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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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 里 纠纷 等 民间矛 盾 激 化 引 发 的 案 件 , 因被 害 方
的过错 行 为引起 的案 件 , 案发 后 真 诚 悔 罪 并 积 极
的“ 罪行 极其 严 重 ” 就 不 复存 在 了 , 用 死 刑 立 也 适 即执行 的正 当性 也 已丧失 。正如 日本 学者 平野 龙
社 会 关 系的和谐 性
我国《 刑法》 规定死刑只能适用 于罪行极其
严重 的犯 罪分 子 。所谓 “ 罪行 极 其 严 重 ” 是 指 罪 , 行对 国家 和人 民利 益 的危 害特 别 严 重 , 节 特 别 情 恶劣 ,同 时 行 为 人 具 有 极 其 严 重 人 身 危 险 性, “ 即 “ 行 极 其 严 重 ” “ 客 观 相 统 罪 是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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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了被害人 的谅 解 , 因此 就 意 味着 加 害 人 已经 认识 到 自己行为 的错 误 , 人身 危 险 l 对较 小 , 生相 再
犯 的可 能性 相对 较 低 , 就 是 说 被 告 人 主 观 方 面 也
保障的若干意见》 明确要求 : 对于 因婚姻家庭 、 “
No 4 .
Au 2 g. 01l
死 刑幕 件 刑 事 和解 制 度研 究
口 郑艳华 张 , 雯
( 贵州民族学院 法学院, 贵州 贵阳 50 2 ) 50 5
摘 要: 从死刑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现 实意义入手 , 发现 目 前死刑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诸 多问题 , 对此为避免“ 花钱 买命” 引发 司法不公 的弊端, 出以下具体构想: 提 合理 限制案件的范围、 严格 限定案件适用条件、 规范操作方式、 明确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以此来 实现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 中的最大
2 1 年 第 4期 0 1 ( 第 18期 ) 总 2
贵 州 民族 学 院 学 报 (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哲
Ju a o uzo n es y f a o a t s( hlsp ya d S c l c n e o r l f i u U i ri r t n li P i o h n o i i c ) n G h v t o N i ie o aSe
基金项 目: 州民族 学院 2 1 贵 0 0年度 学生科研基金 资助项 目( 编号 : Y K 2 1 14 。 M X Y[0 0 7 )
作者简 介 : 郑艳华(95 )女 , 1 18 一 , 汉族 , 江齐齐哈 尔人 , 黑龙 贵州 民族 学院 20 级刑 法 学硕 士研 究生 ; 雯(95 , 09 2张 16 一) 女, 汉族 , 州民族 学院法学院教授 , 贵 贵州 民族 学院人 文科技 学院法律 系主任。
刑 事 和解制 度是 西方 国家 一项 非 常重要 的刑 事 司法 制度 。设 计该 制度 的 目的是 为 了恢 复 加害
命的刑罚观仍然属于朴素的刑罚报应观 , 而完全
不符 合惩 治 与教 育 相 结 合 的现 代 刑 罚 观 , 利 于 不 和谐 社会 的构 建 , 们 必 须 加 以 纠 正 。刑事 和解 我 的 目的是 修复 因犯 罪人 的犯 罪 行为 而破 坏 的加 害 人 和被害 者 原 本 具 有 的 和 睦 关 系 与 其 他 社 会 关 系、 弥补 被害人 所 受到 的伤 害 , 使罪 犯 能改过 自 并 新, 复归社 会 , 达到 被告 人满 意 、 被害 人不 上诉 、 检
价值 。
关键词: 死刑 ; 死刑案件 ; 刑事和解 中 图分 类号 : 9 0 4 D 2 .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3— 6 4 2 1 ) 4— 0 7— 5 10 6 4 ( 0 1 0 0 8 0

死刑案 件适 用刑 事和 解制 度 的现实 意义
构 的 内在 支 点 。正 如 贝 卡 利 亚 所 说 : 滥 施 极 刑 “ 从来 没有 使 人 改 恶从 善 。 -附 以暴 制 暴 、 ”2 j 以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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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民族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Ju a fGuz o iest t n lis( hlsp y a dS ca ce c o r l ih u Unv ri mrNai ai e P i o h n o ilS in e) n o y o t o
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 弥补被害人所受 到的伤害 使之能够获得安抚赔偿 , 从而使加害人能够回归 社会等 。那么死刑案件刑事和解就是指将刑事和 解制度应用到依法应 当被判处死刑 的被告人 中
去 。所 谓死 刑 和解 是 指 犯 罪 行 为发 生 后 , 由 司 经
法机关的职权作用 , 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商谈 、 协商 , 解决 纠纷或 冲突 的一种刑事 司法 制度。】 ‘
依 此观 点 来 看 死 刑 和 解 并 非 是 简 单 的 “ 钱 买 花
察院不抗诉的法律效果 , 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 符合 执法 的本 义 和精神 。
( ) 二 有利于贯彻 “ 用、 慎 少用死刑 ” 的刑事政策
命” “ 、 花钱减刑” 而是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应运而 , 生 的一 种 司法制 度 。笔者认 为刑 事 和解作 为 一种 精神 , 同样在死刑案件 中可以适用 , 因为死刑案件 的和解 具有 以下 几点 现实 意义 。 ( 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恢复被犯 罪破坏 的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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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 求被 害人 、 害 人 合 法 权 益 的双 向保 护 是 加 当代刑 事诉讼 发 展 的必 然趋 势 , 是 和谐 社 会 建 也
” 的结 果 。 那 么 在 可 能 被 判 处 死 刑 的案 件 中 ,
加害人 通 过 主动赔 偿 、 诚 致 歉 等积 极 行 为 从 而 真
收稿 日期 :0 1 5— 4 2 1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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