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委托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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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铁路运输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1.甲方是独立于任何第三方的公司,作为货物托运人,委托乙方运输货物。
2.乙方可为甲方代办货物出口报关或商检等货物运输的附属业务。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阿拉山口方向班列预报。
二、服务价格
1.甲方同意按协议附件的价格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2.铁路运费按照乙方公布运价执行。运价生效日期以运价执行日期为准。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提供货运,并将货物交由乙方安排出运,甲方订车皮计划时,应及时传真或送交乙
方内容完整的正确的委托书,委托书上应注明以下内容:
a)甲方订车皮计划单位、名称、电话、传真以及甲方订车皮计划公章。如甲方公司内部有统一托运编号,请在委托书上一并注明。
b)托运货物的件数及重量,体积,目的港,预计发运时间,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运输款。
C)对班次及路径有特别要求的,应在委托书上写明并事先与相关人员确认核实,如甲方要求代开发票应注明抬头,金额,币种等内容。如果委托书未注明特别要求的,由此引起后果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 5 日后,以发送“进站通知”的形式对甲方的委托及相关特殊要求以书面确认。以后可能出现的有关委托书上所列争议内容,都以此“通知”曾确认的内容为准。同样,甲方对订车皮计划内容要求的变更或取消也应该以书面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操作确认。
2.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委托运输货物的有关出口报关文件,乙方在报关期间,应将申
报中的问题或海关的要求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必须依法如实申报货物,如发生与实物不符或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海关有关条例相抵触的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甲方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所出运的货物,不得夹带易染、易爆物品及国家规定禁止出口物品。乙方不接受危险品(包括半危险品)货物运输。
甲方若有隐瞒货类,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责任。
3.甲方货物应该根据乙方提供有进站编号的进站通知书进入乙方指定仓库。入库后,乙方
发现体积、件数与实际不符,乙方有责任与货物进站前主动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乙方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乙方目的站代理,保证合理收费,除正常目的站费用外不得超收,如有发生,乙方有
责任协助甲方追回超收部分。如果乙方有特殊收费要求,必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
应得到甲方书面确认。
5.乙方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操作进行货物运输。甲方对实际业务中约定的费用支付方式承担
责任。如果未能得到履行,甲方应将此信息及时告知乙方,协商最后付款期限,但此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扣押、留滞甲方的货物和相关单据。
6.如货物需接受海关查验,则甲方应派代表人参加查验,乙方给予相关协助。如甲方未派
代表参加,乙方可派人前往参加查验活动。
7.除乙方原因外,甲方要求更改发票的,必须在收到发票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交回
原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更改。
8.货物出运后,甲方要求退运或更改目的站或中转站,运输方式,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有
关费用方可。
9.甲方的货物在交付给乙方验货、签收后,货物的损毁灭失的风险责任由乙方负责,直至
终点交付货物为止。
10.乙方须书面委托一至两名业务代表负责甲方业务的协调,保证日常的联系、沟通,出
现问题及时解决。
11.甲方货物的运输保险由甲方负责,如有需要,甲方可委托乙方代为投保。
四、责任与赔偿
1.货物在乙方控制期间,发生丢失、破损、短缺、毁坏、潮湿、盗窃等,乙方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2.货物的损失金额以货物货物发票的金额为基准计算;
3.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其代理人或指定的第三方来履行本协议,或指示协议对方向第三方
履行,但甲、乙双方不得因此解除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对于由乙方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毁,甲方应在货物损毁灭失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发出
正式的索赔函,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并确认赔偿额,如甲方未在该期限内收到任何回复,则视为乙方确认该项赔偿,甲方有权自应付乙方费用中扣除乙方按本协议或相关法律规定所应承担法人货物灭失毁损的赔偿、补偿款、违约金或其他应承担的款项。
5.甲方或甲方确认、指定的客户对委托并交付乙方负责运输的货物或委托乙方报关、仓
储或提供本协议项下其他服务的货物享有绝对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任何情况下,乙方不能以该货物进行留置、扣留、抵押、质押、变卖、拍卖、出售或以其他变相的方式处置甲方或甲方客户的货物,否则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或甲方客户由此遭受的损失;并且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扣留、留置甲方或甲方客户提供的单证、文件和资料,否则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或甲方客户由此遭受的损失。
五、付款方式
1.双方同意按以下第②种方式用人民币结算运费:
①付款放单
②预付款
③铁路发运7天内,一次性支付所有运费
2.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扣除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之违
约金、罚款、赔偿金、补偿款等任何乙方应承担之款项,如有不足,另向乙方追偿;
如有剩余,甲方应依据前述条款按期支付。
3.如甲方以外币支付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则按付款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的中间价结
算(特别约定除外)。
4.开票抬头: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六、不可抗力和免责
1.在协议履行期间,本协议任何一方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天灾、政府行为、战争、
罢工、暴乱、骚乱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情形而导致延迟履行本协议
或违约的,且该方并无过错或疏忽,则该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在上述事件期间,遭受不可抗力的协议方,就该不可抗力事件所影响的协议义务被
解除,本协议条款中不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部分继续有效。
3.如果协议另一方面书面要求,遭受不可抗力方在事件中止并正常运营后,应立即恢
复本协议下的所以义务。
七、法律适用和管辖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解释,任一方提起与本协议有关的诉讼,均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八、协议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年月日起正式生效,至年月日终止,如任何一
方未于期满日之前一个月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本协议期满即将终止的,
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2.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可提前30 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但不影响
乙方已受之甲方所委托业务的办理、费用支付等事项的履行。
3.自解约之日起15 日内,甲乙双方需完成遗留货物的交接和遗留费用的结算,
如因任何一方拖延造成的一切额外费用,必须由拖延方承担。
九、协议的补充和修改
1.本协议附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双方协商解决,另行制定修改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
协议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由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未获双方书面确认之前,仍
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执行,
4.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甲方的资质许可证复印件、每票货物的《托运单》或委托单,均是协议的组成部分。
5.本协议经双方盖章签署生效,一式五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住所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