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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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国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3月25日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就业是最大的民生。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依据《“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

2022—2024年共实现全国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00万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各地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广东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4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4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4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粤就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4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各普通高校:《2024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方案》已经省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24年3月27日2024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做好202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助力全省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决策部署,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促进并重、政策激励和服务助力并举、整体推进和重点帮扶并行,千方百计挖渠道、优服务、兜底线、强保障,努力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总体稳定。

二、主要措施(一)市场岗位拓展行动1.强化民营企业拓岗激励。

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壮大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百城万企”民企高校携手促就业行动,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市场主体按规定落实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

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属于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可按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广东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残联

广东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残联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和分散就业相结合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列入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维护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并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掌握残疾人公务员数量。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应当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国资委负责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依法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税务局和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国家税务局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工商、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政府研究、拟定和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三)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合法权益;(四)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五)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工作。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背景介绍为了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中国政府出台了多项政策和措施,其中包括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广东省也出台了相应的征缴办法,以确保残疾人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有助于促进其就业和融入社会。

征缴对象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所有在广东省内注册成立的单位,在职员工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都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缴标准和比例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按照单位在职员工人数和月平均工资计算。

具体标准如下:•每个在职员工每月缴纳5元至35元不等。

•每个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1800元以下的,缴费人数的20%计收;月平均工资1800元以上的,缴费人数的15%计收。

对于支付保障金的单位,地方财政部门会根据单位的实际缴纳情况,依法进行补助。

征缴期限和方式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限为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1月,缴费单位应按期足额缴纳保障金。

缴费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现金缴纳等,以及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方式缴纳。

具体的缴费方式和流程,需要缴费单位仔细了解和核实。

监管和处罚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被依法追缴未缴纳部分,同时会面临罚款等处罚措施。

对于恶意拖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后果。

同时,地方工商等监管机关也会加强对单位的监管,在发现违规情况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罚。

总结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是为了充分保护残疾人就业权益而出台的重要规定。

希望广大单位能够认真执行这一规定,积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和融入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粤财社〔2014〕145号•【施行日期】201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45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残联,省直管县财政局、残联: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残联。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6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第五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七章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根据《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按规定征缴纳入省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省级残疾人就业统筹金,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集体研究、竞争性分配、项目公示、资金集中支付、绩效考评的工作机制。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在本省登记的外地驻粤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各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税务、计划、统计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城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介绍,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形式的生产劳动,为农村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服务。

第五条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二)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四)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对本单位职工的残疾直系亲属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招用。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加强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广东省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就业金")的收支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金"是指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比例的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交纳"就业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人均收入的80%计算交纳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金"按属地原则交纳。

"就业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驻穗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应交纳的"就业金"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

驻其他市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应交纳的"就业金"委托所在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委托收取的"就业金"20%上交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金缴款通知书》。

交纳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纳款项交到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残疾人"就业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缓缴或减免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缓缴或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缴者,对逾期不缴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逾期一个月,按滞纳金额的50%处以罚款。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深财法[2010]26号•【施行日期】200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财法〔2010〕2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 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 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

原深圳市财政局2002年— 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2.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03〕12号)3.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深财外〔2003〕17号)4.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5.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03〕21号)6.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深财综〔2003〕29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8.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农〔2004〕6号)9.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4〕6号)10.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4〕9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4〕11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13号)13.关于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深财综〔2004〕25号)14.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4〕35号)15.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5号)1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6号)17.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实行银行卡结算的通知(深财库〔2005〕6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5〕8号)19.关于简化政府采购资金付款审核资料的通知(深财库〔2005〕24号)20.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深财库〔2005〕30号)21.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深财库〔2005〕31号)22.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补充通知(深财库〔2005〕32号)23.关于印发《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深财企〔2005〕35号)24.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37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综〔2005〕39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5〕54号)28.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6〕10号)29.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17号)30.关于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增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0号)31.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06〕21号)32.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1号)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16日深财社〔2006〕21号)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指引

东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指引

东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指引一、征收依据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东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4号)、《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东府[2004]146号)二、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莞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征收单位从2004年起,除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组织依法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统一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缴交外,其他用人单位应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征收。

用人单位经年审后应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年审规程和征收标准详见《东莞市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须知》),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准,地税部门根据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年审核准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征收。

四、缴费方式和缴费地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年度征缴。

用人单位收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发出的《东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后,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限期内到属地地税分局办理缴款手续。

为提高征收效率,方便缴款单位,地税部门采用银行扣缴的方式进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因此,用人单位年审后或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根据年审或缴款通知书的“年审电脑编码”到相关银行办理委托银行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

并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备足款项,地税部门根据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数据通过银行扣缴入库。

五、票证使用地税部门统一使用《税收通用完税凭证》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缓、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根据省财政、劳动、人事厅和省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申请缓、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条件的困难单位,须在年审时间内先行办理年审手续,领取《用人单位申请免、减、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按要求备齐有关资料,在年审期间内,于每月1到5日将资料报送年审部门,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价目录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放开和取消的定价事项,必须坚决放开和取消;对下放和转移的定价事项,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健全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完善监管措施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放得开、放得活,推动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强化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解决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平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7日——结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粤府〔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1日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省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平稳有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一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各地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原各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起按照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全省统一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按照“一市一标准”原则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各市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征收标准上限,实行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度)。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方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方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深府办[1998]13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12.16
【实施日期】1998.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府办[1998]136号 1998年12月1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局、财政局、民政局、统计信息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深圳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深府(1998)57号)的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的有关法规为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的通知-粤办函〔2016〕47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的通知-粤办函〔2016〕47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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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的通知
粤办函〔2016〕47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省委办、省府办《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22号)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省府办公厅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进行了修订。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建设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专栏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

原《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的通知》(粤办函〔2014〕273号)同时废止。

请省直各牵头部门按照修订后的建设规范,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本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并将专栏地址报送省府办公厅。

请各地级以上市按照修订后的建设规范,结合本地实际,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市、县两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

省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8日
——结束——。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作者:佚名 就业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1764 更新时间:2011-2-14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残联、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增城市支行,国家金库广州市各代理支库: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年度审核、管理的中央、省驻穗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广州市(或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计缴保障金。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五条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且其工资应不低于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中位数。

第六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第七条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保障金征缴的相关工作。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工作职责。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实行市、区及县级市统一管理制度。

残联负责保障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残联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区、县级市残联负责初审、广州市残联负责复审、稽查等工作),以用人单位法人注册登记的级次作为分级入库的依据核定;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具体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就近服务,负责优化广州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服务点(以下简称年审服务点)配置;负责保障金政策制定和宣传解释工作;负责根据年审情况核定缴费单位应征数据并传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减(免、缓)审批;负责办理退费申请审批;负责对欠费单位责令限期缴纳;负责按法律法规规定核定加收滞纳金;负责办理缴费单位对应征数据核定有异议的投诉(行政复议)事项;负责对经责令限期缴纳仍拒不缴款的用人单位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事务。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

深府〔2005〕17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1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深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交。

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应缴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80%(2009年-2011年80%调整为60%)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在岗残疾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办理社会保险的深圳市户籍残疾人(安排一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四条保障金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代为征收。

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属地征收管理办法,与社会保险费同时征收保障金。

第五条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7月至9月。

(一)市残疾人联合会与市社会保险机构在每年开始征收保障金之前向全市用人单位发出征收公告。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答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答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二〇一八年八月第一部分基本概念及政策依据1.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2.征收保障金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

(5)《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

(6)《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8〕63号)。

3.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保障金?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问题是社会问题,促进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知识问答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知识问答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1.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2.为什么要实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答:实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一项政策法规。

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以及《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同享有平等合法劳动权益,保障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

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内。

”(3)《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四条规定:“本省行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中央部署、外省市驻本省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均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确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遵循哪些原则?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择优录取的原则。

(2)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

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1.03•【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的修订项目。

今年2月,内司委提前参与《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与省残联、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召开工作协调会,共同组织开展立法调研,集中研究修改。

10月1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后,内司委即将《修订草案》送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依法治省办、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30名省人大代表和7名立法顾问、省直有关单位、部分高等院校法学院等68个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

10月下旬,内司委会同常委会法工委、省残联赴广州、清远、江门、惠州四市开展调研,分别在市和县区召开了有残联、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和残疾人代表、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实地察看了康复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庇护工场、工疗机构等残疾人服务设施和福利企业。

10月30日,内司委又召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等17家省直单位,部分立法顾问和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论证。

11月4日,内司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11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主任会议同意将《修订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修订《实施办法》的必要性1990年12月2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

1994年9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实施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东莞残疾人就业安排办法

东莞残疾人就业安排办法

东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按本实施细则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的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镇(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并由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和检查落实。

劳动、社保、财政、人事、工商、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分散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四)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应将财政供给的机关、团体、事业组织应缴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按供给单位上报实际需要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统一划拨。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自依法签订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残疾员工确立劳动关系且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8个月的,可以列为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标。

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应按《办法》第八条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1.5%(私营企业、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无填报劳动情况统计表的用人单位,其上年度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按劳动年审手册或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职工人数计算。

)(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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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
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粤府办[1998]5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9.30
【实施日期】1998.09.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9月24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广东省分散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1998]55号)
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作如下修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第九条中“每天按应缴金额1%计算滞纳金。

逾期一个月的,则按应缴金额的5
0%处以罚款”修改为“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二、删去第十三条中“同时处以应缴金额50%的罚款”。

修改后的《规定》文本在《广东政报》全文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1995年1月14日,省政府以粤府[1995]
4号文颁布;1998年9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
省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98]55号文修订)
第一条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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