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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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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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理
保险的基本原理
第一部分保险的概念与作用
一、保险的概念与作用
(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及保单达到约定期限,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1、保险是一种现代的经济补偿制度
转移风险、分担损失、经济补偿、通过合同方式建立
2、保险的作用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有利于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有利于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有利于稳定个人和家庭生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
3、保险的分类
人寿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
财产保险:各类财产和相关联的利益
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合同责任
健康保险:医疗服务
其他: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二)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当事人再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遵守合同的约定于承诺。
2、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种类:财产利益、收益利益、责任利益、人身利益
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合法性,确定存在、非虚拟,有可衡量或可认定的经济价值
保险利益要求的差异:
人身保险:投保时必须存在保险利益(未成年人的保险利益有特出限制)。意味着保险单需要根据情况变化修改。
财产保险:赔偿时必须有保险利益。尤其时货物运输保险,领取赔款的人不一定时被保险人。
保险的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避免赌博行为、防止道德风险/保险欺诈
3、补偿原则:保险的作用时补偿损失,不应从赔偿中不当得利。
要求风险与保费的对价关系,合理确定保额、赔偿数额的依据
4、近因原则: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并导致一定后果出现的能动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这一因素作用的过程中没有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能动:是指其影响离始终存在
决定:是指必然的、可以推论的因果关系
这一因素作用的过程中没有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是指独立力量或有新的因素产生,将使原有的因果链条中断,从而形成新的因果关系。(三)保险经营基础
1、可保风险
众多独立同分布的风险单位保费经济可行损失是非故意的损失的时间、金额和原因可以在有效的时间和成本之内确定
2、风险汇聚(大数法则)
独立风险的汇聚使风险降低相关风险的汇聚使风险扩大,高度相关的风险汇聚可能
导致巨灾相关风险必须另行处置
3、核保
对风险的审查定价的适用、抑制逆选择、防止道德风险
4、再保险
保险公司向其他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
保险公司的风险转移再保险市场往往使国际性的
作用:稳定、保护经营成果,增强承保能力,增强抗灾能力,取得再保险公司的经验、数据与其他服务
5、投资
获取收益的重要来源、资产管理功能支持产品的开发和销售
第二部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与基本约定一、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
1、保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2、基本权利义务
有效合同的要件:要约与承诺—>完整的意思表达过程
对价-,权利义务
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合法动机
投保人义务:交付保险费、按约定同志风险的变化、及时通知保险事故的发生施救
保险人义务:履行保障责任、及时赔款、给付保险金和有关费用
3、法律特征
射幸合同:一方当事人提供某种对价,以换取有条件允诺的协议
保险是射幸合同
协议合同与附和合同
协议合同:缔约双方充分的协商的结果而订立的合同
附和合同:一方当事人先拟好合同条款,另一方只能接受和拒绝
大多数保险是附和合同,但有特殊情况:工程保险、核保险、航天保险多为协议合同
4、当事人与关系人
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方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人寿保险中的受益人仅再保险人死亡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5、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的指向、保险利益的载体
二、基本条款
1、保险标的(利益载体/任指向)
2、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期限
3、保险价值
4、保险金额
5、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6、保险费及支付方法
7、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
三、保险合同的存在形式
1、有保险人签署的承诺的投保单
2、暂保单
3、保险凭证
4、保险单
四、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1、合同成立的要件
2、代理订立保险合同,要有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
3、采取书面形式
4、当事人的亲笔签名(投保人/被保险人)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
1、解除是指一方提前终止合同
2、被保险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3、人一般不可解除合同,除非: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法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义务
约定条件发生变化(财产保险)
其他特殊条件,如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满两年
六、保险合同的终止
1、合同届满
2、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给付
3、一方行使解除权
4、标的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