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功能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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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罚金刑是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的一种。

它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刑罚人本主义的倾向,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起来的。

与其他刑种相比,罚金刑具有避免交叉感染、打击经济犯罪、减少犯罪人痛苦、增加国库收入等优点,集中反映出新的刑罚价值取向。

1997年颁布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标志着我国罚金刑步入“快车道”,但罚金刑适用过程中尚有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拟对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仅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3类罪无罚金刑的规定,涉及罚金刑的罪名从1979年刑法的20种增至160余种,对罚金刑的运用有了很大的扩展。

笔者认为,在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轻罪的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果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处以相当的罚金刑也能够使其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减少再犯的可能。

修订后的刑法中补充了大量的轻罪条款,适用相应的罚金刑对轻罪犯罪人的惩治与改造都有良好的个体效应与社会效应。

实践中,对轻罪犯罪人应多适用罚金刑。

2.修订后的刑法对罚金刑适用的一个明显倾向,就是加强了对贪利型、财产型犯罪的打击。

这类犯罪都与经济利益相关,是犯罪人犯罪的目的或动机所在,对其处以罚金刑有利于打击其犯罪欲望,剥夺其犯罪资本。

但这类犯罪人往往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终极目标,对他们来说,罚金刑只是增大犯罪成本,通过进行新的犯罪就可以弥补“亏损”。

因此,罚金刑必须与其他刑种配套使用,比如用自由刑使犯罪人失去获得经济利益的机会与时间,或用资格刑剥夺受贿罪、贪污罪等依靠身份来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人的特殊身份,这样就可减少再犯的可能,反而比罚金刑具有更好的效果。

3.修订后的刑法未明文规定罚金刑适用于过失犯罪,仅将罚金刑适用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局部的过失犯罪中。

笔者认为,过失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再犯的可能性小,处以罚金刑能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

论我国现行罚金刑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现行罚金刑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处罚 金刑 的人数 则是判 处没 收财 产刑
的罚金 刑制 度仍然 存在 不少 问题 ,立
法工作 、司法 工作仍 需进 一步改进 。
虑犯 罪分子缴 纳罚 金 的能力 , 法判 依
处罚 金 。刑 法没 有明确 规定罚 金数额 标准 的 ,罚 金最低 数额 不能低 于 10 00 元 。对未成 年人 犯罪 应 当从 轻或 者减
然相对 集 中在破坏 社会 主义市 场经 济
秩序 罪和妨 害社会 管理 秩序 罪这两 章
受理案 件20 4件涉 及4 ,判处 罚金 7人 1
刑案件 1 4 涉及3 0 ,当中单独适 6件 1人 用 罚金刑及 管 制 、有期徒刑 缓期执 行
中。这两 章共计有 14 4 个涉及罚 金刑的
6 叭。 月止共受理 6 个罪名 的8 %。t 5 q由 的人数约有8 人 ;2 年5 性 、误 判 易 纠 等 优 越 性 深 受 各 朝 各 罪名 ,占全部 19 案件 7件 涉及 14 ,判 处罚金刑案件 4 2人 代 ,各个国家 的青睐 。纵 观我 国法制 此 ,可 以结论 出罚金 刑能 够适 用的情 4 件涉 及7 入 ,当中单独 适用罚 金刑 6 1 形并不少于任何一个 主刑 。 史 ,罚金刑 最早源 于周朝 《吕刑 》 , 11 .. 2罚金刑在 司法实践事实 上已 及管 制 、有期徒刑 缓期执 行 的人数约 “ 刑 不 简 ,正 于 五 罚 ” 中 的 五罚 五 有2 人。故每 年有3 %至4%的人所 2 1 5 即 是罚 金 。后 来 各朝 代 均 有 罚 金 刑 经成 为主 刑 。这 一结论 可 以从下面 几 到 的主要 刑罚 来 自于罚 金刑 。据 此 , 立 法 ,有 的 甚 至 将 罚 金 刑 列 为 主 刑 组数 据得 出 :一 是东 营市 中级人 民法 罚金 刑事 实上在 司法 实践 中已经成 为 02 05 1 月 之位 , ̄ 1 1 年l Y 1 目 《 1 9 0 o ]2 3 大清新 刑 院刑 二庭 2 0 ~2 0 年 ( —6 )财

论我国罚金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罚金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罚金制度的现状与完善韩艳春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我国现行刑法顺应世界刑罚立法潮流,改变过去片面强调生命刑和自由刑的立法倾向,引入经济刑罚观,扩大了罚金刑适用范围,这无疑是立法上的重大进步。

但是修订后的刑法在罚金刑的数额、罚金刑的执行等方面规定过于原则,审判实践操作困难,明显存在罚金数额混乱,空判现象严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于罚金刑仅作了较原则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以下三个方面:1、经济犯罪,这是适用罚金的主要对象。

2、经营利、贪财为目的的犯罪,大多数可适用罚金。

3、其他轻罚。

在实践中,法官也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大小和犯罪情节来确定罚金数额的,这就造成了罚金刑的不平等和无法执行的后果。

这同样值得我们重视,在今后的立法中需要不断完善。

一、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罚金数额缺乏统一的标准。

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罚金的多少以犯罪情节来定,确定罚金数额的依据不明确。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罚金伸缩性很强,弹性很大,而每个审判人员的观点角度不同,造成了对同一类案件判处不同数额罚金的后果,突出表现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判处主型一致,所判罚金却很悬殊。

如果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凭借主观判断、随意甚至滥用罚金刑,直接把收取罚金作为谋利的工具,就是适用罚金中的一种最可怕的腐败现象。

当前我国审判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立法上赋予审判人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又给其营造了一个谋取私利的温床,使权钱交易自然而生,再加上这些交易都是在法律规定中的阳光操作,很难打击。

2、罚金刑的滥用造成法律失衡。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
经济与法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
郭 耀 增
河 北 新 举 律 师 所
摘要 :罚金刑作为对犯罪分子 的一种 刑罚方法,其 目的是用经 济制裁 的手段来惩治官吏 的一般失职行 为和普通 百姓 的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早在 我 国8 O年代刑法典虽规定 了罚金刑 ,但 由于当时的社会 经济比较落后 ,人们 的物质财 富贫乏,经济犯罪相对较小 ,罚金刑适用 的范围相 当狭 窄。改 革开放 后,随着经济建设步伐 的快速 ,物质条 件的极大改善 ,经济犯罪不断增 多,罚金 的作用 显得越来越 大,而修订后 的 《 刑 法》虽然扩大 了罚金 刑适用 范围,涵盖 了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秩 序罪、侵 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等罪行 ,提高 了罚金刑 的地位 ,扩大罚金 刑的 适用 ,改变我 国的重刑传统 ,适应世界刑 法发展 方向。但是在 司法实践中,由于 受历史的影响 ,司法人 员对 罚金制度的适用并没有很好 的理解和 掌 握 ,以至 出现 了一些重刑轻判 ,轻刑重判和滥用 罚金 刑的现 象,由此使其 功能优 势未能得到很好 的发挥。基于此 ,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 国罚金 刑制度 适用 的法律 问题,做 如下探讨 : 关键词 :罚金刑 适用 完善

较轻 ,社会危 害性小 ,悔罪态度 好 的犯 罪分 子 ,实施单处 罚金 ,一方面可 以避免罪 犯在 狱 中 的 交 叉 感 染 , 使 罪 犯 快 速 回 归 社 会 ; 另 方面 可 以减轻 国家对监 狱投入 的压力 ,真 正发挥罚金刑 的作用 。 二 是 要 确立 罚金 刑 与 自由刑 的易 科 制 度 。罚金刑易科 自由刑 是指在犯 罪人不 能缴 纳罚金 的情况 下以 自由刑 替代 罚金执行 。我 国新 《 刑法》加 大 了罚金 刑执行 的力度 ,除 了继续实行定期缴纳 、分期缴纳 、强制缴 纳、 减免缴纳 制度外 ,还增加 了随 时追 缴制度 在 这 些 制 度 中 恰 恰 缺 少 了 最 重 要 的 一 种 制 度 ,即调动和鼓励 犯罪人 自觉 的、想方 设法 的缴纳 罚金的制度 。所 以,我 国应 当尽快确 立 易科 自 由刑 制 度 , 以解 决 罚金 刑 “ 执行难 ” 的死结 。在中 国 目前 的制裁 体系下 ,如果 不 建 立罚金 刑与 自由刑的易科 制度 ,就 不可 改 变 单处罚金刑几乎为零 的局面 。

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罚金刑是一种在刑法中广泛用于惩罚违法行为的刑事制度。

作为一种非监禁性惩罚措施,罚金刑具有简单、便捷、廉价、节约人力物力等优点,并且对社会秩序和治安的维护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罚金刑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罚金金额过高或过低、个人难以承担、易被富裕阶层所逃避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罚金刑的效果和公信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不断研究和探索罚金刑的替代制度。

本文将就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我国罚金刑的完善建议。

一、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1.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是一种常见的替代制度,它将罪犯定期安排在社区内开展服务活动,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社会意识,同时也为社区提供了更多的服务。

社区服务可以帮助违法者融入社会、改善社区环境,并且避免了监狱收容和管教的费用。

但是,社区服务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服务项目不够多样化、服务方式单一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2.缓刑缓刑是将罪犯判决为刑期之内不被执行,如果缓刑期间没有再犯罪,判决可以被撤销。

缓刑可以为罪犯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时间来改正错误,尤其是对初犯罪犯和非暴力犯罪犯的缓刑效果更为明显。

但是,缓刑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无法有效预防罪犯再犯罪、可能产生社会不安等,需要制定更加严格和有效的缓刑政策。

3.强制劳动强制劳动是将罪犯按照一定的规定和程序强制劳动,以弥补其违法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强制劳动可以使罪犯在改造的同时也为社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是,强制劳动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劳动强度过大、人权问题等,需要保证罪犯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

4.社区限制令社区限制令是一种限制罪犯个人自由的替代制度,其实施范围要比监狱和拘留所小,通常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将罪犯限制在他家附近的特定区域内,罪犯需要遵守一些特定的规定和制度来保证社区的安全和秩序。

社区限制令可以避免罪犯的再犯罪,同时减轻了对监狱和拘留所的压力。

我国罚金刑在司法实务中的现状及其对策

我国罚金刑在司法实务中的现状及其对策

文 章编号 :0909(090-8-2 10—5220)6130
自 19 9 7年 l 0月 1日新刑法实施至 20 0 3年 l 2月止, 6年来共判处罚
我 国法律 明确规定在罚金刑裁量 中不要求考虑犯罪人的经济承
受能力 , 而刑事诉讼 中又无财产申报与调查、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 使得 金案件 5 8 涉及 10 人( 9 件, 18 单位犯罪罚金除外)罚金金额 3 30 万 , 5.8 罚金执行到位的 2 2件 4 6 含部分到位, 5 3 人( 下同)到位金额 18 , 8. 罚金刑难以落 实, 从而影响判决的严肃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 元 , 4万元 在 已执行的罚金刑案件 中,0 9 %以上是在判决前缴纳的, 真 和罚金刑的广泛适用, 罚金刑在立法、 司法、 执行等方面 , 暴露出越来 9 越多的问题, 面临着许多困境。
&头 对策
我 国 19 97年刑 法较 17 99年刑 法在罚金 刑 的适用 力度和 广度上 均有较 大提 高 已成 为我 国刑罚体 系中十分 重要 的
内容 , 对打 击犯 罪 维护社会稳 定起到 了积极 的作 用。 罚金 刑执 率低 、先缴后判” 但 “ 以及 以罚金 刑作 为减刑 、 释条件 也 时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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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有发 生 , 些不正 常现 象影 响 了法律 的严 肃性和 司法机 关 的权 威性 , 罚金刑 的功效 大打折扣 。 这 使
关键 词 罚金 刑 罚执行 中图分类号 : 96 D 1 强制执行 减刑 假 释 文献 标识码 : A

罚金刑的利弊

罚金刑的利弊

罚金刑之利弊分析随着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确立,它作为一种刑罚方法,有其利,也有其弊,其利弊一直是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之一。

(一)罚金刑之利1、罚金刑自身之利首先,罚金刑作为财产刑的一种,经济性是其最大的特点与优势。

相较于自由刑、生命刑而言,由于罚金刑不需要在监狱中执行,所以这种刑罚方法不仅增加了国库收入,同时还节省了为改造犯人而支出的监管费用,为国库节省在了开支。

这与现代刑罚所倡导的经济原则相一致。

其次,罚金刑能够有效的惩治贪利型的犯罪以及较轻微的犯罪。

贪利型犯罪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成呈升的趋势。

而罚金刑这种刑罚方法与该类犯罪的特点具有对应性,可以从形式上与其相统一。

从而能有效地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功能。

至于那些轻微的犯罪,因其主观恶性较小,一般的刑罚就能对其产生威慑效果,因而更不须其他更重的刑罚,因为刑罚的目的仅在于阻止罪犯再犯,并告诫他人不要犯罪。

采用罚金刑即可以取得很好的刑罚效果,当然不须采用成本高且副作用大的刑罚了,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再次,由于罚金刑是附加刑,既可以与主刑并科,也可以单科,适用方便。

罚金刑的主要内容是剥夺犯罪人所占有的财产,而财产一般都具有可分割性,因此便于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判处与其罪行相当的罚金数额,可操作性强,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

最后,罚金刑是惩罚特定犯罪的有效方法。

例如对于单位犯罪,由于单位本身的特点,对单位不可能实施生命刑或者自由刑。

但是,单位都具有财产,以单位的财产作为惩罚的内容则无庸置疑。

因此,罚金刑是惩处单位犯罪的最佳刑罚方法。

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能产生很好的刑罚效果。

2、罚金刑与其他刑罚相比较之利首先,与短期自由刑相比,罚金刑可有效的避免罪犯在监狱中被传染恶习。

被剥夺自由的人通常被关押在监狱或者其他改造犯罪人的场所中,这些场所中的犯罪人大多背景复杂,与这样的人长期关押在一起相互之间难免会交流犯罪方法,感染恶习,影响改造。

论我国罚金刑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罚金刑的不足与完善
增 加 。 这 一 立 法状 况 的 变化 既 是 顺 应 了 当今
中图分类号: 9 4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4—4 1 2 0 )7—0 5— 10 9 4(0 6 0 5
0 2
世界 刑罚较缓 化趋 势, 同时也与 单位 成为犯 罪 主 体 并 , 法也对 罚金的数 额及 执行 作 了原则性 刑 规定。从犯 罪性 质 考察 , 国的罚金 刑主要 我 适用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秩序 罪、 第五 章侵 犯财产 罪、 第六章妨 害社 会管理秩序罪等。 二、 金刑 立法方面 存在 的主要 问题 与 罚
无 法 实现 其 目的 的 。 为 它 会 导 致 “ 犯 所 面 因 罪
临的 恶果 越 大 , 就 越 敢 于 规 避 刑 罚 , 了摆 也 为
罚金刑是 一种 极其古老 的财产刑。在新 中 国的 刑 罚 体 系 中 , 金 刑 属 于 附 加 刑 的 一 罚 种, 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并 处。1 9 9 7年我 国修
用, 即使 图利 贪财方 面的犯 罪也 只是 部分 适
用罚 金 刑 。 之 所 以如 此 , 要 是 对 刑 罚 的 本 主
质 和 罚金 的 性 质 缺 乏 正 确 认 识 , 重 刑 化 影 受
中有 12个罪可判 处罚金 , 8 占全部4 2个罪名 1 总数的 4 . %, 中可单独判 处罚金 的有 8 37 其 4 个罪名。在随后颁 布 实施 的刑 法修 正案 中共
不 足
人的心灵及皮 内, 以体现刑 罚 对犯 罪人 的 难 否定评价。实则不然。罚金刑并非单 纯的财 产刑 ,而是剥夺 一种特 殊形 态 的 自由, “ 亦即 受 刑 人 的 一 种 物质 享 受 的 自由 。 另 一 方 面 , ” 刑罚虽有惩 治犯 罪 的功能 , 其根 本 目的是 但 为 了预 防 犯 罪 。 如 贝 卡 利 亚 所 言 : 刑 罚 的 诚 “ 目的 仅 仅 在 于 : 阻止 罪 犯 再 重 新 侵 害 公 民 , 并 规 戒 其 他人 不 要 重 蹈 覆 辙 。②严 酷 的 刑 罚 是 ”

浅谈《刑法修正案(九)》对罚金刑执行制度的修改

浅谈《刑法修正案(九)》对罚金刑执行制度的修改

浅谈《刑法修正案(九)》对罚金刑执行制度的修改作者:杨一凡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4期(550011 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贵阳)摘要: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刑法第53条作出了三点完善,修正后使得罚金刑的执行变更更加灵活,但是对于罚金刑的适用仍存在问题,本文从并科制度、罚金数额和个人经济状况提出了一点见解。

关键词:罚金刑;执行难;并科制;数额;个人经济状况一、立法背景我国的刑罚体系由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组成,其中财产刑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其中罚金刑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1]。

随着经济类犯罪、侵财类犯罪的增多,罚金刑作为财产刑的主要形式,随着在刑罚体系中地位的日渐提高,已由过去的偶尔附加变成了现在的普遍适用。

刑罚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预防犯罪。

罚金刑通过剥夺犯罪人的合法财产使其在一段时间内因为缺乏犯罪的资金而无法犯罪,不仅无法从事犯罪行为获得经济利益,而且通过经济上的惩罚使其感到痛苦不敢再犯罪。

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主要包括选处罚及、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其中又以并处罚金为主,占所有配置罚金刑的分则罪名的近50%。

这意味着我国刑法分则中配置有罚金刑的罪名大部分都必须要附加适用罚金。

[2]2005年最高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研究表明,通过对全国各地法院的随机抽样调研发现,某中级法院2002—2004年的罚金刑执行率分别为15%、17.2%、10.7%,三年间罚金刑平均执行率仅为14.3%。

[3]罚金刑的扩大适用是刑法进步发展的体现,但是司法实践中罚金执行难的问题也急需解决二、对于《刑法修正案(九)》第三条的解读此次修正是针对罚金的缴纳作出的,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对于原刑法第五十三条主要有以下几点进行完善:一是将原来规定的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原因由“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扩大为“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二是对于罚金缴纳有了程序性要求,增加了“经人民法院裁定”;三是对于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状况增加了“可以延期缴纳”的执行方式。

浅析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监督法律体制

浅析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监督法律体制

浅析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监督法律体制[摘要]刑罚执行监督在我国刑事诉讼监督中尚处于比较弱的一个环节,应当从转变观念、完善立法、加强检察监督职能等方面提高刑罚执行监督效能。

[关键词]刑罚执行监督;体制缺陷;改革策略刑罚执行是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完善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是刑罚执行的基本保证,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积极意义;它是人权保护的有利手段,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人权保护状况,又对惩治腐败、预防腐败、促进严格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障刑罚执行权的实现,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但现行监督模式仍然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督体系不健全等弊病。

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权,充分发挥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刑罚执行监督体制存在的缺陷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刑罚执行中的专门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在保障刑罚执行活动的正确实施、维护正常的监管活动和保证行刑公正等方面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但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显示,检察监督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各种制约因素对检察监督权起到遏制和削弱作用。

体现在:(一)执行体制不完善,权力配备不合理由于刑事执行体制没有理顺,多年来一直沿用老的模式,分工不合理所产生的消极因素得不到及时的消除。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但实践中检察院对法院口头通知而不是书面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检察人员一般不能查阅、复印,执行法官只告知该命令的文号,因而监督人员无法对该命令签发的主体、是否在7日内执行等事项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此外,刑罚执行部门较多,监督难以到位。

人民检察院在监狱、看守所等部门派有检察室、专门检察院,但是对于罚金刑、死刑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力、驱逐出境等一些刑罚较难进行有效的监督。

浅谈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
条件的被执行人予以减免缴纳 的,人 民检察院应视其情节轻
是对人 民法院的全部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监所检察部
重及 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 构成犯罪的, 应及
时立 案 查 处 。
门要对每一个被执行人 的执行情况根据判决书 、裁定 书确定 的罚金缴纳方式 、 缴纳时 间 、 缴纳数额 进行跟踪监督 , 随时与 人 民法院的执行部 门取得联系 , 了解执行情况 , 必要时可要求 人 民法院提供执行情况 , 如执行文件 的附本 、 缴纳罚金的收据
2 1 年第 2 期 00 6 总第 10期 0
经济研究导刊
EC 0N0MI ES ARCH GUI E CR E D
No2 2 0 .6. 01
S ra .0 eil No 1 0
浅谈我 国罚金刑制度 的完善
周仕彩
( 泰顺县人 民检察院 , 浙江 泰顺 3 5 0 ) 25 0
2 . 完善并加强对罚金刑执行工作 的监督力度。在检察实 践中 , 监所检察部 门承担着对刑罚执行监督的检察职能 , 而他
们在开展 自由刑执行监督时,往往也牵涉到对罚金刑 的执行
作者简介 : 周仕彩( 92 ) 男, 18 一 , 浙江泰顺人 , 科员 , 从事检察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研 究。
都有的人身权利为内容的 自由刑和生命刑是不同的。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 向国家缴纳个人
所有 的一定数额金钱 的刑罚 。罚金具有 以下特征 :1 () 罚金是 人 民法院对犯 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f) 2按照我 国刑法罪责 自负 , 反对株连 的原则 , 罚金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 人所有财产 ,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 属所 有或者共有的财产 。 f)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 的个人所有 的一定 3 数额的金 钱。 如果没有钱款 , 以对其 拥有 的合法财产采取查 可 封、 扣押 、 结 、 冻 变卖 、 拍卖措施 , 用变卖 、 卖的钱款 折抵罚 拍 金。( 罚金 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 , 4 ) 涉及的是刑罚

浅论罚金刑适用的完善

浅论罚金刑适用的完善

浅论罚金刑适用的完善内容摘要:罚金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是司法实践中利用频率最高的附加刑。

修订以后的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并提高了罚金刑的处惩力度,这无疑是社会和经济进展的需要。

但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应罚不判、判而不缴、数额失衡等问题,致使了司法有失公正、法律裁决有损法律权威的后果。

罚金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其应有的优势功能未取得充分的发挥。

要改善罚金刑的适用,应从如下方面着手: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的数额标准,罚金的适用方式。

[关键词]:罚金刑易科制度刑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刑罚的轻缓化,而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发挥中心刑的作用是达到刑罚轻缓化的重要途径。

罚金刑作为对犯法分子的一种刑罚方式,具有悠长的历史,奉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必然财物的刑罚种类“赀”,相当于现行刑法的罚金刑,其是用经济制裁来惩处官吏的一样失职行为和一般百姓的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

近代,罚金刑更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被普遍采纳,并非断进展完善,成为与自由刑地位相当的一种刑罚方式。

我国80年代制定旧刑法典时虽规定了罚金刑,但只有20个条文涉及,适用的范围相当狭小。

那时罚金刑适用较少要紧与那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分不开。

那时社会经济比较掉队,人们的物质财富贫乏,经济犯法相对较小,因此适用罚金刑在那时没有太大的社会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增大,人们的物质条件取得极大的改善,经济犯法不断增多,罚金的作用也显得愈来愈大。

因此,修订后的现行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涉及到罚金刑的条文达到147条之多,涉及的范围涵盖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治理秩序罪、贪污行贿罪等罪行。

从此可推测出立法者的目的是要在我国此刻的形式下,提高罚金刑的地位,扩大罚金刑的适用,改变我国传统的以自由刑与生命刑为犯法大体刑罚的状况,从而改变我国的重刑传统,适应世界刑法进展方向。

可是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历史形成的重刑主义、功利主义思想的阻碍,广大司法人员对罚金的适用并无专门好的明白得和把握,以至重刑轻判,轻刑重判。

我国引入罚金刑易科制度分析

我国引入罚金刑易科制度分析

我国引入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分析研究【摘要】罚金执行难的现状究竟该何去何从?面对法院关于罚金刑执行不能的诸多无奈,当下我国却依然坚持着罚金刑不易科的办法,这对于产生的众多“空判”现象,无疑是一大主要原因。

实行罚金刑易科制度是现实执行之所需。

【关键词】罚金刑;易科制度;执行难;社会服务面对现实生活中我国罚金执行难、制度保障不完善、引发刑罚不公平等诸多方面的问题,笔者将对我国引入罚金易科制度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进行论述。

结合中国国情,笔者认为罚金刑易科制度在中国应当确定为:罚金刑执行不能(客观或是主观因素)的情况下,采取义务社会服务劳动或是短期自由刑代替,这其中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应该首先适用义务社会服务劳动的办法。

一、我国关于罚金刑相关制度规定的不足之处(一)我国罚金刑确定罚金数额的体制弊端我国刑法第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根据规定要求,法院在确定罚金刑数额的同时,除了犯罪情节之外,还要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罚金的能力。

本规定让民众所感知的刑罚不平等、不公正的弊端急需修正。

就如同我们在确定犯罪的自由刑时,不能因为罪犯的身体强健而多判几年,因为罪犯的身体羸弱就少判几年。

如果罪犯的经济状况不好、缴纳罚金的能力较弱,罚金刑的数额就可以相对较低,那么罚金刑执行难就会成为必然现象,这种确定罚金数额的思路和罚金刑的确定方式显然是荒谬的。

罚金刑的如此规定难免会使民众对刑法的权威性、公正性产生质疑。

长此以往,对于我国树立法律权威、建立法治社会都会形成巨大的潜在隐患。

(二)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概括罚金刑易科制度并非传统认识中的“以钱赎刑”观念。

即认为某些穷人因不能缴纳足额的罚金而不得不接受监禁之苦,耨写富人因为可以缴付更多的罚金而避免监禁之苦。

浅谈我国刑法罚金刑的问题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刑法罚金刑的问题及其完善

i )罚金刑执行困难 重重,法律尊严缺 乏保障
存前 已经介绍过 罚金刑执行 的相关特点 ,其实, 罚 在 金 { 的执 行过程 中往往 会遇 到一些难题 , 民法 院常常依据 f j ! 人
相 关法 律 对 罪 犯 处 以 罚金 , 是他 们 并 没有 查 明这 些 人 是 否 但
对于我 国罚金刑执行 困难重重、 法律尊严缺乏保障 的问 题 ,这 已经是我们有 目共睹的现象。罚金刑跟 自由刑 、生命 刑不 同,它是一种开放性的刑罚 ,它的执行对象 是财物 ,而 财物却游离于犯罪 人员人身之外 的, 因此就非常容 易导致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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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播 电视大学学报
第 3期
行 . 而致 使量刑幅度上下不衔接 的现象 。比如贪污罪 ,要 么规 定 了没收财产 ,要么就不规定罚金刑,导致实践 中贪污 的数额幼辄以千万 元计 算,而比如一般的诈骗罪、盗窃罪、
为经济犯罪 、 产犯罪和他利性犯 罪。所以说我国罚金刑的 财
而提 出了完善 我国刑法 罚金刑的措施 。 [ 关键词] 刑 法;罚金刑 ;附加刑
[ 中图分类号] D9 4 2
[ 文献标识码] A
[ 章编 号] 10 .4 7( 0 1 30 7 .2 文 0 87 2 2 1 )0 .0 1 0 二、我 国刑法罚金刑存在 的问题 ( )罚金数额缺乏统一标准 ,司法人员主观性过大 一
适用 范围一般 为贪利动机 的犯罪 。同时,罚金刑在 未成年罪
抢夺罪等等都规定实行罚金刑, 可是如果 国家公务人员凭借
着其特 的身份 而实施盗窃 、诈骗 公共 财物就可 以差别对
犯 身上 以及贪 污贿赂罪 身上 的适用并不妥 当,因此,应该明 确 罚金刑 的适 用范围,那些可 以规定适用罚金刑 , 那些就不

浅议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浅议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浅议我国罚金刑的完善[摘要]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刑罚逐渐趋于人性化。

罚金刑在世界各国刑罚体系中凸现出来,判决中罚金刑的适用率也越来越高。

但罚金刑执行难却成为困扰着世界各国的问题,在我国也不例外。

造成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罚金刑裁量原则、罚金缓刑制度、罚金刑执行保障制度以及罚金易科制度的不完善等。

解决罚金执行难的问题要从以上相关制度方面改革与完善。

[关键词]罚金刑;裁量原则;执行难;缓刑一、问题的提出刑罚人性化是刑罚发展的主流趋向。

自由刑在历史长河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如今自由刑依旧是主刑,但是作为附加刑的罚金刑的地位也日益受到重视。

在我国最新刑法中的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相比以前扩大很多。

1979年刑法涉及罚金的条文只有20多个,现行刑法涉及罚金刑的条文达139个之多。

①虽然罚金刑适用范围扩大了,但是我国罚金刑的执行却不容乐观,有的人民法院甚至对罚金刑移送执行机关执行只走过场。

②很多罚金得不到执行,从而使罚金刑名存实亡,刑罚威严受到严重损害。

因此,罚金刑同主刑一样,一旦判决,必须得到执行,否则法律的威严就无从谈起。

二、罚金执行难之成因分析不可否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视审判而轻视执行观念,这是导致罚金刑执行难的主观原因。

但与此同时,罚金刑裁量原则、罚金缓刑制度、罚金刑执行保障制度以及罚金易科制度的不完善是当前罚金刑执行难的现实原因。

(一)罚金刑裁量原则的不完善罚金刑的裁量原则是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数额的根据。

我国现行刑法仅将犯罪情节作为决定罚金数额的根据,也就是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以及其他情节为依据,犯罪情节严重的,所判处的罚金的数额就大些,反之就小一些。

但单纯以犯罪情节为裁量原则来确定罚金的数额,有很大的弊病。

③此原则是建立在贫富均衡所有被处罚人均可以缴纳罚金的基础上的,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有很多受刑人因家庭贫穷、收入低微,无法足额缴纳罚金。

由此,脱离现实情况、不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的罚金裁量原则,无疑是造成罚金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我国罚金刑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我国罚金刑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而言 , 在选 科 罚 金刑 的情 况 下 , 罪 罪 行 往 往 较 轻 , 用 罚 金 刑 正 犯 适 好 体 现 罪 刑 相 适 应 的刑 法 基 本 原 则 。 因 此 , 须 充 分 认 识 适 用 罚 必
其次 , 确定罚金数额 的依据不 明确 , 罚金刑数额制度 随意性较 大 。由于我 国目前尚未推行财 产状况 随卷移送 制度 , 确定被告 人 个人经济状 况的依据 只是审判人员提 审或庭审过程 中的 口供 , 据 此 确定的罚金数额是在没 有事实依 据 的基础 上形成 的。[ ] 外 4另 由于刑法规定了无限额罚金制 , 法律对具体罚金数额没有规定 , 完
( ) 金 刑 存 在பைடு நூலகம்的 主 要 问题 二 罚
【 关键 词】 罚金 刑 ; 陷; 行 ; 缺 执 完善


罚 金 刑 的 概 念 和 地 位
1罚金刑在制度上的缺陷 、 首先 , 罚金 刑在刑罚体 系中的地位偏低 , 司法人员对罚 金刑仍 不够重视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 为 , 罚金系附加刑 , 只能处 于附属 地位 , 能升为主刑 。而 事实上 , 不 在世界 上许多 国家 , 将罚 金刑 都 作为主刑 , 或者虽未 明文规定 , 却在事 实上作为 主刑来适 用 , 地 其
规定 , 窝赃 、 赃 罪 , 3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役 或 者 管 制 , 处 或 销 处 拘 并
者单处罚金 。究竟是并处还是 单处罚金 , 应根 据犯罪分 子所犯 罪 行的情节轻重来确定 。三是并处罚金 , 如刑法第 2 9条规定 : 担 2 承 资产评估 、 验资 、 验证 、 会计 、 审计 、 法律服 务等职责 的 中介 组织 的 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 情节严 重 的处 5年以下有期 徒刑 或 者拘役 , 并处罚 金 。在 这里 , 罚金 只能 附加 适用 , 能独 立适 用 。 不 四是单处罚金 , 国刑法凡是处罚犯罪单位的 , 我 均规定 了对单位判

论我国罚金刑执行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罚金刑执行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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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学论 坛
论 我 国 罚 金 刑 执 行 制 度 的 完 善 北 10 7 ) 0 8 5
内容 摘 要 : 罚金 刑 作为 一种刑 罚 , 同样 具 有威 慑 、 育 、 教 惩罚 等 功能 , 罚金 刑 的适 用应 当尽
p ns me t n ep eci t n sse o ef ep ns me t u ih n d t r sr i ytm f h n u ih n. a h p o t i
Ke - r s i e P n s me t Ba g i n ; r b t n E e u i e P e c i t n y wo d :F n u h n ; r a n g P o a i ; x c t r s r i i i o v p o
金刑 代替 所宣 告 的 自由刑 。二是 以其他 刑罚 或者 强制 措施 代替 所宣 告 的罚金刑 。 者不 在本 文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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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丧 失严 肃性 的法 院判决难 免成 为 嘲笑 的对 象 和


建 立 罚 金 刑 易科 制 度
败坏 法治 的毒 药 。因此 , 确保罚 金刑 得 到执行 , 是
罚金 刑易 科制度 包 含两方 面 内容 :一是 以罚
_
完 善 我 国罚金 刑 执行 制 度首 先 应 当解决 的 问题 。 如果 某一 制度 能够有 效解 决这一 问题 ,便 有 了存 在 的现实 需要 。罚金 刑 易科为 自由刑或 者其 他 不 受犯 罪人 自身 条件 限制 的执行方 式 ,恰 是保 证 罚 金刑 执行 的有 效救 济途径 ,其存 在 的基 础 就此 已
用 罚金刑 究竟 要达 到什 么 目的。 事实 上 , 金刑作 为一 种 刑罚 , 罚 同样 具有 威慑 、 教育 、 惩罚 等功 能 , 金刑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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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刑 ,其 中 , 罚 金 刑 既 可单 独 适 用 , 也可 以 附 加 某 种 主 刑 共 人 的经济 基 础 。 罚金 刑 就 是 剥 夺 犯 罪行 为人一 定数 额 的 金 钱 ,
同适 用。 罚 金刑 , 是 指人 民法 院 判处 犯 罪分 子 向 国家 缴 纳 剥 夺 功 能是 罚金 刑 的首 要功 能 。 我 国并 不是 对 所 有 的犯 罪 都规
设 ”的 问 题 , 并处 罚金 中存 在 “ 空 判 ”的 问题 , 罚 金 刑 执 行 是 自由刑 , 还是财产刑 , 对犯罪者来说都具有惩 戒功能。 刑 罚
中存 在 刑事责任转 移的 问题 , 罚金刑适 用中的 “ 先缴后判 ”
是 对 犯 罪 行 为 人 最 为 严 厉 的处 罚 , 罚 金 刑 剥 夺 犯 罪 行 为 人一

定数 额金 钱 的刑罚种 类。罚金 刑 不仅 能够 有效 剥夺 犯罪 定 罚金 刑 , 罚 金 刑 主要 集 中在 经 济 类 犯 罪 、 侵 财性 犯 罪 方 面 ,
行 为人 再 次 犯 罪 的 能 力 , 发挥 刑罚的威慑功 能 , 降 低 国 家 对 罪 犯 从事 这 些犯 罪行 为 均 需要 一定 的 金钱 作 为 资本 , 法 院 在 办 罪 犯 进行 改 造 的成本 , 还 可 以对罪 犯 进 行感化 。 罚 金 刑 不 理 此 类 案 件 时对 犯 罪 行为 人 判处 一 定 数额 的罚金 刑 , 可以部分 仅 具 有刑 罚的 一般 功 能, 还 具 有其 特 殊 的功 能 , 是 我 国 刑 剥 夺 或 者全 部 剥 夺 其 再 次 进行 此 类犯 罪 的能 力 。 法 体系的重 要组成 部分。 当前 我 国 单 处 罚金 适 用 中存 在 “ 虚 第二, 发 挥 刑 罚的 威 慑 功 能 , 使犯罪得到应有处罚。 无 论
不能从犯罪行为中得到任何经济利益 , 不仅其通过犯 罪行为
罚 金 刑 的功 能
获得的经济利益会 被追缴 , 而 且合 法 的 收 入 也可 能 因 此 而 受
到损失, 让罪犯和其他社会公众 认识 到犯罪不能带来任 何收
罚 金 刑 的 全 部 内容 都 是 围 绕 犯 罪 行 为 人 的 金 钱 或 者其 益 , 从而达 到抑制犯 罪的作用, 对 犯 罪 行 为 和 潜 在 的犯 罪 发 他 财产而展开 的, 这 也 使 学 术 界对 罚金 刑 的 功 能 产 生 不 同 的 挥 威 慑 功 能 。 认识。 有部分学者 认为, 罚 金 刑 的主 要 功 能 有 两 个 方 面: 第一, 对 犯 罪 行 为人 剥 夺 一 定数 额 的 财产 , 作 为对 犯 罪 行为 的惩 治; 第三 , 降低 国 家 对 罪 犯 进 行 改 造 的成 本 , 同 时 还 可 以 对 罪犯 进行感化 。 在 所 有 的 刑 罚 中, 除 了死 刑 立 即执 行 是 依 法
【 关键 词 】 刑法 罚金刑 制度 完善
我 国刑 罚分 为 主 刑 、 附加刑两 类 , 主 刑包括 管制 、 拘役、 对 罚金 刑 的规 定 并 不 是 为 了增 加 财 政 收 入 。 笔者 认为 , 罚 金 有 期徒 刑、 无 期徒 刑、 死刑 , 附加刑包 括罚金、 剥夺政 治权 利、 刑 的功 能 主 要 体 现 在 如 下几个 方 面 : 没 收 财 产 、驱 逐 出 境 , 罚 金 刑 和 没 收 财 产 刑 又 统 一 称 为 财 第一 , 通 过罚 金 刑 剥夺 其 再 次 犯 罪 的 能 力, 摧 毁 犯 罪 行为
中 国 经 验 研 究
The Chi ne s e Expe r i ence
论 我 国罚金f f , J  ̄ O 度 的功 能及 完善
口 马 兵
【 摘要 】 罚金刑具有 “ 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 的刑罚功能, 与各种刑罚共同实 现刑事司法中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的目 的。 但是 , 在具体的刑事执 法过 程中, 罚金 刑案件在罚金 刑适 用中容易导致不公正等诸 多问题 , 需要从 立法层面、 审判层 面、 执 行层 面等方面完善我国罚金 刑制度 , 进 而促 进我 国刑事 司法顺利进行。
的 目的 功 能 是 为 了增 加 国家 财 政 收 入 , 那 是不 是 意 味 着 对 任 本 。 而 那些被判 处较短 刑期的罪犯 , 在 较 短 的 时 间 内难 以完 何 犯 罪 人 都 要 尽 可 能 能 地 判 处 罚 金 刑 呢 ?很 显 然 , 此 种 目的 成 改 造 , 罚 金 刑 能 够 弥 补对 罪 犯 的 惩 罚 性 不 足 的 问题 , 在 判 性 在我 国 《 刑 法 》中并 未 得 到 体 现 , 相反 , 我 国部 分 司法 解 释 处 相 应 自由刑 的 同 时 并 处 罚 金 , 或 者 单 处 罚金 , 能 够 对 罪 犯 还 规 定 判 处 罚金 刑 必 须 严 格 在 法 律 规 定 的范 围 内进 行 , 并 且 发 挥 改 造 作 用 。 从这个意义上说 , 罚 金 刑 对 于 轻 微 刑 事 犯 罪
进 行惩治, 罚金 刑 也 自然 不 例 外 。 但 是, 关 于 罚金 刑 的 目的 是 造功能的, 然而, 对犯罪判处 自由刑需要 比较高 昂的成本, 这
为了增加 国家 财政收 入 的说 法, 笔者 认为欠 妥。 如果 罚金 刑 种高昂的成本包 括国家投入的刑罚执行成本和罪犯 的时 间成
第 二, 对犯 罪行为人判 处罚金 刑, 犯 罪 行 为 人 的 罚 金 全 部 上 剥 夺 犯 罪 人 的 生 命 , 从 而 使 罪 犯 永 久丧 失 再 次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缴 国库 , 有利 于增 加国家财政 收入。 关于第一种罚金 刑的功 之外, 其他 一切 刑罚都具 有改造 罪犯 的功 能作用。 对罪犯 判 能, 笔 者认为 有其道 理, 任 何一种刑罚均是 为了对犯 罪行为 处管 制、拘役、 有期 徒刑 、 无期 徒刑 针对 这 些问题 , 笔者 尝试从 立法 、 审 定 数 额 的金 钱 , 对 犯 罪行 为人 本人 以及 其 他 社 会 上 的 人 必 定
判、 执 行 等 三 个 层 面 提 出对 策 。 产 生威慑 作用。 罚 金 刑 能 够 达 到 的 直 接 目的 是 , 能 够 让 罪 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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