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的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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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二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四条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2.23•【字号】•【施行日期】2023.02.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市委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努力为上海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坚强司法保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认真调研、全面梳理有关司法需求的基础上,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并对具体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见附表)。

现将该意见及其重点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重点任务分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23日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市委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努力为上海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坚强司法保障,现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政治引领,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10.21•【字号】沪司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沪司规〔2019〕5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及开展业务活动,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境外仲裁机构,是指在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仲裁机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开展仲裁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上海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负责业务机构的设立登记,对其开展涉外仲裁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仲裁员开展涉外仲裁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仲裁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得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境外合法成立并存续5年以上;(二)在境外实质性开展仲裁业务,有较高国际知名度;(三)业务机构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七条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应当向市司法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业务机构的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三)境外仲裁机构的章程、仲裁规则、收费标准和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境外仲裁机构有仲裁员名册或推荐名册的,应当提交;(五)业务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六)业务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的登记表和身份证明材料;(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第十套真题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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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第十套真题题库及答案盗传必究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客观题一、单选题(共40题,共40分)1.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

[答案]涉外合同2. 对特派员取证,我国()[答案]原则上不允许3.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申请。

[答案]中级人民法院4.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5.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答案]船旗国法6. 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应()。

[答案]具有双重国籍7. 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

[答案]FOB8. 美国商人史蒂夫和英国商人俄勒尔在上海签订合同买卖中国绒毛玩具,二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在日本东京依日本法仲裁。

后果有纠纷,适用()。

[答案]日本法律9. 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

[答案]19世纪10.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

[答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11.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立法中,目前最重要的一个多边条约当属由联合国1958年通过的()。

[答案]《纽约公约》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多重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13•【字号】沪府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13日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率先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上海的重要任务。

2024年,上海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系统集成、持续迭代升级,以市场化为鲜明主线、法治化为基础保障、国际化为重要标准,为更好地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和城市核心功能提升,持续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对标改革提升行动(一)市场准入。

系统提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服务品质,同步集成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业务。

全面落实名称申报承诺制,完善核名争议解决机制。

建立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依托数据核验简化企业住所登记材料。

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为居民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地。

规范集中登记地认定和管理,引导集中登记地企业守法经营。

根据国家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安排,适时开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依托全国统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及“经营主体身份码”,全面推广“一企、一照、一码”应用,推出更多前瞻性、引领性、普惠性创新应用场景。

完善诉调对接举措、提升多元解纷效能——上海高院关于上海法院知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调研报告

完善诉调对接举措、提升多元解纷效能——上海高院关于上海法院知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调研报告

完善诉调对接举措、提升多元解纷效能——上海高院关于上海法院知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20•【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完善诉调对接举措提升多元解纷效能——上海高院关于上海法院知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调研报告图一: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上海法院知产纠纷委托调解及调解成功情况图二: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上海基层法院知产纠纷重点案件类型分布情况核心提示:2020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强调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知识产权纠纷的多渠道化解,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试点,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作用,提升解决纠纷的整体效能。

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9年五年间,上海法院受理的知产案件数量从10080件激增至23580件,年均增幅达26.78%,法官年人均办案数从117件/人跃升至285件/人,执法办案压力日趋严峻。

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要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专题调研小组对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上海法院知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研究。

一、工作概况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上海三级法院共委托调解知产民事案件15627件,占同期一审知产民事案件收案数的26.58%,调解成功率为37.13%。

1.委托调解率、成功率及调解成功案件所占权重均明显提升。

从委托调解率看,2018年,上海法院共委托或委派调解知产民事案件2146件,占同期一审知产民事案件收案数的11.36%,即同期委托调解率;2019年,此两项数据分别为7231件和31.03%,同比分别大幅上升236.95%和173.15%;2020年上半年,分别为6250件和37.65%,均呈现持续上升的态势。

从调解成功率看,2018年,上海法院委托或委派调解的知产民事案件中,调解成功的有766件,成功率为35.69%;2019年,调解成功2950件,成功率为40.8%,同比上升逾14个百分点;2020年上半年,调解成功2086件,成功率为33.38%(见图一)。

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18.10-2021.9)

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18.10-2021.9)

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18.10-2021.9)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9.2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18.10-2021.9)目录1.确认“外国仲裁机构在上海仲裁”的仲裁协议有效,促进涉外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大成产业气体株式会社等诉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2.依法支持涉外“先裁后审”协议中仲裁条款有效,着力推动涉外仲裁高水平制度型开放——BY.O诉豫商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3.合理评判服务名称境外影响力,营造国际化法治营商环境——暹罗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昭瑞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妥善处理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保障“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连云港予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哈罗娜航运私人有限公司等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5.制发司法建议延伸审判职能,防范化解独立保函金融风险——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诉法蒂玛能源有限公司等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纠纷案6.准确查明适用外国法,彰显国际化法治视野——招商局物流集团上海奉贤有限公司诉温特图尔发动机股份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7.依托“跨国视频认证+专家辅助人”,有效助力域外质量异议事实查明——上海日腾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诉上海召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8.依法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切实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义务——多甘柴·伊利娜·尼古拉耶夫娜诉多甘柴·灭迪恩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纠纷案案例一确认“外国仲裁机构在上海仲裁”的仲裁协议有效,促进涉外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大成产业气体株式会社等诉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基本案情】2012年8月7日,申请人大成产业气体株式会社和被申请人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液态及气态产品承购协议》,内容系关于韩国法人与中国法人之间发生的履行地点在中国的涉外商品买卖合同,其中第14条约定:对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当事人应首先尝试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沪金融法〔2020〕25号

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沪金融法〔2020〕25号

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正文:----------------------------------------------------------------------------------------------------------------------------------------------------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沪金融法〔2020〕25号(2020年3月18日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

第三条适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案件的,应当妥善保护投资者诉讼权利,促进纠纷多元化解,提升案件审理集约化水平,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第四条适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案件的,应当依托信息技术提高诉讼效率,通过设立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实现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公告通知、电子送达等诉讼程序的便利化。

第五条本院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电子交易数据对接机制,为损失赔偿数额计算以及适格投资者范围核验提供支持。

第六条凡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因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适用本规定。

其他群体性金融民商事纠纷可以参照本规定关于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第一节立案与权利登记第七条当事人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经审查符合共同诉讼条件的,将其作为共同原告统一立案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公布日期】2019.01.14•【文号】法〔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1.1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法〔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工商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运用法治手段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现将《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19年1月14日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运用法治手段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现就发挥商会调解优势,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1.充分认识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商会调解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的制度优势。

完善商会职能,提升商会服务能力,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调解组织;促进和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促进产权平等保护,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商人纠纷商会解,协同参与社会治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法(民四)明传(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正文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法(民四)明传(2021)60号为回顾总结2018年以来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情况,全面部署新形势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我院于2021年6月10日在南京召开了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根据座谈会精神,我庭对历年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形成的成熟经验进行了总结,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起草了《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针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前沿疑难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以统一裁判尺度。

为使涉外商事海事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准确理解把握,请各高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庭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附件: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2021年12月31日附件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目录涉外商事部分一、关于案件管辖二、关于诉讼当事人三、关于涉外送达四、关于涉外诉讼证据五、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六、关于域外法查明七、关于涉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八、关于涉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九、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的审理十、关于限制出境海事部分十一、关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二、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三、关于船舶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十四、关于海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五、关于其他海事案件的审理仲裁司法审查部分十六、关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十七、关于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十八、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十九、关于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其他问题二十、关于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参照适用涉外商事部分一、关于案件管辖1.【排他性管辖协议的推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签订的管辖协议明确约定由一国法院管辖,但未约定该管辖协议为非排他性管辖协议的,应推定该管辖协议为排他性管辖协议。

上海海事法院涉“一带一路”审判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通报

上海海事法院涉“一带一路”审判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通报

上海海事法院涉“一带一路”审判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通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8.08.09•【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上海海事法院涉“一带一路”审判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通报(中英文对照本)Shanghai Maritime Court Report on Trials Involving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10 Typical Cases2017前言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上海勇当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着力构筑新时代发展的战略优势,全力增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创中心核心功能,加快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海事审判在深入实施国家战略和服务保障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方面肩负更加重大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进一步提高海事司法的战略定位和服务层级,以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上海基地和智慧海事法院上海基地为重要工作载体,通过区域性先行先试的实践探索,不断提高海事审判工作水平,完善创新海事诉讼机制和审判方法,促进海事审判发展和航运纠纷解决,打造服务国家战略和航运业发展的高端智库和对外交流平台,着力建设具有更大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更加公正高效便利、能够充分适应和积极促进航运贸易发展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这本海事审判情况通报展示了过去一年以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履行司法职能、妥善审理和解决航运业及相关产业链上案件纠纷的主要情况;同时系统梳理了近年来审理涉“一带一路”案件的总体概况、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以使国际国内业界和社会充分了解海事审判工作情况,在今后给予我们大力支持,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PrefaceGuided by Xi Jinping’s thought on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for a new era,Shanghai bravely play its role of a spearhead in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and a pioneer in innovative development,strives to build up new strategic advantages in thechanging time,does whatever it can to strengthen the core functions of Shanghai as an international economic,financial,trading,shipping,and science and innovation center,and accelerates the building of an outstanding global city and a socialist modern international metropolis with worldwide influence.Maritime trial shall play a greater role in penetratingly implementing national strategies and serving and providing protectionfor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n Shanghai,in particular in term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n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enter.With emphasis on the work of the Party and the Country,Shanghai Maritime Court further enhances the strategic positioning and service level of maritime justice,take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hanghai base of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justice center and the Shanghai base of the intelligent maritime courts,continuously improves the quality level of maritime trial by taking the lead in implementing regional pilot projects,perfects and innovates maritime litigation mechanisms and adjudication methods,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maritime trial and resolution of shipping disputes,creates a high-end think tank and an exchange platform serving national strategie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hipping industry,and strives to build an international maritimejustice center that has greater international credibility and influence,that operates more fairly,efficiently and conveniently,andthat fully adapts to and actively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shipping-related trade.This Report presents the key information about Shanghai Maritime Court’s performance of its judicial functions by operation of law,and its proper adjudication and resolution of the cases and disputes related to shipping industry and the relevant industrial chains during the last year.At the same time,it systematically reviews the overallsituations,the working experience and typical cases in trying the cases involving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over the recent years,aiming at allowing people from the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shipping industry and the society to fully understand maritime trial so that they will give us firm support and put forward more valuable comments and suggestions.目录第一部分上海海事法院2017年审判情况综述一、海事海商纠纷概况(一)案件数量(二)案件概况(三)主要质效指标(四)重大精品案件二、海事审判特色工作(一)发布五年发展规划纲要,推动工作持续创新发展(二)内外合力,护航自贸区(港)、“一带一路”建设(三)设立智慧法院实践基地,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水平(四)开设“海事大讲堂”,提升队伍内涵式发展水平(五)助力航运保险和航运金融业发展,诉讼保全责任险得到广泛应用三、海事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风险提示(一)冷藏集装箱运输货物受损引起案件频发(二)全程物流服务商海外运输区段管理风险应得到重视(三)海域使用权取得转让的规范管理有待司法和行政机构加强治理(四)国际私人物品运输市场乱象丛生,托运人应注意风险防范(五)企业“一照多址”试点施行后的诉讼送达问题值得关注第二部分涉“一带一路”案件审判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一、2015-2017年上海海事法院审理涉“一带一路”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二、上海海事法院审理涉“一带一路”案件的工作机制和主要做法(一)完善涉外案件委托和送达机制,突破制约审判效率瓶颈(二)充分依托运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切实提升审判工作质效(三)积极推进审判公开,建设“最透明”海事法院(四)建设青年法官翻译员队伍,主动对接国际海事司法前沿(五)遴选专家咨询员和专家陪审员队伍,加强海事审判专业力量(六)加大精品案件对外推介,提升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七)统筹整合研究和实务力量,拓宽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工作途径三、上海海事法院涉“一带一路”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承运人有合理依据怀疑货物不适运、威胁船货安全的,采取的停航晒货等合理措施不构成不合理绕航案例二:海事强制令制度在纠纷解决中的适当应用,可以在诉讼开始前避免损失的扩大或将其尽可能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有效保障了货物运输物流网络的畅通高效案例三:对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案例四:在生鲜货品海上运输中,承运人有义务确保其提供的冷藏箱处于符合运输合同目的的使用状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产受理等信息即时推送以及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的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产受理等信息即时推送以及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的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产受理等信息即时推送以及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的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产受理等信息即时推送以及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的指引》的通知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2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受理等信息即时推送以及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高院商事审判庭(破产审判庭)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23日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受理等信息即时推送以及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的指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受理等信息即时推送以及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的指引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办理破产效率的工作要求,健全和完善立、审、执、破工作衔接机制,有效压缩办理破产时间和成本,切实提高破产回收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现就裁定受理破产等信息即时推送以及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制定如下指引。

第一条【信息提示】本市各级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一经上线,审判管理系统自动检索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在全市法院范围内所涉在审和执行案件(包括财产保全案件),并向上述案件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即时发送破产受理的信息提示。

信息通过12368短信、即时通讯、审判管理系统案件办理页面同步自动发送。

第二条【提示效力】12368短信、即时通讯以及审判管理系统发送的信息提示,与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作出的受理破产书面函告具有同等效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细则正文:----------------------------------------------------------------------------------------------------------------------------------------------------上海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细则(2011年7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2013年1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为进一步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依法、审慎、稳妥地开展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及时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确认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调解,或经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流程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审查确认民事调解协议并制作民事调解书。

第二条经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或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相应调解组织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二、立案受理第三条当事人申请确认民事调解协议的,除应提交《司法确认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要求双方当事人亲自到法院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载明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2、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3、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4、若因民事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的指引

上海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的指引

上海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的指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涉外商事纠纷的数量也逐渐增加。

在上海这样的国际大都市,涉外商事纠纷的数量更是较多。

为了更好地应对涉外商事纠纷的处理工作,上海法院制定了一套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旨在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质量。

以下是对该机制的指引。

一、工作机制的目标和原则涉外商事纠纷是一种特殊的纠纷类型,其特点是纠纷各方之间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涉及的法律体系复杂多样。

因此,上海法院制定的一站式工作机制的目标是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所面临的这些特殊问题。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该工作机制应遵守如下原则:1.尊重当事人意愿: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重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注重当事人的利益和诉求。

2.平等公正原则:涉外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应秉持平等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保证各方的权益得到平等和公正的保护。

3.主动适应国际化需求:随着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上海法院应主动适应国际化需求,提供便捷高效的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服务。

二、工作机制的具体流程该一站式工作机制主要包括诉讼、调解和仲裁三个环节,并通过统一协调管理,实现一站式的解决。

具体流程如下:1.诉讼环节:当涉外商事纠纷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时,可向上海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法院应当确保诉讼程序公正、公开、透明,并提供便捷的涉外商事诉讼服务。

2.调解环节:在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或者上海法院主动推荐调解,可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上海法院应当提供专业的涉外商事纠纷调解服务,并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3.仲裁环节:如果经过调解仍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解决。

上海法院应当设立仲裁机构,提供高效透明的仲裁服务,确保仲裁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三、资源保障和合作机制为了保障一站式工作机制的顺利运行,需要做好以下资源保障和合作机制:1.人力资源保障:上海法院应当配备专业的涉外商事纠纷解决人员,包括翻译、律师、调解员和仲裁员等,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沪高法民二[2005]1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5.08.22【实施日期】2005.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沪高法民二[2005]10号)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各级法院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活动,统一相关程序问题的处理标准,确保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目前本市各级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庭审中存在的问题,我庭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法庭审判活动区席位标识的问题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无论是国内还是涉外案件,在审判活动中均应规范使用汉语和中文。

法庭审判活动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以及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的席位标识应使用规范的中文,不应使用外文,也无须中外文并列表述。

二、关于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的问题1、书记员在开庭前宣布法庭纪律时,无须要求当事人和旁听人员起立。

2、书记员应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庭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宣布法庭纪律,并增加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规定即“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三、关于书记员庭前准备的问题1、书记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审判法庭,并根据高院民二庭2004年8月9日下发的《上海法院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普通程序审判指引(试行)》第78条、《上海法院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简易程序审判指引(试行)》第81条、《上海法院二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程序指引(试行)》第27条规定,做好各项庭前准备工作。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及中国实践的发展阅读随笔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及中国实践的发展阅读随笔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及中国实践的发展》阅读随笔目录一、内容概要 (2)1.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性 (3)2. 中国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角色与实践 (4)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概述 (5)1.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 (6)2.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 (7)a. 国际化趋势加强 (8)b. 信息化和智能化应用 (10)c.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11)三、中国商事争议解决的发展历程 (12)1. 中国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起源与发展 (14)2. 中国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现状 (15)a. 仲裁在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应用 (16)b. 法院诉讼在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作用 (18)3. 中国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未来展望 (19)a. 制度完善与创新 (19)b. 国际化与本土化的融合 (20)四、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在中国实践的具体案例分析 (22)1. 案例一 (23)2. 案例二 (24)3. 案例三 (25)五、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发展的挑战与对策 (27)1.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面临的挑战 (28)a. 法律制度的差异与冲突 (29)b. 跨境执行问题 (31)c. 电子竞技等新兴业态带来的新问题 (33)2. 对策建议 (34)a.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35)b.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37)c. 创新争议解决方式和方法 (38)六、结论 (39)1.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及中国实践的发展特点与趋势 (40)2. 对未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发展的展望 (41)一、内容概要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以及在中国实践中的现状和特点。

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定义和重要性出发,阐述了调解、仲裁、诉讼等常用解决方式的优缺点。

回顾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历史发展,包括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以及近年来出现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如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SDS)。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2000]44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2000]44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2000]44号2000年8月15日)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庭:近年来,民事案件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为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加强执法的统一性,我院召开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民庭对此进行了研讨,对某些问题达成了共识。

现将研讨形成的《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下发给你们试行、供审判中参考。

实践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附: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离婚案件中,处理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时,主文如何表述?不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往往只表述为“一方负担××元,另一方负担××元”或“共同债务完全由一方负责清偿”,这在调解中尤为普遍,从而可能导致分得财产的一方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不承担债务,而承担债务的一方已没有或很少有财产,导致债权时,债权已严重受损,往往引起再审。

我们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共有,因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共同债务,故夫妻双方对该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即使调解时双方对共同债务约定按份承担,但这种内部按份承担的约定不能改变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债权人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性质。

因此,在判决、调解的主文中,即使双方对共同债务有约定,也应进一步明确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9.01•【字号】沪高法[审][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沪高法(审)[2011]2号)为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的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四他字第78号《关于授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十六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以及(2010)民四他字第80号《关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上海市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请示的批复》的精神,现就调整上海法院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管辖,通知如下:一、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8亿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十六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但下列根据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及宜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除外:(1)申请撤销、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2)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案件;(3)审查有关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4)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台)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5)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解散的案件;(6)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案件;(7)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案件;(8)期货纠纷案件;(9)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10)新类型证券纠纷案件(包括融资融券、股指期货以及内幕交易等);(11)信用证纠纷案件;(12)其它影响重大、宜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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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的指引(试
行)
(2019年12月)
为服务保障“一带一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任务的实施,推进上海“五个中心”建设,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形成涉外商事纠纷便利、高效的多元解决体系,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定义】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以下简称“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是指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纠纷立案、审理过程中,引入或对接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及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资源,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和一站式平台服务。

第二条【目标】建立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旨在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途径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根据不同类型纠纷的实际情况,在诉讼、调解、仲裁程序之间顺畅转换,并为当事人及时获得域外法查明、涉外翻译、涉外公证等法律服务提供指引,推动涉外商事纠纷的实质化解决。

第三条【基本原则】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的运行,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切实保障中外当事人自愿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原则。

有效应对涉外商事纠纷的主体多样性、类型复杂性等特点,积极推动纠纷“能调则调、适仲则仲、当判则判”。

(三)程序衔接高效、便捷原则。

努力提升诉讼、调解、仲裁的衔接效能,打造三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协调、相互配合、顺利转化、衔接流畅、形成合力的运行机制,提升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与效果。

第四条【主要功能】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解纷指南功能。

向当事人提供诉讼、调解、仲裁等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指南,帮助当事人了解纠纷解决的可能与适当的途径。

(二)评估引导功能。

根据不同涉外商事纠纷的类型和特点,对最有利于纠纷实质性解决的方式进行评估,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程序解决纠纷。

(三)非诉调解功能。

根据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开展诉前委派、诉中委托调解及司法审查工作。

(四)仲裁选择功能。

根据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协助提供仲裁指引,允许当事人将特定的纠纷提交仲裁处理。

(五)程序衔接功能。

为诉讼、调解、仲裁三种程序的转换提供必要的配套操作规范,为调解、仲裁的保全、执行提供支持。

(六)辅助保障功能。

在域外法查明、涉外翻译、涉外公证等方面提供查询辅助,方便当事人获得相关法律服务。

(七)适法统一功能。

建立必要的信息沟通与反馈机制,促进案件在诉讼、仲裁、调解中保持法律适用的统一。

第五条【纠纷解决指南】人民法院通过编写和发放《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指南》等方式,介绍诉讼、仲裁、调解的适用范围、优势特点和主要机构资源,并通过诉讼服务中心、涉外商事审判庭、法院互联网站等线上和线下平台发布,帮助当事人了解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不同方式与优势,引导当事人选择最适合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条【纠纷评估】人民法院在接收当事人的涉外商事纠纷立案申请后,可在立案审查、诉前调解和诉讼各阶段,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对纠纷的评估,组织当事人填写《纠纷评估表》,根据纠纷的类型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甄别,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或调解,对不愿选择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及时推进立案、审理等程序。

第七条【案件引导】人民法院根据纠纷的具体类型,进行程序分流,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

(一)适宜调解的纠纷类型。

1、双方有调解意向的纠纷;2、事实较简单、双方争议不大的纠纷;3、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

(二)适宜仲裁的纠纷类型。

1、被告的主要财产在境外,可能需要在境外申请执行的纠纷;2、双方具有仲裁协议或者曾约定过仲裁条款,但对该仲裁条款存在争议的纠纷;3、其他适宜仲裁的纠纷。

(三)适宜诉讼的纠纷类型。

1、一方下落不明,需要涉外公告送达的纠纷;
2、当事人坚持选择诉讼的纠纷;
3、其他不适宜调解或仲裁的纠纷。

第八条【诉调对接】人民法院通过建立和完善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引入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适宜调解的涉外商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后,可在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调解办理流程】当事人同意由调解组织调解的,填写《诉前委派调解同意书》或《诉中委托调解同意书》,人民法院可将案件委托调解组织进行非诉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决定确认或不予确认。

对通过仲裁更便于执行的案件,可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确认的方式处理争议。

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由调解组织固定争议焦点,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不成的情况告知法院。

第十条【调解组织协同合作】在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中,人民法院商请调解组织协同以下工作:
(一)指派专人负责线上线下调解窗口接待,承担调解咨询、接收调解申请材料等工作。

(二)对于当事人有意愿进行调解的案件,依法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诉仲对接】人民法院建立诉讼与仲裁对接机制,对于适宜通过仲裁解决的涉外商事纠纷,引导当事人将案件提交仲裁机构处理。

第十二条【仲裁处置流程】原告在立案审查阶段同意仲裁的,填写《提交仲裁处理同意书》,案件由当事人提交仲裁机构处理。

当事人在诉前调解阶段调解不成,但同意仲裁并达成仲裁协议的,填写《提交仲裁处理同意书》,案件由当事人提交仲裁机构处理。

当事人在诉讼中同意仲裁并达成仲裁协议的,填写《提交仲裁处理同意书》,案件由当事人提交仲裁机构处理。

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第十三条【仲裁机构协同合作】在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中,人民法院商请仲裁机构协同以下工作:
(一)指派专人负责线上或线下仲裁窗口接待,承担仲裁咨询、接收仲裁申请材料、指导订立仲裁协议等工作。

(二)对当事人提出申请且符合仲裁条件的案件,依法组织先行调解或予以仲裁。

第十四条【一站式工作平台】人民法院充分运用“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或根据实际需要,专门设立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解决工作室、工作站或服务窗口等平台,汇聚诉讼、调解与仲裁资源,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

第十五条【保全程序衔接】当事人在涉外商事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案件经当事人合意或法院裁定由仲裁处理的,仲裁机构立案后,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审法院应当事人申请,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发送《诉讼转仲裁财产(证据、行为)保全事项告知函》,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原审法院的保全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快速办理仲裁保全。

第十六条【域外法查明对接】当事人在进行域外法查明的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可将相关域外法查明机构的名称或查询平台提供给当事人自行选择,并为当事人获得相关咨询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涉外翻译对接】当事人在涉外纠纷诉讼中需要外语翻译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可将相关外语翻译机构的名称或查询平台提供给当事人自行选择,并为当事人获得相关咨询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涉外公证对接】当事人在涉外纠纷诉讼中需要涉外公证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可将相关公证机构的名称或查询平台提供给当事人自行选择,并为当事人获得相关咨询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适法统一】人民法院加强与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的沟通交流机制建设,梳理总结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在法律适用等方面为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提供裁判指引,促进诉讼、调解、仲裁之间的适法统一。

第二十条【院校智力支持】人民法院加强与高等院校的合作交流,通过开展课题共同调研、召开司法实务论坛、建立法学实践基地、提供进修培训课程等方式,深化双方在涉外商事审判实务和教学研究领域的合作,夯实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的理论基础。

第二十一条【国际商事专家咨询】人民法院就涉外商事案件中涉及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事规则、域外法查明和适用等专门性法律问题,探索建立国际商事专家咨询机制,组织当事人对专家咨询意见进行辩论,并依法予以审查。

第二十二条【外籍调解员和仲裁员】人民法院支持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引入外籍调解员、仲裁员,建立外籍调解员、仲裁员名册,并加强与域外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之间的合作交流,提高涉外商事调解、仲裁的专业化、国际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信息化支撑】人民法院依托“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移动微法院”等线上系统,为中外当事人在线诉讼、调解提供便利。

同时,积极对接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已有的网络服务平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在线涉外法律服务。

第二十四条【人力物力保障】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好人员、场地、设施等方面的保障,确保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工作机制顺利运行。

第二十五条【常态调研】人民法院加强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运行动态的分析,充分运用大数据和实证案例,及时总结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运行的经验,不断健全和完善平台建设水平。

第二十六条【专项宣传】人民法院积极通过各类媒体,加强对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的宣传,扩大该机制的社会影响力,充分展示中国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

第二十七条【参照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二十八条【制定实施】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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