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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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研究

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研究

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研究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和解制度逐渐成为改革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以和解方式解决犯罪案件的司法制度,其核心内容是犯罪人与受害人在达成和解协议的前提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人进行一定程度的认定和惩处。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情况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国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刑事和解制度得以不断推广和完善。

并已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支持,部分地区和院校也开展了课程和研究活动。

1.法律规定明确从法律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犯罪人与被害人、其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该条规定了和解协议的主体、需要达成的协议内容以及和解制度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这一规定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司法实践丰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成效。

一方面,在犯罪案件中,刑事和解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

另一方面,在具体案件中,刑事和解制度也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即便犯罪人认罪态度不佳或者存在恶意,和解协议也可以成就有效的调解功能。

3.刑事和解制度的提升在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积极引导下,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

在推动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中,司法机关全面提升了处理案件的能力,制定了更加严格的法律规定,加大了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了法律效力等等。

这些措施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保障,并推进了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

二、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刑事和解制度的存在与实施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其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面临一些问题。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刑事司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旨在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以达到减轻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与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传统的调解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逐渐形成了现行的刑事和解制度。

该制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允许被害人与犯罪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减轻或免除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规范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较窄,限制了其发挥作用的空间。

3. 被害人权益保障不足: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措施不够完善,有时会出现被害人被迫接受和解或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4. 缺乏专业化机构和人员:刑事和解工作需要专业的机构和人员支持,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发展还比较滞后。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法律规范:制定详细的刑事和解操作细则和标准,明确刑事和解的程序、条件和法律效力,规范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行为。

2. 扩大适用范围: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以充分发挥其缓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

3. 加强被害人权益保障:建立健全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包括事前审查、事后监督等措施,确保被害人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研究近年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日益完善,并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该制度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机会主动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对于犯罪案件的解决和社会稳定都有一定的帮助。

作为一项“法律惩治与和解救济相结合”的创新制度,刑事和解的范围涉及到轻微犯罪、违法犯罪、侵权行为等。

“和解”的过程一般包括五个步骤:认罪、悔罪、赔偿、和解协议书撰写、和解协议书执行。

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是公安部发起的“百日会战”行动。

该行动于2015年启动,主要针对轻微侵财犯罪、简单刑事案件以及群众举报犯罪等方面,通过采取加大打击力度、加快办案速度、加强调解和解救济等手段,大力推进刑事和解。

该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促进了刑事审判的加快和司法公正性的提高。

另一个有代表性的案例是“水滴直播”涉黄案。

2018年4月,水滴直播以网络直播形式进行涉黄活动,被公安机关查处。

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进行和解,根据和解协议书约定,被告人赔偿公益金20万元,同时也获得了法院的宽大处理。

还有一起轻微侵财刑事案件,案情是A被B人接单贷款,逾期未还造成巨额损失,但B无力清偿,法院采取刑事和解方式,约定B向A赔偿20万元,A撤回控告,最终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可以看出,刑事和解制度不仅可以获得比传统刑事制度更加精准的解决犯罪问题的方法,而且可以通过和解协议书的缔结来预防、解决夫妻之间的家庭矛盾、邻居之间的民事纠纷、合同纠纷等,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虽然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刚刚开始实践,但无论从实践效果还是学术研究来看,这一制度都已是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的话题。

尽管还存在不足,但刑事和解的出现已经指明了一个方向,为我们探讨制度创新提出了一个非常好的案例。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通过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主动认罪悔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减轻惩罚。

这种方式也可以引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树立正确法律意识,从而减少犯罪率,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维护。

刑事和解与死刑的适用的开题报告

刑事和解与死刑的适用的开题报告

刑事和解与死刑的适用的开题报告
一、题目
刑事和解与死刑的适用
二、研究背景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方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应用日益普及。

然而,其与死刑的适用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

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被告人的自主权和人权保障,但如果过分追求和解结果,可能会出现妥协态度的产生,导致对被害人利益的侵害。

而在死刑的适用方面,是否允许被告人在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避免死刑惩罚的问题也备受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对刑事和解与死刑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

三、研究意义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
1. 对于刑事和解和死刑的适用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和矛盾,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2. 分析死刑与刑事和解的关系,为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和启示。

3. 探讨刑事和解和死刑的适用涉及的法律和哲学问题,有利于提高司法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研究内容
1. 刑事和解的概念和特点
2. 刑事和解与死刑的矛盾和冲突
3. 刑事和解对死刑执行的限制与规制
4. 如何实现刑事和解和死刑的平衡与协调
五、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相关法律文件、司法实践、学术研究等材料进行梳理和分析,辅以历史、比较等方法,深入剖析刑事和解与死刑的关系和矛盾,并为实践提供参考和建议。

六、预期结果
本研究将深化人们对刑事和解和死刑的认识,揭示其适用的逻辑和矛盾,成果有望对司法实践、政策制定和法学理论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刑事和解论文:刑事和解制度及其构建研究

刑事和解论文:刑事和解制度及其构建研究

刑事和解论文:刑事和解制度及其构建研究摘要刑事和解制度起缘于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尝试方案,随着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提出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机关的全面贯彻,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已逐步试用,但由于我国没有系统的立法规定,其在适用中存在许多问题,包括缺乏统一的范围、禁止性条件和程序,司法机关定位和职能不明,缺乏案件质量回访机制,对不起诉的加害人缺乏教育和监管机制等,由此提出对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设想。

关键词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禁止性条件主导人一、“刑事和解”的产生及内涵(一)刑事和解制度起源及现状。

刑事和解制度最早起缘于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尝试方案,即后来的受害者犯罪者的和解计划,并随之在各国兴起了恢复性司法的实践。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规定了法院调解和和解制度,其基本框架与我们现在所指的刑事和解相似,在一定程度上初步体现了刑事和解的价值理念,但其适用范围小,限制了刑事和解的全面展开,于是司法机关在自诉案件之外还开展了刑事和解工作的探索。

2006年底,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007年2月,高检院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随后,各检察机关都制定了相关的制度规范。

但目前刑事和解主要是在基层检察院探索开展,我国没有系统的立法规定。

(二)刑事和解的基本内涵。

1、刑事和解的概念:刑事和解指受害方对加害方的加害行为予以谅解,双方自愿就民事权利进行协商,以加害方的真诚悔过和被害方的原谅为基础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经司法机关认可,以证据形式,作为刑事裁量的依据的诉讼过程。

刑事和解包括民事和解与协议执行两个阶段:民事和解阶段,加害人通过经济补偿、劳务补偿、精神抚慰、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方的刑事谅解;协议执行阶段,和解协议经司法机关认定,作为刑事裁量的依据,加害人有可能获得相对有利的刑事处理。

2、刑事和解的性质:刑事和解的构建应该列入《刑事诉讼法》,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但由于其对定罪量刑有较大影响,所以又应在《刑法》中加以明确。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旨在通过调解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实现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探讨。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自实施以来,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该制度不仅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提供了一个和解的平台,促进了双方的和谐关系,还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处理效率,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负担。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刑事和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范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操作规范,导致各地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标准不统一。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对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适用较少,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

3. 调解过程缺乏监督:刑事和解过程中,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可能导致调解结果的失真和不公。

4. 公众认知度不高: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人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了解和认知程度较低,影响了该制度的推广和应用。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措施1. 完善法律规范:制定统一、明确的刑事和解法律规范,明确适用范围、程序、效力等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2. 扩大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刑事案件纳入和解程序,发挥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3.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刑事和解过程的监督机制,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4. 提升公众认知度:加强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该制度的了解和认知程度,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

5. 强化专业培训:对参与刑事和解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刑事和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初论死刑案件刑事和解制度

初论死刑案件刑事和解制度

物质损失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 有权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最高法院在 20 年 1 月颁发的《 ” 01 1 关于刑
尊重 当事人的意愿, 加强和规 范法官的引导作用 , 重视检 察 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等 , 实现刑 事和解在死刑 案件 中的 最
大价 值 。
[ 关键词] 死刑 ; 死刑案件 ; 事和解 刑
[ 中图分类号] F3 D 7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0 8 6 8 2 1 ) 6 0 7 4 10 —8 2 (0 0 0 —00 —0

死刑 案件刑 事 和解合理 性分析
有学者认为 , 死刑案件刑事和解容易引发司法 的腐败和信任危机 , 一旦将刑事和解作为死刑案件 应当从宽情节对待 , 司法权不当干涉立法权的体 是 现, 有违罪刑法定 原则 。 笔者认为 , J 弊端 固然可
能伴 生 , 能 因此抹 杀死刑 案件刑事 和解所具有 但不
[ 摘
要】 在我 国立法 不改的前提 下 , 少死刑的 实 为减
践 提 出一些设 想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际适用 , 应尽可能地从 司法过程 中寻找 出路 。刑 事和解 能 够实现有效控制死刑的 目的 , 维护被 害方利 益, 缓解社会 矛 盾, 促进社会和谐 。但为避 免“ 花钱 买命” 引发 司法不公的 弊端 , 有必要通过严格 限定适用案件 范 围、 明确法律后果 、
t e et e a ycmet e b s i i sa p i r n css e e l 。 a i e u a e  ̄t l r r p c n ohp r h ah p nl d t o u , yr t c n i l n ae o e v r y m kn t j l f e - e et b t a. r e r t g t p yg a a s e g h r f ca s i g t s re i - t si ds n ad i d i y Sg i n n t n al b tn i u h rc rtrt ’ w n o n i ’f l s e n a a d r i n j i a ’ u i f ci - o y s dn O t eP o uaoae sl mo i r e ew l rs g n t zgu cr d g u o s a g t a ti g f ci t, no d r v i t e b s f ut eie u ycligf m “ a o i ’ n o c u t ne i re t a od h u e j s c n q i o Tn r o a 0 i t l o p yf . r1

死刑案件刑事和解——法治与反法治之辩

死刑案件刑事和解——法治与反法治之辩
关 键 词 :死 刑 案 件 ;刑 事和 解 ;法 治 ; 反 法 治
中 图分 类 号 :D 2 .3 9 41 收 稿 日期 :2 1 - 8 1 0 10 — 1 作 者 简 介 : 王满 生 , 男 ,江 西 遂 川 人 ,江 西 师 范 大 学政 法 学 院讲 师 ,法 学 博 士 ,研 究 方 向 为诉 讼 法 学 、 法 学理 论 。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 2 7 (0 1 1 0 1 — 4 0 7 8 0 2 1 )1— 15 0

项 司 法 改 革 .但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刑 事 和 解 的 范 围 适 用
不 一 , 些地 方 在 死刑 案 件 中引进 刑 事 和解 。 学 界 、 一 在 司 法 界 和 社 会 中 引 起 激 烈 的 争 论 文 认 为 。 刑 案 件 本 死 的 刑 事 和 解 .从 个 案 上 可 以 降 低 死 刑 立 即 执 行 的 判 决


刑 事 法 治 的 基 本 内涵
种获 得 稳定 与 安 全 的心 理期 望 。希望 避 免 战争 、 抢
法 治 是 现 代 社 会 通 过 法 律 治 理 社 会 的 一 种 共 识性
理 想 , 是 社 会 制 度 文 明 化 的 一 种 评 价 标 准 。 治 的 概 也 法
劫 、 略 , 望能 够 按 照 自己的预 期 安 排生 活 。 序是 侵 希 秩
高 的 价 值 刑 事 诉 讼 就 是 为 法 律 秩 序 服 务 的 。 过 刑 而 通 罚 的特 殊 预 防功 能恢 复被 犯罪 行 为 破坏 的社会 秩 序 .
通 过 刑 罚 的 一 般 预 防 功 能 建 构 稳 定 的 社 会 秩 序 。 秩 序

刑事和解制度研究论文

刑事和解制度研究论文

刑事和解制度研究论文一、刑事和解的概念与特征刑事和解,亦称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第三者或社会组织从中协调或提供帮助,促成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直接商谈,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而全面解决或部分解决刑事纠纷的活动。

刑事和解的主要特征有:1.行为人已经涉嫌犯罪刑事案件发生后,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前,虽然没有最后定性,但相关证据表明行为人已经涉嫌犯罪,并且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2.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刑事和解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主协商,首先在于加害人与被害人的意思沟通,这种意思沟通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如果只是出于被害人或加害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而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或认可,则不能作为刑事和解。

其次还在于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公安司法机关不应参与其中。

有时即使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向对方转达和解的意愿,也要建议双方自主沟通。

3.协商的目的是达成和解不论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通过何种形式进行沟通,其目的必须是达成和解。

在相互沟通过程中,被害人可以通过口头和书面的形式,直接要求加害人进行道歉和补偿,也可以通过第三人来表达。

被害人的悔罪、道歉、承诺补偿并如约履行,都是以双方的和解为目标。

4.协商结果达成一致双方当事人经过沟通后,加害人表示愿意真诚悔罪、诚恳道歉或者积极补偿的,由被害人决定是否同意或者接受。

5.公安司法机关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自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实际履行后,应当口头或书面告诉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认真审核,及时制作询问或者讯问笔录予以确认。

二、刑事和解在我国构建的基础1.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基础在我国的刑事领域中,“私了”已经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和行为方式,它在影响人们的生活秩序的同时,也潜移默化的塑造着人们的秩序观念与交往方式,所以它的存在,为我国当前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奠定实践基础。

尽管“刑事和解”与“私了”属不同的概念,因为“私了”是相对于“公了”而言,是民间相对于诉讼双方自行和解行为一种俗称,既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

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

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

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关键词: 死刑/刑事和解/恢复性正义内容提要: 近年来,我国某些基层法院在死刑案件中试行刑事和解受到诸多非议。

西方国家严重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成功实践可资借鉴。

在我国,刑事和解可以成为裁量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重要参考因素。

应当适当延长死刑案件的诉讼期间,创设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程序性规定。

应当允许死缓执行过程中的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犯罪发生以后,在调解人的主持下,被害人和犯罪人直接协商以达成谅解,协商结果影响到刑事处分措施的制度。

近年来,随着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张,我国某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开始在一些可能适用死刑的刑事案件中运用刑事和解,以减少死刑的适用。

但是,由于理论界对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研究尚不深入,没有及时给予其理论上的解读,普通民众对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有“赔钱赎命”的看法,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运用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

因此,有必要对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深入地探讨。

一、美国死刑案件中刑事和解的适用在西方发达国家,美国是少有的几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

由于美国的刑事和解实践(主要是被害人与加害人调解模式)在西方各国中发展的相对较早,刑事和解也渐渐地溶入死刑案件的裁量中。

美国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实践可以分为两类:在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刑事和解和在死刑判决后的刑事和解。

(一)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刑事和解在美国,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刑事和解与美国的被害人影响证据制度密切联系。

所谓被害人影响证据(Victim impact statement),是指关于被害人所受影响之陈述,在对已被裁决有罪的犯罪人判刑之前,由缓刑官准备的一种不公开的官方文件,旨在向法官说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其家庭所造成的影响,以供法官量刑时考虑。

①被害人影响证据只有在被告人被确定有罪或者无罪后才能进入刑事审判程序。

在死刑案件中,此类证据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书面的被害人影响陈述的形式和直接的被害人影响作证的形式进入到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中。

论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限制适用

论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限制适用

论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限制适用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限制适用对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动态平衡,促进刑罚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最大限度地避免刑事和解产生消极影响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限制适用应遵守一定的原则,具体包括被动介入原则、价值平衡原则、综合评价原则。

司法实践中,应以犯罪侵犯的法益或者犯罪客体为标准来把握死刑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具体范围,只有单纯侵害个人法益或者所侵害的法益均属于个人法益的死刑案件,原则上才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标签:刑事和解;死刑案件;限制适用;适用范围从世界范围看,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呈现出由轻微刑事案件向重罪案件扩张的趋势,这种情况在我国也不例外。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严格控制死刑适用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作为重罪案件的部分死刑案件也开始尝试适用刑事和解,刑事和解的积极法治价值已经为人们所认识。

但是,由于我国死刑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实践刚刚起步,还缺乏明确的裁量标准和操作规范,其所具有的客观潜在风险引发了一些学者的批评质疑。

①这些批评意见并非空穴来风,不少质疑也具有针对性。

但我们更应该看到,刑事和解在部分死刑案件中适用的正当性也是客观存在的: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根据是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该法第61条规定的量刑依据,其政策依据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关司法实践也表明了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适用的合理性②。

众所周知,任何一项制度的不当适用都会产生一些消极影响,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也是如此。

当前需要深入探究的,是消除死刑案件刑事和解之负面作用的方法、途径,而不是对这一做法完全予以否定。

在当前社会救济措施尚不健全、社会稳定形势仍显严峻的情况下,更应如此。

本文对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限制适用的意义、原则、范围等进行讨论,以充分发挥刑事和解的正能量,消除其隐患与不足,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和谐社会构建、死刑司法控制中的积极作用。

中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制度的调解机制,在国际上已经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同时,我国也在逐步建立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是指,被害人或其家属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达成一致协议,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和解协议,从而消除犯罪的后果和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刑事法律程序。

刑事和解制度在控制犯罪、保护受害人权益、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进行研究,探讨其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二、研究内容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 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和发展历程:介绍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发展历程以及国际和国内的发展现状。

2. 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基础:分析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刑诉法、刑法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3.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研究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具体的和解程序,包括和解请求的提出、和解协议的达成和确认等。

4. 刑事和解制度的利弊分析:探讨刑事和解制度的优点和缺点,如提高司法效率、保护被害人权益、节省司法成本等方面的优点,以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和挑战。

5. 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建议:提出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建议,如健全和完善和解程序、加强对和解协议的监督、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等。

三、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等方法。

文献研究法主要是收集和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学术研究成果等相关文献。

案例分析法主要通过对近年来国内外相关案例的分析,探讨刑事和解制度的实际应用效果。

实证研究法主要是通过对我国部分地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了解刑事和解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四、预期成果通过本文的研究,预期可以得出以下几点成果:1. 深入了解和掌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历程、现状和存在问题。

2. 分析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基础和适用范围,掌握和解程序的具体操作。

死刑案件刑事和解

死刑案件刑事和解

死刑案件刑事和解作者:王满生来源:《行政与法》2011年第11期摘要:本文以法治作为思考刑事和解的视角,探讨了死刑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合理性。

就刑事个案而言,刑事和解可以促进法治的权利保障功能,降低死刑的判决率,维护被告人的生命权。

通过对被害一方进行经济补偿、道歉等方式维护被害方的合法权益,缓和被害方的对抗情绪,减少申诉上访,促进法治的秩序功能。

但从法治的整体上看,刑事和解可能造成司法的重大不公,导致更大的司法腐败,最终将危及法治基础,对法治的形成产生长久消极影响。

关键词:死刑案件;刑事和解;法治;反法治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11-0115-04收稿日期:2011-08-11作者简介:王满生,男,江西遂川人,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法学理论。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和谐社会中的轻罪刑事和解”的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FX1115。

刑事和解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力主推动的一项司法改革,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事和解的范围适用不一,一些地方在死刑案件中引进刑事和解,在学界、司法界和社会中引起激烈的争论。

本文认为,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从个案上可以降低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率,对被害人利益的关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的法治主义功能。

但死刑案件刑事和解从制度上看是一项反法治的司法改革,是实用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如果将其制度化将瓦解刑事司法的底线——正义,导致社会的重大不公,最终破坏社会的整体和谐。

一、刑事法治的基本内涵法治是现代社会通过法律治理社会的一种共识性理想,也是社会制度文明化的一种评价标准。

法治的概念始于亚里斯多德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而大家所遵守的法律又是良好的法律”。

法治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历史上不同阶段的法学家都对其进行了不懈地探索。

洛克强调法律必须公布,必须具有稳定性。

刑事和解制度能否适用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

刑事和解制度能否适用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
越 多地参 与 到刑事 司法 过程 中来 。刑事 司法制 度开 始寻求 社会 公共利 益 、犯罪 人利益 与被 害人利 益三 者 的平衡 保护 。 刑 事和解 是一 种 以协商 合作形 式恢 复原 有秩序 的案 件解 决方式 。它 是指在 刑事 诉讼 中 ,加 害人 以
认 罪 、赔 偿 、道歉 等形 式与被 害人 达成和 解后 ,国家专 门机关 对加 害人不 追究 刑事责 任 、免除 处 罚或
第2 8卷 第 4期 2 0 1 3 年 7月
江 苏 警 官 学 院学 报
J 0URNAL 0F J I AN G SU P0 LI CE 0FFI CER C0LLEGE
Vo1 . 28 No. 4
J u 1 y . 2 0 1 3

刑事法研 究 ・
刑事和解制度能否适用于死刑立即执行 案件
原则 ,削 弱法律 的 强制 性 ;有 观 点认 为 ,人 民 内部 矛盾 引发 的轻 微刑 事案件 可 以刑 事和解 ,而 那些 反
映 对抗 性矛 盾 的严重 暴 力犯罪 则不 能和 解 ;有些 观 点认 为 ,和 解 具有普 适性 ;还 有观 点认 为 ,无论重
法 程序 、刑 法处 罚依据 和刑 罚功 能的理念 分 不开 。现代 的恢 复正义 理论 更为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事和解 制度 提供 了有 力
的理 论基础 。
我 国现 代法 律 思想 和法 律制度 主 要学 习于西方 ,刑事和解 作 为一种 世界法 治 发展 的新事物传 播 入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0 6 — 0 7 作 者 简介 :朱 强 ( 1 9 5 8 . ) , 男 ,江 苏 昆 山人 ,汉 族 ,江 苏 沉 浮 律师 事 务所 律 师 ,江 苏 昆 山,2 1 5 3 0 0 。 ① 陈光 中、葛琳:“ 刑事和解初探 ” ,《 中国法学 》2 0 0 6 年 第 5期。

调研报告:论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合理适用

调研报告:论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合理适用

论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合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围限于轻微刑事案件、过失犯罪案件。

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在重死刑案件中已经采取“以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为理由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实质体现了刑事和解因素,以致产生了不少的争议。

因此,刑事和解制度究竟能否适用于死刑案件,其中存在哪些价值理念的冲突以及在裁判中如何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必须加以深度剖析。

一、死刑案件引入刑事和解的正当性当前我国尚未有将刑事和解运用在故意伤害致人重视或死亡、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的制度性规定。

不过,我们不能就此认定重罪案件乃至死刑案件中就完全没有刑事和解的实践与因素。

死刑案件中刑事和解的运用,在实践中对于限制死刑的适用,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利益,确保刑事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对立,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均产生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死刑案件引入刑事和解,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死刑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遭受着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容易在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之间造成敌视与对立。

通过刑事和解达成谅解,让加害人进行赔礼道歉、经济补偿等,既能慰藉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受伤心理,又能帮助他们及时的恢复生活秩序,解决生活中的现实问题。

如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或者被害方的过错行为所引发的可能判处死刑案件,案发后被害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还有利于恢复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因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以及一定区域的社会秩序,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弘利教育)(二)死刑案件引入刑事和解,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本质要求,有利于“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政策的贯彻实施“保留死刑,少杀慎杀”是我国一贯的死刑政策。

关于死刑案件中刑事和解的探讨

关于死刑案件中刑事和解的探讨

关于死刑案件中刑事和解的探讨李小诗【摘要】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虽已初步形成思路,但在具体适用范围上尤其是在死刑案件能否适用刑事和解方面仍尚无定论,以致其在司法界的大胆尝试和学界的谨慎保留中处于尴尬境地.现阶段,死刑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纵然有其合理之处,然其终究难以避免与公权力的权威、公平正义和平等观念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死刑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并不符合刑事和解的本义,其实为国家救济制度建立之前的一种迫不得已的救济措施.因此,刑事和解不应延伸适用到死刑等重罪案件领域,国家应尽快建立国家救济制度以代替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救助作用.【期刊名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00)004【总页数】2页(P53-54)【关键词】死刑案件;刑事和解;被害人保护;国家救济【作者】李小诗【作者单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辽宁鞍山114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13近年来,随着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对刑事和解探索的不断深入,刑事和解在解决刑事纠纷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集中体现在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以及部分轻罪案件时,积极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使得被害人一方获得满意的补偿后给予被告人一方以谅解以及被告人一方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损失后有效回归社会,从而实现社会关系的修补与和谐重建的努力之中。

这不仅仅响应了世界范围内加强对被害人利益保护的号召,也弥补了中国刑事司法体制长期存在的过分强调国家权力本位而忽视了犯罪受害者的当事人地位的僵化性缺陷,毋庸置疑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激动人心的进步和突破(一)有利于被害人主体地位的回归,加强对受害者的权利救济在中国传统的刑事司法体制下,公诉案件中国家和犯罪被告人始终是对立的,由国家代表被害人和社会去行使追诉犯罪的权利,犯罪被害人只是纯粹地作为受害一方而存在,国家公权力如何对待犯罪被告人已与被害人没有任何实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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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 求被 害人 、 害 人 合 法 权 益 的双 向保 护 势 , 是 和谐 社 会 建 也
” 的结 果 。 那 么 在 可 能 被 判 处 死 刑 的案 件 中 ,
加害人 通 过 主动赔 偿 、 诚 致 歉 等积 极 行 为 从 而 真
收稿 日期 :0 1 5— 4 2 1 —0 0
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 弥补被害人所受 到的伤害 使之能够获得安抚赔偿 , 从而使加害人能够回归 社会等 。那么死刑案件刑事和解就是指将刑事和 解制度应用到依法应 当被判处死刑 的被告人 中
去 。所 谓死 刑 和解 是 指 犯 罪 行 为发 生 后 , 由 司 经
法机关的职权作用 , 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商谈 、 协商 , 解决 纠纷或 冲突 的一种刑事 司法 制度。】 ‘
2 1 第 4期 0 1年 ( 第 18期 ) 总 2
贵州 民族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Ju a fGuz o iest t n lis( hlsp y a dS ca ce c o r l ih u Unv ri mrNai ai e P i o h n o ilS in e) n o y o t o
NO. 4
Aug 2 l . 01
取得 了被害人 的谅 解 , 因此 就 意 味着 加 害 人 已经 认识 到 自己行为 的错 误 , 人身 危 险 l 对较 小 , 生相 再
犯 的可 能性 相对 较 低 , 就 是 说 被 告 人 主 观 方 面 也
保障的若干意见》 明确要求 : 对于 因婚姻家庭 、 “
依 此观 点 来 看 死 刑 和 解 并 非 是 简 单 的 “ 钱 买 花
察院不抗诉的法律效果 , 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 符合 执法 的本 义 和精神 。
( ) 二 有利于贯彻 “ 用、 慎 少用死刑 ” 的刑事政策
命” “ 、 花钱减刑” 而是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应运而 , 生 的一 种 司法制 度 。笔者认 为刑 事 和解作 为 一种 精神 , 同样在死刑案件 中可以适用 , 因为死刑案件 的和解 具有 以下 几点 现实 意义 。 ( 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恢复被犯 罪破坏 的 一)
刑 事 和解制 度是 西方 国家 一项 非 常重要 的刑 事 司法 制度 。设 计该 制度 的 目的是 为 了恢 复 加害
命的刑罚观仍然属于朴素的刑罚报应观 , 而完全
不符 合惩 治 与教 育 相 结 合 的现 代 刑 罚 观 , 利 于 不 和谐 社会 的构 建 , 们 必 须 加 以 纠 正 。刑事 和解 我 的 目的是 修复 因犯 罪人 的犯 罪 行为 而破 坏 的加 害 人 和被害 者 原 本 具 有 的 和 睦 关 系 与 其 他 社 会 关 系、 弥补 被害人 所 受到 的伤 害 , 使罪 犯 能改过 自 并 新, 复归社 会 , 达到 被告 人满 意 、 被害 人不 上诉 、 检
价值 。
关键词: 死刑 ; 死刑案件 ; 刑事和解 中 图分 类号 : 9 0 4 D 2 .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3— 6 4 2 1 ) 4— 0 7— 5 10 6 4 ( 0 1 0 0 8 0

死刑案 件适 用刑 事和 解制 度 的现实 意义
构 的 内在 支 点 。正 如 贝 卡 利 亚 所 说 : 滥 施 极 刑 “ 从来 没有 使 人 改 恶从 善 。 -附 以暴 制 暴 、 ”2 j 以命 偿
邻 里 纠纷 等 民间矛 盾 激 化 引 发 的 案 件 , 因被 害 方
的过错 行 为引起 的案 件 , 案发 后 真 诚 悔 罪 并 积 极
的“ 罪行 极其 严 重 ” 就 不 复存 在 了 , 用 死 刑 立 也 适 即执行 的正 当性 也 已丧失 。正如 日本 学者 平野 龙
基金项 目: 州民族 学院 2 1 贵 0 0年度 学生科研基金 资助项 目( 编号 : Y K 2 1 14 。 M X Y[0 0 7 )
作者简 介 : 郑艳华(95 )女 , 1 18 一 , 汉族 , 江齐齐哈 尔人 , 黑龙 贵州 民族 学院 20 级刑 法 学硕 士研 究生 ; 雯(95 , 09 2张 16 一) 女, 汉族 , 州民族 学院法学院教授 , 贵 贵州 民族 学院人 文科技 学院法律 系主任。
2 1 年 第 4期 0 1 ( 第 18期 ) 总 2
贵 州 民族 学 院 学 报 (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哲
Ju a o uzo n es y f a o a t s( hlsp ya d S c l c n e o r l f i u U i ri r t n li P i o h n o i i c ) n G h v t o N i ie o aSe
社 会 关 系的和谐 性
我国《 刑法》 规定死刑只能适用 于罪行极其
严重 的犯 罪分 子 。所谓 “ 罪行 极 其 严 重 ” 是 指 罪 , 行对 国家 和人 民利 益 的危 害特 别 严 重 , 节 特 别 情 恶劣 ,同 时 行 为 人 具 有 极 其 严 重 人 身 危 险 性, “ 即 “ 行 极 其 严 重 ” “ 客 观 相 统 罪 是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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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刑幕 件 刑 事 和解 制 度研 究
口 郑艳华 张 , 雯
( 贵州民族学院 法学院, 贵州 贵阳 50 2 ) 50 5
摘 要: 从死刑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现 实意义入手 , 发现 目 前死刑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诸 多问题 , 对此为避免“ 花钱 买命” 引发 司法不公 的弊端, 出以下具体构想: 提 合理 限制案件的范围、 严格 限定案件适用条件、 规范操作方式、 明确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以此来 实现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 中的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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