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法律夫妻分割财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融洽,但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2021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
离婚后,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原告王某诉称,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要求法院依法分割。
被告李某辩称,离婚后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要求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财产如下:1. 房产: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价值300万元,登记在双方名下。
2. 车辆: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轿车,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
3. 存款:银行存款共计50万元,登记在双方名下。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三、判决结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房产:该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王某分得房产价值的50%,即150万元。
2. 车辆:该车辆归原告王某所有。
3. 存款:银行存款分归双方,原告王某分得25万元,被告李某分得2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夫妻分割财产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财产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生活状况和子女权益,确保了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3. 财产分割方法: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对房产、车辆、存款等进行了分割。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友提问:请问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怎样的?我的奖⾦也属于共同财产吗?律师解答: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修订后的民法典第⼀千零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资、奖⾦;(⼆)⽣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千零六⼗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双⽅,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婚姻缔结之⽇起,⾄夫妻⼀⽅死亡或离婚⽣效之⽇⽌。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或⼀⽅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财产的除外。
夫妻⼀⽅的婚前财产为夫妻⼀⽅所有的个⼈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
“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即从婚姻关系发⽣效⼒之⽇起,到配偶⼀⽅死亡或离婚⽣效时⽌。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特别是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民法院1993年11⽉的《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有责任举证。
当事⼈举不出有⼒证据,⼈民法院⼜⽆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案例: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事实经过:某某先生和某某女士结婚多年,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婚后共同财产,并存款在一起的银行账户中。
但是,他们在婚后关系破裂后决定离婚。
某某先生主张该房产和存款应该由他独立所有,而某某女士则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以平等方式分享这些财产。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款第一款的规定,夫妻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取决于婚前、婚后的所得、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处理个人财产的方式等因素。
对于两人共同购买的房产以及共同存款,根据婚姻法第十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视为夫妻固有的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享。
建议:在这个案件中,某某女士有权要求以平等分享的方式处理房产和存款。
律师建议某某女士可以通过与某某先生协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在婚后双方应当明确财产的归属关系,可以签署财产协议,以避免类似纠纷。
案例:遗嘱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先生在生前立下了一份遗嘱,规定其财产将由其妻子某某女士继承。
然而,某某先生的亲属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并且提出了争议。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遗嘱是法定继承之外,合法有效的继承方式之一。
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且未被撤销,那么其内容应当受法律保护。
在这个案件中,某某先生的遗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其妻子有权依照遗嘱继承财产。
建议:在面对亲属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时,律师建议某某女士提供遗嘱的有效归档证据,如公证书、见证人证言等,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亲属提起诉讼,可以委托律师代表自己进行辩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被剥夺继承权问题事实经过:某某先生在其父母生前因违反法律规定被判处刑罚,并且被剥夺了继承权。
然而,某某先生的亲属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剥夺继承权的判决违法。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继承人可以依法放弃或者被依法剥夺继承权。
在这个案件中,某某先生因违反法律规定被剥夺继承权的判决是合法的。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具体的应包括:(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
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3、买断工龄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吴晓芳:《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热点婚姻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0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登记在甲名下。
2016年,甲与乙因感情不和,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乙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共同财产房产归甲所有,乙分得相应的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2. 房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3. 原告甲主张房产归其所有的理由是否成立三、法院审理过程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院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 房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查明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情况,然后根据甲乙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子女抚养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分割房产。
3. 原告甲主张房产归其所有的理由是否成立甲主张房产归其所有的主要理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父母出资为其购买了房产,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因此房产应归甲所有。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有约定的除外,否则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甲乙双方未对房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因此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房产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还贷情况以及子女抚养情况,法院判决房产归甲所有,乙分得相应的财产。
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条文规定是什么?
To save money is to make mone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条文规定是什么?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条文规定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以及《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体现平均的原则。
一、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条文规定是什么?家庭财产分割法律法规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以及《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
以平均分配为基本的原则进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夫妻共同财产之认定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之认定和分割现今社会,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离婚率居高不下,跟经济发展和女性地位上升、女性独立自由意识增强有很大关系,离婚的方式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和通过法院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两种方式,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对共同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而在离婚时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主要是孩子抚养和共同财产分配。
对共同财产分配争议大主要是因为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定义、范围、分配原则的认识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甚至观念与法律规定存在很大冲突,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走上法庭对簿公堂,为了分得更多财产双方争得面红耳赤,甚至反目成仇。
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面对各种新型财产,法官在判断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也会遇到各种难题,可见,如何准确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需要,对于婚姻家庭法律发展、普及和群众应用、法官准确判决都有重大意义。
一、夫妻财产制(一)何为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既包括积极的财产,也包括消极的债务。
夫妻财产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而且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夫妻关系存在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根基,只要夫妻关系不存在或解除,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存在或消失,只能作为个人财产。
纵观历史发展和横观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具有很强的历史性、民族性,与生产力、生产关系、文化意识、精神文明、社会习俗有很大关系。
1.世界各国的夫妻财产制由于约定财产制灵活性强,更加适合现代社区发展需要,世界各国都有规定约定财产制,而且越来越重视这个制度,美国、德国、英国、瑞士、法国的婚姻家庭法均规定有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外国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立法例有两种:一种是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制,即法律已设置了夫妻财产制的类型,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未规定的类型当事人不得创设,且不能通过约定变更财产制的内容,瑞士和德国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另一种是独创式夫妻财产制,法律没有预先规定财产制的类型,由当事人进行约定适应哪种财产制及契约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就可以自由约定,韩国和日本采取该种立法模式。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018年,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购房款共计100万元。
其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
2. 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但双方均认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对家庭照顾不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4. 被告李某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但认为房产分割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
三、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认为,购房款100万元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考虑到原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房产分割款6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购房款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在离婚时应该分割,那么哪些可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呢?法律365小编就将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整理出来,希望能够帮到您,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一、如何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以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
即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姻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
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第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四、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四、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关于家庭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差异和家庭观念的不同,夫妻双方在生活中经常发生矛盾。
2016年,双方协议离婚,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三、案件事实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项:(1)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房屋一套,位于本市某小区,面积为120平方米,购房时间为2012年,购房款共计50万元,其中原告出资30万元,被告出资20万元。
(2)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汽车一辆,购车时间为2014年,购车款共计15万元,其中原告出资8万元,被告出资7万元。
(3)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其中原告出资30万元,被告出资20万元。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原告李某认为,鉴于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且双方经济状况存在差异,应按照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如下:(1)房屋:由于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考虑到原告在婚姻期间承担了大部分家庭开支,故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应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
(2)汽车:鉴于汽车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考虑到原告在婚姻期间承担了大部分家庭开支,故汽车归原告所有,被告应支付原告汽车折价款。
(3)银行存款:鉴于银行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考虑到原告在婚姻期间承担了大部分家庭开支,故银行存款归原告所有,被告应支付原告银行存款折价款。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屋、汽车和银行存款,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关于房屋的分割,考虑到原告李某在婚姻期间承担了大部分家庭开支,且房屋购置时原告出资较多,故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应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
婚姻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婚后,甲乙感情融洽,共同经营一家小型企业。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企业亏损严重,导致夫妻双方矛盾不断。
2018年,甲乙感情破裂,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甲乙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甲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获得儿子丙的抚养权;而乙则认为财产分割应公平合理,并要求获得儿子的抚养权。
二、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2.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三、法院判决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乙婚后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一套、车辆一辆、银行存款50万元、企业股份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认定上述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财产分割,法院认为,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企业,共同承担家庭开支,故财产分割应公平合理。
考虑到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贡献,以及甲在照顾家庭、教育子女方面的付出,法院决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即甲获得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各一半,乙获得企业股份一半。
2.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认为,丙年满8周岁,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丙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同时,甲在照顾家庭、教育子女方面表现良好,具备抚养能力。
综合考虑,法院判决丙由甲抚养,乙支付抚养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方面存在争议,反映了现实生活中婚姻家庭纠纷的复杂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认定甲乙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和企业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
2.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丙年满8周岁,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一、婚姻关系解除的条件1.双方自愿离婚: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
2.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离婚后的子女抚养1.子女抚养权的确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离婚后的财产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一般不分割。
3.涉及企业、商铺、车辆等财产的分割,应当考虑财产的来源和实际经营情况。
五、离婚后的债务承担1.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
六、离婚后的损害赔偿1.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夫妻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损害赔偿的范围: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七、离婚后的房屋分割1.房屋所有权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规定的原则进行分割。
民法典婚姻财产
民法典婚姻财产婚姻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单元,而婚姻财产则是婚姻关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婚姻财产问题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为了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对于婚姻财产的规定不断完善和细化。
本文将从婚姻财产的定义、分类和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以增进对民法典婚姻财产的理解。
一、婚姻财产的定义婚姻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有的财产。
我国民法典对婚姻财产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婚姻财产,而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婚姻财产。
婚姻财产的范围包括夫妻共同劳动所得、共同投资所得以及其他共同财产。
二、婚姻财产的分类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婚姻财产可以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两种类型。
1. 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共同财产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共同劳动所得: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通过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2)共同投资所得: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投资的财产所得为共同财产。
(3)其他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通过其他形式共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
2. 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指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取得的财产。
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购买的财产。
(2)夫或妻的个人继承财产。
(3)夫或妻通过赠与取得的财产。
三、婚姻财产的权益保护为了保障婚姻财产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对夫妻双方的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和保护。
1. 婚前协议夫妻可以在婚姻关系成立前签订婚前协议,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属和婚后财产的处理方式。
婚前协议的签订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来调整财产的归属,保护各自的利益。
2. 共同管理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共同管理共同财产。
共同管理共同财产要求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和合作,共同管理、支配婚姻财产,确保共同财产不受侵犯。
3. 婚内财产增值和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会增值。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夫妻共同财产是男女离婚之时争夺的焦点之一,男女双方都想自己多分的一些夫妻共同财产。
那究竟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下面为您整理编辑相关知识,欢迎您的阅读!一、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财产制方面,该法实行的仍是以法定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约定共同财产制为辅的制度,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必须指出,我国新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仍然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
不过,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内涵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依该条规定的精神,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这样理解:一是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方面着手。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取得的财产”。
二是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性质着手。
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公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
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之日止的期间。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只是财物的实际得到。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与保障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与保障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和保障一直是家庭财产关系中的重要问题。
在2023年的今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和保障也在不断提高和完善。
本文将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保障以及应对夫妻之间财产纠纷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所得的工资、奖金、福利、红利等收入以及夫妻共同投资所得的房产、车辆和其他财产等。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是指在财产权益归属上,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进行明确,确立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所以,只要不是夫妻协商得出的协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夫妻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益依然存在,并且应当合理划分。
根据本人情况,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的最终结果应当符合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双方应当各得其所,确保各自的财产权益得到保障。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障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需要得到有效的保障,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2023年的今天,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障已经得到不断提高和完善。
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制度。
该制度要求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登记,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权。
提倡夫妻在共同财产购置交易中进行登记,让共同财产的归属权得到有效保护。
2. 单方面买房、投资等行为的规定。
为避免夫妻存在财产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能通过共同投资、协商等方式进行共同财产所得的投资行为。
以此来规避夫妻因财产纠纷产生的不必要麻烦。
3. 财产分割协议书的规定。
财产分割协议书是夫妻在离婚之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协议书,大大简化了离婚分财产的程序,提高了维权效率和广泛性。
三、应对夫妻之间财产纠纷的措施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常常会带来不必要的矛盾和纷争。
民法典中规定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民法典中规定共同财产如何认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是2022年新颁布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部法律。
其中包含了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以前的婚姻法在民法典中被命名为婚姻家庭,民法典中规定共同财产如何认定呢,店铺⼩编接下来为⼤家解答。
⼀、民法典中规定共同财产如何认定(《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以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六⼗⼆条规定,从夫妻结婚后到⼀⽅死亡或者离婚之前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下列财产:(⼀)⼯资、奖⾦;(⼆)⽣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什么是共同财产婚姻法中的共同财产⼀般是指男⼥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般情况下男⼥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男⼥双⽅共同共有,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划分具体份额,由各⽅对整个财产享有所有权。
如果男⼥双⽅之后发⽣离婚的情形,则在离婚时划分财产份额,⼀般确定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若男⼥双⽅通过协议确定婚前财产也归男⼥双⽅共同共有的,那该婚前财产也变成了男⼥双⽅的共同财产。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些财产也会归夫或妻⼀⼈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赠与⼈指明只赠与给⼀⽅的财产。
共同财产的好处在于男⼥双⽅均可以处置,且处置的⽬的是为了⽇常⽣活需要。
处置共同财产还需要双⽅的意见⼀致⽅可实施。
如果处置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共有⼈的⼀致意见,该处置⾏为存在以后可能被撤销的风险。
综上就是⼩编整理的关于“民法典中规定共同财产如何认定”的内容。
可得知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从夫妻结婚后到⼀⽅死亡或者离婚之前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还有问题的,欢迎上店铺进⾏⼀对⼀咨询。
什么是共有财产 共同财产
什么是共有财产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一、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什么,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法律常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离婚财产应当可以按照双方意愿进行分割,若是无法协议分割,则法院会依照照顾孩子、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何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常识: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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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配
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配在我国夫妻离婚已经成为⾮常普遍的⼀种现象,⽽夫妻离婚时,需要处理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般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配夫妻离婚时,原则上由夫妻双⽅协商分割共同财产,如果双⽅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资、奖⾦、劳务报酬;(⼆)⽣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千零六⼗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千零⼋⼗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和⽆过错⽅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如何避免对⽅转移财产1、婚前、婚后财产进⾏公证,财产公证是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确定,公证了的财产,对⽅是没有可能在离婚前转移的。
2、财产约定时,不仅要约定婚前财产,还应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如何分割进⾏约定;同时,夫妻双⽅也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式,私下约定婚前个⼈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
3、购置⾼档物品后登记造册、复写购物票据等,在⽣活中我们会购置⼀些⾼档物品,对⾼档物品要保存好上⾯提到的材料。
4、家庭⼤宗财产拍照、列表,并有意识地寻找证⼈。
这个可能会激化⽭盾,如果需要做的,还是秘密进⾏⽐较好。
5、留⼼对⽅存单的账号、在哪个银⾏存的钱,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的证据。
同时,还可以从交⽔电费、⼿机费等收据上,了解对⽅有哪⼏个银⾏的账号,余额还有多少。
6、了解对⽅账号,为以后避免出现财产转移做铺垫:在知道⼀⽅开户⾏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般不会存在问题。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把握的25条物权法规则
8.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所得的收益,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该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郭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案
【实务要点】
1.共有是数人对于同一物享有同一所有权而非数人对同一物分别享有所有权。
适用解析:在共有关系中,虽然主体多数,但是客体仍然是特定的。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只能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这是由一物一权原则决定的。换言之,数人不得对同一物各自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共有只是所有权的一种形态,仍然要适用所有权的一般规则,如一物一权等规则。
【参考案例】
1.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未就出资财产进行分割的,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个人财产与他人订立借贷协议并依约取得利息,由于借款本金系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借贷利息是依照法律规定必然取得的收益,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及不确定性的性质不同,属于借款本金必然产生的法定孳息,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此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的精神。
了解中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评估方法
了解中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评估方法中国婚姻法是中国大陆地区婚姻法律的总称,其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评估方法的规定被广泛应用于夫妻财产分割案件中。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持续期间及离婚时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为了确保夫妻双方在婚姻解散后的公平分割,中国婚姻法规定了几种评估夫妻共同财产的方法。
一、总体评估法总体评估法是夫妻共同财产评估的一种常用方法。
根据这一方法,夫妻共同财产的评估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总体价值为依据,通过相关评估机构或专业评估师的评估,计算出夫妻共同财产的总价值。
接下来,按照夫妻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的比例,将总价值分配给夫妻双方。
总体评估法能够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各个方面,全面地反映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价值。
然而,由于评估过程较为复杂,需要专业评估人员参与,因此费用较高,且时间较长。
二、便捷评估法便捷评估法是一种相对较为简单快捷的夫妻共同财产评估方法。
按照这种方法,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了解和经验,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估值。
估值可以基于市场价格、购买成本或评估指导价等。
夫妻双方在协商分割财产时,可以参考各自的估值进行商议,最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比例。
便捷评估法的优点在于简单便捷,不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然而,由于夫妻双方可能对财产的估值存在差异,因此在协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争议。
三、折价评估法折价评估法是指在夫妻共同财产评估时,将财产的现价折价处理,以考虑到财产的使用过程中的磨损和价值的减少。
根据折价评估法,夫妻共同财产的评估是基于财产原值、使用年限、剩余价值和磨损程度等因素,通过一定的折价计算,得出财产的实际价值。
折价评估法能够较好地反映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价值,并考虑到财产的磨损和损耗。
然而,折价评估法的具体计算方法较为复杂,需要夫妻双方或专业人士进行具体评估和计算。
四、资产来源追溯法资产来源追溯法是一种在夫妻离婚时追溯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以判定财产的归属。
根据这种方法,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基于资产在婚姻期间或离婚前的归属情况,如果财产是由某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则视为个人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努力所获得的,则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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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摘要】离婚诉讼中财产如何认定和处理,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故往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也是案件的争议焦点之所在。
离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前提也必须是对共同财产的认定。
【关键词】婚姻案件;夫妻;共同财产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3-151-01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原则,但在这个原则之外,我国同样承认对夫妻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在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所得除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
财产制度。
《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8条则明确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赞等也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财产除了包括积极财产外,还包括消极财产,即对外负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负担债务,由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清偿: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
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清偿。
婚前、婚后的时间分隔点是婚姻登记之日,同居、共同生活、举办传统婚姻仪式,都不是两者的划分标准。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依据不同的发生原因作出的划分。
它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
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又称有契约财产制度,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的贯彻和体现。
约定的内容,《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如下约定:上述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
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约定的生效条件首先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合法、自愿、真实:其次,应符合特别法上的要求,如男女双方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约定的内容在第三人知晓时,其对外具有对抗的效力:否则,无对抗的效力。
对内则对夫妻处理财产的行为产生约束力。
为逃废债务的虚假约定或协议离婚分割财产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对债务人非法目的的认定,可结合夫妻财产约定或协议分割的时间、方式、当时背景等加以考察。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即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有关内容。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夫妻个人财产
虽然夫妻婚后所得工资性收益为共同财产,但夫妻在婚内同样可以有个人财产。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7.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需注意的问题
1.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尽管事实上处于分离状态,但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这里“所得”如何理解?在实践中,财产权利的取得与实际财产的取得有时是同步的,而有时却是先后分开的。
例如:张某婚前丧父,继承已开始,但因发生纠
纷,他未实际取得遗产。
在此期间他与刘某结婚,婚后半年,张某才分得遗产。
这里张某取得的遗产,貌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实际上财产权利已在婚前取得,因此,应认定为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能列入共同财产的范围。
3.婚前财产转化的问题。
原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规定出台时有其特定的背景,但在现实中弊端较多,而且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
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指出:婚前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