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2017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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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浅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浅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作者:申中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8期摘要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不同于一般的非法拘禁犯罪,因其犯罪构成的特殊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绑架犯罪、抢劫罪及敲诈勒索罪作明确区分。

本文以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为出发点,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若干问题进行阐述,以期能对司法实践中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的办理有所裨益。

关键词非法拘禁罪债权绑架罪抢劫罪作者简介:申中辉,开封市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6.304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与理论探讨中对立法目的的研读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方法。

就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而言,笔者认为立法者之所以将索债型的拘禁行为定性为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其原因在不外乎以下三点:一是在没有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司法成本又相对较高的情形下,债权人更倾向于私立救济而非诉诸法律,对此应当有所理解及包容。

二是债权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债务人的行为,通常不会加害人质,仅侵害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主观上也仅具有索取债务的目的,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主观恶性较少,社会危险性较低。

三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构成要件(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对于非法拘禁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还是复杂客体这一问题,理论界一直有所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非法拘禁犯罪侵犯的客体仅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但并未阐明权利内容。

而另外一些学者认为非法拘禁犯罪侵犯的客体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外,还应当包括国家专属司法权。

笔者赞同前一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犯罪侵害的客体仅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为简单客体,但这里所讲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应当包含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

其中对被害人人身健康权及尊严权的不法侵害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中更为明显。

非法拘禁犯罪的客体虽是特定的,但对“人身自由”的理解却因人而异,这也就造成司法实务中对非法拘禁犯罪认定问题上的分歧。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见的因为感情纠纷、债务纠纷等限制人身自由,这样可能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怎么样的?现在赢了网的小编为您介绍。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知识阅读:[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白某日走私、贩卖毒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拘禁案

白某日走私、贩卖毒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拘禁案

白某日走私、贩卖毒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拘禁案文章属性•【案由】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拘禁罪•【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正文白某日走私、贩卖毒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拘禁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白某日,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无业。

2017年7月,被告人白某日招募多人组成犯罪团伙盘踞在境外,向国内走私、贩卖毒品。

白某日犯罪团伙在境外多地建立吞毒点,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招工信息,诱骗、招募和组织曹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韩某宇(未成年人,已另案判刑)等数十人从境内偷渡至境外,并集中在上述吞毒点看管,以暴力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手机和身份证等手段逼迫上述人员吞下包装好的海洛因,采用体内藏毒等方式走私毒品入境并运往云南省昆明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地贩卖。

白某日还安排人员在昆明市、成都市等地建立多个排毒点,用于接应走私毒品入境的吞毒人员、接收毒品并交予下家。

白某日负责该犯罪团伙全部犯罪活动,包括组织毒品货源及销路,对资金、人员进行管理等。

截至2018年8月,白某日犯罪团伙多次组织他人向国内走私、贩卖海洛因累计2万余克。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走私、贩卖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并罚。

白某日走私、贩卖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系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且利用未成年人走私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白某日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白某日已于2024年4月3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走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打击重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对于走私、大宗贩卖毒品犯罪团伙中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作者:孙书强来源:《价值工程》2011年第04期摘要:非法拘禁罪是近些年来多发的一种犯罪,但刑法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却不甚明了。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crime of illegal detention is a crime-prone, but the criminal law is unclear about the filling standards of crime of illegal detention.关键词: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Key words: crime of illegal detention;filling standard;state personnel;dereliction of duty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4-0311-021非法拘禁罪简述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权利是指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这也是《宪法》赋予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权利。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所有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利的人,除非其被法定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否则对其实施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②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对他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他人失去人身行动自由的行为。

即行为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不具备违法性阻却事由。

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该行为通常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

时间持续的长短原则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只影响量刑。

但是,拘禁时间明显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般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不认为是犯罪。

③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2017年最新版)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2017年最新版)一、非法经营食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

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非法经营电信业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内的,为罚金刑;1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为拘役刑;2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5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刑法236 237

刑法236 237

刑法236 237引言刑法236和237是中国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条文,涉及到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

本文将对刑法236和237进行详细介绍,并分析其在社会中的影响。

刑法236刑法236条规定了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情况。

构成要件根据刑法236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主观方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2.客观方面:通过限制他人的行动或者将他人关在一定的地方。

处罚情况刑法236条对非法拘禁罪的处罚情况规定如下:1.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影响非法拘禁罪的存在和相应的刑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既能够惩罚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又能够警示社会上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

刑法236条的规定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依据,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237刑法237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情况。

构成要件根据刑法237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主观方面:利用自己所担任的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客观方面:实施占有行为,包括转移、隐匿、毁灭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任意挪用、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

处罚情况刑法237条对职务侵占罪的处罚情况规定如下:1.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影响职务侵占罪的存在和相应的刑罚是为了遏制职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腐败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职务侵占罪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于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

刑法237条的规定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

结论刑法236和237条的出台和实施为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明确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刑法236和237条有效地打击了非法拘禁和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维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非法拘禁罪相关法律法规

非法拘禁罪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一、法律 (3)1、《宪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5)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6)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6)二、司法解释 (6)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6)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7)3、《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0)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10)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2)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试点包括南京) (13)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14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16)12、《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16)13、《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17)1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17)三、行政法规 (18)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18)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18)四、部门规章 (19)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19)2、《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3、《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20)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21)五、地方法规 (22)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2)2、《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24)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的意见》 (25)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5)一、法律1、《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简析非法拘禁

简析非法拘禁

•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暴⼒致⼈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即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即故意杀⼈罪)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所谓⼈⾝⾃由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的⼈⾝⾃由权利享有法律保护,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有⾏为不受他⼈⼲涉,不受⾮法拘禁、逮捕,⼈⾝⾃由权利不被⾮法剥夺和限制,⼈⾝⾃由权利在受到⾮法侵害时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在社会⽣活中,公⺠可以根据⾃⼰的意愿来⽀配⾃⼰的⼈⾝⾃由权利,在不妨碍法律标准的原则上,充分⾏使个⼈的⼈⾝⾃由权利。

⼈⾝⾃由权利在《宪法》中受到充分的认可,这⾥所认定的⼈⾝⾃由是指⼈⾝个体在具有独⽴思维意识的状态下对于⾏为能⼒的⽀配权利,这⼀点需要与精神病⼈或者⽆意识状态的特殊⼈群的“⼈⾝⾃由”权利进⾏区分。

这就需要在对于⾮法拘禁犯罪定义⽅⾯,⾸先对于被拘禁者的思想状态和⾏为意识进⾏判定,如果对⼀个⽆⾏为意识控制⼒的⼈采取限制⼈⾝⾃由的措施,法律的判定标准需要进⾏相关界定。

如果对⼀个植物⼈或者精神病⼈进⾏⾏为管控,在法律约束的条件下能否构成⾮法拘禁犯罪,就判定本⾝⽽⾔具有⼀定的难度。

如果限制对象已经丧失了⾃主⾏为能⼒,⼈⾝⾃由在这类⼈的具体⾏为⽅⾯难以体现,则对于这类特殊案例⽆法构成⾮法拘禁罪。

• 那么,对于⼈⾝⾃由进⾏限定的条件需要从被“控制⼈”本⾝进⾏分析。

⼀般对于⾮法拘禁和⼈⾝⾃由限制可以想象为对被害⼈进⾏⼿脚捆绑束缚,并对被害者进⾏⾔语或者⾏为动作的威胁,使⽤暴⼒⼿段进⾏强迫等,使被害⼈被迫屈服,失去⾏为⽀配能⼒的客观状态。

另⼀种关于⾏为限制的条件可以根据被害⼈控制范围进⾏犯罪界定。

如某案件中,被害⼈被囚禁在某⼀废旧⼯⼚内,使被害⼈⻓期在废旧⼯⼚的范围内活动,失去与外界社会的联系,对于被害⼈活动空间进⾏限制。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

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本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

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10个非法拘禁案无罪裁判案例

10个非法拘禁案无罪裁判案例

10个非法拘禁案无罪裁判案例来源:法制天平非法拘禁案无罪裁判案例【案例】陈某郎等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2014)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88、313号)【裁判理由】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见:首先,事发当日是工作日;案发现场位于***大厦**楼大堂接待处后面一会议室;该会议室朝向大堂一侧为透明玻璃,案发地点并非封闭空间。

其次,周某乙于当日18时左右离开***大厦,并驾车前往龙岗区,在陈某郎同意周一再付款的情况下,其在8时左右将龚某甲送回家;证人朱某甲并作证称上诉人龚某甲并无限制周某乙人身自由的举动。

从周某乙上述行为可见,其并未感知到自己或王某己已陷于被非法拘禁的境地,否则其完全有机会向他人求助或报警求助。

最后,本案上诉人、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且已经判决确定中某公司应返还某某典当行400万元及相应费用,案发当日双方发生争执实属事出有因。

综上所述,本案因民事纠纷引发,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陈某郎、高某峰、龚某甲存在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催讨欠款的主观故意,三人存在一定不当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

【案例】姚继军非法拘禁案((2020)青01刑终10号)【裁判理由】现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针对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即姚继军等人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具有刑事可罚性,现分析评判如下:1、拘禁时间,根据在案证据证实,姚继军在城东区华庭仁和小区停车场将于×拉上面包车的时间为上午10时许,将于×放下车的时间为中午12时许,拘禁持续时间为2小时左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二十四小时以上,黑恶势力成员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而非法拘禁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的持续,必须有相应的时间作为保证,其在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行动自由被剥夺的不法状态应当持续一段时间。

刑法206条立案标准

刑法206条立案标准

刑法206条立案标准刑法206条规定了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该罪行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因此在立案审查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理。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对刑法206条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需要满足的条件是,被告人以非法方式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这里所说的非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只要能够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即可构成非法拘禁罪。

而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则需要考虑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多大程度的威胁,以及被拘禁的时间长短等因素。

其次,立案审查时需要充分考虑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

对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案审查,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

只有在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够对被告人进行立案审查。

再次,立案审查时需要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对非法拘禁罪进行立案审查时,需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害人的陈述和申诉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同时,对于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也需要进行保护,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最后,对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案审查需要依法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或者限制适用法律的范围。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或者限制适用法律的范围。

同时,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也需要依法予以驳回。

总之,刑法206条对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和明确的,只有在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立案审查。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需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或者限制适用法律的范围。

刑事诉讼中有关时效、期间的规定(2017最新)

刑事诉讼中有关时效、期间的规定(2017最新)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诉讼中有关时效、期间的规定(2017最新)刑事诉讼中有关失效、期间的规定是怎样的?下文主要为您介绍以时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以日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以月为期间计算单位的三个内容。

以时为期间计算单位的以时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情况,在刑事诉讼中比较少见,大致有12小时、24小时、48小时三种情况:1、2小时。

传唤、拘传最长不超过12小时。

2、24小时。

拘留和逮捕后24小时之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被拘留或逮捕的原因以及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家属。

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应当在被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

3、48小时。

在侦查阶段,对于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以日为期间计算单位的以日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情况,在刑事诉讼中比较多见,大致有3日、5日、7日、10日、15日、20日几种情况:1、3日。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法院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侦查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2017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 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 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 除申请。
第二十八条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宣布开庭审理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前述情形,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申请。 法庭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法庭不再审 查。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 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案件部分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认定该部分事实。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参照上述第一审程序的规定。
第四十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 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 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 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一、刑事案件分类刑事案件根据犯罪的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盗窃、抢劫、贩毒、杀人、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受贿、贪污、职务侵占等。

二、刑罚一览表1.盗窃罪:-金额较小:拘役、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金额较大: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金额巨大: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2.抢劫罪:-情节较轻: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情节一般: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3.贩毒罪:-少量贩毒: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数量较大: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数量巨大: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4.杀人罪:-杀人未遂: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故意杀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强奸罪:-未成年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成年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无期徒刑6.非法拘禁罪:-不满三天: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三天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七天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7.故意伤害罪:-轻伤: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重伤: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造成重伤或死亡: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8.受贿罪:-金额较小: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金额较大: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巨大: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9.贪污罪:-金额较小: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金额较大: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巨大: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10.职务侵占罪:-少额: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较大: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巨大: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三、其他因素的考虑在判决刑罚时,除了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司法机关还会考虑以下因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前科记录和悔罪表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首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和社会影响力-受害人的意见和申诉以上是关于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的简要介绍。

在实际应用中,判决刑罚时还会根据具体案件的细节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或适用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从2014年起在全国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正式实施。

各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取得良好效果。

我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量刑指导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现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并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修改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量刑方法,明确“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个罪的量刑规范。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出台的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业务指导文件和审判实际,对照修改完善实施细则,保证实施细则依法有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符合量刑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实施细则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于4月底前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全面深入组织实施。

量刑规范化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这次修改《量刑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全面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将十五种常见犯罪全部纳入规范范围,所有中级、基层法院全面实施到位。

要结合审判实际,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和刑事速裁程序改革,建立完善量刑规范化长效工作机制,促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是指滥用职权、抢劫、胁迫等方式,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他人实施拘禁
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聚众拘禁、单独拘禁、私自拘禁3种原形式。

立案标准:
一、聚众拘禁
①有2人以上的人犯一起拘禁其他人;
②拘禁的过程实施的行为明显属于滥用统治者权力或抢劫勒索行为;
③拘禁行为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对被拘禁人可能造成实质伤害;
④被拘禁者无犯罪嫌疑。

二、单独拘禁
①由1名职务人员、统治者等人犯一起拘禁其他人;
②为了实施胁迫、抢劫或其他危害他人的行为;
三、私自拘禁
②无特殊目的,恶意,威胁他人安全或受苦人主动要求拘禁;
⑤拘禁行为超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范围。

基于以上几点,案件立案的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勾结者不仅限于2以上,即从几人勾结起就可以论定为聚众拘禁;
(二)拘禁者必须先违反法律规定;
(三)行为受害者被困或财产受害,或受到实质性损害;
(四)拘禁行为的对象受的损害必须确有实质;
总而言之,立案立案的标准包括:发拘禁行为的人数、行为性质是否为滥用权力,胁
迫或抢劫等、被拘禁者被困及受害情况以及被拘禁者是否存在犯罪嫌疑。

若满足以上条件,则有理由对犯罪者进行立案处理。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

【构成特征】(一)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的的人身自由权利,是单一性质的客体。

这里的?人身自由?,一般来说,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自由。

(二)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非法拘留、逮捕、监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首先是非法性。

所谓非法性,也就是违反法律有关拘留、逮捕、监禁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这是非法拘禁罪的立法渊源。

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详细具体地规定了拘留、逮捕、监禁的机关、人员及其程序。

因此,凡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拘留、逮捕、监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都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其次,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拘禁,即拘留、逮捕、监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可以是拘禁即对于罪该逮捕的犯罪分子没有履行合法的逮捕手续即将其逮捕;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发现应予拘留的情形,没有履行合法的拘留手续即将其拘留。

在此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可能采取了强制方法,也可能没有采取强制方法,但结果是将他人逮捕、拘留、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逮捕、拘留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情况是行为人以作为的行为方式完成的。

此外,司法人员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非法拘禁罪,这就是超期羁押的时间超过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之后仍不予以释放。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一般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包括采用暴力、胁迫,如绑架、以杀害相威胁等强制方法和采用欺骗等非强制方法而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他人并身亲属索取赔偿金的认定

非法拘禁他人并身亲属索取赔偿金的认定

宋某胜等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事出有因非法拘禁他人并向其亲属索取赔偿金行为的定性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出有因非法拘禁索取赔偿金基本案情宋某甲系被告人宋某胜的未成年女儿。

2014年11月,被害人王某与宋某甲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后发生性关系,又以公开宋某甲的裸照胁迫宋某甲与其继续发生性关系。

之后,宋某甲将此事告知宋某胜。

2015年1月23日,宋某胜及其家人决定让宋某甲将王某叫至本村进行私了。

当日13时许,王某驾驶面包车到达村口,宋某胜等人持羊角锤、木棍等工具殴打王某,后将王某带至宋某胜家的旧院内。

其间,宋某胜等人持棍棒等工具多次殴打王某,并向其家人索要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

宋某胜等人发现王某伤情较重后,给王某服药,并找村医予以治疗,后王某因伤死亡。

经鉴定,王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

当晚,宋某胜等人将王某的面包车及尸体推入邻县道路边悬崖下,造成面包车损毁。

经鉴定,案涉面包车价值人民币2.43万元。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胜等人犯绑架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冀06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宋某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判项略)。

宣判后,被告人宋某胜等人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冀刑终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宋某胜等人非法剥夺被害人王某的人身自由,并索要赔偿金的行为是构成绑架还是非法拘禁,以及殴打被害人致死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第一,被告人宋某胜等人非法剥夺被害人王某的人身自由,并索要赔偿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进一步明确:“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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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2017最新)[释义]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仕、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 法释〔2000〕19号)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一、认定非法拘禁罪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

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坝u不构成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应严格执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

(4)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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