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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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5.04•【字号】豫人社办〔2018〕46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4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推进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就业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 33号)及《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 8号)等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18年5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点培训机构及定点培训专业(项目)第三章培训实施第四章培训合格证第五章培训补贴第六章管理监督第七章附则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目标,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及《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培训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组织管理,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河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豫财社[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0]110号)各省辖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7]10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94号),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农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农保的农民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方式筹集的,用于参保农民养老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新农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收支、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豫人社〔2018〕4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8〕4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9日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筹原则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由省本级、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分别管理,省级建立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具体体现。

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均衡工伤保险基金,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豫政办〔2017〕71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7〕7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5日河南省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省财政厅2017年5月12日)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好转型发展攻坚战的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破解转型发展瓶颈制约,构建产业发展新体系,提高实体经济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以下财政政策。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好转型发展攻坚战的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精准调控优势,围绕制造业、服务业、种养业结构升级重点领域,聚焦制约转型发展的突出瓶颈,综合运用各项财政政策,集中各方面财政资金资源,全力支持观念、结构、体制、创新四个方面实施攻坚,为打好转型发展攻坚战提供坚实财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财政政策引导撬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创造活力。

坚持聚焦重点、精准发力。

紧紧围绕打好转型发展攻坚战的实施方案,聚拢政策、聚集资金,集中向转型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发力,发挥财政政策精准调控作用。

坚持统筹整合、加大投入。

在立足于统筹整合、用好用活现有政策和资金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资金投入规模,加大对薄弱环节支持力度,增强财政政策实施效果。

坚持创新机制、注重绩效。

创新财政投入机制,综合采用后补助、以奖代补、基金投资等方式,强化激励引导作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豫政办[2014]139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民政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2014年9月10日)近年来,我省认真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地政策规定,有序推进征地工作,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较好地保障了各类建设用地需求。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征地程序不规范、征地信息不公开、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保政策不落实等问题,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一)充分认识加强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征地工作是保障建设用地有效供给的基本前提,是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实施三大国家战略规划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建设用地需求逐年增加,土地征收工作量大面宽,涉及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征地,妥善处理征收土地与保障民生的关系,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机制,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努力做到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4•【字号】豫政办[2014]158号•【施行日期】2014.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残联制定的《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4日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残联2014年9月17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创新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提高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水平,减少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发生,保护群众身心健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体系。

二、工作目标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目的,以提供公平、便捷、经济、有效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为基本手段,通过政策引导、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精神卫生资源,加强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强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各级财政专项投入机制,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会保障政策,进一步强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救助、就业等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2•【字号】豫政办[2000]81号•【施行日期】200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81号)《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起草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2、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豫政办[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0〕7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一日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鼓励长期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育工作者,推动全省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攻坚计划的决定》(豫政〔2008〕6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10〕1号),结合我省职业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为有突出贡献的职业教育工作者设立的一种专家名称。

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应是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先锋、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

第二章对象与数量第三条参加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的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技工)院校、职业教育科研等单位中长期在第一线从事职业教育教学、教学管理、教学科研的在岗人员。

第四条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80名左右。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五条思想政治条件。

凡申报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职业教育工作,勇于改革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乐于奉献,师德高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豫政办[2015]89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3【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8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对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加强队伍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和行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要把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两项工作的推进节奏,做好统筹衔接工作。

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统一政策,不得自行突破。

要加强引导,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政治思想工作,密切关注舆情,及时掌握情况,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3日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09•【字号】豫政办[2002]70号•【施行日期】200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2]70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九日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减轻省直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公务员医疗消费的实际水平、个人负担以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现对《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作如下调整: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其住院期间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副厅级(含已退休)人员补助95%、正厅级(含已退休)人员98%。

60岁以上正厅级人员患大病、重病住院期间的特殊用药和特殊检查可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制定)。

二、个人帐户铺底金补助由2年改为3年。

三、患大病、重病职工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后,当年个人医疗费负担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所在单位可以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五、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豫政办[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六日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二○○九年四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我省“两保一高”(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基本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建设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利用)财政约束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专项资金整合和土地高效利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精神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土地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以及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第三条土地专项资金收支分别纳入省、市、县(市、区)政府基金预算和地方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其中: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全部缴入省、市、县(市、区)国库,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和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和耕地开垦费收入全额缴入本级国库,纳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6]7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6]7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1996年11月7日豫政〔1996〕73号)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法核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按照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额乘以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总人数确定。

劳动者个人按照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0.5%的标准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具体缴纳标准由市地政府、行署规定。

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以同级统计局公布的当地上年度统计数据为准。

三、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采用特约委托收款(见单付款)方式进行结算,由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并按城乡居民同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用人单位帐户余额不足缴纳结算期内失业保险费,又未办妥缓缴手续,或变更开户银行帐号,在1个月内没有书面通知失业保险机构的,可按日加收应缴款额1-3‰的滞纳金。

拒缴、少缴或故意拖缴、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在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足应缴款额(含滞纳金等)。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豫教人[2012]182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教人[2012]18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平台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促稳定、保民生的高度,落实好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全力配合支持解决我省原民办教师老有所养问题,扎扎实实的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现将《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学习这次会议精神和有关政策,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养老补贴发放的各项准备工作。

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政策性强,工作头绪多,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及时了解、发现问题并认真研究,有关情况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

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豫政办〔2014〕173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7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资创办独资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核验职责。

2.取消《河南省财政票据准印证》颁发职责。

3.取消《河南省财政票据准印证》年审职责。

4.取消财政票据防伪用品采购审批职责。

5.取消《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印制、核发职责。

6.取消《执罚公务证》印制、核发职责。

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职责。

2.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职责。

3.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豫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职责。

4.财政部负责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研究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改进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2.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3.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4•【字号】豫政办[2004]50号•【施行日期】200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我省预计有普通高校毕业生16.5万人,比2003年增加4.4万人,增长了36.3%。

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工作任务艰巨。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科教兴豫和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关系社会政治稳定。

各级、各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高等教育工作会议、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2003年是高校扩招本科学生毕业的第一年,高校毕业生数量增长幅度较大。

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和高等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采取得力措施,取得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突出成绩。

2004年我省预计有16.5万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中研究生5097人,本科生约6.3万人,专科生约9.7万人。

为切实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省高等教育工作会议、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完善就业政策,优化就业环境,拓宽就业渠道,建立健全和规范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30•【字号】豫政办〔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4〕5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30日河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资力度。

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鼓励和吸引外资更多投向新型材料、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先进装备、现代食品、现代轻纺、现代医药等“7+28+N”重点产业链群。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豫设立研发机构(中心),支持其联合省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中心)享受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技能培训等合作,共建职业学校、产业学院和职业培训基地。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我省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支持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我省生产。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科技厅、税务局、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升重点开放平台引资能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南省贫困学生双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南省贫困学生双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南省贫困学生双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4•【字号】豫政办[2004]132号•【施行日期】200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南省贫困学生双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4]13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河南省贫困学生双助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河南省贫困学生双助工程实施方案为推进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落实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和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给予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双助工程”的总体目标“双助工程”即通过实施“两免一补”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进行资助,通过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

实施“双助工程”的总体目标是:(一)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新政策,协调银行对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助学贷款。

(二)在中央补助免费教科书资金的基础上,由省、市、县、校分工落实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通过分阶段实施,到2007年,争取使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政策。

二、“双助工程”的政策措施(一)国家助学贷款1.基本政策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

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

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6.22•【字号】豫劳社养老[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用公式表示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U+Va)÷2×N×1%U--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N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用公式表示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J÷yJ--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y--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3、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详见下表:┌──────┬───┬───┬───┬───┬───┬───┬───┬───┬───┬───┐│退休年龄│40│41│42│43│44│45│46│47│48│49│├──────┼───┼───┼───┼───┼───┼───┼───┼───┼───┼───┤│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退休年龄│50│51│52│53│54│55│56│57│58│59│├──────┼───┼───┼───┼───┼───┼───┼───┼───┼───┼───┤│计发月数│ 195│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退休年龄│60│61│62│63│64│65│66│67│68│69│70│├──────┼───┼───┼───┼───┼───┼───┼───┼───┼───┼───┼───┤│计发月数│ 139│ 132│ 125│ 117│ 109│ 101│93│84│75│65│56│└──────┴───┴───┴───┴───┴───┴───┴───┴───┴───┴───┴───┘4、参保人员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应使用与本人被批准退休当月已满周岁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0•【字号】豫政办[2004]120号•【施行日期】2004.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省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对于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对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制定以下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河南省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豫政办[2014]73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7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实行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6日关于实行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5月20日)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更好地发挥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激励作用,现就实行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中原经济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领军人才为重点,以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承担重要项目任务的关键人才、基层一线业务骨干倾斜为导向,严格选拔条件、规范选拔程序、加强考核管理,切实做好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做出更大贡献。

二、选拔数量和范围(一)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2年选拔1次,每次选拔150名左右。

(二)选拔对象为在豫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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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0]10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9.26
【实施日期】2000.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豫政办〔2000〕105号)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和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问题提
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和对象: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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