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危险废物评价-环境保护部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指引-生态环境部
附件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指南》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
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的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
《指南》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相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划环评工作也可参照《指南》试行。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4—《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7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三、基本原则(一)重点评价,科学估算。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危险废物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若利用和处置不当,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甚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十一五”期间,我国不断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利用处置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的危险废物数量持续大幅度上升。
但是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多发态势,暴露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依然薄弱,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压力巨大。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产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环境监管,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摸清全国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
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
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规范产生和经营单位内部管理(三)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数量逐年增长。
然而,建设项目也会产生大量的危险废物,这些废物如果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和控制,将给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巨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是一份规范了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指南文件,它是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旨在为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实施标准和技术方法等方面的指导。
指南的出台,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证生态安全和提高建设项目的环境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性危险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研究等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危险性的废弃物,它包括有机废弃物、无机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等,这些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都存在一定的危害作用。
如果建设项目在处理危险废物方面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将会给环境和人民带来很大的威胁。
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是评价建设项目中危险废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投资者在决策前可以根据评价报告,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使得危险废物排放符合国家环境标准,从而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安全。
因此,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性是十分显然的。
二、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制定意义制定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指导规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证环保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
指南确立了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必须考虑的因素,明确了评价实施的程序和方法,同时也制定了技术指标标准和有效的风险分析方法,实现了危险废物环保规范化的管理。
而且,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出现,对企业发展和环保治理都能起到推动作用。
一方面,按照指南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可以更科学地制定环保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指南的实施还可以管理各类危险废物,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证生态安全,进一步提升行业的形象和品质。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在当今社会,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各类建设项目的不断涌现,危险废物的产生和管理成为了环境保护领域中至关重要的问题。
对建设项目进行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类健康的必要措施。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内容和要点。
一、危险废物的定义与分类危险废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被分为多个类别,如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农药废物等。
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具有不同的特性和危害程度,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评估。
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1、保障环境安全危险废物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对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要素造成严重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甚至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通过对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提前预测和评估其可能带来的环境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障环境安全。
2、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对危险废物进行合理的分类和评估,可以为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提供依据,实现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3、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
建设项目进行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是遵守法律法规的体现,有助于避免企业因违法违规而受到处罚。
三、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1、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种类预测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产品方案等,分析和预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这需要对各个生产环节进行详细的物料衡算和分析,确保预测结果的准确性。
2、危险废物的特性分析对预测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的分析,包括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
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现场核查工作的函
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现场核查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6.14•【文号】环办便函〔2018〕147号•【施行日期】2018.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现场核查工作的函环办便函〔2018〕14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2018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的通知》,我部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于2018年6月19日至6月30日期间对部分建设项目(见附件1)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现场核查。
具体事项如下:一、组织形式(一)召开现场会请建设(运营)单位和验收监测(调查)技术机构参会,介绍有关情况。
(二)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重点为项目建成情况、环保设施及措施的实施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态环境影响情况等,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加或调整内容。
二、相关要求请建设(运营)单位做好配合工作,在现场核查前提供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环境和污染源监测报告、环境监理总报告等相关材料原件或电子件。
仅提供电子件的,请在现场会上准备相关材料原件;已提供原件的,不需重复准备。
请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现场核查工作予以支持,并派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邱立莉冯亚玲电话:(010)8494310984943244邮箱:**************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周炯石峰电话:(010)84915089邮箱:******************.cn附件:1.各有关单位名单2.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名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6月14日附件1各有关单位名单1.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3.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沧州冀环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5.正定县昌隆家具厂6.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7.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9.内蒙古蒙泰不连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10.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12.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13.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14.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15.长甸发电厂16.长春市奢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17.五常市金山热力有限公司18.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9.上海化学工业区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20.海盐县鹏年包装有限公司21.费列罗食品(杭州)有限公司22.舟山市衢黄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3.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24.中煤新集利辛发电有限公司25.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赣州水西工业污水处理厂26.江西洪屏抽水蓄能有限公司27.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8.威海市南郊热电有限公司29.泰安印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30.淄博市临淄琳山塑料制品有限公司31.德州市顶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32.淄博市临淄经济开发区加油站33.青岛港董家口矿石码头有限公司34.日照岚桥港务有限公司35.青岛新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36.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37.河南省河口村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38.崇左红狮水泥有限公司39.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0.忠县蓝天环境有限公司41.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42.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43.四川金田纸业有限公司44.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45.酒钢集团榆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46.武都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所附件2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名单序号建设项目名称所在省份天津1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结构调整规划项目2天津中船重工天津临港造修船基地(第二阶段)项目河北3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结构优化产业升级总体规划主体工程建设项目4河北河北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工程河北5正定县昌隆家具厂年产500套套房家具项目河北6港清三线输气管道工程7内蒙古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铅锌冶炼工程内蒙古8中国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公司 500万吨/年炼油扩能改造项目内蒙古9内蒙古蒙泰不连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路2×300MW煤矸石热电厂工程内蒙古10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公司扎尼河露天矿新建工程11辽宁辽阳石化启用350万吨/年常减压装置加工俄油节能减排措施完善项目辽宁12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厂扩建工程13辽宁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铁西工厂三期扩建项目辽宁14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多功能皮卡车生产基地项目辽宁15太平湾发电厂长甸水电站改造工程16吉林长春市奢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黑龙江17五常市金山热力有限公司新建热源厂建设项目18黑龙江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荣华立井(荣华一矿)项目上海19上海化学工业区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罐区扩建项目(二期工程)20浙江海盐县鹏年包装有限公司年加工2000万平方米瓦楞包装纸建设项目21浙江费列罗食品(杭州)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巧克力、糖果新建项目浙江22宁波-舟山港衢山港区鼠浪湖岛矿石中转码头工程安徽23安徽淮南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淮化集团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治理清洁工艺生产项目安徽24安徽利辛板集电厂(2×1000MW)新建工程江西25江西赣州沙河工业园区西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江西26江西洪屏抽水蓄能电站山东27万华老厂搬迁MDI一体化项目9.6万吨/年氯化氢氧化生产氯气装置28威海市南郊热电有限公司一期建设项目山东29年生产200万m 2环保镭射包装材料项目山东30淄博市临淄琳山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塑料薄膜项目山东31德州市顶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年产3750套数控机床、孵化器及禽类加工设备项目山东32淄博市临淄经济开发区加油站项目山东33青岛港董家口港区港投万邦矿石码头工程山东34日照港岚山港区30万吨级矿石码头工程山东35青岛港前湾港区迪拜环球码头工程暨青岛港前湾港区迪拜环球码头自动化升级工程山东36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年产116800万AH 锂离子电池建设项目河南37沁河河口村水库工程河南38崇左红狮水泥有限公司4500吨/天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石灰石矿区)广西39广西右江鱼梁航运枢纽工程广西40忠县涂井乡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重庆41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十一五”结构调整规划——攀钢本部(新3号260m 2烧结机项目)四川42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十一五”结构调整规划--西昌钒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四川43四川金田纸业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再生纸项目四川44兖矿榆林100万吨/年煤间接液化制油工业示范项目陕西45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项目甘肃46兰州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武都(两水)至罐子沟(甘川界)段工程甘肃。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2017
附件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指南》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
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的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
《指南》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相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划环评工作也可参照《指南》试行。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精心整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精心整理《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7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三、基本原则(一)重点评价,科学估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2018年修正版)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05-02(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指引-环保部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指引-环保部附件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指南》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
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的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
《指南》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相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划环评工作也可参照《指南》试行。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 4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21〕7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21〕4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21〕99号)三、基本原则(一)重点评价,科学估算。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指南》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
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的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
《指南》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相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划环评工作也可参照《指南》试行。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7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三、基本原则(一)重点评价,科学估算。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
附件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 )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指南》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
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的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
《指南》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相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划环评工作也可参照《指南》试行。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 令第39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 )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 )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 169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 〔2004〕75 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5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 ) 地面水环境》(HJ/T 2.3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 ) 地下水环境》(HJ 610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三、基本原则(一)重点评价,科学估算。
河南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河南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综合考虑我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行业发展实际,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同时,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定如下审批原则。
一、总体要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应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2014)、《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等国家要求以及我省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原则适用于我省采用物化、固化、焚烧、等离子或填埋等工艺集中处置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放射性废物、爆炸性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建设项目除外。
三、建设要求:鼓励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在静脉产业园内选址,项目建设应符合静脉产业园建设方案相关要求。
在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选址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禁止在河南省主体功能区划定的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内新建(改、扩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
项目选址应远离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
环评文件中应充分论证项目服务范围、处置规模、处置种类的合理性。
四、环境质量要求: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应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应通过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
上一年度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且环境质量仍在恶化的区域,应首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修订)排污与废物处理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修订)排污与废物处理规范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排污与废物处理行为,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2024年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特别对排污与废物处理规范进行了重要的补充与完善。
二、排污规范(1) 排污必须经过预处理,排放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 严禁排放对水体生态环境有严重威胁的污水。
(3) 禁止未经许可直接向大气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气体污染物。
(4) 排放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或地方标准进行分类、堆放、处置。
2. 建设项目的排污相关责任人应负有如下责任:(1) 负责制定、落实、监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技术要求。
(2) 负责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与记录。
(3) 及时报告和处理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事故。
(4) 配合环保监管部门进行排污现场检查和监测。
三、废物处理规范1. 建设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减量、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废物。
(1) 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符合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并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理。
(2) 非危险废物应进行分类收集,并委托合法处置单位进行资源化处理或安全填埋。
2. 建设项目废物处理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如下责任:(1) 负责建设项目废物产生量减量计划制定与执行,并监督实施。
(2) 负责建设项目废物的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监督。
(3) 组织开展废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测工作。
(4) 配合环保监管部门进行废物处理现场检查和监测。
四、监督与惩罚1. 建设项目环保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对违规排污和废物处理行为进行处罚。
2. 对于有严重环境污染行为的建设项目,环保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3. 对于频繁违规的建设项目,环保监管部门有权暂停其许可证,防止继续造成环境损害。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固体废弃物处置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固体废弃物处置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增长,建设项目的数量与规模也在不断增加。
建设项目竣工后常会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如果不进行有效的处置,将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和影响。
因此,为了保护环境,保障生态安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固体废弃物处置要求显得尤为重要。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固体废弃物处置要求首先需要对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
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是将不同种类的废弃物进行分门别类,便于后续的处理和处置。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固体废弃物可分为可再利用的废弃物、可回收再利用的废弃物、有害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等。
在固体废弃物的处置中,严格遵守分类要求,能够有效降低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固体废弃物处置要求需要遵守环保法规。
建设项目在竣工后的环境保护验收中,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规。
在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废弃物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置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例如,对于有害废弃物的处置,需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标准》的要求进行,并且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固体废弃物处置要求还需要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中,合理利用资源是一项重要的要求。
一方面,可以通过回收再利用的方式将部分固体废弃物转化为可再利用的资源,如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
另一方面,可以采取综合利用的方式,将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理后转化为新的能源,如生物质能、风能等。
这不仅能够减少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还能够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固体废弃物处置要求还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
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仅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固体废弃物处置制度,还需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验收和监督,确保建设项目在竣工后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过程中能够符合相关的要求。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2017.10.1实施)
(2)应按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同阶段开展自建危险废物处置 设施(含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分析对环境 敏感保护目标的影响,并提出合理的防护距离要求。必要时,应开展 服务期满后的环境影响评价。
(3)对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应论证综合利用的可行性,并分 析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9—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应包括: (1)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 单,结合区域环境条件,分析危险废物贮存场选址的可行性。 (2)根据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期限等分析、判断危险废物贮 存场所(设施)的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3)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的要求,分析预测危险废物 贮存过程中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以及环境敏感保护 目标可能造成的影响。 3.运输过程的环境影响分析 分析危险废物从厂区内产生工艺环节运输到贮存场所或处置设 施可能产生散落、泄漏所引起的环境影响。对运输路线沿线有环境 敏感点的,应考虑其对环境敏感点的环境影响。 4.利用或者处置的环境影响分析 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析应包括: (1)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 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危险废物 处置方案选址的可行性。
5.委托利用或者处置的环境影响分析 环评阶段已签订利用或者委托处置意向的,应分析危险废物利 用或者处置途径的可行性。暂未委托利用或者处置单位的,应根据 建设项目周边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分布情况、处置能力、 资质类别等,给出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委托利用或处置途径建 议。 (三)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论证 1.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对建设项目可研报告、设计等技术文 件中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可行性及运行可靠性进行
环境保护部令2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8年8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二○○八年九月二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01
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发布。
该《指南》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2017年8月29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9月1日印发附件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指南》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
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的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
《指南》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相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划环评工作也可参照《指南》试行。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7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三、基本原则(一)重点评价,科学估算。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 法规,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 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特 制定《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 简称《指南》)。
—5—
各项法律制度,通过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书(表)提高建设项目的危 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 (一)工程分析
1.基本要求 工程分析应结合建设项目主辅工程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及生产 工艺,全面分析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理化性质及 其产生、利用和处置量。 2.属性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 别导则(试行)》,建设项目产生的物质(除主、副产品外)定义为 固体废物的,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 则》(GB5085.7)等进行属性判定。 (1)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对照名录明确危险废物的类别、行业来源、代码、 名称、危险特性。 (2)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从工艺流程及产生环节、 主要成分等角度分析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选取具有相 同或相似性的样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危 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3)环评阶段不具备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条件的可能含有危险 组分的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明确暂按危险废物从严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登记表“工业固体废物”中,标明 危险废物产生、削减和排放的数量情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农林水利: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跨流域调水工程;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实施的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造林、林业综合开发项目。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年产50万吨及以上煤炭液化项目。
电力: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项目;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燃煤热电站;核电站;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石油天然气: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项目;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输气管网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新建(含增建)项目。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公路项目;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水运: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
民航:新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扩建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
焦化:新建及新增年生产能力100万吨及以上焦炭生产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煤焦油综合加工项目。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和其他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建材:日产5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生产项目。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深加工项目。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评价-环境保护部附件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指南》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
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的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
《指南》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相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划环评工作也可参照《指南》试行。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4—《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7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三、基本原则(一)重点评价,科学估算。
对于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应科学估算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等相关信息,并将危险废物作为重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章节中细化完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相关内容可适当简化。
(二)科学评价,降低风险。
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等进行科学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原则,妥善利用或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保障环境安全。
(三)全程评价,规范管理。
对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5—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进行分析评价,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提高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的规范化水平,促进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监督管理。
四、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一)工程分析1.基本要求工程分析应结合建设项目主辅工程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及生产工艺,全面分析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理化性质及其产生、利用和处置量。
2.固体废物属性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物质(除目标产物,即:产品、副产品外),依据产生来源、利用和处置过程鉴别属于固体废物并且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等进行属性判定。
(1)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对照名录明确危险废物的类别、行业来源、—6—代码、名称、危险特性。
(2)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从工艺流程及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等角度分析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环评阶段可类比相同或相似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判定结果,也可选取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的样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该类固体废物产生后,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再次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并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要求进行归类管理。
(3)环评阶段不具备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条件的可能含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明确疑似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可能的有害成分,并明确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并要求在该类固体废物产生后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等要求给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建议。
—7—3.产生量核算方法采用物料衡算法、类比法、实测法、产排污系数法等相结合的方法核算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对于生产工艺成熟的项目,应通过物料衡算法分析估算危险废物产生量,必要时采用类比法、产排污系数法校正,并明确类比条件、提供类比资料;若无法按物料衡算法估算,可采用类比法估算,但应给出所类比项目的工程特征和产排污特征等类比条件;对于改、扩建项目可采用实测法统计核算危险废物产生量。
4.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分析应给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环节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类别、形态、危险特性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样表见表1。
表1 工程分析中危险废物汇总样表序号危险废物名危险废物类危险废物代产生量(吨/产生工序及装置形态主要成分有害成分产废周期危险特性污染防治措—8—称别码年)施* 12…*注:污染防治措施一栏中应列明各类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或处置的具体方式。
对同一贮存区同时存放多种危险废物的,应明确分类、分区、包装存放的具体要求。
在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图中应标明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在厂区布置图中应标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位置。
(二)环境影响分析1.基本要求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从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全过程以及建设期、运营期、服务期满后等全时段角度考虑,分析预测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而指导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补充—9—完善。
同时,应特别关注与项目有关的特征污染因子,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等要求,开展必要的土壤、地下水、大气等环境背景监测,分析环境背景变化情况。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环境影响分析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应包括:(1)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结合区域环境条件,分析危险废物贮存场选址的可行性。
(2)根据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期限等分析、判断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的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3)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的要求,分析预测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以及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可能造成的影响。
3.运输过程的环境影响分析分析危险废物从厂区内产生工艺环节运输到贮存场所或处置设施可能产生散落、泄漏所引起的环境影响。
对运输路线沿线有环境—10—敏感点的,应考虑其对环境敏感点的环境影响。
4.利用或者处置的环境影响分析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析应包括:(1)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危险废物处置方案选址的可行性。
(2)应按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同阶段开展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含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分析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影响,并提出合理的防护距离要求。
必要时,应开展服务期满后的环境影响评价。
(3)对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应论证综合利用的可行性,并分析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5.委托利用或者处置的环境影响分析环评阶段已签订利用或者委托处置意向的,应分析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途径的可行性。
暂未委托利用或者处置单位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周边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分布情况、处置能力、资质类别等,给出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委托利用或处置途径建—11—议。
(三)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论证1.基本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对建设项目可研报告、设计等技术文件中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可行性及运行可靠性进行评价,根据需要补充完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明确危险废物贮存、利用或处置相关环境保护设施投资并纳入环境保护设施投资、“三同时”验收表。
2.贮存场所(设施)污染防治措施分析项目可研、设计等技术文件中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与管理、安全防护与监测、关闭等要求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并提出环保优化建议。
危险废物贮存应关注“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明确防渗措施和渗漏收集措施,以及危险废物堆放方式、警示标识等方面内容。
对同一贮存场所(设施)贮存多种危险废物的,应根据项目所—12—产生危险废物的类别和性质,分析论证贮存方案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中的贮存容器要求、相容性要求等的符合性,必要时,提出可行的贮存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列表明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的名称、位置、占地面积、贮存方式、贮存容积、贮存周期等,样表见表2。
表2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基本情况样表序号贮存场所(设施)名称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位置占地面积贮存方式贮存能力贮存周期12…3.运输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分析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转运过程中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并论证—13—运输方式、运输线路的合理性。
4.利用或者处置方式的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等,分析论证建设项目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包括处置工艺、处理能力是否满足要求,装备(装置)水平的成熟、可靠性及运行的稳定性和经济合理性,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可靠性。
5.其他要求(1)积极推行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提出合理、可行的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2)改扩建及异地搬迁项目需说明现有工程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情况及处置能力,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拟采取的“以新带老”措施等内容,改扩建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与现有贮存或处置的危险废物的相容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