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宜的通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国土资字[2012]82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12.31

【实施日期】2012.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国土资字[2012]820号)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为完善采矿权抵押备案管理工作,推动自治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实际,现就采矿权抵押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矿业权价款已全部缴清,涉及原矿业权价款评估结果仅评估30年动用资源的,

应补缴剩余价款;

(二)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三)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押、查封;

(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