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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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宜的通
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国土资字[2012]82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12.31
【实施日期】2012.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国土资字[2012]820号)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为完善采矿权抵押备案管理工作,推动自治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实际,现就采矿权抵押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矿业权价款已全部缴清,涉及原矿业权价款评估结果仅评估30年动用资源的,
应补缴剩余价款;
(二)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三)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押、查封;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