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合集下载

粤工总〔2018〕5号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工总〔2018〕5号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工会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的结婚、生育,基层工会可 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标准一般不超过 1000 元。
第七条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组织应予看望,慰问 金和慰问品总额每次一般不超过 2000 元。
第八条 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基层工会可以给予 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发放标准为会员去世给予不超过 3000 元慰问 金,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指 的是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设置奖项的,应以 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基层工会职工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 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个人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 超过 800 元,团体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 500 元。
基层工会职工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 与纪念品,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 100 元。
3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 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普通月饼、米、面、油、肉、蛋、 奶、水果、干果等,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人均 2500 元。可结合实 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 等。
第五条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 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标准人均不超过 400 元。
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 242 号)要求,
通过提取使用职工福利费解决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和本单 位的集体福利。对生活困难的的工作人员予以补助,如工作人员 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工作人员个人或家属患病支付医药费用 困难或支付死亡丧葬费困难等;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如因 天灾导致的经济生活困难等。发放集体福利,如看望本单位因病、 伤住院的工作人员,购买少量慰问品支出;慰问离退休人员和组 织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体检、疗休养等其他集体福利支出。

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坚持工会经费取之于工用之于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提供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的正面清单,加强工会经费服务职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入第一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一)会费收入。

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

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

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

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广东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广东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

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二、职工集体福利项目第三条职工集体福利项目包括过节类项目和慰问类项目。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09]4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为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1998年颁布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函告全总财务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9年10月28日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1、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

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

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

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

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工会经费收入包括:1、会费收入。

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

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第五条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

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六条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

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模板】

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模板】

XX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一章工会经费收入第一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一)会费收入。

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

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

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应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

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XX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 按照XX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应当留成的经费。

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 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因开展工作和活动需要可向单位行政申请补助。

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二章工会经费支出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基层工会是为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职工福利而设立的组织,在日常运作中需要进行经费收支管理。

为了规范基层工会的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制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份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示范: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注册的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服务于职工的根本利益。

第二章经费收入管理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向会员定期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和周期应当向全体会员公示,并经全体会员表决通过。

第六条基层工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政府申请工会财政拨款,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七条基层工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工会事业收入的管理,将工会事业收入纳入基层工会经费。

第八条基层工会可以接受社会捐赠,但捐赠物资和捐赠款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基层工会应当严禁违法、违规收取会费、财政拨款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职工福利。

第三章经费支出管理第十一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支出项目和标准应当根据职工的实际需求和工会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并及时公示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基层工会应当将经费支出用于服务于职工的根本利益和工会事业发展,不得挪用或滥用经费。

第十四条基层工会应当制定经费使用细则,明确经费支出的程序和权限,并建立健全经费支出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支出核查和监督制度,对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应当对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记录和归档,保存相关凭证和票据。

第四章监督和问责第十七条基层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职工监督和社会监督,提高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的规定。

粤工总【2013】63号 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粤工总【2013】63号 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2013年4月11日以粤工总〔2013〕63号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有效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经费的收缴、拨付和管理。

第三条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第四条工会经费实行收付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代收范围与缴费标准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开业或设立满6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

缴费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交工会经费。

第六条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所属单位按原渠道缴交工会经费,暂不纳入地税代收范围。

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广东省总工会和广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总财[2005]198号)规定缴交工会经费,暂不纳入地税代收范围。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月及时足额直接划拨本级地方总工会。

第七条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工资总额难于计算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地方总工会负责工会经费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负责工会经费的日常拨付和管理;(二)负责工会经费收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三)负责缴费单位信息的维护;(四)牵头开展工会经费数据和账务的核对;(五)负责工会经费的退费审批;(六)负责工会经费的催报催缴;(七)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欠费单位的支付令、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精)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精)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精)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09]4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为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1998年颁布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函告全总财务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9年10月28日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1、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

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

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

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

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

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第五条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

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六条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

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广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广东省工会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工会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1.2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收取的会员会费、企事业单位拨交的工会经费、政府补助、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1.3 工会经费应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开展工会活动、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

二、经费管理组织机构2.1 各级工会应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查监督。

2.2 各级工会应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

2.3 上级工会应对下级工会经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经费收入管理3.1 会员会费:工会会员应按月缴纳会员会费,缴费标准由各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3.2 企事业单位拨交经费:企事业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拨交工会经费。

3.3 政府补助:各级工会应积极争取政府补助,用于支持工会工作。

3.4 社会捐赠:各级工会可以接受社会捐赠,捐赠款项应专款专用。

四、经费支出管理4.1 工会经费支出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合规、服务职工、注重效益、公开透明。

4.2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职工教育、职工福利、工会工作、工会组织建设、维护职工权益等。

4.3 各级工会应制定年度经费预算,并按预算执行。

预算调整需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4.4 工会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报销手续齐全,确保资金安全。

五、财务报告和审计5.1 各级工会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经费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并报送上级工会。

5.2 各级工会应定期接受审计,确保工会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六、经费公开和监督6.1 各级工会应定期向会员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6.2 上级工会应对下级工会经费公开和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七、违规处理7.1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挪用、侵占工会经费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2 各级工会应建立健全工会经费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经费安全。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文件解读精选详解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文件解读精选详解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文件解读精选详解近年来,我国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的监管和使用,各级工会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文件。

本文将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解读,并选取其中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解析。

一、基层工会经费的来源根据实施细则文件的规定,基层工会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会员费:会员费是基层工会最主要的经费来源之一。

根据文件规定,基层工会可以通过向会员收取一定比例的会费来筹集经费。

这也体现了工会组织的群众性和自负盈亏的原则。

2. 捐赠和赞助:基层工会在开展各项活动时,常常会得到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这些捐赠和赞助款项可用于支持工会活动和项目的开展。

3. 其他收入:除了会员费和捐赠赞助款项外,基层工会还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收入,如经营工会商店等。

二、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实施细则文件对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活动:基层工会可以利用经费组织各类活动,如职工文体比赛、职业培训、健康讲座等。

这些活动旨在提升职工的团队凝聚力和综合素质。

2. 服务职工:基层工会可以利用经费提供一些福利和服务,如员工午餐补贴、临时救助金等。

这有助于改善职工的工作生活环境,提升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3. 工会设施维护:基层工会经费可以用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如办公用品的采购、场地租赁费等。

4. 其他支出:基层工会还可以根据需要将经费用于其他合法支出,如工会宣传费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福利等。

三、基层工会经费的管理为了确保基层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监管,实施细则文件对经费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1. 财务公开:基层工会应当及时公开经费收入和支出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这可以有效提升工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 经费专户:基层工会应当建立独立的经费专户,并定期审计经费的使用情况,确保经费的安全和合规。

3. 资金监管:基层工会经费的管理应遵循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确保资金流向合法合规,防止财务风险和违规行为。

广东省总工会转发全总《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总工会转发全总《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转发全总《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粤工总〔2015〕4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中央驻穗单位和省属(集团)公司及省直有关厅(局)工会:现将全总《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逢年过节发放少量慰问品的标准逢年过节(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全年发放总金额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工会经费收入的30%以内。

二、关于各类奖励、补助和慰问金的发放(一)关于奖励、补助和慰问金的具体项目基层工会在举办活动和开展各项工作中发生的奖励、补助和慰问金项目主要包括:1、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2、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奖励;3、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4、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5、逢年过节全体会员少量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会员本人生日慰问等。

(二)关于奖励、补助和慰问金的发放1、明确发放标准。

基层工会必须制定有关规定,遵循合理、适度原则明确奖励、补助和慰问金发放的统一标准,形成书面文件并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严格执行。

⑴对于奖励事项,应严格控制奖励面和奖励额度。

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人数的30%;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金一般不超过300元/人;⑵工会组织集体活动,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标准发放现金或安排工作餐,最高不超过50元/人/餐;⑶对会员个人和家庭因特殊困难的补助应制定明确的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⑷会员本人生日慰问标准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2、完善发放手续。

发放奖励、补助和慰问金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签收到位。

广东省总工会2015年2月6日附件: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财务部(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全总陆续接到基层工会组织来信来电咨询此《通知》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全国总工会《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全文)

全国总工会《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全文)

全国总工会《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全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总工发〔2012〕80号]《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发〔2013〕51号]等文件精神,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现就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

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

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_办法_

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_办法_

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是什么样的一个内容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基本内容一、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1、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

要独立建立银行帐户。

实行单位核算。

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支笔"审批。

2、坚持遵纪守法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3、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人为出、收支平?quot;的原则。

基层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4、坚持预算和管理原则。

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5、坚持勤俭节约原则。

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依靠职工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6、坚持民主管理原则。

要定期公布帐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会审查。

7、坚持为职工服务原则。

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1、会员活动费。

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

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2、职工活动费。

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职工教育方面。

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教师、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

用于工会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体汇演、比赛奖励;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夜餐费等。

宣传活动方面。

粤工总〔2018〕5号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工总〔2018〕5号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部分; (日常生活救助标准,一般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
标准年度总和; (助学标准,一般每生每年不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
总和(原则上一般不超过 5000 元)。 前款支出,在“维权支出・困难职工帮扶费”核算。 各级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
案,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在高温、寒冷和雾霆等情况下,基层工会可开展
第六条 工会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的结婚、生育,基层工会可 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标准一般不超过 1000 元。
第七条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组织应予看望,慰问 金和慰问品总额每次一般不超过 2000 元。
第八条 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基层工会可以给予 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发放标准为会员去世给予不超过 3000 元慰问 金,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指 的是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广东省总工会文件
粤工总〔2018)5 号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 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中央驻穗 单位和省属(集团)公司及省直有关厅(局)工会、省总机关各 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办法》(总工发〔2017)32 号),制定《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对一线职工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雾霆用品以 及食品饮料。年度人均慰问总金额按合理、适度原则予以安排。 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 300 元。
前款支出,在“维权支出・送温暖费”核算。 第十三条 根据《关于深入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 知》(粤工办〔2013) 16 号文)和《关于在全省开展职工住院医 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粤工办〔2014)21 号文)等有关规定, 各级工会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职工互助保障费用,具体保障计划 选择和费用列支额度,根据各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 前款支出,在“维权支出・其他维权支出”核算。 四、职工活动项目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为加强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工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现就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制定如下通知。

一、加强经费收支管理(一)建立经费管理责任制度各级工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基层工会的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经费管理责任制,确保基层工会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会经费使用、审核、报销、监督等规章制度,规范工会经费管理流程,严格控制工会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公布工会经费收支情况。

(三)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工会财务核算制度,设置专人管理、核算工会经费。

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工会经费保值增值。

二、严格控制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一)制定经费使用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经费使用标准。

严格限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经费,各项开支必须有相应的票据、凭证,财务核算必须真实、准确。

(二)建立审批制度明确工会经费使用权力管理的配备、职责、权限,健全审批制度,建立工会经费使用清单及合规性审计制度,确保审批的严格性。

(三)严格控制经费使用范围工会经费必须用于保障职工利益,如活动、文化、福利、医疗、保险等。

不得用于违法违纪行为,如违法抽奖、购买高档车、私自开支等。

审计部门需定期对经费使用进行检查,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三、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的监督和检查(一)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上报告,确保监督检查真实、有效。

(二)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各级工会应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建立举报制度,对工会经费的不正当使用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三)保密保护工会经费资料提高保密意识,建立保密制度,做好工会经费相关资料的保护,防止泄密或丢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坚持工会经费取之于工用之于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提供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的正面清单,加强工会经费服务职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入第一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一)会费收入。

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

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

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

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广东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广东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

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二、职工集体福利项目第三条职工集体福利项目包括过节类项目和慰问类项目。

过节类项目指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慰问类项目指会员生日、会员生病住院、会员婚丧嫁娶、会员退休离岗的慰问。

基层工会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的全年支出金额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左右,最高不超过40%,或者选择控制在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的50%以内。

第四条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普通月饼、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等,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人均2500元。

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劵等。

第五条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标准人均不超过400元。

第六条工会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的结婚、生育,基层工会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

第七条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组织应予看望,慰问金和慰问品总额每次一般不超过2000元。

第八条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基层工会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发放标准为会员去世给予不超过3000元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指的是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九条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

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第十条职工集体福利项目在“职工活动支出-其他活动支出”核算。

三、困难职工帮扶项目第十一条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疾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应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一)医疗救助标准,一般每人每年不超过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二)日常生活救助标准,一般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三)助学标准,一般每生每年不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原则上一般不超过5000元)。

前款支出,在“维权支出-困难职工帮扶费”核算。

各级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在高温、寒冷和雾霾等情况下,基层工会可开展对一线职工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雾霾用品以及食品饮料。

年度人均慰问总金额按合理、适度原则予以安排。

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前款支出,在“维权支出-送温暖费”核算。

第十三条根据《关于深入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工办〔2013〕16号文)和《关于在全省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粤工办〔2014〕21号文)等有关规定,各级工会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职工互助保障费用,具体保障计划选择和费用列支额度,根据各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

前款支出,在“维权支出-其他维权支出”核算。

四、职工活动项目第十四条基层工会为提升职工素质而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可对获得相关技能、职称、学历证书的职工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对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奖励金一般每人不超过300元。

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人数的30%。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可用会费组织全体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也可向会员发放入场券。

第十七条基层工会可用会费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和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

春游秋游活动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职工购置服装的,人均标准一般不超过500元,且每两年购置一次。

参加县以上各级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一般应采用租赁方式。

确因活动需要,参赛单位可为参赛选手(含领队)增购一次。

第十九条基层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设置奖项的,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基层工会职工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

其中,个人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500元。

基层工会职工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纪念品,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100元。

第二十条基层工会组织春节职工联欢会的,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奖项的基层工会职工文体活动为参加人员发放每人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第二十一条基层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为:教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天不超过100元。

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举办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的,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的差旅费按照同级财政规定标准执行。

对因参加文体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给予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同级财政规定标准执行。

五、职工疗休养活动第二十三条鼓励基层单位使用职工福利费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活动要面向基层,面向劳模、先进职工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险、高温、有毒有害岗位及因工受伤、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职工。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定期组织全体职工疗休养。

鼓励优先选择工会系统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和各级工会疗养院开展疗休养活动。

各级工会疗养院应予以优惠。

第二十四条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人身意外保险等。

基层工会可对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中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进行适当补贴。

六、服务职工平台和工会业务建设第二十五条鼓励基层工会加强服务职工设施建设及品牌服务项目投入。

基层工会应当结合实际,争取行政支持,整合多方资源,加强工会服务站、职工之家、职工心理减压室、创新工作室、争议调解室、职工亲子工作室、职工书屋以及体育健身场所等服务职工设施建设。

加大法律服务、技能竞赛、困难帮扶、职业康复、母婴关爱、子女假期托管等品牌服务项目投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

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县以上各级工会对验收命名的“职工之家”、“创新工作室”、“工会服务站”等服务职工阵地,应制定相关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给予基层工会专项经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基层工会组织开展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

标准为一般不超过1000元。

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基层工会(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会)可对兼职工会干部(含兼职财务人员)发放补贴。

单位职工人数500人以下补贴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单位职工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补贴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400元;单位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的补贴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

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

基层工会可对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补贴。

第二十八条经上级批准,基层工会可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

表彰数应控制在单位会员总数的30%以内。

奖金和奖品总额标准一般不超过500元。

七、职工福利费第二十九条鼓励基层工会协助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要求,通过提取使用职工福利费解决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和本单位的集体福利。

对生活困难的的工作人员予以补助,如工作人员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工作人员个人或家属患病支付医药费用困难或支付死亡丧葬费困难等;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如因天灾导致的经济生活困难等。

发放集体福利,如看望本单位因病、伤住院的工作人员,购买少量慰问品支出;慰问离退休人员和组织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体检、疗休养等其他集体福利支出。

鼓励单位使用职工福利费补贴单位举办职工食堂或安排用餐等集体福利开支;鼓励职工需求集中且有条件的单位用职工福利费补贴为职工提供子女晚托、暑托、寒托等各类形式的托育服务。

八、职工教育费第三十条鼓励基层工会协助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的规定,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足额提取、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确保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