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EXW成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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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W 退税最大的问题是单证备案问题,例如海运让客户将提单 SHIPPER 写成国内出口企业难度可想而知,甚至是 问客户要一份提单复印件客户不给也属于正常情况,谁会泄露自己客户的信息哪?虽然 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第 24 号公告中规定了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但此规定人为因素比较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不同意,用什么来让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哪?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 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 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 5 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第 24 号公告)规 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 15 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 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报关单的成交方式根据贸易术语填写,报关单成交方式如下图:
《2010 通则》11 种贸易术语与“成交方式”对应关系如下图: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什么是 EXW 成交方式? EXW – Ex Works 工厂交货,本术语英文为”EX Works(… 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它 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 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通俗来说,卖方 备好货,外商自己安排来提货,卖方不负担货物的装卸费、货物运至码头或仓库等的陆运费、清关费、港杂费、海 运费(陆运及其他)等,从风险来看 EXW 为风险最小的贸易术语。
实操中建议操作 EXW 之前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好再操作,像所属主管税务专管员咨询详细情况。谢谢!
财税政策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贸易术语只是对费用承担、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等予以明确,并不是说 EXW 就不算出口,彻底否定 EXW 更不可取,当然 EXW 成交方式下外商应以卖方的名义来报关。如外商未以卖方 的名义报关,卖方相当于出口未报关,应按征税处理!
EXW 属于《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1 种中的 1 种,并不是我国特有的产物。海关报关成交也是有 EXW 的,说明海关对此是认可的,虽然说此成交方式风险性较大。
出口退税 EXW 成交方式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缩写 Incoterms® 2010) 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 年 9 月 27 日公布,于 2011 年 1 月 1 日实施。 2010 通则共有 11 种贸易术语,如下图:
有的朋友认为 EXW 不能退税,笔者并不认同,认为不退税朋友的依据是财税〔2012〕39 号中对出口货物的定义,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这个问题的讨论首先要明确以下两点:
1、外商应不应该以卖方的名义来报关?
2、外商以卖方的名义报关算不算向海关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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