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后果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人。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下列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事实,恰当追究过错责任。

2、从严治政、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人。

3、责任自负原则。坚持谁办理、谁负责,并按岗位职责对相关环节的承办者予以追究。

4、民主集中制原则。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有关范围内及时公开追究的事实及依据。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追究范围。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

3、行政执法人员在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致使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事实没有得到相应处罚或处罚过轻,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4、行政执法人员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有关行政决定错误的;

5、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拒不履行、故意拖延履行或未能及时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8、行政执法人员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影响恶劣的。

9、对举报人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单位和个

人打击报复,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下列形式:

1、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

4、实行离职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

5、给予政纪处分;

6、因行政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7、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及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上述追究可单独采用,也可多项并用。

第七条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应当视其责任大小分别追究其过错责任。

1、具体承办人直接做出的行为,该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2、经审核、批准做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3、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4、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行为,由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5、任用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执法,导致执法过错的,追究用人失职者的过错责任。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过错责任人可酌情处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1、情节轻微,造成的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不大的;

2、及时承认并主动纠正错误行为的。

第九条执法过错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虽未构成犯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1、坚持错误拒不纠正;

2、对查处、纠正执法过错设置障碍,篡改有关原始资料或拒不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据;

3、对举报人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4、履行行政公务中有索贿、受贿的;

5、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6、多次发生违法行为;

第十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被发现后,对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经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纪检监察室负责查处,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对依法应追究党纪、政纪的,按监察、人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执法过错导致国家赔偿的,依据《国家赔偿法》和过错人责任大小,责成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一条因执法过错受到追究的责任人员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所在处室或单位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第十二条被追究错案责任的工作人员,对处分有异议或对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