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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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办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建管办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科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核:建管办法定听证事项梳理内容一、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案件(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3、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施工承包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行政案件(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 1 -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处罚依据

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处罚依据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条例一、《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

二、《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6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对建设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三、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法律风险包括: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

《建筑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掩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台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13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 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73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 0%以下的罚款。

一般青况下,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受到行政处罚,应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若承包方明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仍不予理会、坚持施工的,将难逃其罚。

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并已完工,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那么双方的责任如何认定?

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并已完工,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那么双方的责任如何认定?

建筑工程实务问答
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并已完工,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那么双方的责任如何认定?
答:首先这个问题的命题前提是不成立的。

没有法律依据说没有施工许可证合同就是无效的,换句话说这只涉及到履行合同时的不完全履行,与合同本身的效力无关。

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在建筑法的第七条,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对违反第七条规定的明确责令整改,也可能罚款。

其责任应由承发包双方分担,因为开工前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是承发包双方共同应当明知的。

其次,施工许可证在认定工程开工时,也有作为界限的法律意义,如办理了施工许可证,那么在当事人对开工日期发生争议时,可以施工许可证发放时间作为依据。

此外,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并不当然是违章建筑。

即使工程是违章建筑,只要质量合格,工程价款照算,不存在发包人因此免除工程价款的承担问题,工程款还是应当支付的。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18号)发布时间:2014-09-0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消防工程未办理理施工许可证处罚流程

消防工程未办理理施工许可证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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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9月28日修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9月28日修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依据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依据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依据在建筑施工领域,施工许可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定证件。

它是一个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必备合法证明,也是权威机构对施工单位合法性和施工质量的一种监督手段。

然而,一些不法施工单位为了追求效益或是为了图省事,往往忽视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这无疑是违法行为,并可能触犯相关处罚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施工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相关监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下面将介绍一些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容易受到的处罚依据。

第一,依法责令停工整顿。

当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施工时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顿。

这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必要措施,也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

同时,施工单位在整顿期间需要自行承担停工期间的费用和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

第二,处以罚款。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施工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监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违法名录,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进行评估,罚款数额可能较为巨额,对施工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

第三,责令拆除违法建筑。

如果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已经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了工程施工,构建了违法建筑的话,相关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拆除。

这是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制裁,同时也是为了恢复违法建筑产生的环境破坏,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利益。

第四,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施工单位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工程施工,且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严重违法行为中,施工单位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和法律制裁,这是对违法行为的最高形式的处罚。

综上所述,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行业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

施工单位应该合法合规进行工程施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

否则,相关监管部门有权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能采取停工整顿、罚款、责令拆除违法建筑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无施工许可的法律后果(3篇)

无施工许可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建筑工程项目的数量逐年增加。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部分施工单位或个人为了追求利益,规避法律法规,未取得施工许可就擅自开工建设。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重点探讨无施工许可的法律后果。

二、无施工许可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建筑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规定擅自施工,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2)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3)造成人员死亡的;(4)其他严重情节的。

3.合同纠纷无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此时,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可能面临合同纠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侵权责任无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项目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占用他人土地、损害他人建筑物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他人非法占用、侵占土地、建筑物等造成的损失,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5.环境影响无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如噪音、粉尘、废水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消防安全无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项目可能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如消防设施不完善、消防通道不畅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消防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6.25•【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14.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行政许可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工程施工过程罚款依据(3篇)

工程施工过程罚款依据(3篇)

第1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2.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2.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2.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 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 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2.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以上列举了工程施工过程中罚款的依据,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要求得到落实,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未取得施工许可适用法律(2篇)

未取得施工许可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施工许可制度是我国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部分施工单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即擅自开工建设,给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环境带来潜在风险。

本文将分析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法律适用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停止施工: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施工单位,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以消除安全隐患。

(2)限期改正: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施工单位,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补办开工报告。

(3)罚款: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施工单位,相关部门有权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罚金: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罚金。

3.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因施工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侵权责任: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合同施工的处罚意见

无合同施工的处罚意见

无合同施工的处罚意见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是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总会出现一些施工单位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现象。

针对这种无合同施工的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以下是对无合同施工的处罚意见。

一、无合同施工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由此可见,无合同施工属于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无合同施工的处罚措施1. 责令停止施工:对于无合同施工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首先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以防止违法行为继续进行,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2. 限期改正:施工单位在进行无合同施工时,可能存在违反相关建筑法规的行为。

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补签合同、补办相关手续等。

3. 罚款:对于无合同施工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一般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具体金额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施工单位的主观恶意等因素综合确定。

4. 赔偿责任:由于施工单位擅自施工导致建设单位的损失,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建设单位因无合同施工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工期延误导致的间接损失等。

5. 信用惩戒:对于无合同施工的行为,有关部门还可以对施工单位进行信用惩戒,将其列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参加相关工程项目投标、承揽业务等。

三、无合同施工的防范措施为防止无合同施工的现象发生,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在施工前签订合法、合规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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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依据执法主体市城乡建设局处罚类型责令停止施工、罚款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可以处以罚款。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6、《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六)未经核定质量等级和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执法主体市城乡建设局处罚类型责令停止施工、罚款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依据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形式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相关链接: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依据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施工许可证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施工许可证申请的条件一、《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

二、《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6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对建设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三、《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第十一条: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形式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须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我国《建筑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相关国家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以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施工合同是否有效1、施工许可证是国家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所设立的,属于行政法规范的领域。

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只要订立书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就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2、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必须申领施工许可证,也未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相反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有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

可见依据法律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在无效合同之列。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的相关风险2011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决定4月中旬至7月上甸开展“严打”专项行动,并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

其中“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行为”被列入整治对象的“榜首”。

虽然来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发包方与承包方均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不能主张台同无效或效力待定,但对于承包方而言仍不容忽视。

那么其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包括哪些呢?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法律风险包括: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

《建筑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掩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台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13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 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73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 0%以下的罚款。

一般青况下,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受到行政处罚,应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若承包方明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仍不予理会、坚持施工的,将难逃其罚。

不能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为由主张推迟工期的起算点。

一些施工企业以缩减合理工期的承诺来换取工程项目的承建,但由于施工压力大、时间统筹不台理等,到后期往往会被追究迟延完工的违约责任。

如果开始施工时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承包方能否主张以“正式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工期的起算日从而规避违约金呢,答窦是否定的。

开工是个客观事实,开工与否是事实判断,开工合法与否是价值判断,不能将两者混淆。

开工这事实并不因未取得施工讦可证就不存在。

而且,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承包方完全有理由拒绝开工,而旦选择了开工,应视为放弃了违法施工的抗辩,不能再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为由来推迟工期的起算点,无法逃避逾期完工的违约金责任。

换言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施工进度和取得了施工许可证的施工进度是一样的,不能否认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时完成的工程量的合法性,苦则就要将已建成的工程拆除重建。

承包方应做到以下几点:投标、签订台同前,可以聘请专业律师调查发包方是否已经取得相关许可(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

在签订台同时,坚持施工许可证是开工必备条件,由发包方负责办理,然后约定取得的时间计划、无法按期取得的违约责任等.由承包方代为办理的,发包方应当承担协助和配台义务。

这在客观上有利于督促发包人尽快办理完毕,合法开工。

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因发包方原因而导致无法按约定日期开工应向承包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工期顺延、窝工损失赔偿……超过多少天仍无法取得施工许可时,承包方享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等。

如果发包方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强令开工,承包方有权拒绝开工。

然而,我国建筑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决定了承色方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对于发包方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一些政府工程),虽然明知存在风险,也不敢轻易得罪发包方,“先上车后补票”在建筑领域是常有的事,这个时候承包方可以争取让发包方书面承诺其单方面承担行政处罚、补偿损失、工期顺延等责任。

相关内容:施工许可证对建筑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要进行施工需要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筑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不影响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加强监管的一种行政手段,主要目的是审查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建设或者施工条件,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合同是否就属于无效的呢?《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建筑施工合同,法律没有规定合同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后才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这其中也没有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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