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布做好2017年居民医保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2017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2017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2017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2017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旨在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帮助居民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两部分。

首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指居民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居住地区确定的缴
费标准。

一般来说,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和农村居民的缴费标准有所不同。

根据国家规定,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般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共同构成,个人缴费部分根据居民家庭人口、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政府补贴部分由财政提供。

而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则由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和中央财政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也是根据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

其次,大病保险缴费标准是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大病保险缴费标准。

大病保险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了保障居民在罕见病、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下的医疗费用支出而设立的保险制度。

大病保险的缴费标准一般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部分根据居民家庭人口、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政府补贴部分由财政提供。

总的来说,2017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居民的经济状况和居住地区等因素确定的。

通过合理的缴费标准,可以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实现全民共享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希望通过政府的不断完善和改进,居民医保制度能够更加完善,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17年发布)

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扬州市民政局【发文字号】扬人社[2017]345号【适用区域】扬州市【发布时间】2017-11-15【生效时间】2018-01-01【关键词】劳工,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扬人社〔2017〕345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扬州市民政局2017年11月15日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7〕34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7〕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参保对象和参保管理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包括:(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中小学生、高等院校和职技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二)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三)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0•【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16〕234号•【施行日期】201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6〕23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2017年参保工作,确保参保工作快速、顺利推进,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参保目标任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目标任务数的100%。

二、参保范围户籍在我区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辖区内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及2017年出生并具有我区户籍的新生儿;对举家外出到我区居住的,可以在我区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办理参保缴费。

三、参保管理(一)参保时间2017年集中参保时间为: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错过集中参保时间的城乡居民可到所在镇(街)申请中途参保,最迟申报缴费时间截止到2017年9月30日。

(二)缴费、资助参保标准1.2017年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140元/人·年、二档350元/人·年。

2.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16年9月—2017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110元/人·年,二档280元/人·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人社医保发[2017]12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6.08【实施日期】2017.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任务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7]1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任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以下简称直接结算)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17年6月底前,直接结算备案人员范围要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扩大到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扩大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相关备案信息要同步上传至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所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直接结算定点范围,全面放开对已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异地统筹地区开展直接结算。

2017年7月底前,新增备案人员信息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同步,对备案人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所有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直接结算定点范围,全面开展直接结算业务。

2017年9月底前,备案人员信息上传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比率要达到90%,在线备案人员要全部可以实现直接结算;对已开通账户的异地省市,预付金、结算资金要如期拨付到位。

年底前,进一步巩固完善各项工作。

就医地管理责任基本落实,异地参保人员来京直接结算就医纳入本市统一监管;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费用的现场核查率要不低于2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1.13•【文号】人社部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要意义(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和《意见》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大意义,着眼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城乡医保制度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政策不协调、管理效率低、基金共济能力弱等突出问题;有利于实现协调、共享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使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有利于增强医保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激励和制约作用,提升基金保障效能,更好发挥医保对医改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统筹运用和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在医保脱贫方面综合施策,为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供制度保障。

二、明确目标任务,做好统筹规划(三)要按照建立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明确从政策入手,推进制度整合的任务。

医保制度整合要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2017陕西省医疗保险政策

2017陕西省医疗保险政策

2017陕西省医疗保险政策从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从2017年1月起,陕西将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陕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人均年不低于150元筹集,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

陕西发布的《关于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要求,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除按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外,其他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

陕西全省将统一制定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

2017年陕西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人均年不低于150元筹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缴费。

陕西省卫计委要求,各市区要统一全市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及封顶线。

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

其中,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在统筹区内,一级定点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报销比例85%左右,但不得超过90%;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70%左右;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外定点医院住院,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7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6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关于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陕卫体改发〔2016〕135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委)、人社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人社局、财政局,韩城市卫生计生局、人社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卫生计生局、人社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6〕2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79号)精神,为积极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现就统一城乡医保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国家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据 了 解 , 国 家 医 保 局 会 同 乡居 民医保 人均 个人 缴费标 准 同
财政部 、人 社部 、国家卫健 委联 步新 增40元 ,达 到每 人 每年 220 :
合 印发 了 《关 于做好2018年城 乡 元 。
居 民基 本 医疗保 险工作 的通 知 》
《通 知 》对群 众异 地就 医问 .、
养 、 临 时救 助 、流 浪 乞讨 人 员救 点对象危房 改造任务 19()万户。
助 、孤 儿基 本 生活保 障等 五 方面 支

(资 料 来 源 :人 民 日报 数 字 报 )
’ ’










_ _
国家 印发 :《关于做 ̄2018年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的通知 》
财 政 补 助 和 个 人 缴 费 标 准 同 步 居 民规 范转外 就 医提供 方便快 捷
j提高 。各级 财政 人均补 助标 准在 服务 ,减少跑腿垫资 。
20l7年基础 上新 增40元 ,达 到每
人每 年 不低 于490元 。2 0l 8年 城
(资料来源:新华网 )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百通之立主 麓 编 , 畎购手指 包扎虮这样舶
群 众救 助 补 助 资 金 467.74r,元 ,加 上 年农村 危房改造补 助资金78.5亿元 ,
已提 前下达 的928.6亿 元 以及在 新疆 加 上 已提 前 下 达 的 187.5亿 元 ,2《)18
兵 团部 门预 算 中安 排 的4.6亿 元 , 年 中央财政 共 下 达农 村危 房改造 补
(以下简称 《通知 》 )。

2017年医疗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17年医疗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1
2017年1月9日
国务院
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
2
2017年2月28日 国家卫计委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3
2017年3月6日
国务院
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 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4
2017年5月23日 国务院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 样化服务的意见
5
2017年8月14日 国家卫计委
3
国家卫计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公厅、工信部办 公厅、财政部办公 厅人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 2017年7月11日 商务部办公厅、税 方案的通知 务总局办公厅、工 商总局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办公厅
药品零售:医药分开+鼓励连锁+飞行检查
序号
时间
发布部门
文件名称
1
2017年6月26日
药养医
内容
全面取消药品加成。
所有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 扩大分级诊疗试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
级诊疗
内容 规划提出,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分类指导,鼓励按政 策生育。 开展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推广以 慢病管理、中医药和老年营养运动干预为主的适宜技术。 实行分级诊疗,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推进和规范 医师多点执业。
力争到2020年,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 、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 、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 打造一大批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若 干具有影响力的特色健康服务产业聚集区,服务供给基本 满足国内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 进一步简化三级医院的设置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3.09•【文号】人社厅函[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经部领导同意,决定在2010年-2012年期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

经与地方协商,在部分有条件城市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相关省(区)批准,确定14个重点联系城市。

为做好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开展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重点联系城市为载体,搭建上下联动、相互交流的工作平台,着眼体制机制创新,共同探索适应门诊统筹的政策、管理和运行体系,帮助重点联系城市建立起保障有力、运转协调、机制健全、风险可控的门诊统筹办法,为其他统筹地区开展门诊统筹工作提供经验和参考。

二、重点联系城市主要工作一是制定和调整核心政策。

重点在于完善门诊统筹筹资、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平台利用、就医管理等关键制度。

二是创新和规范管理措施。

重点在于逐步探索解决首诊和双向转诊、门诊统筹结算方式和标准、门诊统筹医疗服务范围设定、门诊统筹协商谈判、定点协议管理和考核管理等难点问题。

三是加强运行评估分析。

重点在于逐步探索建立比较完善的门诊统筹统计指标体系、运行分析方法、门诊统筹评估体系等。

四是提升经办服务能力。

重点在于完善医保信息及网络系统建设、规范门诊就医经办服务内容及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豫人社〔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7〕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工作,规范经办业务操作程序,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2017年1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层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第三章参保登记第四章费用筹集第五章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七章保障待遇及费用结算第八章基金财务管理第九章统计分析第十章稽核内控第十一章档案管理第十二章信息系统管理第十三章附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范经办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2017年人社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7年人社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7年人社工作要点的通知2017年人社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市)、义龙新区人社局,科室、事业单位:2017年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历次中央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省人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绿色+人社”发展理念,坚持以脱贫攻坚为引领,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抓手,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积极促进就业创业,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改革创新,筑牢民生底线,防范化解风险,增强群众获得感,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一、扩大和稳定就业(一)确保完成就业目标。

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新一轮政策,积极促进就业助推脱贫攻坚,努力实现全年城镇新增就业3.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

认真贯彻实施《州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州府发〔2016〕3号)。

(二)做好就业扶贫工作。

认真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和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就业创业帮扶。

围绕易地扶贫搬迁“七个搬出”,免费对4万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统筹开展全州规范化技能培训3.5万人),其中创业培训3600人次;做好医院护工、家政等服务业人员培训输出。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6000人。

抓好精准贫困户、“一户一人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

(三)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大力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

实施“双百工程”,新增一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点)。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深入落实“3个15万元”政策。

扶持400名以上大学生创业。

大力实施“雁归兴州”计划,引导扶持3万名农民工就业创业。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

(四)抓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济政办〔2016〕98号•【施行日期】201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济政办〔2016〕98号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期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183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一)具有我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二)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

二、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50元;大中专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100元。

三、区域安排(一)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城乡居民以村(居)委或社区为单位参保;(二)不属于上述村(居)委、社区管辖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到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参保;(三)大中专学生由学校统一负责组织参保缴费。

四、时间安排(一)正常参保缴费时间。

从即日起到2017年1月15日结束,1月20日前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缴费款汇入市财政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1月 25日前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完成参保信息录入,公示工作结束,上交参保人员底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2.21•【文号】人社部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医保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印发以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目录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医保用药管理,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维护基金平稳运行、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医疗服务和药品生产技术进步和创新,逐步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药品评审,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药品目录支付规定。

《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四部分。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

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临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临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临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5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6〕37号),《山西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3号)精神,依据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从2017年7月1日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制定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群众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五)坚持保基本、广覆盖、保大病的原则。

第三条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县(市、区)两级经办,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管理。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业务的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城乡居民的身份认定、参保登记、保险费代收、医疗费审核、医疗费支付等工作。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到位。

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乡各类学校学生参保及缴费等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身份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动态数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公布日期】2017.08.01•【文号】人社部发〔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扶贫办: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现就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是,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二、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一)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

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对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行业,探索按项目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人社部发〔2015〕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成“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有关任务,现就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一)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2015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

其中,中央财政对120元基数部分按原有比例补助,对增加的260元按照西部地区80%和中部地区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足额安排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同时,平衡政府与个人的责任,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2015年居民个人缴费在2014年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个人缴费征缴工作,宣传个人缴费义务,落实个人缴费责任,切实拓宽筹资渠道,改善筹资结构。

(二)完善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现应保尽保,减少重复参保。

完成“十二五”医改规划的任务目标,落实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实现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

同时,避免泛福利化倾向,防止待遇攀比对费用分担机制造成冲击。

积极支持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别支付政策。

继续做好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不断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保障机制。

二、完善居民医保制度,强化管理服务(三)全面推进大病保险制度。

2015年底所有地级以上统筹地区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2017年湖南省社保政策

2017年湖南省社保政策

2017年湖南省社保政策2017年关于湖南省社保政策的有哪些新消息,社保政策新出台会有哪些影响。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湖南省社保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年湖南省社保政策经湖南省政府同意,从今年1月1日起,湖南省全省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近270万企业退休工人将受益,增资的基本养老金将于4月发放到位。

根据湖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公布的方案,从1月1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调整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65元的,按165元调整增加。

在普调基础上,对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对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在普调基础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对原工残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另外,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

即认真落实湘人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据悉,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于4月发放到位。

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湖南省医疗保险的最新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参保缴费工作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50元/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7)3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7]3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8.02【实施日期】2017.08.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7〕3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保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以下分别简称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持续平稳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筹资标准,增强保障能力(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7年基本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新增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450元。

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44号文件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鲁政发〔2016〕23号),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当地基本医保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参保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新生儿可随父母在居住地参保。

要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加强全省参保缴费信息共享,做好参保信息比对工作,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二)稳步提升个人筹资水平。

2018年基本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180元。

个人缴费实行分档的统筹地区,要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档次,并逐步向1档过渡。

大力推行参保居民网上缴费、银行代收等方式,提高参保缴费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引导居民连续参保。

适当延长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定期开展参保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社部发布做好2017年居民医保工作的通

【摘要】为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社部发布了《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下面具体了解下吧。

一、提高筹资标准,增强保障能力(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7年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新增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450元。

其中,中央财政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分别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

省级财政要加大对困难地区倾斜力度,进一步完善省级及以下财政分担办法。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要求,对持居住证参保并按相同标准缴费的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强化个人缴费征缴。

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提高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180元。

各地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加强个人缴费征缴工作。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员纳入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

二、加快推进整合,
促进公平可持续(三)建立统一制度。

各地要持续加大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推进力度,督促指导统筹地区在省级规划部署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制订整合制度具体实施方案。

着力从整合制度政策、理顺管理体制、实行一体化经办等方面,整体有序做好各项整合工作,平稳实现城乡制度并轨,力争2017年基本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整合过程中,个人缴费实行分档的统筹地区,最低档应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将农村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

(四)提升整合效应。

要打破城乡分割,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做到应保尽保,促进连续参保,防止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建设。

均衡城乡居民待遇水平,保障基本医保待遇公平普惠,增强群众获得感。

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医保基金互助共济和抵御风险能力,提升居民公平可及、合理有序利用医疗服务的水平。

充分依托现有经办基础,有效整合资源、实行一体化运行,稳步提升服务效能。

充分利用全民医保统一管理优势,更好地发挥在深化医改与建设健康中国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实现“三医联动”。

三、完善大病保险,助力脱贫攻坚(五)实施精准支付。

各地要落实中央脱贫攻坚战略部署,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聚焦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完善大病保险,加强托底保障。

在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规定落实困难人群个人缴费补助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增强大病保险保障能力。

加大大病保险向困难人员政策倾斜力度,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实施精准支付政策,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

要完善大病保险委托承办合同,加强对商保公司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与监督。

(六)做好制度衔接。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注重在保障对象与支付政策方面形成保障合力,加强减贫济困托底保障链条建设,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生。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协作,充分利用基本医保管理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完善大病保险统计分析,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管,督促承办机构加强费用控制、严格基金使用和实现即时结算,并按要求报送运行情况。

四、强化管理监控,防范运行风险(七)完善服务监管。

各地要以全面深化付费方式改革和推行医疗保险智能监控为契机,从着力提高保障功能和控制费用增长相并重,强化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供方的管理监督。

以付费总额控制为基础推行按病种、按人头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复合付费方式,完善谈判协商、风险分担、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以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实行医保医师管理为基础,探索监管重点向医务人员服务行为延伸的有效方式,对定点机构医药服务行为通过事前提醒、事中监控、事后审核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加大违
法、违规、违约行为查处力度。

(八)加强基金预警。

各级经办机构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基金运行监控管理机制。

统筹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完善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健全基金运行分析制度,加强收不抵支风险监测。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监督考核,严格基金支出管理。

建立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针对问题和风险,及早研判、综合施策,明确主体,责任到位,防患于未然。

慧择提示:人社部发布通知,表示将提高医保筹资标准,增强保障能力;加快推进整合,促进公平可持续;完善大病保险,助力脱贫攻坚;强化管理监控,防范运行风险。

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

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