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价试点评分标准-国家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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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
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九百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8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20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25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17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民营医院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申报医院为三级医院;2.申报医院依法执业,诚信经营,热心公益,积极认真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3.申报医院医疗技术精湛,梯队建设完整,所报专业学科带头人在本专业内有一定影响。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专科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正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八、本标准中所指论文(包括SCI论文、中文期刊论文等)、科研项目或课题、科研成果等,均指临床应用方面的论文、项目、课题或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