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的管理办法
教师出国(境)管理规定
教师出国(境)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拓宽教师的学术视野,增强教师的创新能力,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的快速发展,进一步规范教师出国(含出境)管理,根据国家、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派出国且派出期限为半年及以上的教师。
公派出国的派出类别分为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安徽省相关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学校公派、校际交流和自费公派等。
第三条 派出任务分为出国访学和出国工作两大类。
出国访学包括高级访学、访学等;出国工作包括任教、讲学、合作研究(含博士后研究)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出国,不包含学历教育的出国留学,学历教育的出国留学管理按学校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派出原则与条件第五条 派出遵循“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的原则,坚持为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服务,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派出既优先考虑学校具有战略发展意义的学科,同时又要向薄弱学科、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适当倾斜,突出派出工作的针对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 派出工作必须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前提,做到按计划、有层次、突出重点,强化派出工作的计划性。
第七条 选拔派出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精选优派”的原则,派遣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教学科研骨干教师出国研修深造。
人员派出采取合同管理的模式,注重派出人员在外研修的绩效,充分发挥派出工作的实际效用。
派出教师应具备以下具体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乐教爱校,爱岗敬业,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踏实进取,锐意创新。
2、派出人员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在校连续工作满三年并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3、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大。
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领域内已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近三年学生评教应为良好以上,近三年至少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或教研项目一项,且至少发表过三类以上学术论文一篇。
师范学院公派出国(境)审批程序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公派出国(境)审批程序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因公出国(境)的审批及经费管理工作,加强任务管理和预算管理,明确经费支出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年度公务出访任务,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提出建议方案,建议方案经学校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并报XX省外办审批后执行。
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由本人持个人申请、会议通知、邀请函等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政负责人签批同意意见后分别报学校分管教学(教研项目支付经费,下同)或科技(科研项目支付经费,下同)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学校审批同意后,由本人送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参加专业培训或进修,须持个人申请、邀请函、培训进修计划等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政负责人签批同意意见后分别报学校分管教学或科技、分管人事、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学校审批同意后,由本人送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凡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境),均需提请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二、学校年度公务出访团组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在国际及港澳台交流经费中支出,按《XX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学校批准后,按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XXXX〕17号)执行,出国(境)手续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办理,出国(境)所需经费从所在学科建设经费或其教学研究项目或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
四、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自行联系的短期专业进修(21天以上、90天以内),经学校批准后,列入学校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所需经费(往返国际旅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按照学校国际及港澳台交流经费、所在学科(或专业或师资等)建设经费、个人自筹经费各三分之一的标准分担。
大学学院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
XX学院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目标,满足我校学科建设对人才的需求,培养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提高教学、科研能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促进我校和世界各国高校的交流与合作,我校将每年公派2-3名教师到国(境)外著名高校进修学习。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派出国(境)留学是指申请人经学校审批同意,以学校在职人员身份,到国(境)外从事6个月至12个月的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等留学活动。
除特殊需要外,学校一般不派出攻读学位。
第三条公派出国(境)留学包括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两种形式。
国家公派是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出国(境)留学、国家留学基金委河南省地方合作项目(简称‘地方合作项目’)资助的出国(境)留学或者其它政府间交换项目资助的出国(境)留学。
学校公派留学指校际交流项目资助、学校筹措资金资助、外方承担全额(或部分)资助等形式,由学校自行按需选派的出国(境)留学。
申请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1、在我校工作三年(不含在外脱产学习时间)以上。
2、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身心健康,专业或研究方向符合学校发展、学科建设需要。
承担有省级或国家级重大科研课题的人员优先考虑。
3、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外语要求。
第五条其他条件1、高级研究学者应是省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获得者,年龄不超过50周岁。
2、访问学者应是校级以上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学科领域内取得一定成果,是教学科研骨干,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申请、审批程序第六条申请国家公派留学1、本人申请。
每年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全校下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通知,申请人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评审录取。
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同行专家评审,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国家留学基金委网上公布。
3、派出。
录取人员达到国家留学基金委外语要求,接到国外接收单位的正式邀请信后,可按下列要求办理派出手续:(1)申请人到人事处办理校内相关手续。
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各类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学校国际化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因公出国第一条因公出国是指我校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公费留学、进修、考察、访问、开会、开展学术交流等各种公务出境活动。
按照在国(境)外停留期限的不同,因公出国分为公派出国(境)研修和短期因公出国(境)。
第二条公派出国(境)研修是指申请人经学校审批同意,以学校在职人员身份,到国(境)外从事3个月(含)以上的进修、访问、合作研究、博士后研究、攻读学位等研修活动。
短期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国(境)外方邀请,并从相关渠道取得经济资助或利用研究项目经费,经学校同意,以公派方式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参观访问、考察、培训、合作科研等活动,在国(境)外停留期限在3个月以内。
第三条公派出国(境)研修分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两种形式。
国家公派是指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由国家提供全额或部分资助等出国(境)研修形式。
单位公派是指除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形式以外,由学校按需选派的其他出国(境)研修形式。
第四条公派出国(境)研修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对于国家公派出国研修的某些特殊项目,根据需要,留学时间可按项目要求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五条公派出国(境)研修派出类别以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为主,根据情况可少量派出博士后。
除特殊需要外,学校一般不派出攻读学位。
第六条公派出国(境)研修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素质,以及良好的外语水平。
申请留学的专业领域与本职工作相关,是所在单位的教学科研骨干或培养对象。
3.身心健康,能完成出国任务。
4.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其他条件1.对新进教师,原则上应在校工作满两年以上(师资博士后除外),方可申请公派出国(境)研修。
教职工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教职工因公出国管理制度教职工因公出国是指教职工为了完成学校工作任务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需要,需要临时离开国内前往国外进行工作或学习的情况。
为了规范和管理教职工因公出国,学校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教职工因公出国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出国审批、经费申报、行程安排、回国报告等。
一、出国审批1.出国审批程序2.审批机构和权限学校应设立出国审批机构,负责审查和决策教职工出国申请。
该机构的成员应包括学校领导、相关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
审批机构应根据教职工的职务和出访国家的特殊性制定不同的审批权限,确保审批过程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二、经费申报1.出国报销标准学校应制定出国经费报销标准,根据不同院系和职务设定不同的标准。
报销标准应包括机票费用、住宿费用、出国交通费用、生活费用等方面。
同时,学校应建立详细的报销流程,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规范报销。
2.经费申报程序三、行程安排1.行程安排程序教职工因公出国前,学校应为其进行详细的行程安排。
行程安排应包括出发日期、访问学校或单位、参加会议或活动日程、返回日期等内容。
学校相关部门应与出访学校或单位进行沟通,确保教职工在国外期间的工作和学习顺利进行。
2.行程安排要求学校对教职工因公出国的行程安排有以下要求:(1)行程应符合工作需要和学校的发展方向,提升教职工的专业能力和学术水平。
(2)行程应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教职工在国外期间能够充分利用时间开展工作和学习,同时也要兼顾教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个人需求。
四、回国报告教职工因公出国后,应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详细的回国报告。
回国报告应包括出国期间的工作成果、学习收获、对学校影响和建议等内容。
学校应对回国报告进行评估,推动教职工因公出国工作的效果和学校工作的改进。
综上所述,教职工因公出国管理制度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出国管理制度,确保教职工因公出国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要加强对教职工的指导和服务,提高出国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教职工出国(境)学习与工作管理办法
教职工出国(境)学习与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以及XX省有关出入境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公派出国和因私出国的人员。
公派出国主要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两种。
国家公派人员: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出资,或通过政府间协议由对方资助,以及省政府出国培训项目;由教育部、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侨办等有关部门选派并资助赴国(境)外工作。
单位公派人员:指本院的国际交流或合作项目,双方院校协商解决经费资助,或由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等经费资助并纳入学校公派出国计划,赴国(境)外进行讲学、进修、培训、访问、合作研究人员。
因私出国主要包括自费留学、旅游、探亲以及其它因私事务的出国。
在确保本院教学正常运行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考虑学院人才培养的长远目标,原则上外派教职工总数量不超过本院专任教师总量的5%,每年新派教师不超过5名。
第三条出国停留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为短期出国, 三个月以上为长期出国。
第二章公派出国选派条件和程序第四条公派出国人员的选拔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心健康,爱岗敬业,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承诺长期服务于学院。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在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三)曾有长期公派出国研修或工作经历者,回校后工作满五年才可再次申请6个月以上的出国。
第五条选派工作按需派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紧密结合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团队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第六条不同出国项目的具体选派程序按照选派要求执行。
公派出国工作的基本选派程序为:个人申请、个人所在部门推荐、国际交流中心或人力资源处初审、院领导审批、上级机构审核(考核)录取、与学院签订出国协议派出。
第三章出国(境)类别第七条公派出国教师(一)公派出国任教包括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海外孔子学院汉语教师、院长项目、国家及省侨办外派汉语教师项目。
学院教师国(境)外进修管理办法
学院教师国(境)外进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优化我校专任教师队伍的知识、能力结构,为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提供一支更具国际化视野的高层次人才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坚持按需培养,学以致用的原则,研修内容须与所从事工作紧密联系,专业对口。
(二)学校鼓励优秀教师赴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及进行为期6个月至一年的进修、访学,以加强与国际学术前沿的联系。
(三)教师的国(境)外进修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选拔、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方式。
二、选送条件(一)基本条件1.学校在编教师,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心健康。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受聘学校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3.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具备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的交流沟通能力,外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1)通过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2)外语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3)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留学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4)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者,成绩达到申请研修学校规定的标准。
(5)通过学校组织的英语选拔考试。
(6)赴港澳台地区研修的对外语水平不作要求。
4.校级及以上各类人才项目培养人选优先。
(二)申请人选可自行联系国(境)外进修单位,自行联系的进修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1.申请人的国(境)外接受高校原则上应为世界排名前400强高校或高水平研究机构,或学科排名世界前100强高校。
2.研修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应提供境外接受高校的邀请函。
三、申请程序(一)公派出国1.公布选派信息。
按照、省、市上级文件要求公布相关信息;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培训计划和实际需要,公布选派信息。
2.个人申请。
教师根据选派条件,提出申请,填写研修申请表。
3.单位推荐。
各二级单位根据选派条件和要求以及培训计划,讨论通过后在本单位公示3天,将推荐人选申请表交人事处。
教职工公派出境管理办法
教职工公派出境管理办法津理工国交[2005]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工作,规范公派出境工作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公派出境的政策、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派出境学术交流、研修及留学人员。
第三条公派出境学习按派出主体分为:国家公派、地方公派及单位公派;按派出性质分为:攻读学位、访问学者(研修人员)和短期培训(六个月以内)。
(一)国家公派系指: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选派并提供资助的人员。
(二)地方公派系指:经学校同意,由市政府所属委、局、办选派并提供全部或部分资助的人员。
(三)单位公派系指:本校因工作需要而选派的人员。
自费公派人员也按单位公派管理。
1.按学校计划派出的人员。
特指按学校制定的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出国进修培养计划选派的人员,其所需经费由学校提供全部或部分资助(含由学校从校外筹集)。
2.按校际交流协议派出的人员。
特指其资助经费及标准按校际之间协议办理的,经学校批准以公派名义派出的人员。
3.按我校国际合作项目派出的人员。
特指因实施国际合作交流项目需要,其经费由外方或国内有关部门提供,经学校批准以公派名义派出的人员。
4.自费公派人员。
特指个人对外联系并获得国外学校或科研机构资助者,或与学校签署了有关协议自费出境学习,经学校批准后以公派名义派出的人员。
第四条公派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参加国际会议、进行学术交流(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短期交流等)活动。
第五条我校教职工公派出境学习或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申报及审批程序第六条公派出境学习(一)国家公派凡属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选派人员,其校外申报手续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申报办法办理。
其公派申请获准后,国际交流处方可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并通知人事处履行校内相关程序。
(二)地方公派相关程序按天津市有关派出政策和规定执行。
凡需由学校确定人选的,其派出人员选拔工作由校人事处负责组织推荐,推荐人名单送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长审批后,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出境手续。
关于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的管理办法
关于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的管理办法关于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的管理办法(讨论稿)为进一步加快教师队伍的人才国际化进程,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国际交流范围、层次和力度,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现对我校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及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选派原则和目标1、遵循“按需派遣、德才兼备、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方针,多渠道、多途径地加大我校学科、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力度,坚持为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服务,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坚持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2、进一步增强选派工作的计划性和层次性。
各院(系)应有计划、有重点地派遣那些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出国(境)进修深造,使我校中青年业务骨干基本都具有国(境)外留学、研究的经历,提升我校教师的国际学术背景和整体素质水平。
二、组织领导1、学校派出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2、学校派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派出工作的领导,具体职责包括:(1)制定和修订派出工作条例;(2)决定学校资助计划和派出人选;(3)负责处理与派出工作有关的重大事件与相关问题。
3、人事处负责出国(境)教师的具体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工作。
三、公派出国(境)人员选派(一)选派类别我校出国(境)人员选派分为国家公派、省公派、学校公派、自费公派和校际交流等几类。
选派任务包括出国(境)留学和出国(境)工作两大类:出国(境)留学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攻读博硕士学位等;出国(境)工作包括出国(境)任教、出国(境)讲学、合作研究等。
公派出国(境)人员身份一经确定,出国(境)后不得改变,且每次出国(境)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任务。
(二)选派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安心本职工作,为人师表,作风正派,爱岗敬业,教书育人,踏实进取,锐意创新。
2、在校工作2年以上,每年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55周岁以下,教学效果优良,科研能力较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较大。
大学学院教职工公派出国管理办法
XX学院教职工公派出国管XX办法根据学校中长期(2010-2020年)发展规划纲要、《XX 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XX大发[2003]44号)和《XX工业大学关于教职工公派出国的暂行规定》文件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公派出国(出境)在师资培养和学术梯队建设中的作用,规范教职工公派出国(出境)程序,进一步加强公派出国(出境)人员管XX,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1、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方针,教职工公派出国(出境)必须服务于学院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目标。
2、坚持以学科建设和团队建设为主线,充分体现学科建设和团队建设主线在教职工公派出国(出境)人员选派中的导向作用;公派出国的研修方向应该与学院的发展方向密切相关。
3、坚持责任共担、效益共享原则,建立合XX的约束机制,实行合约管XX。
二、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学校,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突出,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3、新教师申请公派出国半年以上,应在学院工作满两年后,才能提出申请。
特殊人才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另行讨论决定,引进时如有书面约定按约定执行。
4、学院已公派出国半年以上人员,原则上应回院工作满一年后,才能再次提出申请公派出国。
5、具体选拔条件和要求根据申请项目选派办法执行。
三、出国方式1、国家公派经个人申报,学院同意,学校推荐,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出国人员。
2、学校公派学校公派包括:列入学校骨干教师培养计划的派出人员;校际交流项目选派人员;包氏基金会资助项目及其他除国家留学基金以外的各类基金项目选派人员。
3、部门选派列入各部门培养计划,经学校同意,获得国外经济资助的部门选派人员。
4、自费公派(1)教师个人全额自费或争取国外大学奖学金资助,攻读学位。
(2)教师个人全额自费或争取国外大学(或研究机构)资助,从事高水平合作研究,如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等。
四、选派程序1、计划申报(1)三个月以上的公派出国,每年以团队为单位向学院上报选派计划,推荐有培养潜力的中青年教师公派出国。
学校教师出国出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师出国出境管理,规范教师出国出境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学校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师,包括出国访问、进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出国出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国家利益和学校权益不受损害;(二)加强管理,确保教师出国出境活动的顺利进行;(三)服务教学,提高教师国际化水平,促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二章出国出境申请与审批第四条教师出国出境申请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国出境申请表;(二)出国出境计划;(三)所在单位意见;(四)相关证明材料(如邀请函、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条学校设立出国出境审批委员会,负责对教师出国出境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
第六条出国出境审批委员会根据以下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核:(一)申请目的明确,符合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二)申请者具备相应专业背景和外语水平;(三)申请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四)申请者出国出境活动期间,能够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经审批委员会批准的教师,需按照学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时返回。
第三章出国出境活动管理第八条教师出国出境期间,应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和学校声誉。
第九条教师出国出境期间,应按照学校要求,定期向学校报告活动情况,保持与学校的沟通联系。
第十条教师出国出境期间,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一条教师出国出境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从事有损我国利益和学校声誉的活动。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对在出国出境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教师,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师,学校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擅自出国出境的;(二)出国出境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三)有损国家利益和学校声誉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
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我校教师的国际交流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规范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出国(境)类别根据派出单位及经费来源分国家公派、单位公派、自费公派和自费出国(境)四种。
(一)国家公派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指由各级及相关部门下达统一计划指定资助的出国(境)人员。
(二)单位公派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指依据我校与国外单位的交流与合作计划所选派的出国(境)人员。
(三)自费公派自费公派出国(境)人员指以学习和联合研究为内容,符合专业学科建设方向,由本人自行联系,经学校同意派送出国(境)深造学习并自理费用人员。
(四)自费出国(境)自费出国(境)人员指除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及自费公派以外的出国(境)人员。
二、公派出国人员选派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那么,热爱教育事业,安心本职工作,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教书育人,爱岗敬业,踏实进取,锐意创新。
(二)一般应在校工作2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教学效果优良,科研能力较强,专业基础扎实,开展潜力较大。
(三)应掌握相应国家、地区的语言文字,外语表达流畅,听、说、读、写能力强,通过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符合派出人员的外语要求。
(四)身体健康,符合出国的有关规定。
(五)出国半年及以上的人员回校后,一般应在校服务五年以上才能申请再次出国。
三、公派出国人员选派程序(一)申请人填写《高等专科学校出国及赴港、澳、台人员审批表》(以下简称《出国审批表》)并附报出国的有关材料;(二)申请人所在部门基层单位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在《出国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三)将《出国审批表》报人事处审核;(四)将《出国审批表》报对外交流合作处审核;(五)学校领导审批;(六)需交纳出国抵押金的人员到人事处办理手续。
四、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及回国后的管理(一)在国外期限和管理1.公派出国攻读硕士学位最长时间为3年,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最长时间为4年;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人员(出国、出境进修一年及以上者)在所批准期限(含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延长的期限,下同),其校内岗位津贴停发,国家工资暂停发放,待按期回国工作后一次性补发国家工资。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因公派出工作的管理,明确公派出国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出国申报审批程序和费用管理等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出访人员因工作或学习需要,使用国家或本单位、个人、组团单位或邀请方经费赴国(境)外参加会议、任教、访问、合作研究、学习等相关公务活动的,均应纳入因公出国(境)管理范畴,按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不履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手续,擅自出国执行公务活动.第三条因公出国(境)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实行学校、主管职能部门以及各院系和直属附属单位分级负责管理的“三级管理”的模式,按照“依法、高效、精简”的原则,按程序、按权限、逐级审批展开工作.1.学校主管领导对全校管理权限内所有因公出国(境)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审批,而后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程序审核和申报办理.2.“主管职能部门管理”是指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财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提供因公出访的服务,进行科学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主要负责对全校因公出国(境)工作实施归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核和申报工作.3.校内各单位负责对隶属于本单位的员工提交的因公出国(境)任务申请进行政治和业务的审核工作,包括对出访者的政治表现、出访身份、出访任务、涉密问题、日程安排、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是否妥善安排其出访期间的教学科研任务以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落实和审核,出具明确的意见,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4.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因公出访要坚持需求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审核原则,可行性与实效性相结合的评估原则,遵循“按需派出、注重实效、控制规模、精简节约”的管理原则.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的政策要求第五条因公派出人员的选派以业务是否对口为原则,同时符合国家规定和学校政策.需具备如下基本条件:1.品德优良的在编教职工(包括外籍教师和人事、档案关系在我校的在站博士后).2.热爱中国、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3.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及学校的荣誉、安全和利益.4.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能力.5.身心健康,年龄65周岁(含)以上者需提供校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批准因公派出:1.出国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符.2.邀请单位不合法,邀请方不能出具规范邀请信.3.因公出访人员配偶不能同团因公派出.4.非在职人员(含退(离)休人员及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出访.5.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6.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7.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立案调查的.8.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凡同一出访任务,不论团组规模大小,均应按一个团组一次性全团申报,严禁化整为零,分头、分团、分时申报.一个团组的人员总数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得超过6人. 严格控制出访时间:出访一个国家不得超过5天,二个国家不得超过8 天,三个国家不得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且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除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活动或培训团组外; 其中培训团组需按照国家外专局要求提前报批,获批后方可出行).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无故延长.第八条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为保证校务正常有序运行,校领导和校中层正职负责人因公出访按以下原则统筹协调:1.校党委、行政的正职负责人不能同时出访.2.校领导原则上应在每年年底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交第二年全年的出访计划,并报送交书记、校长批准.校级领导原则上每年出国(境)不超过一次(主管外事领导除外).3.校级领导干部应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个人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学术假期进行,并不得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经费.4.校级领导、同一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杜绝重复考察.5.校内各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不能同时出访.确有重要的学术会议等特殊情况需要同时出访的,须向主管外事副校长申请,得到批准后方能申报.6.正职干部出国每年累计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次数不超过两次.7.在开学初、学生毕业前夕一般不安排出访活动;在领导主管领域出现重要事情的关键时期,一般不安排出访活动;同一个领导班子成员同时出国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分之一,以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第三章申报及审批程序第九条各类因公出国(境)人员都应遵循国家的相关政策,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关系隶属等,履行相应的申报和审批流程.1.校正职领导因公出访,应按教育部规定,经学校审核后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相关部门审批并出具任务批件或任务通知书.2.校副职领导申请出访的,应按学校规定,经学校正职领导审批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四川省外办申请出国任务批件.3.院、系(中心)正职干部申请出访的,应按学校规定,经主管外事校领导及正职校领导审批.4.其他申请出访人员,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审核后,半年以上需向组织人事部请假,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主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5.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和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6.参加国际会议需提供会议论文接收函.合作学术研究需提交详细的研究计划书.第十条所有出访人员都应认真、如实地提交出访申请及相关材料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待学校公示并审核通过后,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下办理出国(境)手续,距出发时间不足两个月的不予办理.第四章经费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由学校提供出访费用的,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费用标准和规定执行.1.短期因公出访(30天以内)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执行.2.长期因公出访(30天及以上)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资助标准执行.第十二条费用由外方或其他机构提供资助的,若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相应规定,不得再使用学校经费支付或领取个人在外公杂伙食零用补助.第十三条因公出国(境)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出访人员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三个月以上出访人员须购买医疗保险,费用自理.第十四条出国(境)人员回国后,所有票据需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合格后方可于财务处报销.财务处在受理因公出国费用报销手续时,报销人需提供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及校内经费预算表.因公出国期间,出访人员非公事务的任何费用均不得公费支付和报销,凡未经学校批准或持因私护照出访的,不得使用学校任何经费报销其出国费用.第五章出访成果总结第十五条因公出访团组须在回国后15天内,向各派出单位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交出访总结、出访照片、出访报告等成果.第十六条校领导完成出访任务之后,书面或口头或向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通报出访情况,并及时把需要落实的后续工作布置给相关单位.参加双跨团归国后需将出访报告同时抄送四川省外侨办(川外侨发[2014] 7 号).第六章外事纪律第十七条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严格遵守我国和前往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学校规章,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 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第十八条出国(境)团组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出国(境)行前培训工作,出行前签署《西南财经大学因公出国(境)告知书》.第十九条二人以上团组须有职责分工,实行团组负责制,出访在外时期的外事纪律、安全、紧急问题等均由团组负责人决定处理并承担责任.遇到重大或突发状况的,团组负责人应及时与其所属的单位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报请示,并及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第二十条因公出访人员必须增强保密意识,在对外交往中要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并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妥善保管内部材料,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第二十一条因公出访人员为涉密人员的,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并签订《保密责任承诺书》与申报材料一并交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第二十二条因公出访人员在国外执行公务期间,如在国外遇到较大困难,可以向中国领事官员申请必要的帮助和协助;如有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损的,可以根据本国的国家利益和对外政策,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寻求领事保护.第二十三条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现象及相关处罚1.出国(境)批准期限是指从出关时盖我国边防检查章的时间起至回国时盖我国边防检查章时间止.在外执行公务者须严格执行,不得借故超期.违规者,若发生一次超期,不予报销当次出差全部费用,即亥U 停办本人当年全部出国(境)审批任务,并向派出单位作通报批评;若同一单位当年发生两例超期,即刻停办该单位当年全部出国(境)审批任务,并向学校作通报批评.2.凡持因公护照(通行证)赴国(境)外执行公务者,回国(境)后必须在7日内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由省外侨办统一保管,不得滞留于手,未按规定按期交回者,即刻停办本人当年出国(境)审批任务,并向学校作通报批评..3.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准后,不得擅自出访未经批准的国家(地区),不得借在第三国(或地区)中转飞机的名义随意出关,不得擅自绕道旅行或更改行程路线,否则不予报销相关的费用.4.因公出国(境)任务批准后,不得循因私渠道办理签证(签注). 凡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一切费用学校不予报销.5.我校聘用的外籍人员和持它国(境)永久居留证的教职工,出国(境)执行公务前,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和学校批准同意后,方能出国(境)执行任务,未经批准的出访费用学校不予报销.6.我校正在国(境)外长期访问学的教职工,如果计划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访学地之外的城市开展短期学术活动,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处和学校批准同意后,方能执行任务.事先未获得批准,一切费用学校不予报销.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学校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学校关于因公出国相关工作流程及具体实施细则.各院系和直属附属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出台相应的细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学校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规定为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的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快教师队伍的人才国际化进程,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国际交流范围、层次和力度,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现对我校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及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选派原则和目标
1、遵循“按需派遣、德才兼备、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方针,多渠道、多途径地加大我校学科、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力度,坚持为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服务,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坚持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2、进一步增强选派工作的计划性和层次性。
各院(系)应有计划、有重点地派遣那些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出国(境)进修深造,使我校中青年业务骨干基本都具有国(境)外留学、研究的经历,提升我校教师的国际学术背景和整体素质水平。
二、组织领导
1、学校派出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2、学校派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派出工作的领导,具体职责包括:
(1)制定和修订派出工作条例;
(2)决定学校资助计划和派出人选;
(3)负责处理与派出工作有关的重大事件与相关问题。
3、人事处负责出国(境)教师的具体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工作。
三、公派出国(境)人员选派
(一)选派类别
我校出国(境)人员选派分为国家公派、省公派、学校公派、自费公派和校际交流等几类。
选派任务包括出国(境)留学和出国(境)工作两大类:出国(境)留学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攻读博硕士学位等;出国(境)工作包括出国(境)任教、出国(境)讲学、合作研究等。
公派出国(境)人员身份一经确定,出国(境)后不得改变,且每次出国(境)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任务。
(二)选派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安心本职工作,为人师表,作风正派,爱岗敬业,教书育人,踏实进取,锐意创新。
2、在校工作2年以上,每年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55周岁以下,教学效果优良,科研能力较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较大。
3、应掌握相应国家、地区的语言文字,外语熟练,听、说、读、写能力强,通过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符合派出的外语要求。
4、身体健康,符合出国(境)的有关规定。
5、出国(境)半年及以上的人员回校后,一般应在校服务三年以上才能申请再次出国(境)。
(三)资助标准
1、国家公派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进行资助。
2、省公派人员主要由“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资助。
资助分为全额资助和差额资助。
对于差额资助人员,属于学校派出计划内并为校级及以上学术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的,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属于学校派出计划内其他人员的不足
部分由学校承担50%,其余部分由所在院(系)酌情承担。
省际交流项目的有关费用按省有关规定进行资助。
3、学校公派人员由学校按照“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的资助标准进行资助。
4、自费公派人员的所有出国(境)费用由个人承担。
5、校际交流人员的费用承担办法根据校际交流协议执行。
(四)资助人员的确定
1、每年年底前,各院(系)提交下一年度的选派计划,并确定选派人员和选派任务。
2、学校根据各院(系)具体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学校的总体派出计划和派出候选人。
3、每年年初,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江苏省教育厅的选派通知,推荐相关人员申请相应的出国(境)留学项目。
学校公派人员的确定在“国家留学基金”和“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资助人员确定后进行。
校际交流人员的选派根据对方学校的要求进行。
(五)出国(境)手续
1、拟出国(境)人员自行联系好国(境)外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后,提交本人书面出国(境)申请,所在院(系)或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经校派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人事处根据不同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2、申请材料包括:
(1)出国(境)申请1份(写明个人简况及教学科研情况,明确拟出国(境)时间、出国(境)任务、所赴国家及单位、经费渠道等);
(2)国(境)外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函(中、外文一式四份);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有关材料。
3、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为假设本人当前违约的服务期补偿费数额;出国(境)期限在半年以下的人员不需交纳保证金,出国(境)期限在半年及以上不满一年人员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出国(境)期限在一年及以上人员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
保证金交财务处,待出国(境)人员按期回校后返还。
若公派出国(境)人员逾期不归,则保证金不再退还。
国家公派、省公派出国(境)人员已交纳保证金的,不需重复交纳;校际交流出国任教人员免交保证金。
4、预缴各类社会保险费用。
出国(境)留学人员需预先交存出国(境)期间学校承担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
该项费用与保证金一同交学校财务处,待出国(境)人员按期回校后结算。
5、与学校签订《苏州大学公派出国(境)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出国(境)人员服务期限及违约金等。
担保人在协议书有效期限内不得出国(境)。
如出国(境)人员未找到担保人,可以采用现金担保的方式,担保金额为本次出国(境)产生的服务期补偿费数额。
出国(境)期限在半年以下的人员不需签署协议书,校际交流出国任教人员不需签署协议书。
6、办理政审、护照、签证、外汇等手续。
7、公派出国(境)人员离境前,所在院(系)应安排谈话,明确派出任务、出国(境)注意事项及有关纪律。
四、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及回国后的管理
(一)在国(境)外期间的管理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应与人事处及所在院(系)保持联系,院(系)应主动关心他们在国(境)外的工作及生活情况,了解他们的科研进展,把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并及时向他们通报学校的最新情况,做好出国(境)人员按期回国的思想工作。
(二)延期回国
1、少数出国(境)人员确因学习或工作需要,需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应经过批准。
国家公派、省公派、学校公派人员延长期限最长为半年,自费公派人员延长期限最长为一年,且只能延长一次;通过校际交流项目公派的出国(境)人员不能申请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
2、申请延期回国的,1个月内免报批。
超过1个月的,要提前2个月向所在院(系)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国(境)外所在机构或国(境)外导师同意函和延期期间的资助证明,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视具体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人事处负责将最后决定意见通知出国(境)人员所在院(系),由院(系)通知本人。
3、学校对未经批准延期、滞留不归的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其超期三个月后按自动离职处理,其随调家属须调离我校。
(三)回国事项
1、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立即向所在院(系)、人事处报到,递交相关成绩、证书、成果复印件,填写《出国(境)人员鉴定表》,由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
2、出国(境)人员回国后,仍回原单位原岗位工作。
3、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取得报酬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主动至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公派出国(境)人员有关待遇
1、出国(境)留学人员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间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缓发国内工资、按月计发的岗位补贴和奖励,待出国(境)人员按期回国、履行有关考核程序后一次性补发。
2、出国(境)工作人员在出国(境)期间的工资、岗位补贴和奖励按规定予以停发,并由个人自行承担各类社会保险费用。
3、国家公派、省公派、学校公派人员申请该次出国(境)留学资格的评审费、出国(境)前有关该次出国(境)事项的集训费、外语培训费、学校参与的出国(境)协议公证费由学校承担;出国(境)前办理该次出国(境)手续的国内差旅费、住宿费由所在院(系)承担;其它费用自理。
自费公派人员的所有费用自理。
校际交流人员的所有费用自理或按校际交流协议执行。
4、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在获准延长期内的国(境)外费用自行解决,并从延期的第一个月起停发国内工资、岗位补贴和奖励,停止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和有关待遇。
5、对未经批准延期、滞留不归的公派出国(境)人员,学校从超期之月起停发国内工资及所有待遇,并按协议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6、对于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学校参照引进人员标准,给予一定的科研启动基金。
7、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出国(境)一年及以上的人员,在
回国两年之内,可申请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8、各院(系)应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本单位教师出国进修深造。
七、本办法适用于自费公派、校际交流在六个月及以上的教师,以及国家公派、省公派、学校公派人员。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在本办法公布之前的相关条例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