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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润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中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润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13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艳贝张泽黄燕璇【审理法官】卢艳贝张泽黄燕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中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润炫;林赛柳;黎丽慧;刘思芹【当事人】深圳市中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润炫林赛柳黎丽慧刘思芹【当事人-个人】林润炫林赛柳黎丽慧刘思芹【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中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文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杨帆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文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杨帆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文许杨帆【代理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市中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润炫;林赛柳【被告】黎丽慧;刘思芹【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从《欠款合同》的内容来看,上诉人林润炫、林赛柳仅就尚欠借款本金金额、归还时间和违约后果进行了确认,双方未就借款利息进行重新约定,被上诉人亦未明确放弃借款利息,上诉人有关本案无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从被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中事实和理由部分的内容以及其在一审庭审中的主张来看,被上诉人明确要求上诉人林润炫、林赛柳作为连带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林润炫、林赛柳就被上诉人的该主张亦进行了相关的答辩、质证,故本院采纳被上诉人有关笔误的主张。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诉请的借款利息应否予以支持;二、上诉人林润炫、林赛柳应否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上诉人应否承担本案的律师费。
罗惜芳、刘利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惜芳、刘利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0【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31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艳贝张琼胡建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惜芳;刘利霞;陈朝胜;朱满红【当事人】罗惜芳刘利霞陈朝胜朱满红【当事人-个人】罗惜芳刘利霞陈朝胜朱满红【代理律师/律所】林思齐广东深湾律师事务所;陈燕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思齐广东深湾律师事务所陈燕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思齐陈燕丹【代理律所】广东深湾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罗惜芳【被告】刘利霞;陈朝胜;朱满红【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罗惜芳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罗惜芳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上诉人在借款合同上担保人处签字按印,上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上诉人主张签署借款合同时未有约定利息利率,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借款合同内容进行审阅,如疏于审查或者放任未予审查即签字,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且借款合同对违约责任也有明确约定,故一审判决上诉人应就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妥,本院对上诉人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崔艺、庄之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艺、庄之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5【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3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泽【审理法官】张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艺;庄之强【当事人】崔艺庄之强【当事人-个人】崔艺庄之强【代理律师/律所】贾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邓超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王春和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邓超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王春和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玥邓超王春和【代理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崔艺;庄之强【本院观点】根据崔艺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其与庄之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崔艺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其与庄之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要件之一为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本案中崔艺仅能提供转款记录,并无书面借款凭据。
同时,上述款项往来发生于双方同居期间,且根据崔艺提供的转款记录看,大部分金额未超过1万元,一审判决认为上述款项为同居期间共同生活费用或者维系感情联络,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崔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74元,由上诉人崔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3:36:29崔艺、庄之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234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崔艺。
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曹海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曹海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2【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110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阳李斌成何义林【审理法官】刘阳李斌成何义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曹海【当事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曹海【当事人-个人】曹海【当事人-公司】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荣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卢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荣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卢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荣煜卢鹏【代理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曹海【本院观点】曹海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一、二、三为曹海所参与的另案在审理过程中的相关诉讼材料,该案与本案系不同法律关系,不存在重复诉讼情形,该证据中所涉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影响本案的处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对该三组证据依法不予采信。
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过错无过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合同约定证明力证据交换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案件。
通过一、二审查明,对于斗鱼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相关文章和言论,曹海认可系由其在新浪微博注册认证的账号“蛇哥colin”发布。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黎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黎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28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泳涌汪婷李杰【审理法官】王泳涌汪婷李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黎建新;周小田;詹瑛婕【当事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黎建新周小田詹瑛婕【当事人-个人】黎建新周小田詹瑛婕【当事人-公司】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袁新尧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袁新尧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恋袁新尧【代理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詹瑛婕【被告】黎建新;周小田【本院观点】上诉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第三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以与被上诉人黎建新、周小田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1829号民事判决书;二、准许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付兵友、姚德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付兵友、姚德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5【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65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映清何万阳丁婷【审理法官】罗映清何万阳丁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付兵友;姚德琼;黄谋贵【当事人】付兵友姚德琼黄谋贵【当事人-个人】付兵友姚德琼黄谋贵【代理律师/律所】付伟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槐瑞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付伟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槐瑞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付伟槐瑞锦【代理律所】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付兵友;姚德琼【被告】黄谋贵【本院观点】根据二审诉辩意见,本院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约定了利息以及是否属于黄谋贵与姚德琼共同债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催告撤销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均未补充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黄谋贵在一审答辩时确认“写好借条后付兵友当即从借款的壹拾伍万元中扣除利息壹万叁仟伍佰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二审诉辩意见,本院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约定了利息以及是否属于黄谋贵与姚德琼共同债务。
关于利息问题,黄谋贵在一审答辩时确认“写好借条后付兵友当即从借款的壹拾伍万元中扣除利息壹万叁仟伍佰元",本案借款期限为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6月1日,上述事实印证付兵友关于双方口头约定3%月利率的主张;而且,从黄谋贵每月定额支付4500元亦可印证付兵友关于利息的主张,据此,本院采信付兵友关于涉案借款存在3%月利率利息约定的主张。
根据付兵友出借款项的时间、数额以及黄谋贵的各期还款情况,截止2019年7月11日,黄谋贵尚欠付兵友借款本金134697元,按3%月利率核算的利息欠款为2045元(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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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婷、谢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小婷、谢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86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溯邓婧孔卫新【审理法官】何溯邓婧孔卫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小婷;谢劲松;江海林【当事人】吴小婷谢劲松江海林【当事人-个人】吴小婷谢劲松江海林【代理律师/律所】黄承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刘学斌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王铄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承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刘学斌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王铄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承文刘学斌王铄【代理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小婷【被告】谢劲松;江海林【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首先,《借条》《收条》上上诉人均在“保证人"处签名,虽然“保证人"字样系在划去原有的“见证人"字样后手写改动而成,但上诉人并未有证据证明系被上诉人谢劲松在未经上诉人同意情况下改动,故依据上诉人在“保证人"处的签名即可认定上诉人系涉案借贷关系的保证人。
涉案借款期限为2017年12月30日,因各方在《借条》上并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涉案借款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即至2018年6月30日。
虽然涉案借款的出借人系被上诉人谢劲松,但利息由被上诉人谢劲松妻子收取,借款人和担保人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故可以认定被。
【权责关键词】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应否就被上诉人江海林的涉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首先,《借条》《收条》上上诉人均在“保证人"处签名,虽然“保证人"字样系在划去原有的“见证人"字样后手写改动而成,但上诉人并未有证据证明系被上诉人谢劲松在未经上诉人同意情况下改动,故依据上诉人在“保证人"处的签名即可认定上诉人系涉案借贷关系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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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剑峰、林映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剑峰、林映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90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最久张士光罗巧【审理法官】周最久张士光罗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剑峰;林映辉【当事人】黄剑峰林映辉【当事人-个人】黄剑峰林映辉【代理律师/律所】陈桂平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赖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桂平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赖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桂平赖强【代理律所】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剑峰【被告】林映辉【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代理人应当知悉该1万元的性质。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管辖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查明,另案(2020)粤0304民初22042号判决书(该案的原告为林映辉的父亲林少根,被告为黄剑峰的父亲黄美亮)的第3页倒数第二行载明,黄剑峰于2018年10月10日向林少根转账2万元。
黄剑峰主张,该2万元中1万元是还给林少根的,另外1万元是归还本案借款的利息。
林映辉确认,林少根当天收到了2万元,其中1万是(2020)粤0304民初22042号案件的利息,但表示不清楚另外1万元的性质。
另查,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黄剑峰的上诉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黄剑峰于2018年10月10日是否向林映辉归还了1万元利息;2、黄剑峰应归还的本息应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个焦点,林映辉确认,黄剑峰于2018年10月10日向其父亲林少根支付了2万元,并确认其中的1万元是用于支付(2020)粤0304民初22042号案件的借款利息,但对于另外1万元则表示不清楚。
刘志强、徐开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志强、徐开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7【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18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艳贝张泽黄燕璇【审理法官】卢艳贝张泽黄燕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志强;徐开京;深圳市辉洪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志强徐开京深圳市辉洪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志强徐开京【当事人-公司】深圳市辉洪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孟谈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杨国兴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谈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杨国兴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谈杨国兴【代理律所】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志强【被告】徐开京;深圳市辉洪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被上诉人徐开京于2019年3月4日出具《承诺书》,确认上诉人于2017年9月30日向其转账的购房款300万元转化为借款,在此之前双方并未对购房款的利息进行约定,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徐开京于2018年12月20日向上诉人支付的款项50万元应抵扣本金,余款250万元从2019年3月4日转化为借款后开始计算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证明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徐开京所欠上诉人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额如何确定;二、被上诉人辉洪公司应否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
上诉人主张2017年9月30日至2019年3月4日期间涉案款项300万元一直由被上诉人徐开京占有、收益,且被上诉人徐开京在《承诺书》中亦确认于2017年9月30日向上诉人借到涉案款项30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为36%,因此被上诉人徐开京应当自2017年9月30日起向上诉人支付利息。
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看法
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看法嘿,说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那可真是有点意思!你想啊,这律所就像一座大花园,里面的律师们就像是各种各样的花朵。
有的像玫瑰,热情似火,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丝毫不退缩;有的像百合,优雅温和,和客户交流时耐心又贴心。
在业务能力方面,华商律所那可是相当出色!他们处理的案子,那叫一个五花八门,从民事纠纷到商业诉讼,从知识产权保护到刑事辩护,就好像一个全能的大厨,什么菜都能做得色香味俱全。
就拿商业诉讼来说吧,那可不是一般的复杂,就像解一团乱麻,可他们却能条理清晰,一步步找到关键,解开谜团。
这要是没点真本事,能行吗?再说说他们的服务态度,那叫一个周到!就好比你去一家饭店吃饭,服务员不仅笑脸相迎,还能提前想到你的需求,让你感觉宾至如归。
华商律所的律师们也是这样,对客户的问题有问必答,而且解释得明明白白,绝不敷衍了事。
说到专业素养,那更是没得挑!他们就像是一群武林高手,各自有着独门绝技。
无论是对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还是对案件细节的把控,都让人佩服得五体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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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呢,人无完人,律所也不可能十全十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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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也能理解,毕竟好饭不怕晚嘛!总的来说,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就像是一艘在法律海洋中航行的大船,虽然偶尔会遇到点风浪,但始终能坚定地朝着目标前进。
他们以专业的能力、负责的态度为客户保驾护航,在法律的领域里闪闪发光。
难道这样的律所不值得我们点赞吗?难道他们不是在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吗?我看啊,他们就是法律界的中流砥柱!。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级人民监督员2023年度考核结果的通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级人民监督员2023年度考核结果
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4.04.18
•【字号】粤司发〔2024〕62号
•【施行日期】2024.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
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级人民监督员2023年度考核结果的通报
各省级人民监督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厅会同省检察院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履职、培训学习、遵章守纪和个人操守等方面,对151名省级人民监督员进行了2023年度考核。
经考核,王利平等23名省级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王伟雄等128名省级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等次为“良好”。
特此通报。
广东省司法厅
2024年4月18日广东省省级人民监督员2023年度考核结果。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卓越涉外律师事务所库拟首批入库名单的公示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卓越涉外律师事务所库拟首批入库名单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6.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卓越涉外律师事务所库拟首批入库名单的公示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建立广东省卓越涉外律师事务所库并开展首批入库遴选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司发〔2024〕49号)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我省卓越涉外律师事务所库拟首批入库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8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如实向广东省司法厅反映(提倡实名反映情况),反映的内容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并提供有关调查核实线索。
电话:020—86351132;传真:020—86350793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邮编:510405广东省司法厅2024年6月24日广东省卓越涉外律师事务所库拟首批入库公示名单(同类型按名称拼音排序)综合型: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人和启邦显辉(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专精型: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广东伟途律师事务所广东星辰(前海)律师事务所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张涛、陈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涛、陈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0【案件字号】(2020)粤01民辖终1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维王珺邹殷涛【审理法官】王维王珺邹殷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涛;陈瀚【当事人】张涛陈瀚【当事人-个人】张涛陈瀚【代理律师/律所】陈晓静、黄嘉敏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郑秋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晓静、黄嘉敏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郑秋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晓静、黄嘉敏郑秋娇【代理律所】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涛【被告】陈瀚【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
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由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该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9 17:58:57【一审法院查明】补充规则一:一审法院仅根据游炳弟提交的收款收据及收货单所载货款金额认定本案应退还的货款金额是错误的。
深圳有名的律师事务所
在深圳,有许多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其中一些在业界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
以下是其中一些: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成立于2012年,现有律师人数540人。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成立于1993年,现有律师人数490人。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成立于1995年,现有律师人数426人。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成立于2008年,现有律师人数309人。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成立于2002年,现有律师人数239人。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成立于2004年,现有律师人数235人。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成立于2007年,现有律师人数229人。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成立于2005年,现有律师人数212人。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成立于2002年,现有律师人数200人。
这些律所在各自的领域内都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需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判断。
杨旭华、高晓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旭华、高晓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1【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93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静彭安明邓亚玲【审理法官】唐静彭安明邓亚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旭华;高晓卫【当事人】杨旭华高晓卫【当事人-个人】杨旭华高晓卫【代理律师/律所】谭小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胡李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谭小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胡李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谭小波胡李娜【代理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旭华【被告】高晓卫【本院观点】一审庭审中已核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并对该微信内容予以确认。
该主张无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杨旭华与高晓卫之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2.杨旭华将涉案房产过户给高晓卫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杨旭华提交的证据中,既无关于将涉案房产过户系对借款提供担保的相应约定或证据,亦无关于借款清偿后高晓卫向杨旭华返还涉案房产的相应约定或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杨旭华与高晓卫之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2.杨旭华将涉案房产过户给高晓卫的性质。
关于杨旭华与高晓卫之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
因高晓卫于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向杨旭华转账支付370000元款项,且之后在双方的微信聊天中,杨旭华表示需要高晓卫向其父亲解释双方存在借款时,高晓卫表示有房屋过户合同可以证明,即高晓卫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款事实,故一审法院依法确认杨旭华与高晓卫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陈美、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美、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4【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53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雪姚丹邓林春【审理法官】杨雪姚丹邓林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美;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当事人】陈美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美【当事人-公司】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亚芳云南全鑫律师事务所;丁树艳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亚芳云南全鑫律师事务所丁树艳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亚芳丁树艳【代理律所】云南全鑫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美【被告】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维真公司对陈美提交的证据3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确认;陈美提交的证据1、2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本院不予确认,证据4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陈美对维真公司提交的证据2、3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维真公司提交的证据1中发布的文件名称和文件内容有出入,且陈美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陈美主张,在其休完产假后,维真公司未按照约定安排工作、提供劳动条件,故要求维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陈洁璇、陈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洁璇、陈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3【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381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伊【审理法官】尹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洁璇;陈印【当事人】陈洁璇陈印【当事人-个人】陈洁璇陈印【代理律师/律所】连远鹏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王庆社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张雁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连远鹏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王庆社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张雁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连远鹏王庆社张雁旋【代理律所】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洁璇【被告】陈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陈洁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4:26:40陈洁璇、陈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3民终3814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洁璇。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远鹏,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社,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雁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洁璇因与被上诉人陈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5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陈洁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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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九年四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曦律师出席并见证于2009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陈述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承诺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9年3月31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对象以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议程予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4月21日上午9:30分在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沃尔工业园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和平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经审查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人,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09年4月16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数65,078,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59.87%。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08年年度报告>和<2008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2009年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变更的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2009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规定>的议案》;
(1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办法>的议案》;
(19)审议通过《关于《实施环保阻燃新型高分子功能材料及系列产品产业化项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二OO 八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陈曦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