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与小型审判调解一体化的制度构造
了解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仲裁诉讼和调解的选择与比较
了解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仲裁诉讼和调解的选择与比较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仲裁、诉讼和调解的选择与比较国际商事活动中的争端解决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作为商务从业者或者学习者,了解不同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它们之间的比较,对于提升我们的法律和商务意识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仲裁、诉讼和调解进行详细讨论,并对它们进行选择与比较。
一、仲裁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事领域。
仲裁具有许多优点,比如快速、灵活、有保密性等。
仲裁的程序相对较为简单,通常由几位专业仲裁人组成仲裁庭,通过审核证据、听取双方陈述、进行调查研究等步骤进行争议解决。
仲裁裁决具有一定的强制力,有法院的执行程序保障。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仲裁费用较高,包括仲裁庭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附加费用。
此外,仲裁可能存在缺乏透明度的问题,裁决结果和程序通常不对外公开,这可能会导致各方对公正性产生质疑。
另外,在涉及国家主权或者公共利益的争端中,仲裁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二、诉讼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解决争端的方式,是最常见的争端解决机制之一。
通过诉讼,争端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法律程序和法院权威解决争议。
诉讼的决定力及执行力较强,裁决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仲裁相比,诉讼程序相对繁琐和耗时,诉讼成本也较高。
与此同时,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可以确保争端解决的透明度。
但是,长期的诉讼过程可能会给争端当事人带来不确定性和风险。
三、调解调解是一种基于当事人自愿,通过中介人协助达成协议的争端解决方式。
调解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谈判的过程。
调解通常不受彼此限制,当事人可以在中介人的帮助下达成各自满意的解决方案。
调解的优点在于它是一种非对抗性的解决方式,可以避免争端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
调解也是一种灵活性较高的解决方案,当事人有更多的自主权。
此外,调解过程通常比较快速和经济高效。
然而,调解的结果不具备强制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方的自愿与配合。
商事调解规则
商事调解规则商事调解规则是指在商事争议解决过程中,各方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一系列规定和原则。
商事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具有高效、灵活、保密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商业纠纷的解决中。
下面将对商事调解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商事调解规则的适用范围广泛。
商事调解适用于各类商业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等。
无论是大型企业之间的争议,还是个体商贸企业之间的矛盾,都可以通过商事调解来解决。
商事调解规则强调自愿性原则。
商事调解是基于各方自愿的原则展开的,任何一方都有权选择是否参与调解。
各方在参与调解前,应明确自己的权益诉求,以便在调解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商事调解规则注重公正性和中立性。
调解人应当具备独立、公正的资格,不偏袒任何一方。
调解人应当秉持公正的原则,通过公正的调解过程,寻求各方的共同利益,实现互利共赢。
商事调解规则倡导保密原则。
商事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应当保密,不得公开披露。
这是为了保护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商誉,同时也有利于各方更加坦诚地交流和讨论,提高调解的效果。
商事调解规则强调专业性。
调解人应当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实务,能够准确把握争议的实质和核心问题,提供专业的调解方案。
商事调解规则强调效率性。
商事调解应当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避免拖延和耽误各方的时间和精力。
调解人应当合理安排调解的时间和地点,确保调解的高效进行。
商事调解规则注重协议的执行。
一旦各方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及时制定书面协议,并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
如果协议的内容无法履行,各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商事调解规则是商业纠纷解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自愿性、公正性、保密性、专业性、效率性和协议执行性等特点。
商事调解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实现互利共赢。
在商事纠纷解决中,商事调解规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中国商事仲裁规则
中国商事仲裁规则
中国商事仲裁规则是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一套规则,用于解决商事争议。
该规则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商事仲裁领域的重要法规。
中国商事仲裁规则的主要特点是灵活性和高效性。
该规则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仲裁地点和语言,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自由选择证据和辩护。
此外,该规则还规定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时间限制和仲裁裁决的效力等方面的内容,保证了仲裁程序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中国商事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投资纠纷等。
在实际应用中,该规则已经成功解决了许多商事争议,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公正、便捷的解决方案。
除了规定仲裁程序的具体内容外,中国商事仲裁规则还规定了仲裁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根据该规则,仲裁费用应由当事人按照仲裁庭的裁决结果分摊,其中包括仲裁费、仲裁员报酬、证人和鉴定人费用等。
此外,该规则还规定了仲裁费用的预付和追加支付等具体细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费用支付标准和程序。
中国商事仲裁规则是中国商事仲裁领域的重要法规,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的特点。
在实际应用中,该规则已经成功解决了许多商事争
议,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公正、便捷的解决方案。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构建
本 项 目( X 0 1 6 得 到 西南 民族 大 学研 究 生创 新 型科 研项 目资助 . C 2 11 ) 【 摘要】 商事 仲裁 与 商事调 解 作为 两种 非 诉讼 纠纷 解 决 方式 , 现代 社 会 中具 有 重要 的地 位 。经 过 几十 年 的发 展 , 裁 法 律 制度 在 仲 在 我 国基 本 确立 并且 发展 壮 大 , 是在 实 践 中遇 到 了发 展 “ 颈 ” 商 事调 解作 为 商 贸发 展 的 结 果 , 我 国 还没 有 确 立 基 本 的 法律 制 但 瓶 ; 在 度 。 本文 在对 商 事仲 裁 与商 事调 解 的优势 与发展 困境 进 行论 述 , 比较两 者 的差 异 , 分析 两种 制度 结 合 的可 能 性及优 势 的基 础 上 , 图 试 将 我 国 目前 的商 事仲 裁 与商 事调 解资 源相 整 合 , 以寻 找 仲裁 与调 解 相互 共 同发 展路 径 。 【 关键 词】 事仲 裁 商 商事 调解 仲 裁与 调解 作 为两 种非 诉讼 纠纷 解 决方 式 , 现 代 社会 中具 在 有 重要 的地 位 。 目前 , 裁 与 调 解 在 各 自的 发 展 中遇 到 难 题 , 仲 如 何解 决 成为 目前 的关 键 。笔 者 试 图在 结 合 仲 裁 与 调 解 制 度 性 优 的基 础 上 , 析 现行 商事 仲裁 机 构 与商 事 调解 中心 合 并 的 可能 性 分 及优 势 , 找仲 裁 与调解 相 互共 同 发展 路径 。 寻 l 仲裁 与调 解
商会 调解 的 主要 特点 : 民间性 和 广 泛性 、 立 性 和专 业 性 、 独 自愿 性 和协 商 性 、 活 性 和 简 便 性 、 商 性 和 保 密 性 、 仲裁 的 可 转 化 灵 民 向 性 。商会 调解 中心具 有 民间性 , 现行 的《 解规 则 》 2 0 其 调 于 0 5年 7 月 1 E生 效 。依 据 《 解 规 则 》 其 受 案 范 围 是 当 事 人 之 间 在 贸 l 调 , 易 、 资、 投 金融 、 券 、 识 产 权 、 术 转 让 、 地 产 、 程 承 包 、 证 知 技 房 工 运 输 、 险 以及其 它 商 事 、 事等 领 域 的争 议 的调 解 。商 会 调 解 中 保 海
浅谈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浅谈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摘要]当前,商事纠纷案件呈现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特点,处理难度大。
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商事纠纷解决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形成既充分发挥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又能够相互衔接配合、相互补充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模式。
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能够有效地发挥各类纠纷解决措施的优势,从而达到有效解决纠纷的目的。
[关键词]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议一、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及类型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一类是非诉讼方式,包括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已经成为最重要的商事纠纷解决形式,并且越来越被争议各方所推崇。
现行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经济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
(1)协商。
协商是商事争议各方之间的争议——谈判——争议解决的动态过程。
协商同调解、仲裁和判决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同,协商从发起到最终作出决定都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磋商解决。
(2)调解。
调解的类别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四种类型,形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3)仲裁(经济仲裁)。
仲裁机构按照争议各方事先形成的同意仲裁的合同条款,按照相应地法定程序对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商事争议进行裁决的活动。
(4)诉讼。
诉讼是将争议提交国家审判机关,通过审判机关解决争议的过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进行审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的活动。
目前,世界范围内,非诉讼解决方式已经相当普及,并且有不断合法化的趋势,进而形成了与诉讼解决方式相互衔接、并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各种不同类型的纠纷解决方式按照不同的职能和特点,协调共处,进而形成协调互补的纠纷处理程序体系和有机调整体系。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虽然其源自西方,但已经逐渐被中国社会接受和认同。
上海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的指引(试行)
上海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的指引(试行)(2019年12月)为服务保障“一带一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任务的实施,推进上海“五个中心”建设,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形成涉外商事纠纷便利、高效的多元解决体系,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定义】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以下简称“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是指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纠纷立案、审理过程中,引入或对接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及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资源,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和一站式平台服务。
第二条【目标】建立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旨在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途径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根据不同类型纠纷的实际情况,在诉讼、调解、仲裁程序之间顺畅转换,并为当事人及时获得域外法查明、涉外翻译、涉外公证等法律服务提供指引,推动涉外商事纠纷的实质化解决。
第三条【基本原则】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的运行,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切实保障中外当事人自愿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原则。
有效应对涉外商事纠纷的主体多样性、类型复杂性等特点,积极推动纠纷“能调则调、适仲则仲、当判则判”。
(三)程序衔接高效、便捷原则。
努力提升诉讼、调解、仲裁的衔接效能,打造三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协调、相互配合、顺利转化、衔接流畅、形成合力的运行机制,提升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与效果。
第四条【主要功能】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具备以下主要功能:(一)解纷指南功能。
向当事人提供诉讼、调解、仲裁等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指南,帮助当事人了解纠纷解决的可能与适当的途径。
(二)评估引导功能。
商事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商事调解工作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商事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商事纠纷,促进商事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一)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向当地人民法院备案,并取得合法身份。
(二)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2. 有具备商事调解员资格的调解人员;3. 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工作制度;4. 有独立的财务核算和经费来源。
第三条商事调解员的资格和职责(一)商事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执业资格;2.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专业素养;3. 熟悉商事法律和商业惯例;4. 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商事调解员的职责:1. 接受商事调解组织委托,处理商事纠纷案件;2. 积极沟通协调,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3. 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商业秘密;4. 定期向商事调解组织报告调解工作情况。
第四条商事调解程序(一)商事调解程序分为申请、受理、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等阶段。
(二)当事人可以向商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委托商事调解组织代为申请。
(三)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四)商事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协助当事人分析纠纷原因,提出解决方案。
(五)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商事调解员应当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调解协议的效力(一)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二)商事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申请,可以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
(三)商事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可以作为当事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六条商事调解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一)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调解工作依法、公正、高效进行。
(二)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定期向当地人民法院报告调解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三)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加强调解员培训和业务研究,提高调解水平。
商事调解服务规范
商事调解服务规范一、引言商事调解是一种通过妥协和协商解决商事纠纷的方法,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保证商事调解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调解的公平、公正和高效,制定本规范。
二、调解机构的要求1.调解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
调解员应当具有合法的调解资格证书。
2.调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确保调解工作的正常运行。
调解机构应设置独立的调解部门,负责纠纷的调查、调解和解决。
3.调解机构应当制定调解员的管理办法,对调解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进行规范。
调解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
三、调解程序的要求1.调解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不得强制调解。
调解员应当在调解开始前向当事人说明调解的程序、原则和要求。
2.调解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调解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3.调解应当注重简易、快捷的原则,尽量减少调解的时间和成本,提高调解的效率。
调解员应当及时组织调解,确保纠纷尽快得到解决。
四、调解结果的要求1.调解结果应当公正、合法、合理。
调解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定,依法进行调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调解结果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诉求。
调解员应当在调解过程中引导当事人进行合理的让步和妥协,促进纠纷的和解。
3.调解结果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员应当将调解协议书面化,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调解员应当在调解结束后及时将调解结果送达相关单位和当事人。
五、调解的监督与评估1.调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对调解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调解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查和互查,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相关部门应当对调解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对不符合规范的调解机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调解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结论商事调解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商法与商事纠纷解决的调解与仲裁机构
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调解员,调解员应遵守回避制度,确保调解公 正。
调解过程与保密
调解过程应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原则,调解员应保守调解过程中 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调解协议效力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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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效力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自 觉履行。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经确认后的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解决商事纠纷
调解机构
当事人可以向商事调解机 构申请调解,由调解员协 助双方达成协议。
调解协议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 律约束力,双方应遵守并 执行。
调解优势
调解具有灵活性、保密性 和高效性等优势,有助于 维护商业关系和商业信誉 。
仲裁解决商事纠纷
仲裁机构
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商事纠纷提交仲裁 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机构将依法组成 仲裁庭进行审理。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 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 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法律原则等方 面存在明显差异。商法主要调整商事 交易关系,而行政法则主要调整行政 管理关系。同时,商法中的某些规范 也具有行政法的性质,如商事登记制 度等。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市 场监管关系和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商法与经济法在调整 对象上存在交叉,但二者在调整方法 、法律原则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商 法主要运用私法手段调整商事交易关 系,而经济法则主要运用公法手段调 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 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对内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
体法。
保险法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 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保险合 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
我国商事仲裁与商事调解衔接制度的概述
我国商事仲裁与商事调解衔接制度的概述商事仲裁与商事调解是我国商事纠纷解决的两种重要方式。
为了增强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果,我国建立了商事仲裁与商事调解衔接制度。
该制度要求商事纠纷可以先行衔接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再进行仲裁,这一制度旨在通过调解减少仲裁的数量,同时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和效果。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具体概述。
首先,商事仲裁和商事调解是独立而又密切相关的两个程序。
商事仲裁是由专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委员会进行的,由仲裁员根据法律、法规和仲裁协议等依法作出裁决。
商事调解是由专业调解机构或者调解委员会进行的,通过调解员的协助,促使当事人自主达成调解协议。
再次,商事调解与商事仲裁的衔接是灵活的。
根据纠纷的性质和调解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的衔接模式。
一种是衔接调解与仲裁同一机构进行,即在同一个机构内设立调解部与仲裁部,调解员与仲裁员共同参与纠纷解决的工作。
另一种是衔接调解与仲裁不同机构进行,即在调解机构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最后,商事调解与商事仲裁的衔接是有利于解决纠纷的。
衔接制度的实施,使得调解成为商事纠纷解决的先行方式,有助于培养当事人的调解意识和调解文化。
调解的灵活性和高效性,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缩短解决纠纷的时间,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
同时,商事调解与仲裁之间的有机衔接,也实现了调解与仲裁的有效衔接,促进了商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和综合化。
总之,商事仲裁与商事调解衔接制度的实施,为商事纠纷解决提供了一种更加高效和灵活的途径。
它不仅有助于减轻法院的负荷,提高仲裁和调解的成功率,也有利于培养商事纠纷的理性化解意识和文化。
随着我国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和商事纠纷解决机构的不断完善,商事调解与商事仲裁衔接制度将在未来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
商事调解中心规章制度范本
商事调解中心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事调解中心的工作,保障商事调解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调解商事纠纷为主要职能的民间组织。
第三条调解中心遵循自愿、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高效化解商事纠纷。
第四条调解中心不得收取调解费用,其运行经费由设立调解中心的单位或者社会各界资助。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调解中心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设立调解中心的单位、商事主体、法律专业人士等组成。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调解中心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工作。
理事会成员应当遵守调解中心的规章制度,维护调解中心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调解中心设调解员,调解员分为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
调解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
第八条调解中心设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具体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九条调解中心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或者根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的委托进行调解。
第十条调解中心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调解。
决定接受调解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事实,疏导当事人情绪,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调解员签字,调解中心加盖公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三条调解中心在调解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专家、证人、鉴定人等参与调解。
第四章调解员管理第十四条调解中心对调解员实行名册管理,调解员名册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三年以上调解工作经验或者法律工作经历;(四)具有相适应的调解能力。
国际商事仲裁与争议解决的法律框架
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情形分析
违反公共政策
如果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明显违反 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公共秩序
,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
程序不公正
如果裁决在作出过程中存在程序 不公正现象,如未给予当事人充 分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法院也可
以拒绝承认与执行。
其他情形
此外,如果裁决涉及欺诈、腐败 等行为,或者与先前已经承认与 执行的裁决相冲突,法院同样可
跨国公司诉求
要求确认中方违约,解除合同并赔偿 损失,依据是合同条款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中方合作伙伴诉求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调整管理权分配 ,依据是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和《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启示意义总结
重视合同条款明确性
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表 述,以减少争议产生的可能性。
,提高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影响力。
CHAPTER 05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争议解决实践案 例分析
案例背景介绍及争议焦点梳理
案例背景
某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设立合资企业,因合同履行、管理权分配等问题与中方合作 伙伴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
双方就合同条款解释、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核心问题存在分歧。
各方当事人诉求和依据阐述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 探讨
裁决承认与执行条件及程序规定
承认与执行条件
根据《纽约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定,裁决的承 认与执行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裁决具有终局性、不违反 公共政策、符合程序公正等。
程序规定
在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时,申请人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 申请书及裁决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法院在受理申请后 ,将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承认与执行的裁定。
我国仲裁“庭前调解”制度设置
我国仲裁“庭前调解”制度设置刍议【摘要】我国目前虽已建立仲裁调解体系,但尚未完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使调解方式和调解组织的社会功能再次受到重视,丰富仲裁调解方式,以更完满地解决民商事纠纷已成为必然。
【关键词】仲裁;庭前调解;制度设置一、我国现行仲裁调解制度简介在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诉讼与调解相结合,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独特经验引起了世界的广泛关注,被誉为“东方经验”。
我国的仲裁调解制度主要由仲裁员主持。
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仲裁调解可以在仲裁程序的任一阶段进行。
如调解不成功的则继续仲裁程序,调解成功则由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关于调解在仲裁程序中的运用,我国法律和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有明确规定。
通过调解与仲裁的有效衔接,可以做到仲裁与调解这两种争议解决机制的最大优势,但在实践中成效并不明显。
在国内各种仲裁机构所受理的仲裁案件中,成功调解率普遍很低。
如何更有效地将调解与仲裁结合,更迅速地解决不断增加的案件量,是仲裁委员会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现行的仲裁调解体系中引入“庭前调解”制度,丰富仲裁调解方式,促使民商事纠纷妥善解决。
二、仲裁“庭前调解”的必要性(一)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在选定或指定仲裁员之后仲裁调解程序才能启动,但实践中仲裁员在开庭时才了解案情。
这就导致了某些原本可以在开庭前直接进入调解程序的案件,却被拖到仲裁开庭之后。
“庭前调解”程序不仅体现仲裁方便、迅速的效率优势,而且能够节约仲裁资源。
(二)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在仲裁过程中,最后的胜利最终属于有法有据者,尽管这样的结果体现了仲裁的公平,不过也容易加剧对立情绪。
“庭前调解”制度在友好的气氛下,经过仲裁员的斡旋,促使双方当事人不断协商,在法律上冲突得到彻底解决,也在心理上得以真正化解。
(三)有利于简化仲裁程序环节,降低仲裁成本诉讼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伦理效益是程序效益的主要内容。
商事调解中心规章制度范本
商事调解中心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事纠纷的解决,维护商事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商事调解中心设立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商事调解中心是由政府机构或其他单位设立的专门负责商事纠纷调解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商事调解中心的任务是依法公正、高效地进行商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商事调解中心的工作原则是独立、公正、保密、自愿和协商一致。
第五条商事调解中心的管理机构负责商事调解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指导调解员的工作,监督调解过程的合法性和效果。
第六条商事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应当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经过专门的培训后方可上岗从事调解工作。
第七条商事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调解工作机制,制定相关的工作流程和规范,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商事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调解案件的所有资料进行严格保密和归档,确保信息安全。
第九条商事调解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调解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商事调解中心进行商事纠纷的调解,也可以由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推荐参与调解。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向商事调解中心提供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并签署调解协议,确认愿意接受商事调解中心的调解。
第十二条商事调解中心应当在接受调解申请后,指定专门的调解员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和需求,协助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第十三条调解员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适当的引导和控制,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和有效。
第十四条调解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选择,积极协调双方的利益,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五条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商事调解中心应当出具调解书,确认协议的内容和生效时间,并告知当事人执行的方式和时限。
第十六条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商事调解中心应当终止调解程序,告知当事人继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框架与适用法规
仲裁员的选任通常根据当事人间的协议或仲裁机构的规则进行。当事人可以指定仲裁员 ,也可以由仲裁机构代为指定。为确保公正性,一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还会要求仲裁员进 行披露和回避。
职责范围
仲裁员的主要职责是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员需遵守法律原则、商业 惯例和公平合理原则,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同时,仲裁员还需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裁决结果。
仲裁与诉讼的选择
当事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仲 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在 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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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国际商事仲裁为跨国商业纠纷提供了一种高效、 公正的解决方式,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 行。
推动国际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不断推动国际商事法律制度的 完善和发展,为国际商事活动提供更加稳定和可 预测的法律环境。
国际惯例
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形成的 惯例和习惯做法,被广泛 接受并应用于仲裁实践中 。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保密性原则
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允许当事 人协议确定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 裁机构等。
仲裁程序和裁决结果不公开,保护当 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独立性原则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 ,仲裁员独立于当事人,保证仲裁的 公正性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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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应加强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国际 商事仲裁的发展。可通过签订多边或双边协议、建立区域性或全球性仲裁合作 机制等方式,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互信和互认。
• 培养专业人才:为满足国际商事仲裁不断发展的需要,各国应积极培养具备国 际化视野和专业技能的仲裁人才。可通过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开展国际合作 项目、提供实践机会等方式,提高仲裁人才的素质和能力。
国际商事调解制度
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是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采用调解方法解决争议的一套程序。
它是国际社会为了促进商业交流和解决商事争端而建立的一种机制。
该制度为各国商界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旨在加强国际商事交流和拓宽国际贸易渠道。
一、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背景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际商事活动的频繁发生,商业争端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传统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和诉讼等,常常存在效率低、成本高、时间长等问题。
因此,各国纷纷意识到建立一种快速、低成本、高效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从而推动了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建立。
二、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1.自愿性原则:国际商事调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解决争议方式,不可强制。
调解的结果也要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和平等意愿。
2.公正中立原则:国际商事调解应确保调解人的公正中立,调解人不得与任何一方有利害关系。
调解过程应确保各方公平听取和发表意见,遵守保密原则。
3.快速高效原则:国际商事调解要注重解决争议的速度和效果,尽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调解程序,以便当事人迅速恢复正常商业活动。
4.灵活性原则:国际商事调解应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和程序。
调解人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调解的模式和方法。
三、国际商事调解的程序1.调解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一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包括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的具体要求等。
调解机构将收到调解申请后,立即安排调解程序。
2.调解庭审:调解机构会指派专业的调解人组成调解庭,双方当事人将在庭审中提交有关证据和观点,并就争议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和交流。
调解人将积极引导双方寻找共同利益,帮助双方达成协议。
3.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庭审中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人会就双方的协议内容进行确认。
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按照协议履行争议解决义务。
四、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优势1.快速高效:相比较传统的仲裁和诉讼,国际商事调解常常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争端,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商事调解制度汇编范本
商事调解制度汇编范本一、商事调解的定义和性质商事调解是指在商事纠纷发生时,由中立第三方调解员协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商事调解具有自愿性、中立性、专业性和灵活性等特点,是一种高效、经济、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商事调解的原则1. 自愿原则:商事调解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包括自愿选择调解方式、自愿选择调解员以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 中立原则:调解员应当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客观、公正地协助双方解决纠纷。
3. 专业原则:调解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便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
4. 灵活原则:商事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促进和解协议的达成。
三、商事调解的程序1. 调解申请:当事人发生商事纠纷,可以向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2. 调解员选任:调解机构根据当事人意愿,从调解员名册中选定调解员。
3. 调解准备:调解员了解纠纷事实,分析纠纷原因,为调解会议做好准备。
4. 调解会议: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会议,通过沟通、协商、劝说等方式,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5. 和解协议:调解员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6. 调解书送达: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送达各方当事人。
7. 调解终结:调解书送达后,调解程序终结。
四、商事调解的特点和优势1. 高效:商事调解程序简便,周期短,可以迅速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负担。
2. 经济:商事调解无需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节约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
3. 和解:商事调解注重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双方继续合作。
4. 保密:商事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保密,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
5. 专业:调解员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
6. 灵活:商事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五、商事调解的法律效力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
商事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商事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商事调解是指在商事纠纷解决中,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纠纷解决协议的过程。
商事调解工作的实施对于促进商事纠纷的及时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健全的商事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对于推动商事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商事调解工作的目标是通过调解,及时解决商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具体目标包括,提高商事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商事纠纷的及时解决;加强商事调解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商事调解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提高商事调解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公信力。
三、工作原则。
1. 自愿原则,商事调解工作实施应坚持当事人自愿参与、自愿解决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制调解。
2. 公正公平原则,商事调解工作实施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3. 保密原则,商事调解工作实施应坚持保密原则,对商事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4. 独立性原则,商事调解工作实施应坚持独立性原则,调解员应独立、公正地履行调解职责,不受外界干扰。
四、工作措施。
1. 健全商事调解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商事调解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商事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机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2. 加强商事调解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建立健全调解员培训和考核机制,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3. 推动商事调解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建立健全商事调解工作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标准,提高商事调解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公信力。
4. 宣传推广商事调解工作,加强商事调解工作的宣传推广,提高社会公众对商事调解工作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促进商事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工作保障。
1. 加强政策支持,制定健全商事调解工作的政策法规,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为商事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政策和法律保障。
仲裁与商事调解中心的衔接机制
医药费赔付申请书医药费赔付这件事啊,真的是让我有点头疼又无奈呢。
我就想和负责赔付的相关人员好好唠唠我的情况。
我叫[名字],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大学生。
平常呢,就像很多同学一样,过着简单又快乐的校园生活。
可是啊,天有不测风云,前段时间我遭遇了一场意外。
那时候我正走在校园里,可能是太专注于想事情了,没有注意到脚下有个小坑,一下子就崴到脚了。
当时那个疼啊,就像有无数根小针在扎我的脚一样。
我当时就坐在地上起不来了,还好有路过的同学把我送到了学校的医务室。
医务室的老师简单看了一下,说情况可能比较严重,建议我去大医院检查。
于是我又忍着疼,一瘸一拐地去了医院。
到了医院啊,那又是挂号又是排队等检查的,折腾了好久。
最后检查结果出来,说我是脚踝骨折,需要打石膏固定,还得定期复查。
这一下可把我整懵了,我一个学生,哪有那么多钱来支付这些医药费啊。
这医药费就像一座小山一样压在我身上。
我这一受伤啊,生活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我不能像以前一样去上课,只能让同学帮我把笔记带回来,我自己在宿舍自学。
上体育课就更别想了,我只能看着同学们在操场上欢快地跑跳,心里那叫一个羡慕嫉妒恨啊,当然更多的是无奈。
我爸妈都是普通的工人,他们赚钱也不容易。
我本来想着在大学里能省点钱,减轻一下他们的负担,结果现在还出了这么个事。
这医药费对我们家来说真的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呢。
所以啊,我就想到了申请医药费赔付。
我把医院的各种费用清单都仔细保存好了,每一张单子都代表着我的一份痛苦和无奈啊。
从挂号费到检查费,再到药费和打石膏的费用,这每一笔钱我都花得特别心疼。
我也知道,可能赔付需要走一些程序,但是我真的希望能够尽快得到赔付。
这样我就能早点把欠的钱还上,也能让我爸妈心里的大石头落地。
我觉得我这个情况是完全符合赔付要求的。
我是在校园里正常行走的时候出的意外,而且我也积极配合治疗了。
我没有故意去制造这个意外,我还想好好享受我的大学生活呢。
现在因为这个伤,我连我最爱的社团活动都参加不了了,我可是我们社团的积极分子呢。
成立商事调解中心方案
成立商事调解中心方案1. 背景商事纠纷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商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有效解决商事纠纷,加强商事调解工作并提高调解质量,我们拟定了成立商事调解中心的方案。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商事调解中心的设立和运作方案。
2. 目标成立商事调解中心的目标如下:•提供高效、公正、专业的商事调解服务,促进纠纷快速解决;•降低商事纠纷的诉讼成本,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促进商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商业秩序;•增加社会对商事调解工作的认可和信任。
3. 机构设置商事调解中心的机构设置如下:•中心主任:负责商事调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主持调解办公室工作;•调解员:由资深律师、法学专家等从相关领域精选出的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具体商事纠纷的调解工作;•辅助人员:包括文员、资料整理员等,负责调解过程的记录、资料整理等工作。
4. 资源保障为了充分发挥商事调解中心的作用,保障其正常运作,需要做好以下资源保障:4.1 人员资源保障商事调解中心应聘请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调解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业务交流。
中心还需配备一定数量的辅助人员,确保调解过程的顺利进行。
4.2 财务资源保障商事调解中心需要从相关政府机构和其他机关获取经费支持,确保中心正常运转。
此外,可以通过收取一定的调解服务费用来增加中心的经济收入。
4.3 办公场所保障商事调解中心需要拥有一定规模的办公场所,包括调解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以满足日常工作和调解活动的需要。
5. 操作流程商事调解中心的操作流程如下:5.1 案件受理当当事人向商事调解中心提交商事纠纷调解申请后,调解中心应对申请进行受理,并制定调解计划。
5.2 调解会议商事调解中心将组织调解员和当事人进行调解会议,通过双方协商和调解员的中立介入来解决纠纷。
5.3 协议达成经过调解会议,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后,商事调解中心将制作书面协议,并存档备案。
5.4 结案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署书面协议后,商事调解中心将正式结案,商事纠纷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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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与小型审判调解一体化的制度构造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一、引言用调解作为争端解决手段,一直“和为贵”儒家思想价值观的外在表现方式,在历史长河中不断被传承。
但是,与上层建筑所倡导的“无讼”、“能调则调”等指导理念相对应的,一定是部分受众对调解制度的彷徨与犹疑;或者对诉讼这种刚性的、强制性的、惩罚性的解纷手段的渴望,这也造成了我国法院诉讼案件的不断膨胀,因诉讼而承担的社会成本日益增加。
庆幸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主体处理纠纷与争端显得更加理性,对非诉讼争端解决方式兴趣浓厚,并渐成气候。
中国的商事仲裁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54年政务院发布政务院令,成立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下属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现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
据统计,2013年,贸仲委受理各类经贸案件1256件,其中涉外案件375件,国内案件881件,案件数同比增长18.5%。
2013年全年新受理的案件争议金额达到了创纪录的24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8%。
这种快速发展得益于商事仲裁有其保密性高、仲裁期间较短的优点,但仲裁与诉讼的差别并没有想象中的明显:提高效率和降低费用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主要目的,但商事仲裁在收费上与诉讼相比优势并不明显,为保证仲裁裁决的公证性,仲裁期间也呈扩展的趋势。
如依据最新的“贸仲委”收费标准,标的为200万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大约收取48050元的仲裁费用,而同样标的的涉外经济纠纷,仲裁立案费和仲裁费达到85000元;商事仲裁仍然采取的是传统的对抗模式,并没有足够的措施来保证商主体之间寻求和解、维持原有的商业关系;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还会存在仲裁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仅仅依靠诉讼与仲裁还不能满足商主体对争议解决方式的公正性、合理性、民主性的要求。
二、商事调解应成为商事仲裁的重要补充商事调解正好满足了商主体的这些需求。
或许从人的内心角度出发,法律是被天然的排斥的。
这种潜意识可能来自于在法律出现之前,通过习惯、道德而衡平的解决纠纷的怀念。
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相比诉讼、仲裁文书可能更容易的得到遵守。
(一)商事调解的经济性优势同样聘请有经验的调解员对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调解的费用相比较而言低廉很多。
以国外著名的调解结构为例,AAA(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免收调解的受理费,LCIA(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和ICC(国际商会仲裁院,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都对调解案件不以标的额而以调解员的工作小时数收费,ICC的管理费用设上限1万美元。
按照SC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收费标准,以标的额为100万欧元的案件看,仲裁的费用为41400欧元,而调解仅需9300欧元。
①(二)争议解决的效率因素当事人彻底的、快捷的解决争议是商事调解的主要目的,这也意味着双方当事人都要对解决结果有着足够的接受度。
根据CEDR(英国纠纷有效调解中心,The center for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调查,75%的案件在调解当天达成协议, 14%的案件不久也达成协议①齐树洁,李叶丹:《商事调解的域外发展及其借鉴意义》,《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年第2期。
,调解成功率达到惊人的89%。
①这是因为,在仲裁中的当事人在经过不断的写上之后,双方都相应的降低了对结果的期望值,最后甚至会努力的避免适用仲裁结案——在仲裁过程中会寻找其他的争议解决方式,毕竟“一裁终局”和具有强制性的诉讼机制差异不大。
因此商事调解在仲裁程序中有相当的发展空间。
②(三)商事调解对武断性裁判的缓解商事调解避免了以“判断——心证”为核心的传统仲裁中解决纠纷的不确定性,让最后的结果虽不一定绝对公平,但一定是双方都能就收,从而实现双赢的最佳效果。
商事调解的关注点不是双方的违约程度和过错责任,而是如何在现有状况下将损失减到最小,对双方的伤害降到最低。
这种没有失利者的认知,让调解成为仲裁的有力补充。
因此,本文试从域外经验为出发点,寻求一种能被广泛运用的替代性的解决模式,将商事调解植入到商事仲裁之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三、小型仲裁调解制度与商事仲裁的结合(一)小型仲裁制度的概述小型仲裁(Mini-arbitration),是小型审判这种司法ADR在仲裁活动中的改进。
虽包含“仲裁”两字,但实质上是精心设计的模拟仲裁的调解活动。
根据商事调解活动的自愿性原则,小型仲裁的设立与促进程序均由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决定。
双方选定调解人(通常是某一领域的专家、律师或退休法官)和双方高级行政主管组成模拟仲裁庭,双方陈述案情,提供证据,甚至可以像在仲裁庭内一样进行辩论。
调解人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双方提出自己的意见,使双方当事人明确了解到,如果自己参加仲裁,案件的走向将会如何。
然后双方依此进行谈判,商讨出最终解决方案。
如果不能协调一致,则可进人仲裁程序,但在此后仲裁活动中,各方均不可提供对己方有利的对方在小型仲裁中的陈述(调解的通用规则)。
这种技术使争议双方的高级行政主管参与进来(他们才是真正关心仲裁走向的人,而不是仲裁员),在审理中交流信息,使之清醒地看待案情,以解当局者之谜,为双方协商解决争议提供条件及场所。
(二)小型仲裁制度与商事仲裁结合的制度设计一般说来,小型仲裁的组成和程序相当灵活,没有固定的模式。
③但在制度设计中要注意以下几点,才能让商事调解与商事仲裁充分的结合而又不失去双方本身的功能与特色。
1.当事人自愿是商事调解启动的基础实际上,商事调解作为一种高度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任何程序化的设定都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权和处分权;但如果不进行一定的程序设计,又会导致商事调解与仲裁结合程度不足,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因此,在设计小型仲裁程序时,应当注重小型仲裁与仲裁之间的相互转化的灵活性,并且这种转化要完全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仲裁员至多能行使的,是他的提醒的职权。
2.调解人应当贯穿仲裁活动的始终商事仲裁与小型仲裁两个程序都是彼此独立的保持各自的完整性,但又可以随时相互转化,调解人在仲裁中可以作为沉默的倾听者,以此来了解案情以便在适当的时候主持介入调解解决争议。
④如果双方不能再调解中达成合意,任何一方都可以放弃调解,重新返回到仲裁程序。
仲裁与调解之间的转化没有次数限制,但为了避免毫无意义的辗转而浪费时间,但应计入到整个仲裁期限当中。
①同前引①②李娟:《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欧美发展经验及其优势分析》,《西部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
③李双元主编:《市场经济与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03、504页。
④申婷婷:《ADR中的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时代法学》,2009年第5期。
3.由仲裁庭在各个程序时间点宣布进入调解阶段需要指出的是,仲裁程序刚刚开始的时候并不是调解程序介入的最佳时机;由仲裁转化到调节程序不仅仅只有当事人申请这一种方式,仲裁庭应当在仲裁程序的预订程序点宣布进入商事调解阶段。
因为当事人都担心如果自己先选择这种显示友好的争端解决方式,就意味着自己处于劣势,从而双方都不愿意首先提起调解请求,导致商事调解因双方自尊而搁置。
另一种可行的做法是由仲裁机构出面与当事双方沟通查明其是否有进行调解的意愿,让当事方意识到这种调解的建议不是专门针对自己的案件。
①4.解决调解的执行力问题调解介入程序的理想结果是:整个争议得到了完满的解决,当事方或者依据调解协议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
但是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仲裁机构不经仲裁程序调解所产生的调解书仅仅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由此可以判断,商事调解所产生的调解协议书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所以,当事人最佳选择是请求仲裁员基于双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一份仲裁裁决,从而使该调解协议像仲裁裁决一样具有执行力。
比如《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第22条规定:“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对各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当事人可以向本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庭依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未达成仲裁协议的除外。
”当然,可以适当的赋予调解协议以一定的执行力,或者加重不诚信方的违约成本。
例如借鉴香港针对建筑业中的商事争议进行强制调解的经验——诉讼费令规则②,就可以借鉴到大陆的仲裁立法或各调解中心的调解规则中来,从而为增强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
③5.对调解人的选择应当由不同的人分别主持仲裁和调解程序,虽然这无疑会影响效率,但这也避免了当事人日后对兼任调解员的仲裁员的公正性进行不必要的猜疑,即便签订了弃权协议也不能完全解决调解员担任仲裁员违背自然公正的缺陷。
在商事调解中,对调解人的技巧、人格魅力、个人威信的主观因素要求很高。
因此,很多学者都建议让法院分流的法官成为调解人的备选名单。
④这其中有其合理之处,分留转岗法官可能有丰富的经验、较高的政治观念,但在面对商事调解时,可能力不从心。
如果商事调解的设计是以“转岗人员”为中心,那么调解主持人的威信就应大打折扣。
在美国商事调解的大部分方式中,无论是主持调解、仲裁还是模拟庭审后给出假定性判断;在纽约市小额诉讼法院,“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后可以选择等候或是仲裁。
最终80%以上的案件是用仲裁程序,由律师担任仲裁人处理的。
”可见,即使在法院附设 ADR 中,法律家角色的承担者也不应是在职法官(除非是专职的调解官),商事调解应主要借助律师的作用,发挥律师的服务功能。
以英国为例,调解员中的女性比例为19%,少数族群比例为5%。
调解员以具有法律职业背景的人士为主,他们中有60%的人具有法律专业资格,比2007年的57%有所增加。
⑤①Interview with Stephen Bond,February 19,1992。
②诉讼费令规则:即在任何诉讼人收到对方送达的要求调解通知书后,或在法庭主动提议调解或应对方的申请提议调解时,如果该诉讼人无理拒绝调解,法庭在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后,应有权作出不利于该诉讼人的诉费令。
③同前引④④章武生:《司法ADR之研究》,《法学评论》,2003年第2期。
⑤李琳:《商事调解的利弊探析暨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建立》,《河南工程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四、商事调解模式如何发展——用传统制度推动新生制度要在商事仲裁中推行这种小型仲裁模式,并不是一朝一夕即可完成的事情。
一方面,要消除仲裁机构的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