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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
肉类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肉类制品包括所有以动物肉类为原料加工制作的肉类加工产品。肉类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类制品;酱卤肉类制品;熏烧烤肉类制品;熏煮香肠火腿类制品。腌腊肉类制品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酱(封)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生鲜肠类、中国火腿类、发酵肠类和发酵火腿类等;酱卤肉类制品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糟肉类、肉松类、肉干类、油炸肉类和肉冻类等;熏烧烤肉类制品包括熏烤肉类、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等;熏煮香肠火腿类制品包括熏煮肠类、熏煮火腿类和肉糕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生产范围即肉类制品的种类。肉类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
在肉类制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严禁超范围及过量使用添加剂。
三、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肉类加工制品所使用的畜禽肉等主要原料必须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要有合格证明。原料、辅料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企业生产肉类加工制品所用的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
四、必备的生产设备
(一)腌腊肉类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及腌制等设备。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制、晾晒及烘烤设备;生产生鲜肠类还应具有铰肉、搅拌及灌制设备;生产中国火腿类和发酵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生产发酵肠类还应具有铰肉、搅拌、灌制、熏烤及发酵设备。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肉和成品冷库。
(二)酱卤肉类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及煮制(或油炸)等设备。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肉和成品冷库。
(三)熏烧烤肉类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及熏烤等设备。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肉和成品冷库。
(四)熏煮香肠火腿类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铰肉(或斩拌)、灌制(填充或成型)、蒸煮及熏烤等设备。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肉和成品冷库。
五、必备的检验设备
(一)腌腊肉类制品
1、分析天平;
2、烘箱;
3、玻璃器皿;
4、实验耗材;
5、生产中国火腿类和发酵火腿类产品的还应具备分光光度计。
(二)酱卤肉类制品
1、具备天平;
2、灭菌设备;
3、微生物培养箱;
4、洁净工作台(或无菌室);
5、显微镜;
6、玻璃器皿及实验耗材等;
7、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的还应具备分析天平及烘箱。
(三)熏烧烤肉类制品
1、具备天平;
2、灭菌设备;
3、微生物培养箱;
4、洁净工作台(或无菌室);
5、显微镜;
6、玻璃器皿及实验耗材等;
7、生产肉脯产品的还应具备分析天平及烘箱。
(四)熏煮香肠火腿类制品
1、具备天平;
2、灭菌设备;
3、微生物培养箱;
4、洁净工作台(或无菌室);
5、显微镜;
6、玻璃器皿及实验耗材等。
六、相关标准
(一)产品标准
(二)产品检验方法标准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腌腊肉类制品
1、咸肉类
2、腊肉类
注:依据GB2730和GB2760等
3、中国腊肠类
4、中国火腿类和发酵火腿类
5、酱(封)肉类、风干肉类、生鲜肠类和发酵肠类
(二)酱卤肉类制品
1、白煮肉类、酱卤肉类、糟肉类和肉冻类
2、肉松类和肉干类
3、油炸肉类
(三)熏烧烤肉类制品
(四)熏煮香肠火腿类制品 1、熏煮肠类和肉糕类
2、熏煮火腿类
注:依据GB13101、GB7104和GB2760等
上述产品的检验项目中,带有“*”的出厂检验项目企业可每年检验两次。
上述产品的检验项目中,一项不合格则该产品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八、发证检验抽样方法
按企业所申报肉类加工制品发证产品品种,每个品种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检验,同一类、同一生产场地、使用不同注册商标的样品不重复抽取。
检验样品由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审查组在生产条件审查时按规定抽样,或者由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检验机构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按随机进行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20 kg,每批次抽样样品数量为2kg(不少于20件),分成2份,1份检测,1份备查。样品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位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样品抽取后,抽样人员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并填写抽样单1式3份,其中1份交检验单位,1份有被抽样企业存档,1份交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样结束后,企业或审查组负责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九、其他有关事项
肉类加工制品在加工过程中,原料、半成品、成品均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和相互混杂。加工使用的容器、用具等,须做到生熟分开、清洗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