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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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促进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强化责任意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是建设安全可靠的水上交通管理系统,防范水上交通事故,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水平。

第五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原则是责任明确、依法管理、科学监督、公开透明、运行规范。

第六条所有从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障船舶水上交通安全。

第七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做好危险警示和预警工作。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发挥监督作用。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九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设施运行正常,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购买足额的保险,保障船舶及船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和设施,确保船舶水上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肃查处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航行前,船舶船长应当对船舶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船舶适航条件,做好航行准备工作。

水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水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水上交通船舶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水上交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水上交通的船舶及其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员。

三、安全责任1. 船舶所有人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2. 船舶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船舶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3. 船舶管理人应当负责船舶的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4. 船员应当严格遵守船舶操作规程,执行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船舶安全运行。

四、船舶安全管理内容1. 船舶安全技术检查: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船舶证书和证照管理: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员应当依法取得船舶证书和证照,并确保证书和证照的有效性。

3. 船舶设备管理: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船舶设备,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 船员管理: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船舶航行管理: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员应当遵守航行规定,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五、安全监督与检查1.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接受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查处违法行为。

3.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报告船舶安全管理情况。

六、事故处理与报告1. 船舶发生事故时,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并立即向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2.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

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经分离装置处理后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13、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

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船舶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员和船舶的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交通领域从事船舶使用的组织、个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

交通船管理制度

交通船管理制度

交通船管理制度交通船管理制度1. 引言2. 交通船使用规定2.1 船只使用范围1. 交通船只适用于本公司职工及其家属、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外来游客等。

2. 除特殊情况外,禁止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公司交通船。

2.2 船只使用申请与审批1. 对于公司员工或其家属的船只使用申请,应在规定的时间提出,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 对于单位工作人员和外来游客的船只使用申请,由相关部门审核,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3 使用船只的注意事项1. 使用船只前,应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操作指导。

2. 使用船只期间,严禁酗酒、吸烟、喧哗或从事危险活动。

3. 禁止在船上损坏设备和设施。

4. 禁止超载或超速行驶。

3. 交通船维护管理3.1 日常维护1. 船只日常维护由专门设立的维护部门负责。

2. 船只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清洁,并检查设备是否正常。

3.2 定期维护1. 定期维护包括常规检查、润滑和更换易损件等工作。

2. 定期维护应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且记录相关维护情况和改进措施。

3.3 检修与维修1. 对于出现故障或需要大修的船只,应及时通知维修部门进行检修和维修工作。

2. 维修部门应确保及时维修,保证船只的正常运行。

4. 交通船安全管理4.1 安全设备与设施1. 交通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和灭火器等。

2. 相关设施,如船舶交通导航系统和通讯系统等,应正常运行并及时维修。

4.2 安全标志和标识1. 安全标志和标识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设置,以提醒乘客和船员注意安全。

2. 安全标识应明确表明发出的警告或指示的内容。

4.3 应急预案和演练1. 公司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2. 熟悉应急预案的船员和乘客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采取行动,保障安全。

5. 交通船违规处理5.1 违规行为1.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批准使用船只、私自酗酒、擅自抽烟等。

2. 公司应建立违规行为记录,并及时处理。

5.2 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警告罚款暂停使用船只其他适当的处罚方式6. 结论交通船管理制度对于确保交通船的安全和管理效率至关重要。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4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4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交通船舶的安全使用,维护船舶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领域内从事交通船舶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交通船舶企事业单位、个体运输船主等。

第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交通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国家对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船舶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加强交通船舶的运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运输安全隐患。

第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保障航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交通船舶的选船与备船第七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选择船舶时应当考虑船舶的注册情况、运输能力、安全设施等因素,确保船舶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购买船舶时应当选择注册船舶,不得购买非法注册的船舶。

第九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选择的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设施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第十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备船数量和备用船舶的有效使用,确保船舶的运送任务能够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检查备船船体的结构强度、设备设施完好情况,确保备船的可靠性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二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开展备船的应急演练和实战训练,提高备船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航行安全保障第十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航行前应当进行船舶的全面检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航行规划要求,严格遵守航道、航速和航向,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航行途中的通信设备畅通无阻,确保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和发布必要的通知。

第十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航行需要提前做好燃料、水、粮食和医疗物资等的准备工作,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6.18•【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4年6月18日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船舶运输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船员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以人为本。

3. 责任明确,措施到位,持续改进。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船舶运输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2. 船舶运输企业应设立安全委员会,负责对船舶运输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 船舶运输企业应设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处理船舶运输安全突发事件。

四、安全管理职责1.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制定和实施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2)组织开展船舶运输安全检查;(3)监督船舶运输安全措施落实;(4)组织开展船舶运输安全教育培训;(5)处理船舶运输安全投诉和举报。

2. 安全委员会职责:(1)审议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2)监督船舶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3)提出船舶运输安全改进措施;(4)处理船舶运输安全重大问题。

3. 安全领导小组职责:(1)组织处理船舶运输安全突发事件;(2)协调船舶运输企业各部门应对安全突发事件;(3)指导船舶运输企业制定应急预案;(4)评估船舶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处理效果。

五、船舶运输安全管理措施1. 船舶检验与维护:(1)船舶应定期进行检验,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态;(2)船舶设备应定期维护,确保设备完好;(3)船舶应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

2. 船员管理:(1)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2)船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3)船员应遵守船舶操作规程。

3. 航行安全管理:(1)船舶应遵守航行规定,确保航行安全;(2)船舶应配备导航设备,确保航行准确性;(3)船舶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情况。

4. 货物运输安全:(1)货物应分类装载,确保货物安全;(2)货物装载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货物移动;(3)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加强监控,确保货物安全。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交通船舶的使用安全,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使用管理1. 使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交通船舶的使用。

2. 使用要求2.1交通船舶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只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完好,并有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

2.2交通船舶使用安全事项,应在上岗前进行足够的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操作方法。

2.3在使用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各项操作规程执行,禁止逾越操作规程执行操作。

2.4交通船舶使用时间限制为每日6:00-22:00。

在特殊情况下,需申请相关部门批准。

2.5非专业人员不得依靠自己的技术和设备,对坐落于内河、港口和海岸线的交通船舶进行修理、加工和改装。

2.6交通船舶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船舶使用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对于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

3. 维护保养3.1交通船舶使用期间,必须对其进行周期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稳定和正常运行。

3.2交通船舶的维护和保养应由专业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并通过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验证。

3.3交通船舶在不使用的时候,必须进行妥善停放,并做好防火、防盗、防倾倒等安全措施。

4. 事故应急4.1交通船舶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和有关保险机构进行理赔。

4.2交通船舶事故调查处理,应该做到公正、透明,在尊重事实、保障权益的基础上,及时通报相关业务单位和相关人员,做好善后工作。

三、罚则3.1对违反本规定的交通船舶使用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禁止使用、撤销证书等处理。

对掩盖、阻碍调查的严重违法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3.2不遵守本规定的交通船舶使用人员,给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赔偿经济损失。

四、附则本规定解释权归相关业务单位所有,如有需要修改、调整,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验、登记第三章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第四章航行、停泊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验、登记第四条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

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交通船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船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及船员的人身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交通船及其船员,包括但不限于客船、货船、工程船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求全体船员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交通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监督实施本制度,并对交通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体协调。

第五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一)制定交通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三)监督检查交通船的安全设施设备;(四)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五)处理交通事故和突发事件;(六)其他与交通船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交通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七条新入职船员必须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定期对全体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安全知识、应急处理、救生设备使用、消防知识、防污染知识等。

第四章安全设施设备第十条交通船应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导航设备等。

第十一条安全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安全设施设备的更换、报废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第十三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船舶、船员、安全设施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四条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应记录在案,并定期上报。

第六章事故处理与应急响应第十七条发生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二十二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二十二号)《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6月27日经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4年7月24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29日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9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24年6月27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三章海上客货运输安全第四章海上搜寻救助第五章海上交通安全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安全、有序、畅通,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海域和相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搜救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

交通船乘坐人员须知

交通船乘坐人员须知

交通船乘坐人员须知
在乘船出海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严格遵守。

1.不夹带危险物品上船。

2.登船前务必穿好救生衣,并确认救生衣处于完好状态。

3.依序上下船舶,不得相互推挤,不得抢道。

4.上下船舶时不得手提物品,必须将手扶着护栏上下船舶。

5.上下船舶和行走通道时,必须注意防止滑倒。

6.在船舶上以及船舶行驶过程中,必须服从船长的管理。

7.应自觉遵守船上秩序,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船舷、护
栏外,不准躺、卧、占据和蹬踏座席。

8.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好相关劳动防护用品。

9.请将垃圾放在指定位置,不准丢弃在海水里及船舱内。

10.当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或遇险时,乘客应听从船员
指挥,不得随意走动,以保持船体平衡。

交通船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交通船的安全运行,保障船员、乘客和货物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公司管理的交通船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交通船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全管理职责:1. 负责制定交通船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技能;3. 负责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负责事故调查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船长安全职责:1. 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2. 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确保船舶安全运行;3. 组织制定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4.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5. 负责船舶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船员安全职责:1. 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服从船长指挥;2. 掌握船舶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3. 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4.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5. 配合船长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安全操作规程第七条船舶开航前的准备工作:1. 检查船舶技术状况,确保船舶适航;2. 检查船舶救生设备,确保其完好;3. 检查船舶消防设备,确保其有效;4. 检查船舶通信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5. 检查船舶备品备件,确保其充足。

第八条船舶航行中的安全操作:1. 保持船舶航行路线的合规性,遵守航行规则;2. 注意航行环境,避免碰撞和搁浅;3. 定期检查船舶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4. 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并向船长报告;5. 保持船舶整洁,防止火灾和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船舶停泊和靠岸操作:1. 按照规定进行停泊和靠岸;2. 确保船舶系泊牢固;3. 保障船舶和乘客安全下船;4. 做好船舶防污染工作。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条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4篇)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4篇)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导言船舶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承担着重要的运输任务。

为了确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保障船员和货物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就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作一详细介绍。

一、船舶出海前的准备工作1. 船舶登记和审查:所有准备出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完成船舶登记手续,并接受相关机构的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船舶的适航性,船员的资质和训练情况,船舶的安全设备等。

2. 船舶检验和维护: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船舶的各项设备符合要求。

特别是船舶的动力系统,船舶航行控制系统和通讯设备必须经过仔细检查。

3. 船员培训和训练:船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训练,包括船舶安全操作知识,紧急情况应对措施等。

并且船员必须持有符合要求的执照和证书。

4. 船舶物资的准备:船舶必须按照规定携带航行所需的物资,包括足够的燃油,淡水,食品等。

并且对于危险品的运输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

5. 航行计划的制定:船舶在出海前必须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航线选择,预计航行时间,天气条件的考虑等。

船舶还必须向相关机构提交航行计划并接受审查。

二、船舶出海航行中的安全管理1. 船舶运行监控:船舶出海后必须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并进行实时监控。

船舶的动力系统,航行控制系统和通讯设备必须正常工作,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和处理。

2. 驾驶员的技术监控:船舶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能够熟练掌握船舶的操纵技术。

执照和证书必须符合要求,并且驾驶员必须接受定期检查和培训。

3. 航行安全设备的使用:船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航行安全设备,包括航行灯光,声音信号,雷达,GPS等。

并且这些设备必须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定期检查和维护。

4. 天气条件的监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密切关注天气条件,尤其是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航行。

必要时船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如减速航行,改变航线或者停靠港口等。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5.23•【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船舶交通的安全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适用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全面监督。

第四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建设、安全运营、有效维护的原则。

第五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机关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检查、监测等。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七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配备足够的技术、设备、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安全措施,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使用者应当按照系统运行规程合理使用系统,不得利用系统进行违法活动,并及时报告系统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设备提供商、维护商应当对设备进行质量控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维修和更新设备,保障系统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落实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采取监测、评价、检查、督办等方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

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交通船管理制度

交通船管理制度

交通船管理制度1. 背景介绍交通船是指用于水上交通运输的船只,包括客船、货船、渡船等不同类型。

为了保障交通船的安全运行,有效管理交通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交通船管理制度,以确保交通船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高效性。

2. 目的和范围2.1 目的•规范交通船的管理标准,确保交通船的安全运行;•提高交通船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乘客和货物运输的需求;•保护水环境,遵守环保法律和规定。

2.2 范围本交通船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交通船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船只维护、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船舶运营等方面。

3. 交通船管理要求3.1 船只维护管理•定期进行船只维护保养,包括船体清洁、设备检修等;•检查船只各项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其正常运行;•制定船只维护计划,保证船只的使用寿命和运行效率。

3.2 安全管理•每艘交通船都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灭火器等;•交通船上应设立合适数量的安全出口,方便乘客疏散;•每位船员都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法;•设立交通船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3.3 人员管理•确保船员具备相关的资质认证和合格证书;•制定合理的工作制度和轮班制度,保证船员的工作安排和休息时间;•进行船员定期健康检查,确保工作人员身体和心理健康。

3.4 船舶运营管理•设立交通船运营计划,合理安排船只的运营时间和航线;•制定票务管理制度,确保客票的销售和验证过程的规范;•定期对交通船进行技术检测和安全评估,确保船只的运行状态;•在船舶运营过程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保证运营的顺畅进行。

4. 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4.1 执行•交通船管理制度由交通船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执法人员应定期对交通船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对规章制度的违反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纠正。

4.2 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船管理的监督,建立监察机制和投诉处理渠道;•从事交通船运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对交通船管理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确保其与现实情况相适应。

公司交通船管理制度

公司交通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交通船的安全管理,确保交通船的运行安全、高效,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交通船及其操作人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交通船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交通船安全管理第四条交通船的购买、建造、改造、报废等必须符合国家船舶安全法规和标准。

第五条交通船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保险单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交通船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救生、消防、通讯等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交通船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安全操作技能。

第八条交通船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船体、设备、仪器等安全可靠。

第九条交通船运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第十条交通船在恶劣天气、航道拥堵等特殊情况下,应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交通船运行管理第十一条交通船运行前,船长应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二条交通船运行过程中,船长应加强对船员的监督管理,确保船员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交通船应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包括航线、时间、速度等,并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交通船应定期进行货物装载、船舶稳性计算,确保船舶载重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交通船在运行过程中,应加强对乘客的管理,确保乘客安全。

第十六条交通船发生事故或故障时,船长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司报告。

第四章交通船维护保养第十七条交通船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性能良好。

第十八条交通船维护保养工作由船舶维修部门负责,定期对船舶进行检修、更换零部件等。

第十九条交通船维护保养过程中,应确保不影响船舶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二十条交通船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在交通船安全管理、运行、维护保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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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桥梁试桩项目部
交通船管理规定
一、交通船仅供本项目部、驻地监理等内部人员乘坐,非项目部人
员未经批准不得搭乘。

二、所有乘坐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服从交通船舶的安全管理,按
规定穿好救生衣。

三、交通船采取航班制度,并停靠在指定位置。

非航班时间急需使
用交通船的,须获得主管领导批准方可。

四、交通船船长应牢记作息时间,提前20分钟检查船舶各装置并试
运行,保证所有乘坐人员准时出发。

五、交通船船长应每天安排专人打扫舱内卫生,保证舱内干净整洁。

六、所有乘坐人员上船后必须在《乘船登记本》上按要求如实登记,
交通船工作人员有权督办,项目部安全部门监督检查。

七、乘客上船后应马上进入乘客舱,不得在两舷逗留或嬉戏打闹,
不得进入驾驶室和船机舱。

八、乘坐交通船必须遵守“先落后上”的原则,船未停靠稳禁止上
下船。

不得拥挤或翻越拦杆,要依次上、下船。

九、携带上船的物品,不得放在人行通道上。

十、不得随意搬动和挪用交通船上的消防设备和救生物品。

十一、任何人不得在能见度低和风力超过七级时强行要求开船,确因紧急情况或抢险需要,需经项目部主要领导研究决定。


过该船适航条件严禁出航。

十二、各级领导及业主因公需要乘坐项目部交通船,原则上执行本规定。

十三、违反上述规定的,按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桥梁试桩项目部
交通船行驶时间规定
项目各部门:
为提高项目交通船工作效率,现对富湾号交通船的行驶时间作出如下规定:
交通船在中午及晚上均需停泊在码头以待命;
码头驶出时间:8:30、10:00、14:00、17:00;
平台驶出时间:9:30、11:30、16:30、17:30;
正常情况按以上班次执行,因特殊情况需交通船另行行驶的,需请示项目生产副经理或分管副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调配。

以上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请各部门及时将通知转达相关工班及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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