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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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2]号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需要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申请备案。
第三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申请标志备案或者申请标志使用许可备案,可以直接向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在中
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
代理。
第四条申请奥林匹克标志备案的,应当填写申请书并附送下列收件:
(一)奥林匹克标志图样5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
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分别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二)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标志符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书面通知权利人并公告。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权
利人。
第六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他人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第七条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奥林匹克标志及其备案号;
(二)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
(四)许可使用期限。
第八条自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报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备案后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九条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在使用时标明许可备案号。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申请人对商标局有关奥林匹克标志备案或者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
相关法规:
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