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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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

(2011年12月31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配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配置管理是指对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即事业编制内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聘用、校内调配、借调与支教、辞聘与解聘等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人力资源配置要在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进行。各单位须在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内缺编空岗的情况下申报用人计划,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面向校内或校外公开招聘人员。

第四条人力资源配置坚持以下原则:总量控制,结构合理;按需设岗,择优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人事相宜,人尽其才;相对稳定,有序流动。

第五条学校实行“宏观调控、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人事处是学校人力资源配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校事业编制人员的配置进行统一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协同配合,共同加强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各二级单位要按学校规定做好人力资源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聘用

第六条聘用事业编制人员要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以引进教师特别是高层次人才为主,按需补充辅导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专任教师岗位上接收的毕业生须兼任辅导员或班主任至少1年,在兼任辅导员期间纳入辅导员队伍统一管理。

第八条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聘按《华中师范大学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华师行人字〔2006〕51号)和年度人才招聘

文件执行。其中,高层次人才的招聘按《华中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华师行人字〔2011〕549号)执行。

第九条招聘专任教师、部分特殊岗位的人员由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招聘专职辅导员由人事处会同学工部和研究生院共同组织实施;招聘其他非教学人员由人事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对新进的不同岗位、不同学历事业编制人员分别实行聘用制和委托人事代理制。新进的专任教师、具有博士学位的专职辅导员和部分急需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其他岗位新进人员(包括安置在非专任教师岗位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军转干部、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等)一律实行委托人事代理制。

第十一条事业编制人员的配偶符合安置条件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军转干部及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等国家指令性安置人员的安置按有关规定办理。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按《华中师范大学关于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有关规定》(华师行人字〔2003〕13号)和《关于我校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补充规定》(华师行字〔2009〕405号)执行。

第十三条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专职辅导员首次聘期一般至少五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委托人事代理制的人员首次聘期一般为三年。首次聘期届满考核及续聘有关事宜,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新进人员须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来校报到,除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之外,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履行报到手续的人员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新进人员办理起薪、社会保险等手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校内调配

第十六条校内调配是指我校事业编制人员在校内不同单位之间调动、转岗、校内借用、轮岗、分流等岗位异动情况。

因机构调整、人事制度改革需进行人员调配的,由人事处根据学校决定直接进行调配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各单位提前向人事处申报校内调配计划。经批准的校内调配计划应优先选聘学校待安置人员。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人事处指导下成立校内调配人员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按要求进行考核和聘用。

第十九条事业编制人员转岗(包括单位内部人员调整)必须符合新岗位任职条件,从严控制专任教师岗位与其他岗位互转。专任教师的岗位异动按岗位职务晋升和聘期考核等相关文件执行。专职辅导员转岗按辅导员队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工勤技能人员不得转聘到其他类型岗位。

转岗年限要求及在新岗位的最低工作年限,按学校相应规定执行。转岗后均按新岗位要求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因职务任免涉及单位、岗位变动的,由组织部谈话告知相关规定,人事处根据任免文件办理异动手续。专任教师作为“双肩挑”人员到机关、直属(附属)单位担任领导干部的,其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教学科研单位。

第二十一条从严控制附属、企业化管理单位人员调至校本部教学科研单位和机关、直属单位(属于政策性、指令性安置的人员除外)。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必须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二十二条因阶段性工作任务需从校内其他单位临时借用工作人员且借用时间为30日-90日的,须书面申请,审批后方可借用。借用期间工资和津贴发放渠道不变。

第二十三条事业编制人员未经批准发生岗位异动的,从异动之日起停发由学校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本人当年履职考核等次按“不合格”处理。

第四章借调与支教

第二十四条借调是指我校事业编制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借往校外单位工作。借调单位应是与我校有直接上下级管理或业务往来关系的厅(局)及以上部门。

支教泛指根据上级部门的指令性计划或我校与相关单位的支援共建合作协议,我校事业编制人员由学校派往受援单位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办公室是借调和支教的牵头组织、协调和联络部门。人事处、财务处及有关单位协同完成相关任务。

学校有关单位要服从大局,积极配合完成借调(支教)任务,同时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保证本单位工作正常运行。

借调(支教)人员要服从工作安排,在外派期间妥善安排好校内工作,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遵守借调或受援单位的规章制度,保持与学校办公室和派出单位的联系和沟通,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答应借调或受援单位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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