济监管和评估1.加强对总部企业的监管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总部企业的健康发展。

2.建立总部经济发展评估机制,定期对总部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动态等指标进行评估,为政府制定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六、加强总部经济开放合作1.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吸引外国企业和跨国公司设立总部。

2.鼓励总部企业参与国际合作项目,拓展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区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27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区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27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区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区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为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根据《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点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宜发〔20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宜昌城区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布局(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完善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集群带动效应和集聚辐射功能,加快建设中部地区和长江中上游地区重要的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聚集区,进一步提升宜昌城市综合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政府通过规划和政策引导市场主体有序发展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坚持总部楼宇经济发展与城市发展相结合,按照城市总体布局和功能分区,发展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挥产业聚集效应;坚持企业发展与财政增收相结合,将新引进企业总部和新建重点楼宇项目增加的税收主要用于项目奖励;坚持引进增量与激活存量相结合,在引进新企业总部的同时,鼓励现有企业总部加快发展,不断壮大总部楼宇经济规模。

(三)总体布局。

结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加快构建“两核五区”总体发展格局。

“两核”:以西陵区、伍家岗区为总部楼宇经济发展的核心功能区。

“五区”:在西陵一路片区、梅子垭片区打造现代服务产业聚集区;在夷陵广场区域、五一广场区域(含江南艾家片)打造商贸办公楼宇聚集区;以平湖半岛为核心打造旅游服务业聚集区;在点军巴王店片区建设文化产业聚集区;在发展大道片区、伍家岗花艳片区建设企业总部聚集区。

完整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

完整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

完整版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东府[2009]68号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资源优势吸引企业将总部在该区域集群布局,将生产基地布局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其他地区,而使企业价值链与区域资源实现最优藕合,以及由此对该区域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一种经济形态。

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推动我市总部经济的发展,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现结合我市发展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经过近30年的粗放型发展,如何保持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繁荣,实现新的跨跃式发展是我市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发展总部经济是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集群层次,应对产业转移、解决资源能源紧缺的有效途径,也是推动企业做大做强,扎根东莞的必要措施。

发展总部经济将为我市实现新一轮的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城市功能转型升级提供新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领域,对推动经济社会双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总部经济是国际分工的高端环节。

发展总部经济,承接制造业和服务业的高端环节,吸引国内外具有总部性质的企业在我市集聚发展,对改变我市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同时,发展总部经济可以为我市带来税收贡献效应、产业乘数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劳动就业效应和社会资本效应等五种经济效应。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为目标,充分发挥我市产业优势和区位优势,大力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体制环境、服务环境,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加快承接国际制造业和服务业高端环节,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在我市聚集,推动我市在更高层次融入全球经济,增强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加快实现经济社会双转型。

三、基本原则坚持总部经济与城市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把我市总部经济定位与城市发展定位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总部经济与支柱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我市的产业优势,以服务我市支柱产业的职能总部为重点,发展总部经济;坚持制造业与服务业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发展直接为制造业服务的总部,也要发展独立的服务型总部;坚持培育和引进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引进国内外大企业总部,也要鼓励和引导现有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浙发改经合〔2020〕89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发改经合〔2020〕8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3月25日附件1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为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意见》(浙委发〔2018〕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2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概念与意义(一)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资源优势吸引各类企业(机构)总部入驻而形成的集群布局,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时代出现的一种高端产业组织形态,可形成资源的大规模聚合,为本地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税收供应效应、产业集聚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就业乘数效应、资本放大效应等诸多外溢效应。

(二)发展意义。

发展总部经济有利于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激发经济内生发展动力;有利于提升我省国际化水平,打造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增强对全球优质创新资源的吸引力;有利于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构建完善的产业生态系统,提高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推动我省大都市区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局。

关于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

关于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

关于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绍市委发〔2008〕47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镜湖新区管委会关于镜湖外滩4号地块总部基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5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绍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绍政办发〔2009〕3号),经规定程序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总部企业可享受本实施细则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是市政府对本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进行协调和决策的议事机构,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使用对象第五条在已设立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2000万元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六条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市内外企业在绍兴市区设立总部;扶持发展楼宇经济的总部企业;促进总部企业健康发展,开展总部企业认定的有关工作经费。

第七条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财政扶持第八条对市外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给予扶持,并对引进部门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地方财政贡献额不含房地产企业在本市区内开发所发生的地方性财政收入,下同)。

对本地产生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以该企业上年地方财政贡献额为基数,其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的80%给予扶持。

第九条在享受第八条政策期满后,对当年纳税排名进入市本级纳税前50名的总部企业,且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增长幅度超过15%的,超过部分的30%给予扶持。

第十条对在国内、境外上市或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至市区的总部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十一条发展楼宇经济的总部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一)楼宇建设奖。

对在总部基地登记注册的楼宇建设法人企业,在新开发楼宇竣工时,按商务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一次性补助。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1号文件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建设的全局性战略部署,也是建设和谐##效益##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总部经济在发展方式转型中具有突出的战略地位。

总部经济作为国际分工的高端环节,是总部企业充分聚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强力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经济形态,具有知识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强、集聚带动作用大等显著特点。

总部经济已成为城市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承接国际制造业和服务业高端环节的转移,有利于推进##的国际化城市建设,在更高层次融入全球经济。

加快发展总部经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企业组织结构创新相结合,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提升国际化城市的服务功能,增强服务区域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有力地促进##的科学发展。

(二)##正处于总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和产业内部分工的深化,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加快调整投资结构和布局步伐,为我市发展总部经济带来有利机遇。

##独特的区位优势、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现代产业体系、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为实现总部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和支柱产业的发展,国内和境外投资步伐不断加快,##集聚了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总部企业,总部经济特征初步显现,总部企业的培育和壮大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与此同时,我市在政策扶持、规划布局、服务培育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总部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新的历史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三)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和谐##效益##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为目标,以提升国际化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为主线,以国际化带动、市场化促进和信息化服务为支撑,坚持整体促进与重点扶持相结合,培育和引进相结合,吸引一批,稳定巩固一批,发展壮大一批,加快形成企业总部的集聚效应和溢出效应,促进经济发展的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把##建设成为区域性企业总部中心城市。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2•【字号】珠府[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珠府〔2006〕81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经贸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本市设立总部企业,构建现代产业集群,进一步提高全市经济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大型企业(含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的主要体现营运中心、投资中心和结算中心功能,对一定区域内的下属机构和关联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区域总部、专业总部)。

第二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本意见所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成立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外事局、市法制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和协调落实有关对总部企业的鼓励政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贸易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已在珠海注册及新设的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一般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且计税利润额不低于2000万元;3.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率在65%以下;4.上年度上缴本市(或现驻地)税收地方分成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5.企业在本市境内外投资或管理的企业在3个以上,并对这些企业负有管理服务职能,同时负责对其管理服务的企业所得税在珠海汇缴清算。

宝安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资金扶持实施细则

宝安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资金扶持实施细则

宝安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资金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根据《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深宝发〔2009〕1号)和《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等相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并根据《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经规定程序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总部企业可享受本细则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资金专项第四条自2009年度开始,在产业发展资金中增设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在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五条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主要用于:奖励新引进的国内外集团和区域总部企业、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总部企业;培育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对总部企业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改造旧工业区升级为总部办公区、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总部办公用地并自建办公大楼等进行补助;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及有关必要工作。

第三章财政资助第六条符合《若干措施》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引进的总部企业(注:市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且经区认定的集团、区域总部企业),经认定后,可申请奖励,奖励标准是:我区在深圳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奖励办法的基础上追加20%的奖励。

第七条符合《若干措施》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引进的总部企业(注:集团、区域总部企业),经认定后,可申请奖励,奖励标准是:按其迁入后新带来的年度对区地方税收分成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八条符合《若干措施》第三条规定的总部企业(含《认定办法》规定的参照执行总部企业,注: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总部企业),经认定后,可申请奖励,奖励标准是:按其迁入后新带来的年度对区地方税收分成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符合《若干措施》第四条规定,并被认定为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在本区设立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财务中心、物流中心、销售中心等总部职能中心的(职能中心必须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具备履行管理、决策、服务等职能的权限),可申请补助,补助标准是:其设立职能中心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

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

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本市总部经济的发展,增强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闽政办〔2012〕1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本市注册设立,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并且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法人机构。

第三条在培育在厦企业总部的基础上,重点吸引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及台湾知名企业来厦设立区域性总部和研发、营销等职能型总部,大力吸引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市域外企业来厦设立总部。

第二章认定管理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市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总部企业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的办法。

第六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条件:(一)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在本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简称“新引进总部企业”,下同),应符合如下条件:1.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经营主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政策(不包含房地产业);3•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经市政府特别批准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5.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6.上年度缴纳三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的税收,由本公司和其母公司在厦投资新设立的绝对控股公司所缴纳的三税地方留成可一并计入,下同)地方留成不低于1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企业上年度缴纳三税地方留成不低于500万元;7.承诺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十年,并且十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铜府发〔2017〕17号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铜府发〔2017〕17号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铜府发〔2017〕1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为推进总部经济发展,发挥铜仁“黔东门户”的区位优势,挖掘铜仁“梵天净土”的生态潜力,做大做强中心城区经济规模,增加中心城区辐射带动功能,提升城市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总部经济发展程度已成为城市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是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选择,是发展创新型经济的重要路径,是构建我市“一区五地”发展战略的迫切需要。

我市拥有良好的区位条件、投资环境、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应抢抓历史和政策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二、重点领域及产业导向(一)重点领域。

重点吸引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集团来铜设立大区域性总部和研发、营销、配送等职能型总部,大力吸引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省内外民营企业来铜设立总部。

(二)产业导向。

重点培育和发展大数据、装备制造、医药健康、食品饮料、高效农业、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贸会展、商务与科技服务等优强产业。

三、基本框架体系(一)积极引进国内外集团总部和区域性总部。

重点引进国家和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企500强、行业100强,各类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跨国公司等。

(二)大力发展一批本市总部企业。

扶持综合实力强的本市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逐步形成一批市场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巨大、规模效益明显并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优势总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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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昆政规〔2011〕19号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发展总部经济的各项政策和《昆山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昆政发〔2009〕41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依法经营的企业。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但须按第二章总部认定的条件认定、授证,分为新设立总部企业和本市现有总部企业。

第三条昆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及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负责全市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和奖励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考核、统计、评估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整体工作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到2015年,形成各类形态的总部企业达到200家,成为长三角地区重要的区域总部基地。

二、总部认定第五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昆山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二)符合昆山市产业发展政策;(三)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在我市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

(四)到账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新设立企业正式营运后在本市年度入库税收(指企业在本地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现有企业前两个年度在本市入库税收(口径同上)均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或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的分公司,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第六条对新设立企业可实行总部企业预认定制度。

新设立企业在尚无完整的年度纳税记录前,如要求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可依据验资报告、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正式文件及投资方专项说明(阐述申请依据),预计企业正式运营后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先预认定为总部企业。

预认定总部企业需在两年内通过正式的总部企业认定,否则取消预认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分为三类:(一)新设立A类总部企业:符合昆山市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运营总部或营销总部;(二)新设立B类总部企业:符合昆山市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职能性总部;(三)新设立C类总部企业:其他符合条件、发展空间较大的总部企业。

以上三类新设立总部企业在认定期满6年后,满足条件的即转为现有总部企业。

第八条本市现有企业认定总部企业不分类。

但现有企业增资超过3000万元,无论增资前是否已认定为总部企业,均可按第七条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投资性公司、文化旅游企业及其他高端服务企业(含服务外包企业)在总部企业认定上可适度倾斜,已上市企业可认定为现有总部企业。

第十条昆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昆山市总部经济办)定期组织总部企业认定,并按照报送材料——初审——复审——公示——审定——公告——授证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报送材料。

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需向所在各区镇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昆山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合并);(四)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申请新设立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五)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复印件);(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

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

其中,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省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它地区或我国其它地区设立类似总部企业的情况;(七)申请预认定的企业应提供验资报告、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上述材料中,除第一、六款只收原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二条初审。

各区镇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先通过财税部门对申请企业相关年度在本市纳税情况进行核算,并根据核算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纳税核算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昆山市总部经济办;初审不合格的,书面答复企业并说明理由。

初审工作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复审。

昆山市总部经济办对初审通过的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会审、专家评审、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公示。

昆山市总部经济办将复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在昆山政府门户网站、昆山日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十五条审定。

公示结束后,将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昆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公告。

经昆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的总部企业名单,分批以公告形式在昆山政府门户网站、昆山日报等媒体上刊发。

第十七条授证。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由昆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授予总部企业证书。

第十八条本市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第十九条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经年度评估及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或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

第二十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区镇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及昆山市总部经济办,由总部经济办审核后报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确认,并公告和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二十一条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及年度评估资料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总部企业资格。

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鼓励政策第二十二条新设立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A、B、C三类,按到账注册资金分别给予3%、2%、1%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补助资金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

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账的,每年按实际到账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第二十三条新设立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新设立总部企业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

新设立总部企业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

办公用房确认时点以企业认定当月为准。

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办公用房面积和租金市场指导价由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在本地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昆山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期间如遇中央或省财税体制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同口径计算(下同)。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按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口径同上)比上年增长部分的30%给予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第二十五条现有企业增资后符合条件,经认定为新设立总部企业的,可在明确计算依据后按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享受新设立总部企业鼓励政策。

其中:落户补助的计算依据为增资部分;办公用房补助的计算依据为增资后需新增的办公用房;经营贡献奖的计算需进行基数扣除,扣除基数为:增资前一年企业本地税收贡献额(口径同第二十四条)¡(1+前三年平均增长率)。

企业在增资前一年纳税有异常变化的,扣除基数可根据前三年的平均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突出人才补助及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的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通过各地人事管理部门和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联合核定后,自企业认定次月起,每年按其从企业获得的工薪所得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昆山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从企业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另按有关政策执行。

符合昆山市高级人才引进政策的,另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补助和奖励,但补助依据相同的,不得重复享受。

年度环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口径同第二十四条)位列全市前五名的总部企业,对其一位主要负责人(由企业自报),按该企业当年新增本地税收昆山地方留成的1%(税前),以昆山市政府名义给予突出贡献奖,奖金最高为税后200万元。

第二十七条预认定总部企业在通过预认定后,可按第二十二条先兑现新设立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和突出人才补助三项政策在企业通过正式认定后,一并兑现或补发。

其中,突出人才补助自预认定次月起计算补发,其间有人才流出的,不予追补;办公用房补助和经营贡献奖自正式认定后开始计算。

四、完善服务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要在注册登记、年检、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用地、住房、用工、人才引进、入户、子女入学等方面为总部企业的生产及员工生活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总部企业的沟通与宣传。

由昆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帮助解决发展中实际问题。

建立总部经济发展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向总部企业发布本市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政策、重大项目投资信息和改革措施等。

加强对总部经济的研究和宣传,营造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监督管理第三十条企业在申请认定和年度评估时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资料,各区镇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第三十一条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或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已享受补助、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补助、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有减资行为的,须及时向各区镇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和昆山市总部经济办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

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对新设立总部企业要重新核算落户补助和办公用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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