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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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 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 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 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社会意义
重婚罪,是以侵害健全的性风俗的行为为内容的犯罪。刑 法规定重婚罪,是想保护社会的健全的性道德感情,也一 并包含着想通过维护今日的社会道德规范之一环的一夫一 妻制来保护家庭生活。 在最近的立法例中,多把重婚罪和其他犯罪作为针对家庭 的犯罪来对待。在各国立法例中,有不少把近亲相奸及其 他反自然的猥亵行为也作为风俗犯来处罚,但是在日本刑 法中没有该种规定。关于性风俗的保护,刑法应作何种程 度的干涉,是立法政策上的困难问题,必须考虑各个社会 中的具体情况来慎重决定。但是,应该极力节制用刑法抑 制这些行为,在日本的刑法中,对反自然的性行为尚无必 要特别予以刑法的抑制。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 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 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 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 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 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 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 根据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 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 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 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 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 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 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5] 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重婚罪的认定。 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1、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 2、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 3、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第一种情形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不大,问题在于后两种情形(以下均称上述两种情形) 下,重婚者与相婚者是否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较大。归根到底问题还是在于《刑法》 第258条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有学者认为,上述两种情形也构成 重婚罪,依据是, 就主体而言,当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体要件。 配偶是指《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应当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
五、区别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 活居住。俗称为姘居。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修正后的婚姻法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而新增加的禁止性 规定。在适用这一禁止性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重婚系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那些应由道德规范调整的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通奸是 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 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通奸、婚外恋都属于有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一般由道 德规范调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罪
一、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客观要件 主体要件 主观要件
二、犯罪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 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 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 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 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 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 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 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问一:刑事上甲构成重婚吗?
甲的行为如果仅仅按照你的说法,不构成重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的结婚分为两种情 况,第一种是登记结婚,第二种是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
由于我国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所以只要甲乙同居的行为没有上述两点的特征,就不能算结婚。 既然没有结婚甲乙的行为只是非婚同居。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甲和丙结婚是合法的。 甲不需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
六、认定
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 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 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 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 “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 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 界限往往难以区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 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案件类型
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 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 受理。
四、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1.从重婚者的主观特征来看,其重婚行为是直接故意。这 种直接故意表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关系未解除而又与他人结婚, 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关 系”仅是重婚罪侵犯的对象。第一种观点直接混淆了犯罪客体与犯罪 对象的区别。 3.重婚罪的客观方面,就是重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 而实施的婚姻重叠行为。即在同一时间内,重婚者存在两个婚姻关系, 前一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不影响重婚罪的构成。 4.在司法实践中,前婚不合法,后婚“合法”,正是新形势下重婚 者为规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一种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现形式。
至于房产,由于是双方共同借款购置的,看登记,如果登记是甲的。那么归甲所有,但是甲必须向 乙补偿5万元损失。加上债务,甲一共需要向乙支付10万元。
如果登记是乙所有,那么乙继续享有所有权。但是应当补偿甲5万元。加上债务,不需要支付任何 金钱。
案例二:黄其兵、陈孝琼犯重婚罪一案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余万琼,女,生于1978年3月28日,彭水苗族土 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人,土家族,农民,住彭水县朗溪乡 朗溪村三组。 原审被告人黄其兵,男,生于1973年5月24日,彭水县 人,汉族,农民,住彭水县朗溪乡朗溪村三组。 原审被告人陈孝琼, 又名陈琼,女,生于1980年8月30日,彭水县人,汉族,农民,住彭 水县朗溪乡朗溪村五组。 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余万琼指控 原审被告人黄其兵、陈孝琼犯重婚罪一案,于二○○六年十一月二十 一日作出(2006)彭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原审自诉人余万琼 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 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决 认定,自诉人余万琼与被告人黄其兵于1997年经人介绍恋爱,于 1997年10月在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后坪乡民政办公室办理了结 婚登记。2003年,余万琼与黄其兵先后到浙江省等地务工,之后,黄 其兵回到彭水县并结识了被告人陈孝琼。陈孝琼明知黄其兵与余万琼 系夫妻,在黄、余二人尚未离婚的情况下,与黄其兵于2006年1月14 日在彭水县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至于甲乙是否有子女,与是否结婚无关。 问二:民事上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二者向乙母借款10W用于购置房屋,如今,乙母说钱给女儿, 乙是仅可以对甲主张债权,还是对可以分割房子的产权? 乙可以以女儿的名义向甲主张抚养权,因为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 利。 乙母说钱给女儿实际上就是将债权转移给女儿,那么女儿享有债权。由于债务是双方借的,原则上 平均分配债务,甲乙各承担5万元的债务。由于乙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所以她的5万元债权债务 抵消。她还享有对甲的5万元债权。所以是可以向甲主张5万元债权的。
重婚是破坏国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 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中,同时还可以处以重婚者向无过 错方予以损害赔偿。 事实婚姻有可能会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重婚 罪的界定,据此,重婚罪有两种情况,是本人无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名副其实的重婚,对本人来说 并不构成重婚,但因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成为重婚罪的共犯。 当然,相婚者在不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结婚并不构成重婚。坚持对包括双重事实婚姻在内的 各类事实婚姻均应治罪的认识,现阶段还有其实情考虑:其一,事实婚姻在广大农村还是较普遍的 现象,尤其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边远山区,事实婚姻占有很高的比例。事实重婚是败坏社会风尚的 最严重的污染之一,如果法律对事实重婚不予打击,无疑是对毒化社会风气的行径的容忍与放纵。 其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其中一些思想意识不健康的人便饱暖 思淫欲。有的弃家别子,另寻他欢,包二奶现象大增,如不以重婚论,会更加严重地冲击社会主义 婚姻家庭关系。其三,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考虑,离婚、重婚使妇女、儿童无家可归,更不 利于对儿童的教育。 对前后都为法律婚的重婚行为认定重婚罪并无异议,那么,事实婚能否构成重婚罪呢?事实重婚罪 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先婚是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的重婚;二是前婚是法律婚,后婚为事实婚的情 形;三是先后两个都为事实婚的情况。关于法律不保护事实婚姻,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从最 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看,至少,对待事实婚姻,仍是有条件地予以承认,如《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 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在现阶段,还 不能绝对说事实婚姻法律一概不予保护。 因此,对事实重婚,法律也必须予以制裁。综上所述,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 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 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明确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 罚。这足以说明,司法解释肯定了事实婚姻仍可构成重婚。
案例一
甲男和乙女是表兄妹, 2004年开始同居并产下一女, -------------2005年甲 称 欲 同 乙 共同购置房产,于是二者向乙母借 款10万人民币。其余是甲单独负担的。 07年底甲在他人介绍认识丙 ,并 与 丙 结 婚, 但甲和丙结婚后仍和乙保持同居关系,直到08年底乙发现 甲已结婚,甲遂失踪,乙带着和甲的孩子现在该怎么办。 问一:刑事上甲构成重婚吗? 问二:民事上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二者向乙母借款10W 用于购置房屋,如今,乙母说钱给女儿,乙是仅可以对甲 主张债权,还是对可以分割房子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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