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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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合意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买卖合同订立中当事人合意权衡买卖合同订立中当事人合意权衡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就买卖某一标的物所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常需要一定的要件,但由于合同谈判过程的复杂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常常与其外现形式有一定的差距,这就可能会在判定合同成立与否的问题上产生一定分歧,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判断和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

买方甲公司是在珠海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可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卖方乙公司是一家香港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国际知名企业,主要从事有色金属贸易。XX 年11 月初,乙公司代表与甲公司在珠海先后进行了两次关于买卖氧化铝的合同谈判。11 月19 日,乙公司将谈判结果传真至甲公司,确认:乙公司将向甲公司销售10 万吨氧化铝; 产地和价格分别为:印度产的按装运月前一个月的伦敦金属交易所(LME)平均3月官方价的%确定,澳洲产的则按%确定; 合同文本随后传到(A formal contract draft will follow shortly)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当

日即传回乙公司。20 日,乙公司合同文本传真至甲公司。甲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提供给乙公司,并希望对方予以确认。乙公司则要求甲公司不得迟于12 月

11 日将签字的合同传回乙公司,并安排开具保函,否则不再继续双方之间的交易。但甲公司没有在此日期前签署合同。之后,尽管甲公司最终签署了乙公司11月20日的合同文本,并希望乙公司继续履约,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本案的关键是合同是否成立。我们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的达成并不需要就所有条款都达成一致的协议。

在论证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公约》中有关合同订立的规定(第14至24条),兼容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特征,是各方妥协后的产物。但由于能够超越大陆法和普通法做法上的传统分歧,因而适用起来很成功,这些规定被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制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统一化努力中当做范本的事实就是证明。

《公约》第14 条规定:"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明确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十分确定。"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只要双方就货物、数量、价格甚至是就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作出了规定,就构成发价。本案中,19 日传真的内容已完全符合上述公约的规定。《公约》第19 条还规定:" 被发价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 因此,甲公司在乙公司传真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双方已就合同的主要事项达成一致,合同有效成立。从公约的规定来看,其并不要求国际货物买卖必须就合同的所有事项都达成协议,而只要求主要事项。这一点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至于19 日传真中"A formal contract draft will follow shortly" 的内容,可以认为是在合同的主要条款已达成后,就细节问题的进一步磋商,双方在此之后的任何商谈,都不影响合同的存在。即使未达成一致,双方仍可依据国际惯例、交易习惯甚至我国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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