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规章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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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规章制度范本
(仅供参考)
说明:本规章制度范本仅供各养老机构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时参考之用。各养老机构在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规范完善为目的,可以因地制宜增加或减少规章制度内容及相关条款。
职工职业道德规范
为进一步办好社会福利事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进一步加强管理,创立文明礼貌、遵纪守法、优质服务的新风尚,全心全意办好福利事业,特制定职工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全院(中心)工作人员遵循的准则:
一、努力学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加强法制观念,自觉做遵纪守法的职员。
二、树立以院(中心)为家的思想,关心和支持院(中心)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牢固树立优质服务的思想理念,以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坚守岗位,做好本职工作,关心寄养老人的疾苦,做到工作热情、周到、耐心、细致。
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团结,同志间不搞无原则的纠纷,做到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互相帮助,平等待人。院(中心)管理人员要密切联系职工,廉洁奉公。
四、全院(中心)人员应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自觉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加强事业心,吃苦耐劳,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五、坚持勤政廉洁,克己奉公,要做到六个不准:
1、不准侮辱、打骂寄养老人;
2、不准索取寄养老人财物;
3、不准多吃、多占和克扣寄养老人的生活物资;
4、不准动用公款请客送礼;
5、不准压制民主,打击报复;
6、不准让寄养老人给职工干私活。
六、加强职业道德,把寄养老人视作自己的亲人对待。搞好医疗卫生,保持室内外环境和个人卫生整洁,努力开展康复护理和训练,减少疾病,防止非正常死亡。
七、厉行节约,反对贪污浪费,严格财务制度,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公物。
寄养老人守则
一、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本院(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本院(中心)根据双方签订的寄养协议相关条款处理;如有违法行为,本院(中心)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搞好团结,寄养老人之间、寄养老人与工作人员之间都要和睦相处,讲文明,讲礼貌、互相爱护,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互相体贴。
四、要以院(中心)为家,勤俭节约,不损坏公共财物,不浪费饭菜。
五、做到不酗酒、不打架闹事,不谩骂他人,不乱传流言蜚语,不诽谤他人,不搞迷信活动,不无聊逛街,不做有损本院(中心)声誉的事。
六、本院(中心)发给的生活用品,不准送人或变卖,按规定领新交旧。
七、搞好室内外卫生,不随地吐痰和乱丢废物,不随地大小
便。
八、不准到外面小店、饭馆喝酒。
九、外出要请假。
值班制度
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类值班人员必须在指定岗位值班室值班。
二、值班负责人值班期间负责全院(中心)的一切工作,督促并协助各责任区护理员做好服务、卫生、安全等工作。
三、值班人员要保证信息通畅,有事及时联络。
四、值班负责人至少查房一次,查看所有门窗、自来水等是否关闭,各房间寄养老人人数,身体状况,有无异常情况等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值班记录。
五、各区值班人员不准擅离职守,在接到呼叫信号后,必须立即赶到寄养老人房间,查明情况妥善处理。
六、值班期间一旦发生突发或意外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向院(中心)领导汇报,并及时妥善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因工作失误或延误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七、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准擅自离院(中心),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中心必须交待好代班人员才能离开院(中心)。
行政查房制度
一、由院(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院(中心)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总值班、安全员、医生进行每周一次的行政查房。全方位检查各区各部门工作情况,了解业务、后勤保障工作情况。
二、检查医疗、护理工作质量,监督医疗、护理规范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深入各区听取寄养老人对医疗、护理、膳食等有关的意见,及时与有关部门核实,并提出整改措施,为他们排忧解难。
四、检查各区各部门的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处理情况。
五、对查房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改正结果,由院(中心)办公室主任作专门记录,并存档备案。
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及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资金,做到账目清楚,账款相符。
二、院(中心)所有经营收入、捐款捐物、政府的拨款(补助)、财产转让、出租收入、利息收入等均应入帐。
三、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开支均需报院长(主任或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人员)审批,重大支出需院(中心)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制定单位根据单位实际商定)。
四、支出凭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和领导签字,财会人员方可报帐。
五、严禁挪用公款,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将公款借给或变相借给个人。
六、院(中心)里所有的固定资产都要入帐,其它财产要有财产清查表并列入移交。
七、在财务开支审批中,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办事,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八、院(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业务来往中绝不允许行贿受贿、收礼送礼、收取回扣和馈赠。
请销假制度
一、院(中心)工作人员、寄养老人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离开。
二、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主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寄养老人请假由各区负责人报院(中心)值班领导批准。
三、寄养老人经批准外出,工作人员应交代注意事项。
四、请假外出必须如实说明请假原因,到什么地方,找什么人,以便有事及时联系和查找。
五、工作人员请病假要持有正规医院诊断书,因特殊原因休病假三天以上者,需提前报请院长(主任)批准。
六、请假外出期间,参与非法活动和出现违规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