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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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的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快教师队伍的人才国际化进程,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国际交流范围、层次和力度,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现对我校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及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选派原则和目标
1、遵循“按需派遣、德才兼备、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方针,多渠道、多途径地加大我校学科、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力度,坚持为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服务,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坚持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2、进一步增强选派工作的计划性和层次性。各院(系)应有计划、有重点地派遣那些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出国(境)进修深造,使我校中青年业务骨干基本都具有国(境)外留学、研究的经历,提升我校教师的国际学术背景和整体素质水平。
二、组织领导
1、学校派出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2、学校派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派出工作的领导,具体职责包括:
(1)制定和修订派出工作条例;
(2)决定学校资助计划和派出人选;
(3)负责处理与派出工作有关的重大事件与相关问题。
3、人事处负责出国(境)教师的具体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工作。
三、公派出国(境)人员选派
(一)选派类别
我校出国(境)人员选派分为国家公派、省公派、学校公派、自费公派和校际交流等几类。选派任务包括出国(境)留学和出国(境)工作两大类:出国(境)留学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攻读博硕士学位等;出国(境)工作包括出国(境)任教、出国(境)讲学、合作研究等。公派出国(境)人员身份一经确定,出国(境)后不得改变,且每次出国(境)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任务。
(二)选派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安心本职工作,为人师表,作风正派,爱岗敬业,教书育人,踏实进取,锐意创新。
2、在校工作2年以上,每年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55周岁以下,教学效果优良,科研能力较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较大。
3、应掌握相应国家、地区的语言文字,外语熟练,听、说、读、写能力强,通过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符合派出的外语要求。
4、身体健康,符合出国(境)的有关规定。
5、出国(境)半年及以上的人员回校后,一般应在校服务三年以上才能申请再次出国(境)。
(三)资助标准
1、国家公派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进行资助。
2、省公派人员主要由“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资助。资助分为全额资助和差额资助。对于差额资助人员,属于学校派出计划内并为校级及以上学术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的,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属于学校派出计划内其他人员的不足
部分由学校承担50%,其余部分由所在院(系)酌情承担。省际交流项目的有关费用按省有关规定进行资助。
3、学校公派人员由学校按照“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的资助标准进行资助。
4、自费公派人员的所有出国(境)费用由个人承担。
5、校际交流人员的费用承担办法根据校际交流协议执行。
(四)资助人员的确定
1、每年年底前,各院(系)提交下一年度的选派计划,并确定选派人员和选派任务。
2、学校根据各院(系)具体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学校的总体派出计划和派出候选人。
3、每年年初,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江苏省教育厅的选派通知,推荐相关人员申请相应的出国(境)留学项目。学校公派人员的确定在“国家留学基金”和“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资助人员确定后进行。校际交流人员的选派根据对方学校的要求进行。
(五)出国(境)手续
1、拟出国(境)人员自行联系好国(境)外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后,提交本人书面出国(境)申请,所在院(系)或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经校派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人事处根据不同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2、申请材料包括:
(1)出国(境)申请1份(写明个人简况及教学科研情况,明确拟出国(境)时间、出国(境)任务、所赴国家及单位、经费渠道等);
(2)国(境)外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函(中、外文一式四份);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有关材料。
3、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假设本人当前违约的服务期补偿费数额;出国(境)期限在半年以下的人员不需交纳保证金,出国(境)期限在半年及以上不满一年人员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出国(境)期限在一年及以上人员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交财务处,待出国(境)人员按期回校后返还。若公派出国(境)人员逾期不归,则保证金不再退还。国家公派、省公派出国(境)人员已交纳保证金的,不需重复交纳;校际交流出国任教人员免交保证金。
4、预缴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出国(境)留学人员需预先交存出国(境)期间学校承担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与保证金一同交学校财务处,待出国(境)人员按期回校后结算。
5、与学校签订《苏州大学公派出国(境)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出国(境)人员服务期限及违约金等。担保人在协议书有效期限内不得出国(境)。如出国(境)人员未找到担保人,可以采用现金担保的方式,担保金额为本次出国(境)产生的服务期补偿费数额。出国(境)期限在半年以下的人员不需签署协议书,校际交流出国任教人员不需签署协议书。
6、办理政审、护照、签证、外汇等手续。
7、公派出国(境)人员离境前,所在院(系)应安排谈话,明确派出任务、出国(境)注意事项及有关纪律。
四、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及回国后的管理
(一)在国(境)外期间的管理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应与人事处及所在院(系)保持联系,院(系)应主动关心他们在国(境)外的工作及生活情况,了解他们的科研进展,把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并及时向他们通报学校的最新情况,做好出国(境)人员按期回国的思想工作。
(二)延期回国
1、少数出国(境)人员确因学习或工作需要,需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应经过批准。国家公派、省公派、学校公派人员延长期限最长为半年,自费公派人员延长期限最长为一年,且只能延长一次;通过校际交流项目公派的出国(境)人员不能申请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
2、申请延期回国的,1个月内免报批。超过1个月的,要提前2个月向所在院(系)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国(境)外所在机构或国(境)外导师同意函和延期期间的资助证明,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视具体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人事处负责将最后决定意见通知出国(境)人员所在院(系),由院(系)通知本人。
3、学校对未经批准延期、滞留不归的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其超期三个月后按自动离职处理,其随调家属须调离我校。
(三)回国事项
1、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立即向所在院(系)、人事处报到,递交相关成绩、证书、成果复印件,填写《出国(境)人员鉴定表》,由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
2、出国(境)人员回国后,仍回原单位原岗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