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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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

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粤府办[1998]5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9.30

【实施日期】1998.09.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9月24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广东省分散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1998]55号)

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作如下修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第九条中“每天按应缴金额1%计算滞纳金。逾期一个月的,则按应缴金额的5

0%处以罚款”修改为“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二、删去第十三条中“同时处以应缴金额50%的罚款”。

修改后的《规定》文本在《广东政报》全文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1995年1月14日,省政府以粤府[1995]

4号文颁布;1998年9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

省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1998]55号文修订)

第一条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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