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专项基金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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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电影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中国电影基金会章程》,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电影基金会名下设立的各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中国电影基金会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电影基金会(以下简称电影基金会)下设立的各专项基金。
第三条专项基金的设立应严格遵照电影基金会的宗旨和设立人的意愿,并接受电影基金会的统一管理。设立专项基金主要致力于电影事业的兴盛发展和提高电影公益事业发展的水平,扶持与电影公益事业发展相关的活动和项目。第四条电影基金会应对下设的专项基金开展的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并强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五条凡海内外热心于中国电影公益慈善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电影基金会提交设立专项基金意向的申请,所设立的专项基金应符合电影基金会的宗旨并自愿接受电影基金会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个人设立专项基金的,本金不得低于50万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单位设立专项基金的,基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凡符合上述条件,并在电影基金会下设专项基金的,须向电影基金会提交设立申请,经电影基金会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七条专项基金设立方与电影基金会签署设立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设立方应将专项基金本金注入电影基金会的账户。
第八条专项基金原则上以基金项目、企业名称或使用方向等命名。专项基金应有明确的宗旨和使用范围,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由电影基金会和设立方共同协商制定专项基金的使用办法。
第九条专项基金在中国电影基金会内部实行独立核算,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财务工作自始至终必须纳入电影基金会全程监管和检查。
第三章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十条凡违背电影基金会宗旨的专项基金,电影基金会依法依规可终止该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无论个人设立的专项基金或单位设立的专项基金,凡背离电影基金会,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并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活动的,电影基金会可及时终止该专项基金。
第十二条凡不接受电影基金会在各方面的管理,违规使用专项基金募捐资金的专项基金,电影基金会可终止该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对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产生重大失误并拒不接受督促和整改的,电影基金会可终止该专项基金。第十四条专项基金的管理构架和人员信息、开展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长期不依法依规进行及时全面披露的,电影基金会可终止该专项基金。
第十五条专项基金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已经完成或基础本金使用完毕需要终止时,必须经电影基金会决定。专项基金终止后,由电影基金会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具备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公告。
第四章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由电影基金会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部门对基金会管理的要求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应在政治思想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积极主动接受电影基金会的工作指导,并定期进行汇报和请示。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专项基金的,可成立专项基金理事会。单位或个人出资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不再成立理事会,可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或管理委员会,并作为电影基金会内设机构进行管理,其组成人员由电影基金会和设立方协商确定。凡单位及个人捐赠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由电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实施资助工作,不再成立专门的管理或办事机构。电影基金会对上述不同机构的管理应制定相应的办法并及时备案。
第十九条专项基金设立后,须冠以“中国电影基金会某某专项基金”或双方约定的名称在社会上进行宣传、资助或募捐的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条专项基金的本金保值、增值方式由电影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电影基金会章程》中有关规定和双方协议进行确定。电影基金会应专门设立分管领导,并会同电影基金会财务部定期对专项基金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根据专项基金设立人的意愿,专项基金本金可以采取基础本金制或本金制。基础本金原则上不动用,如需动用基础本金,须征得专项基金设立方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实行基础本金制的专项基金,在基础本金基础上每年新增加部分的70%或以上用于从事公益事业的支出,其中实际支出部分的10%可用于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费用。电影基金会应对用于公益事业总支出的70%和其中实际支出的10%用于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费用进行定期的、实时的监控,确保“70%”和“10%”的比率在可控的范围内。第二十三条实行使用本金制的专项基金,年度实际支出部分的10%可用于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费用。同时应设立用于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费用的使用预警机制,确保日常管理费用的使用依法合规。
第二十四条设立专项基金理事会的,每年经费预算、项目支出按照专项基金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管委会)的,由该机构提出全年工作、活动和经费使用计划,经电影基金会秘书长专门会议审核后执行;未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管委会)的,由电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的意愿执行。
第二十五条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或个人,需向专项基金
的执行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书,资金使用额度的预算报告等文件;经电影基金会审核后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提交资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预算,接受审计。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电影基金会应对专项基金的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七条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按年度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在电影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发表。
第二十八条个人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电影基金会授予设立“电影爱心人士”称号,单位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授予设立“电影公益之星”称号,并发放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九条专项基金设立方捐赠初始数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连续捐赠5年,电影基金会聘请设立方的代表担任电影基金会特邀理事。捐赠初始数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人民币),连续捐赠5年,聘请设立方代表担任电影基金会特邀副会长。
第三十条电影基金会有义务对设立在电影基金会名下的各专项基金展开公益宣传,提升其社会公益形象和社会知名度。
第三十一条专项基金设立方应严格遵守双方的设立协议,维护电影基金会的社会公益形象。未经电影基金会书面批准,设立方在日常非公益性的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电影基金会的名称(包括中文、外文的名称及缩写)和标识进行产品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