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印花税有滞纳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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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印花税有滞纳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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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印花税有滞纳金吗
篇一:关于印花税滞纳金加收问题的若干思考
关于印花税滞纳金加收问题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XX-07-31来源: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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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具有覆盖面广、税额小而分散特点。近几年以来,各地税务部门在强化印花税征管方面做了大虽的工作,但由于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偷逃税现象仍大虽存在,而滞纳金加收问题一直困扰着印花税的违章处理,对规范印花税管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目前印花税滞纳金加收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对印花税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问题的理解不一致,
各地实际操作方法不仅相同。
(一)目前存在二种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因此,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印花税
(或贴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以下简
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二种理解:《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收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
的罚款(国税发[20XX]15号规定,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由于该条款只规定可处罚款,未规定要加收滞纳金,因此,对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不能加收滞纳金。
(二)目前对印花税加收滞纳金,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
第一种做法:对印花税滞纳金加收问题,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税务部门内部在理解上也不一致,为了避免引起税收执法上不必要的风险,在处理税务稽查案件时,一律不予加收滞纳金;在日
常征管中,除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包括按月预缴,
年终结算和核定征收),超过规定的缴纳期限应加收滞纳金外,其余不予加收滞
纳金。第二种做法,在稽查案件的处理
和日常征收管理中,不论印花税采取何种征收管理方式,都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相关思考
(一)对印花税是否加收滞纳金的分析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
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
缴纳外,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二条规定,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虽然印花税的缴纳方法(“三自纳税”)与其他税种有较大差别,但《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明确规定了印花税的纳税期限,因此,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印花税(或
贴花)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加收印花税滞纳金存在的具体操作困难
1、对营业账簿特别是记载资金的账簿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较难确定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营业账簿应在启用时贴花,但有的企业在账簿启用时,并未注明启用日期,纳税期限就较难确定。而对企业资金账簿反
映企业在年度内发生增资何时贴花,各地在回答纳税人咨询时答复也各不相同,有的答复“应于次年启用新账簿时就增
资额计算贴花”,有的答复“应于次年一月税期内”,也有的答复“应于年终”,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对采用计算机财务软件进行核算的单位,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应在账簿打
印成册后,统一计征印花税并贴花,由此出现应用计算机财务核算软件的企业,其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远远滞后于手工记账的企业,从而给印花税滞纳金加收工作增加了难度。
2、核定征收方式操作上不规范导致稽查案件处理时依
据不充分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障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总局文件规定,各地因地制宜制定了印花税预征(按月预缴,年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