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证据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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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说明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商标使用证据详解

一、广告物品

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中商标标识更是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因此广告是一种较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在考量商标使用证据时,时间因素至关重要。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难以明确其发布时间,因此这类广告难以直接证明商标使用情况。相对而言,杂志、报纸、博览会宣传广告、商品交易会广告等可以提供明确的时间,因此可以作为强有力的商标使用证据。此外,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中,如果含有商标标识或名称,就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

二、合同或协议

合同或协议是经济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时的重要依据和凭证,因此可以视为商标使用证据。不过合同或协议的严谨与否,将直接影响其做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有效程度。如果合同或协议中,商标标识不明显,或者压根就没有商标标识,此时其作为商标使用证据一般不会得到认可。

三、发票

发票是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商事凭证,也是记录商业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发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

在一些极端特殊情况下,如开具发票时,仅仅填写了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而并没有填写商标名称或者简写了商标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发票上的商标标识不显著或者残缺,因此发票做为商标使用证据效用较低,甚至无效。

四、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检验报告是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其手续严格,因此拥有较高的公信力。商标使用者出示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做为商标使用证据,可信度甚高。

五、商标印刷证明材料

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是商标印刷,因此商标印刷证明材料可以做为商标使用证据。如果商标使用者仅仅提供商标标识实物,而不提供印刷这些商标标识的证明材料,商标标识实物就无法确认其印刷和使用的具体时间,也就无法做为商标使用证据。

六、包装物

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容器等,商品包装物上一般会有带商品商标,因此可以视为商标使用证据。不过包装物较难确定其印刷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包装物做为商标使用证据效度较低,需要结合其它使用证据共同作用。

此外,产品说明书、商品进出口检疫证证明、产品报关单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视为商标使用证据。单一的商标使用证据,如发票、广告物品等往往并不能充分的证明商标使用情况,因此在证明商标使用情况时,最好多出示集中证据,让这些证据相关印证、彼此关联,形成证据链条,如此就可以充分有效的证明商标使用情况,进而强有力的应对商标撤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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