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标准版)

合集下载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四篇)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四篇)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一、办社宗旨及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销售、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和盈余主要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的原则。

二、社员入社管理(一)入社手续1、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书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填写《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

2、提出书面申请后,经社员(代表)大会核查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3、自提出书面申请后,一周内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做出答复。

4、本社社员统一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

(二)社员权利1、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3、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4、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社章程规定退出本社;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三)社员义务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5、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7、承担本社的亏损;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模板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模板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本合作社旨在促进成员之间的经济合作,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

2. 本合作社遵循公平、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活动。

二、成员管理1. 成员资格:凡承认本社章程,愿意遵守本社管理制度的农民均可申请成为成员。

2. 成员权利:包括参加社员大会、投票表决、获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等。

3. 成员义务:遵守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按时缴纳会费,维护合作社利益。

三、组织机构1. 社员大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2. 理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3. 监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四、财务管理1. 财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2. 财务报告:定期向社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监督。

五、资产管理1. 资产登记:合作社的所有资产必须进行登记,明确产权归属。

2. 资产使用:合作社资产只能用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六、服务与支持1. 技术支持: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和培训。

2. 市场服务:协助成员进行产品销售,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七、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定期对合作社运营风险进行评估。

2. 风险预案:制定风险应对预案,确保合作社稳定发展。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社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2. 对本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须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基本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施前,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农业管理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模板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模板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组织和运作,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三条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应遵循市场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坚持成员互助、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合作社的宗旨是提高成员的生产技术水平,增加成员的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五条设立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个以上的成员;(二)有共同的生产经营项目;(三)有明确的合作社名称和组织机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五)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设备和技术。

第六条合作社的成立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七条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四)成员出资总额;(五)生产经营范围;(六)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三章成员第八条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愿意参加合作社,遵守合作社的章程;(三)具有合作社所需的生产经营技能或者资源。

第九条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按照出资额享有合作社的收益;(三)按照章程的规定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四)查阅合作社的财务会计资料;(五)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合作社的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按照出资额缴纳股金;(二)按照章程的规定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不得擅自转让其股权;(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三篇)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三篇)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的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合作社成员的权益,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民合作社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由自愿的农民按照互利、平等的原则自发组成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农民合作社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分享合作社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农民合作社应依法合规经营,合作共享,逐步形成自治、自负盈亏、自负债务、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企业制度。

第二章成员管理第五条农民合作社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加入合作社的自愿性,认同合作社的宗旨和理念,愿意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农民合作社成员享有表决权和选举权,有权参与合作社的决策和管理。

每个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决策采用简单多数原则。

第七条农民合作社成员有权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退出合作社,但需提前通知合作社进行登记。

第八条农民合作社成员有权公开查询合作社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管理决策。

第九条农民合作社应建立积分制度,对于积极参与合作社经营活动、为合作社发展做出贡献的成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农民合作社应定期召开成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并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民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农民合作社应制定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并向成员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农民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核算和审计,并向成员公开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农民合作社应按照市场需求和成员意愿经营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促进农民合作社和成员的收益。

第十五条农民合作社在经营活动中,应依法纳税,并遵守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

第十六条农民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采购、销售和库存管理制度,合理安排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农民合作社应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负责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向成员大会、政府和社会公开监督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它是在农民自愿入股的基础上,通过合作经营、共同劳动和共享利益来实现农民群众的增收致富和共同发展。

为了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好运行和健康发展,制定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供参考:一、组织机构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

2.会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负责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决策重要事项等。

3.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务。

4.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

二、会员权利与义务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员应享有合作经营的权利,并有权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策和管理。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员应按照合作协议的要求出资入股,并按时足额缴纳会员管理费等费用。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法权益,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员应积极参与农业生产和社会服务等业务活动,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经验。

三、经营管理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以合作社的章程为准,严禁超范围经营。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经营评估,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农产品质量监控和追溯体系,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4.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和科技创新,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5.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并完善会员奖惩制度,对于表现优秀的会员应给予相应奖励,对于违反规定的会员应给予相应处罚,以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运行和秩序。

四、经济收益分配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收益应按照会员的出资比例分配,分配比例应公开透明、公正合理。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本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本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经济组织建设,促进农民的经济收入增加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民合作社是由自愿结合在一起的农民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经济组织,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农民合作社依法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注重科技创新,推行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村经济的效益和竞争力。

第四条农民合作社成立后,应及时向农民公布章程,确保农民了解合作社的运作机制、决策程序和利益分配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第五条农民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经理和会计,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实行集体决策、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六条农民合作社理事会是决策机构,由全体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理事会成员应反映合作社各个层级和不同类型的农民的利益。

第七条农民合作社监事会是监督机构,由全体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监事会对合作社的决策和管理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合作社成员公开信息。

第八条农民合作社经理由理事会选聘,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任期由理事会决定。

经理应当具备较高的农业生产和管理能力,确保合作社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农民合作社会计由理事会选聘,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记录合作社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条农民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程序,重大事项需由理事会作决策,通常事项由经理负责即时决策。

第三章农户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农民合作社建立健全农民权益保障制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农民合作社依法保护合作社成员的产权,不得侵占和挪用合作社资金或农户土地、房屋等财产。

第十三条农民合作社应当及时向农民公布合作社运营情况,包括财务状况、收益分配情况等,明确农户的利益分配权。

第十四条农民合作社应当公开合作社章程、决策程序等,确保农民对合作社的运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农民合作社不得将农民的合法权益转包给其他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得变相实行收购、垄断等行为。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本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本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合作社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农民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民合作社是由自愿组成的农民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独立承担责任,自负盈亏,自主管理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农民合作社的名称应当明示其经济性质,以“农民合作社”为后缀,并经登记机关核准。

第四条农民合作社的宗旨是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增强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合作与发展,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推动乡村经济的繁荣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农民合作社设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组织机构。

第六条理事会是农民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应当依法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会是农民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代表和外部监事组成,外部监事由农民合作社所在地的监督部门派员或者由农村居民代表组织选举产生。

第八条经理层是农民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合作社经理或董事长负责具体管理。

第九条各级农民合作社都应当设立社员大会,凡涉及重大事项均需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条农民合作社的会员是合作社的基本组成单位,会员享有根据会员资格等级不同而获得的权力。

第十一条农民合作社的会员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组成,各种形式的组织成员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农民合作社的会员应当依法注册,并遵守农民合作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农民合作社的会员有权参加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参与合作社的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农民合作社的会员应当以公正合理的原则对待其他会员,维护合作社的统一和稳定。

第十五条农民合作社的会员有权享受合作社的服务和利益,应当按照合作社的规定缴纳会费和投入资金。

第十六条农民合作社的会员有权在合作社业务经营中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并享有监督合作社的权利。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农民合作社的理事会负责制定并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推动社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成的、为了实现农业生产和经营服务的经济组织形式。

为了规范合作社的运作,提高生产效益,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范例,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提高农业生产和经营效益,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成的、独立存在的经济组织,依法依规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组织规范,具有法律效力,适用于合作社的全部成员。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自愿、平等、协作、互助、公平竞争、服务三农。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依法依规经营,诚实守信,守法经营,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民经济增收。

第二章成员权益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第七条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参与社员大会的决策和监督,依法享有相应的分红和福利。

第八条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的决策,对合作社的经济活动有监督权。

第九条合作社的成员有权依法提出合作社和发展建议。

第十条合作社的成员在依法合作社解散、退出或终止合作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理事会、经理等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共同组成。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策机构,由社员大会选出。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合作社设立经理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由理事会聘任。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合作社依法经营,实行科学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七条合作社对生产决策、市场开拓、资金运作等实行科学的管理和决策。

第十八条合作社实行公正、透明的财务管理,定期公布财务状况和成员的分红情况。

第十九条合作社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员工的行为,在员工中实行奖惩激励机制。

第五章组织关系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农业技术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和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促进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组织生产,开展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社员的利益,保证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和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经营、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得为政府或者其他单位所有,所有权须由社员共同享有。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自愿组织,自愿加入,自愿退出,禁止强迫或者诱骗他人加入或者退出。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自愿加入合作社,享有平等权利,按照合作社章程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国家与地方制定的相关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完善社员自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社员实行简明、明确、公开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社员的知情权。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制定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合作社的良好运行。

第二章组织构成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由农民和其他合作社和组织组成。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组织形式为成员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需要和规模,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法律规定形成合作社章程。

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等经济活动。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特点,拓展相关产业,开展多元化经营。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合作社章程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应当依据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认缴出资,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或者额度缴纳资金。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模版(四篇)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模版(四篇)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宗旨农民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互利、平等协商、经济联合和自治管理的原则,进行经济合作的社会组织。

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农民合作社的运作和管理,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实现社员共同富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民合作社的组织、运作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章程第三条组织性质农民合作社的组织性质为独立法人。

第四条组织名称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名称应当包含所在地区和业务范围,并使用“农民合作社”字样。

第五条注册资本农民合作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社员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

第六条组织形式农民合作社可以选择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社或其他形式。

第七条社员权益农民合作社的社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所有社员共同参与合作社经济活动,并享有合作收益。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八条理事会农民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社员选举产生,负责决策、监督和指导合作社的管理和运作。

第九条理事会成员理事会的成员由社员选举产生,根据社员人数和业务范围确定,任期一般为5年。

理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知识和经验。

第十条理事会职责理事会负责制定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审议并通过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等重要事项;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状况,确保合作社的稳定运作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各理事会成员,并制定议程。

会议的决议应当记录并保存。

第十二条理事会决议理事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广泛听取各社员的意见和建议,并以多数票通过。

第十三条理事会换届理事会的成员任期届满后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并按照选举结果重新组建理事会。

第十四条监事会农民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成员由社员选举产生,负责对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经营管理机构农民合作社可以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由社员选举产生,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农民种植合作社制度模板

农民种植合作社制度模板

农民种植合作社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作社名称:XX省XX市XX县(区)XX乡(镇)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第二条本合作社地址:XX省XX市XX县(区)XX乡(镇)第三条本合作社宗旨:本合作社以服务农民、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为宗旨,通过农民自愿参与、互助合作、民主管理、科学种植、规模经营,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第四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一)组织社员进行农业种植技术培训和学习,提高社员的种植技术水平;(二)引导社员科学种植,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三)组织社员进行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环节的合作,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四)为社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服务,降低社员生产成本;(五)为社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帮助社员解决农业生产中的问题;(六)组织社员开展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和推广活动,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七)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为社员提供法律援助;(八)组织开展社员的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丰富社员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章:社员第五条社员条件:(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二)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三)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

第六条社员权利:(一)选举和被选举权;(二)参加社员大会,享有发言、表决权;(三)享有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四)享有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五)享有合作社举办的各类培训、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六)享有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权;(七)享有合作社决定的其它权益。

第七条社员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合作社决议;(二)按照约定向合作社出资;(三)参加合作社组织的活动,完成合作社交给的任务;(四)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合作社利益;(五)按时缴纳会费,合作社规定的其他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运作,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以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为目的,依法依规开展经济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加工、销售等。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享有独立经营、自主管理、自主决策的权利,合作社成员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互利互助原则、民主管理原则、合法合规原则。

第二章成员管理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是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民,通过自愿加入合作社,并且认同合作社的宗旨和目标。

第七条合作社成员应当按照合作社的章程、规章制度履行义务,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第八条合作社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享有经营收益,有权参与决策并监督合作社的运作。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条合作社成员有权自由退出合作社,但应当提前向合作社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退出。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合作社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情况,科学制定经营计划和发展规划,积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明确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规和规范,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做好市场风险、生产风险、政策风险等各方面的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当积极推进科技创新,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提升竞争力。

第四章公平竞争第十六条合作社应当遵守市场规则,坚持公平竞争,不得实施价格垄断、横向垄断、纵向垄断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合作社应当尊重市场价格法则,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有意诋毁竞争者的声誉。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全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全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全
一、成立宗旨
本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自愿参加、自愿出资、共同创办的,以促进农
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农民经济、政治地位为宗旨,以
集体承包、共同劳动、共同管理、共同收益为基本原则,经依法审批登记,按照合作社制度规章进行管理的农民资产合作社。

二、会员
1、成员:本专业合作社由财产条件与经济能力、良好行为习惯的合
法农民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组成,接受会员的条件有:
(1)缴纳注册资金,具有社会责任感,有健全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管
理能力;
(2)勤奋、节约、守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与社会主义社会
生活关系密切的社会精神;
(3)遵守合作社制度规定,落实专业劳动;
(4)具有社会责任感,有及格的社会主义申请材料,有财产性条件,满足社会主义社会的要求。

2、社员:本专业合作社由持有本专业合作社会员证的会员组成,以
社员名义参加各项活动,参与投票,享受合作社给予的各项福利。

3、进入本专业合作社的会员,须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服从本专
业合作社管理。

三、资金及出资
1、本专业合作社的本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由每位会员按照同等出资比例缴纳。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组织和运营,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五条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七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理事会的工作。

第三章成员权益第八条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按照出资额享有合作社的收益;(三)按照出资额享有合作社的财产权益;(四)按照出资额享有合作社的决策权;(五)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合作社的成员承担以下义务:(一)按照出资额认缴的股份履行出资义务;(二)按照合作社的决议履行义务;(三)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条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合作社应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财务报表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十四条合作社的运营管理应遵循合作社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按照成员大会的决议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营销管理、技术管理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精选5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精选5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精选5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1一、理事会职责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其它需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事项。

二、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策。

三、制定本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设臵内部管理机构,聘用或解聘合作社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并制定奖惩办法和报酬标准。

五、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六、组织成员参加培训和开展各种互助协作活动。

七、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八、接受监事会对本社生产、经营、分配、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并对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九、讨论本社成员的加入、退出、除名、继承等事项。

十、履行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理事长岗位职责一、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主管合作社财务部工作,按照费用开支制度审批合作社的费用开支。

四、代表合作社承担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产业发展的科技推广应用,全面负责合作社的生产、加工和营销,并代表合作社签订营销及收购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发挥合作社在生产、加工、营销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搞好各种优惠政策的落实,做好协调服务。

三、监事会职责一、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省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由具备一定数量的农民组成,共同经营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合作社的自愿原则是指成员自愿加入,自愿退出。

第五条合作社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互利互助、自主经营、责任有限的原则。

第六条合作社注重发展生产力,促进农民增加收入,改善农村经济社会条件,发挥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章合作社的组织与管理第七条合作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确立的组织形式和管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和外部监督机制。

第八条合作社成员应当自觉遵守章程,履行个人义务,保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合作社章程是合作社的基本规范,规定了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权益与义务等事项。

第十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各级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明确职责、权力和责任,确保协商决策、监督和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到财务公开透明,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严禁懒散浪费,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合作社应当开展规范化培训,提高成员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合作社应当合理组织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积极开展合作社联合经营等形式,提升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水平。

第三章补充与变更第十五条合作社如需补充和变更本管理制度,须经合作社各级决策机构讨论通过,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合作社如需补充和变更章程,应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解散与清算第十七条合作社出现本管理制度所不能克服的重大困难,经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第十八条合作社解散时,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资产负债清算,并将剩余财产分配给成员。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九条合作社应当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接受合作社评估机构的评估,定期向社会公示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经济组织中一种重要形式,其发展对于提升农民收入,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提高其运营效率和综合竞争力,以下是一份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供参考。

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提高其运营效率和综合竞争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包括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

第三条理事会由合作社会员代表组成,负责决策重大事项并监督合作社经营活动。

第四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负责监督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

第五条合作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第六条合作社应当根据当地农业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制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确保经营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第七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透明、规范、合规。

第八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降低经营风险,保障合作社的安全稳定运营。

第四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员管理第十条合作社的会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第十一条合作社应当建立会员激励机制,提高会员参与度和忠诚度。

第五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化建设第十二条合作社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合作社应当加强对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第六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四条合作社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合作社的合法合规运营。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当定期开展自身的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合作社应当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合作社的正常运营。

以上是一份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具体细节可以根据合作社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农民专业合社规章制度

农民专业合社规章制度

农民专业合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促进农民生产经营的良性发展,保障农民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农民自愿组成的、以生产农产品或提供农产品服务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经营,自负盈亏,自主管理。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对社员实行民主管理,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社员按劳分配,实行投入和生产管理的社员享受分红的原则。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加强社会监督,强化公司治理,提高社会形象。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保护社员的知识产权,保护自然环境,维护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保护社员的劳动权益,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尊重社员的人格尊严,尊重社员的劳动成果,鼓励社员创新。

第二章社员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社会管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按劳分配,享有投入和生产管理的社员享受分红的权利;(三)知情权,参与管理事务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四)享有社会保险权,享有住房公积金权。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有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合作社的正常秩序;(二)履行相应的义务,完成各项任务;(三)团结协作,共同为合作社的发展努力;(四)保护合作社的财产安全,维护合作社的声誉。

第三章社员管理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管理应该基于自愿原则,社员之间平等互助,团结协作。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应该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章,履行社员的义务,维护合作社的正常秩序。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合作社的利益,积极拥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明确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合作社的经营效益,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是农民依法实现集体经济管理、服务农民的自主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服务等方面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合作社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会员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遵守自愿原则,自觉履行以下权利和义务:一、平等参与合作社的经济活动,享有合作社的收益;二、有权了解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和决策情况;三、有权提出合作社经济管理和发展建议,参与合作社的决策;四、有权按照合作社章程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五、有义务按照合作社章程和工作计划参与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六、有义务遵守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和会议决议;七、有义务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和形象。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权力机构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行使决策、监督等职责。

第八条理事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通过选举产生。

第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监事会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

第十三条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任期、选举和罢免等事项应当在合作社章程中明确。

第十四条合作社成立大会和全体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修改章程、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合作社年度工作报告、验收合作社经营管理等职责。

第四章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应当由成员共同参与,实行分工负责,形成良好的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合作社成员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提供资金、劳动力、土地等资源参与合作社的经济活动,获取相应的收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XX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XXX等7人发起,于XXX年X月X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XX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总额20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XXXX,邮政编码:XXXX。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一)羊的养殖及销售;(二)养殖技术指导;(三)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市场信息咨询服务;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羊的养殖和销售,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两票的附加表决权。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本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1、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

当社员个数超过100个时,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的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2、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行使以一权力:a)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b)决定有关本社终止或与它社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c)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d)审议通过理事会、监理会的工作报告;e)审查批准本社的生产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f)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消;g)审议批准年度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年终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办法;h)审议批准对本社工作人员的聘用、奖励、处罚及报酬标准;i)审议决定取消社员资格;j)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召开临时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a)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b)监事会建议;c)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代表提出要求。

第二十条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或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所做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社员或社员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修改章程、取消社员资格、本社终止与合并等重要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或社员代表同意。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对每个社员都有约束力,缺席或反对均不例外。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对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3名理事组成,并选举理事长1人。

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如下:、1、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其它需要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事项;2、在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社的领导工作;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3、制定本社的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4、管理本社的财务和资产;5、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或工作人员,并制定奖励、处罚办法和报酬标准;6、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合同或协议;7、对社员进行技能培训,组织社员开展各种互助协作活动;8、本社章程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权力。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工作由理事长主持。

工作实行协商一致原则。

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如理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要求,可临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

所做决定,须取得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理事的同意方可有效。

理事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邀请监理、社员代表列席,但列席者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监理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社员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

监事会由3人组成。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由理事和其他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兼任或担任。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的职权如下: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2、监督检查本社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3、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4、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工作报告和各项决议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5、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6、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

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接到通知后十天内做出反映,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所做决定,须有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九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末2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