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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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

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

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最新版)目录1.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的概述2.业绩预告披露时间的规定3.业绩预告披露的内容要求4.深交所对中小板业绩预告的大变革5.总结正文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是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行为而制定的一套规则。

它主要包含了业绩预告披露的时间规定、内容要求以及深交所对中小板业绩预告的大变革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根据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上市公司需要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1 月 31 日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而对于半年度业绩预告,披露时间不晚于 7 月 15 日。

此外,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 50% 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1 月 31 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对于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进行披露。

其次,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还对业绩预告披露的内容要求做了详细的规定。

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实现扭亏为盈等情况,需要在业绩预告中进行披露。

而对于半年度业绩预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利润为负值,或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 以上,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则需要披露。

最近,深交所对中小板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相关事项披露工作进行了重大变革。

这次变革主要体现在修订发布了《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以下简称《1 号备忘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以下简称《13 号备忘录》)。

这次修订对于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之,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融通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作为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标的证券,或者作为上述两类业务担保证券的,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事宜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投资者、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其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证券数量,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合并计算:(一)投资者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二)证券公司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三)中证金公司通过其自有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中证金公司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上述主体与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有关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则。

投资者、证券公司持股数量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合并计算,其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权益变动的规则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公告、报告及其他义务.上市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证券公司履行前款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

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

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二月说明一、为方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系统学习、掌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特编印此书。

二、本书仅收录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指引、备忘录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另编成册。

各上市公司应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制定的其他规定。

三、本书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编辑,我们将根据相关规则的制定、修订情况对本书及时进行更新,更新后的《规则汇编》电子版可从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下载。

四、为便于了解备忘录的最新修订内容,本书电子版将对最新发布的备忘录在目录以及正文的具体修订之处以蓝字标示。

同时,本书后附所汇编规则的发布时间一览备考。

五、本汇编所收录的任何规则、细则、指引、备忘录等材料,旨在方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及其他有关人员查询、参考,本所不对其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作出任何保证。

如需正式引用和使用相关规定,请查询本所正式发布的最新官方文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二○一五年二月目录第一部分特别规定、办法、细则、指引及通知1、信息披露 (2)1.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2)1.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14)1.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18)2、公司治理 (22)2.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22)2.2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25)2.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30)2.4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36)3、保荐工作 (39)3.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39)3.2 关于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通知 (60)4、退市 (64)4.1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64)4.2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69)5、并购重组 (86)5.1 关于做好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直通披露工作的通知 (86)5.2 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 (88)5.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92)5.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 (97)6、再融资 (104)6.1 关于对公司债券交易实行风险警示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104)6.2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110)6.3 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117)7、其他 (127)7.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证券上市协议 (127)7.2 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131)7.3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 (133)7.4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136)7.5 关于填报证券除权除息参考价及相关参数的通知 (140)第二部分备忘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145)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 (14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5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16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矿业权投资 (31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关联交易 (31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32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 (32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337)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 (339)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 (34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35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 (35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36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36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42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股东追加股份限售承诺 (43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重大资产重组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 (435)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43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相关事项 (44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450)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 (45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45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 (460)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 (46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467)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47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3号: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60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4号:员工持股计划 (609)债券业务备忘录第1号——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申请复核 (613)附:中小企业板相关规则发布时间一览 (619)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16、19、21、28号已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深证上〔2022〕2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深证上〔2020〕78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7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创业板半年报业绩预披露规则

创业板半年报业绩预披露规则

创业板半年报业绩预披露规则摘要:一、业绩预告披露规则概述1.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2.业绩预告披露时间规定二、创业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详解1.业绩预告披露要求2.业绩预告披露时间3.业绩预告披露形式三、业绩预告披露规则对投资者的影响1.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业绩情况2.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正文:一、业绩预告披露规则概述在我国,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是上市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业绩预告,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需要披露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预告。

同时,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4 月份的公司,应在2 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二、创业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详解1.业绩预告披露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以下情况下需要披露业绩预告:- 预计第一季度业绩将出现归母净利润为负值;-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 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 扭亏为盈。

同时,公司应在3 月31 日之前进行业绩预告。

2.业绩预告披露时间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披露前,需要披露业绩预告。

具体时间为:- 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 月31 日之前的,应当最晚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上年度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4 月份的,应当在4 月10 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 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当年的7 月15 日前。

- 三季度报告:报告期当年的10 月15 日前。

- 年度报告:报告期次年的1 月31 日前。

3.业绩预告披露形式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

同时,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4 月份的公司,应在2 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三、业绩预告披露规则对投资者的影响业绩预告披露规则对投资者有以下影响:1.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业绩情况:通过业绩预告,投资者可以提前了解公司未来的盈利情况,从而做出投资决策。

春晖投行在线

春晖投行在线

春晖投行在线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1-31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公平信息披露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废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废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及披露;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废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一)——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重大资产重组(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重大资产重组(三)——重大资产重组审查对照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股东追加股份限售承诺;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重大资产重组(五)——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8号:“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编制指引(试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第1、2、4、7、9、13、14、15、17、23、24、25、27、29、30、33号等已修订;第19、21号已被废止。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获准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复牌公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说明: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达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的,应按照《重组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公司失去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任意一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数据10%以上的,应视为公司出售资产并参照本格式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次交易构成《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指引,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要求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2.26•【文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制订了《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并配套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房地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石油和天燃气开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碳开采和洗选》。

上述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全文及相关披露指引可至本所网站(http://)“法律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第一条为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现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确定本公司的行业类型,并对应本备忘录所附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主动披露本备忘录规定行业以外的,所从事其他行业的经营性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公司治理 (1)第一节总体要求 (1)第二节股东大会 (2)第三节董事会 (4)第四节监事会 (5)第五节内部控制 (5)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9)第一节总体要求 (9)第二节任职管理 (11)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 (14)第四节董事长行为规范 (18)第五节独立董事行为规范 (19)第六节监事行为规范 (22)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2)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23)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7)第一节总体要求 (27)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8)第三节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33)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34)第一节总体要求 (34)第二节公平信息披露 (35)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39)第四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41)第五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44)第六章重大事件管理 (46)第一节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46)第二节提供财务资助 (49)第三节提供担保 (52)第四节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54)第五节募集资金管理 (56)第六节承诺及承诺履行 (63)第七节变更公司名称 (65)第八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 (66)第九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9)第七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72)第八章社会责任 (74)第九章附则 (76)附件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77)附件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88)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创业板半年报业绩预披露规则

创业板半年报业绩预披露规则

创业板半年报业绩预披露规则摘要:一、创业板半年报业绩预告披露时间二、创业板半年报业绩预告要求三、创业板半年报业绩快报披露规定四、注意事项和影响因素正文:创业板作为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板块,其上市公司半年报业绩预告的披露规则备受关注。

根据相关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以及要求如下:一、创业板半年报业绩预告披露时间1.一季度业绩预告:上年度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月31日之前的,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4月份的,应在4月10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2.半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前。

3.三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前。

4.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前。

二、创业板半年报业绩预告要求1.上市公司未在上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报告期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

2.业绩预告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原则,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三、创业板半年报业绩快报披露规定1.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上市公司,应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2.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8月份的上市公司,在7月底前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

四、注意事项和影响因素1.半年度业绩预告不属于强制信息披露事项,但上市公司仍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自主决定是否披露。

2.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月份之前的公司可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否则需要强制性披露。

3.半年报和季报业绩快报不是强制性披露的。

总之,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披露半年报业绩预告时,需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业绩预告条件

业绩预告条件

业绩预告条件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业绩修正的披露规则。

关于业绩预告1、什么情况下要披露业绩预告?主板: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的,应当及时进⾏预告(以下统称“业绩预告”):(⼀)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五)年度营业收⼊低于⼀千万元。

中⼩板:公司应在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对年初⾄下⼀报告期末的业绩预告。

(这⾥没有说要达到上⾯主板上市公司的5个条件,也就是说,半年度业绩预告,三季报业绩预告和年度业绩预告都必须披露)。

公司预计第⼀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的,应在知悉后的第⼀时间在年度报告摘要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第⼀季度业绩预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与上年同期相⽐实现扭亏为盈。

⽐较基数较⼩的公司(即上⼀年第⼀季度基本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2元)预计出现本款第(⼆)项情形且净利润变动的⾦额较⼩的情况除外。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及时进⾏业绩预告:(⼀)净利润为负;(⼆)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期定期报告业绩相⽐,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主板少了⼀个对于年度营业收⼊的条件,⽐中⼩板多了⼀个期末净资产为负的条件)。

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可以豁免。

不过,《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中明确表⽰,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季度业绩预告、半年度业绩预告、三季度业绩预告和年度业绩预告,所以综合看来,创业板公司所有报告期的业绩预告都要披露。

创业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创业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创业板业绩预告信息披露规则是什么
创业板业绩预告信息披露规则是:
1、创业板公司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月31日之前的,应当最晚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下一年度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4月份的,应当在4月10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2、创业板公司应当在7月15日之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在10月15日之前披露第三季度业绩预告,在1月31日之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创业板公司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拓展资料:
1、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 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创业型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

[1]创业板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占有重要的位置。

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以“300”开头。

2、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3]。

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

3、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
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

[5]可以说,创业板是一个门槛低、风险大、监管严格的股票市场,也是一个孵化创业型、中小型企业的摇篮。

4、2009年10月23日,中国创业板举行开板启动仪式。

2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板正式上市。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号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号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号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1. 业绩预告根据公司的内部数据和市场情况分析,预计本期业绩表现如下:•营业收入预计达到XX亿元,同比增长XX%;•净利润预计达到XX亿元,同比增长XX%。

这一预计是基于以下因素的分析和判断:1.1 市场需求根据市场调研和竞争对手的情况,预计需求将保持稳定增长。

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能够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

1.2 产品创新公司在本期进行了新产品的研发,并取得了非常好的市场反响。

新产品的销售额有望对公司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1.3 成本控制公司始终将成本控制作为重要任务,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降低成本。

成本的有效控制有助于提升利润水平。

2. 定期报告披露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如下时间节点披露定期报告:•月报:每月X日前披露上月经营情况;•季报:每季度X日前披露上季度经营情况;•年报:每年X月X日前披露上年经营情况。

定期报告中将包含以下内容:2.1 公司概况公司概况部分将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主要业务、股权结构等内容,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背景信息。

2.2 经营情况经营情况部分将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和服务、市场竞争情况、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等内容,详细分析公司的经营状况。

2.3 财务状况财务状况部分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数据,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分析和解读。

同时,还将披露公司的财务指标和财务风险情况。

2.4 风险提示风险提示部分将列举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重大风险因素,并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

这有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风险,并做出明智的决策。

2.5 前景展望前景展望部分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进行说明,以便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3. 报告披露方式公司将通过以下方式披露业绩预告和定期报告:•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公告;•通过媒体发布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大全(doc 114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大全(doc 114页)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公告格式(第1~40号)(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2010年10月22日制定、2011年3月16日修订)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本所根据最新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最新监管形势,在本所2008年12月3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的基础上整合编制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见附件),现予以颁布,请参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股改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传闻及澄清》、《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新增股份上市》、《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3号——减持股份》、《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等文件所指向的相关“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修订)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修订)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修订)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第32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第33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第34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第40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年2月年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年2月年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年2月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02.01•【文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年2月修订)(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1月发布,2013年7月第一次修订,2016年12月第二次修订,2018年2月第三次修订,2019年2月第四次修订)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效率,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定期报告编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相关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一)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6.2条、第6.3条的要求及时披露定期报告。

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数据(年度财务数据应当经审计)的,应当及时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6.2条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至少提前5日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应在向本所报告的同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本所将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

(三)本所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原则上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创业板业绩快报规则

创业板业绩快报规则

创业板业绩快报规则
1. 定义和范围
创业板业绩快报规则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业绩快报是指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披露前,根据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其经营业绩情况的信息文件。

2. 披露时间和内容
2.1 年度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前30个交易日内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应当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 半年度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15个交易日内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应当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3 季度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可以在季度报告披露前披露季度业绩快报,但不属于强制性要求。

3. 披露要求
3.1 业绩快报应当以预约披露方式在指定媒体发布。

3.2 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基本信息、预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数据合理性的说明、预计披露日期等内容。

3.3 上市公司应当在业绩快报披露后的一个月内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4. 信息披露责任
4.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业绩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2 上市公司应当在业绩快报中如实反映公司经营情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3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业绩快报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内幕交易。

创业板三季度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创业板三季度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创业板三季度业绩预告披露规则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一类板块,主要面向新兴成长型企业。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创业板实行了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

其中,业绩预告是创业板上市公司每年度内披露财务信息的重要环节之一、本文将介绍创业板三季度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一、业绩预告的定义和目的业绩预告是上市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在年度报告公布之前,主动向公众披露本年度经营业绩变动的情况。

业绩预告的目的是让投资者提前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从而更好地做出投资决策。

二、业绩预告的披露时机根据创业板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在每年度一季度报告公布后的10个交易日内,披露当年前三个季度的业绩预告。

具体时间以证监会规定为准。

三、业绩预告的披露内容业绩预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业绩变动情况、业绩变动的原因和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评估。

1.业绩变动情况业绩变动情况是指公司预计当年度经营业绩相对于去年度或上年同期的变动情况。

一般来说,业绩变动情况会分为业绩大幅增长、业绩稳定增长、业绩持平、业绩下滑四种情况。

2.业绩变动的原因业绩变动的原因是指导致业绩变动的内外部因素。

内部因素包括公司经营策略调整、产品创新、成本控制等,外部因素包括市场竞争、政策环境变化等。

3.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评估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评估是指上市公司对于业绩变动的发展趋势和可能的影响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业绩增长的可持续性、业绩变化的稳定性等。

四、业绩预告的披露方式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业绩预告的披露,包括公告、新闻发布会、投资者关系活动等。

同时,上市公司还可以将业绩预告发布在证券交易所的指定平台上,为投资者提供便利。

五、业绩预告的披露要求为了保证业绩预告的真实准确,创业板对业绩预告的披露提出了一些要求。

具体来说,上市公司应当确保业绩预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进行修正和澄清。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配合交易所的监管。

六、业绩预告的监管措施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创业板对业绩预告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2年1月制定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所关于定期报告披露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二、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经营业绩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当在本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

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半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而董事会在公司上市后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披露业绩预告。

三、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1、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上年同期也为正值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披露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差异不得超过30%,例如20%至50%、30%至60%、-5%至25%,-60%至-30%等。

2、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亏损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盈亏金额的预计范围,应以不超过500万元的幅度披露盈亏金额,例如亏损100万至600万,盈利300万至800万等。

预计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公司,应说明本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或者详细说明导致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具体原因。

四、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实际业绩是否与此前预告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较大差异时,应参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要求,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1、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2、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3、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创业板季度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创业板季度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创业板季度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1. 嘿,你知道吗,创业板季度业绩预告可不能随便披露哦!就像搭积木,得按规矩来。

比如说,某家创业板公司,要是不按规则披露,那可不行,市场会被搞乱呀!
2. 哎呀呀,创业板季度业绩预告披露是有讲究的呢!这可不像随便穿衣服。

要是有公司乱来,就好比在聚会上穿错了衣服,多尴尬呀!像之前就有例子,不遵守规则披露,引起多大风波呀!
3. 哇塞,创业板季度业绩预告披露规则要好好记住呀!这就好比一场比赛,得守规则才能玩得转。

我听说过有公司没按要求来,结果就像球出界了一样,受到处罚呢!
4. 嘿,你想想,创业板季度业绩预告披露规则多重要啊!就好像下棋得知道规则一样。

万一弄错了,不就像下棋走错了步,满盘皆输啦!某家公司就是个鲜明例子呀!
5. 哎呀,创业板季度业绩预告披露规则可不是闹着玩的!这像开车要遵守交规一样。

要是有公司违规披露,那不就像乱开车,会出大问题的哟!你看有些公司不就因此倒霉啦!
6. 哇哦,创业板季度业绩预告披露规则可不能忽视呀!它就像指南针指引方向呢。

如果不管不顾,那不就像在大海里迷失了嘛!之前不就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嘛!
7. 总之,创业板季度业绩预告披露规则一定要重视!否则后果很严重啊!这是必须要牢记的呀!就像每天要吃饭一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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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及其修正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2年1月制定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所关于定期报告披露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二、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经营业绩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当在本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

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半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而董事会在公司上市后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披露业绩预告。

三、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1、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上年同期也为正值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披露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差异不得超过30%,例如20%至50%、30%至60%、-5%至25%,-60%至-30%等。

2、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亏损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盈亏金额的预计范围,应以不超过500万元的幅度披露盈亏金额,例如亏损100万至600万,盈利300万至800万等。

预计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公司,应说明本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或者详细说明导致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具体原因。

四、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实际业绩是否与此前预告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较大差异时,应参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要求,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2、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
3、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五、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公司,应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包括本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快报。

为保证所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存在重大误差,本所鼓励公司对发布的业绩快报数据由注册会计师进行预审计或与注册会计师进行事先的充分沟通。

上市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达到或超过20%的,应该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六、因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准确性的,公司应在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做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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