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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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前扣除项目
*Fra Baidu bibliotek
1.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
◎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 42000元/年(3500元/月)。 ◎自2018年10月1日起,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5000元/月。 ◎2019 年度经营所得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 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 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 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 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01
政策解读
目录
CATALOG
02
实例讲解
03
申报操作

政策解读
PART01
PART01 政策解读
收入总额 税前扣除项目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弥补亏损管理 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比例 投资者兴办多个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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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 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的5‰。
二、税前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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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车辆各类使用费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投资者车辆,其计提的折旧不予 在税前扣除,但发生的与其业务量匹配的费用(包括油 费、路桥费、车辆保管费、维修费等)如能提供充分、 合理证明,可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与个人签订了租 赁协议,按照协议规定支出费用可税前扣除。
二、税前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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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固定资产折旧费
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执行。 具体规定: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 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 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 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 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 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40%
二、税前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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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资薪金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 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 除。 判断是否合理:工资制度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行业和地 区水平;一定时期内发放的工资是否固定;工资调整是 否有序;是否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工资安排不 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税前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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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捐赠
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 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 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 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一、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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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 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 他收入(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 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 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 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一、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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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 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 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 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 外收入。 包括出资律师从接受法律服务的 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和其他 酬金等收入。
不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 股息、红利。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 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 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 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前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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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存货成本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为存 货,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 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 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二、税前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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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无形资产摊销
◎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为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 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 额扣除。 注意: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和协 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 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 得少于十年。
2018
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主讲人:
◎《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二

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
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

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
二、税前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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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通讯费用
投资者发生的合理通讯费用,可凭通讯费用发票,准 予税前扣除。
二、税前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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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险费
◎企业和投资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投资者和其他从业人员支付的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工 资总额5%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 扣除。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税前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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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 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 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超 出规定比例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 1、合伙律师本人缴纳的工会费等,工资基数不得超过社平的3 倍。
2、业务培训费用:出资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 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据实扣除。
二、税前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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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 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 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税前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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