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核定管理办法能够规范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确保核定的科学性、 合理性和准确性。
通过核定,可以及时发 现煤矿生产中存在的问 题和隐患,提高煤矿安 全生产水平。
核定标准能够促进煤矿 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 资源的浪费和过度开采 。
通过核定,可以更好地 调节煤炭市场供需关系 ,促进煤炭市场的稳定 发展。
02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
核定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原则
科学、合理、公正、公开,确保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准确性 和有效性。
目标
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提高核定质量和效率,促进煤 矿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核定管理的组织与职责
组织
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 家组成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委员会, 负责制定核定标准和审核核定结果。
生产效率的提升
核定工作是否提高了煤矿的生产效率,减少了 资源浪费。
安全性能的改善
核定工作是否增强了煤矿的安全性能,降低了事故风险。
核定工作的改进方向和建议
完善核定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和效果评估,对核定标准进行修订和 完善,提高其科学性和实用性。
加强监管力度
加大对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力度,确保核定工作的 有效执行。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 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 引言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实际操作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效果评估与改进 • 结论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确 保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科学性、合理 性和准确性,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 展。
价值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具有很高的价值,它不仅有助于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率 ,还可以促进煤炭行业的科技进步和标准化管理。此外,该办法与标准也有助于提高煤炭行业的整体 形象和社会认知度,增强行业凝聚力。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 现实生产煤矿的迫切需要。内蒙、山 西、云南、黑龙江等地,央企反应强 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修订过程
年年,年时间,个年头,多次会议, 余稿。 树鹤总工安排制定抽采标准,建勋局 长多次组织研究,建华局长、元明副 局长,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多次开会 协调。 山东、河北、山西、安徽、重庆,煤 监局技装司、发改委、能源局,煤炭 协会、煤科总院、重庆煤科院、山东 煤炭技术服务公司、神华、中煤、国 家电网的许多同志付出了很大努力。
Ⅰ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通风等 区域的采掘面应扣除产量;
容
Ⅱ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超限区域的
产量,应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
扣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4
IV. Ⅲ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
的采区,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没有
核
独立完整通风系统的采区的产量,应从矿
定
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
容
抽采量、矿井满足防突要求的预抽瓦
斯量、矿井瓦斯抽采率分别核定,煤
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取上述核定
结果最小值。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
增加了对冲击地压煤矿的核定要求。
核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
定
,有防冲专职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
标 准
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具有完备
新
的防治机具,安装具有吸能防冲功能
2 机构、人员: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 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 技术人员;
3 制度完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等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 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煤矿生产能力含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及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含核定资质)管理办法以及核定标准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 (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的最大值。
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并直接负责中央煤炭企业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设计生产能力第七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第八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煤矿设计的规定和规范,综合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设置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人员应当及时 接受培训,掌握煤矿灾害防治、 核定办法、核定标准和核定必备 条件等知识。
十三、煤矿向主管部门提供的资 料(办法第十五条)
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复文件 抄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 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十七、对月度和年度能力的规定(办法 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按照均衡生产原则,安排年度、 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月度 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计划的10%。无月 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的 1/12。煤矿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 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 群众和舆论监督。
十、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的主管部门的确 定(办法第十四条)
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的主管 部门(单位)分别为: (一)市(地)属、市(地)以下煤矿,由上 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意思是我 省除凉山州益门煤矿是市属煤矿、川煤 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公司、嘉阳集团公 司以外,其余煤矿的主管部门就是各市 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十四、主管部门审查内容(办法 第十条)
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川煤集 团公司、古叙煤田公司等主管部 门组织相关专家对生产能力核定 煤矿提交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报告书》和现场进行核查。
(一)资料方面(主要是《煤矿生 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审查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内容 如下:
1、报告是否编写完整,签字是否符 合要求;
7、主要提升、运输、通风、排 水等设备检测和性能测试报告等;
8、各大系统的能力是否符合要 求:
9、各种图纸资料是否齐全; 10、其他说明文件和材料。
煤矿生产能力(含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及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含核定资质)管理办法以及核定标准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的最大值。
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并直接负责中央煤炭企业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设计生产能力第七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第八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煤矿设计的规定和规范,综合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附件3: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 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 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设置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煤矿是国家能源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煤矿生产能力,提高煤矿生产效率,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制定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一、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1. 生产能力核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是指根据煤矿资源储量、矿井设备状况、工人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需要综合考虑煤矿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指标,为后续的生产计划和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2. 生产能力管理。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是指根据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保障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高生产效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执行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及时调整生产计划,保证煤矿的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发挥。
3. 生产能力监测。
煤矿生产能力监测是指对煤矿生产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生产能力不足或者超出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
通过监测,可以及时发现煤矿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保障煤矿的生产能力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
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1. 煤矿资源储量。
煤矿资源储量是决定煤矿生产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煤矿的资源储量,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上限。
资源储量的核定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核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 矿井设备状况。
煤矿的设备状况直接影响着煤矿的生产能力,设备的完好程度、更新换代情况等都需要纳入核定标准中。
只有保证矿井设备的正常运转和高效工作,才能保障煤矿的生产能力得到有效发挥。
3. 工人技术水平。
工人的技术水平对于煤矿生产能力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工人的技术水平直接关系到煤矿的生产效率和安全生产。
因此,在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时,需要充分考虑工人的技术水平,确保核定结果符合实际情况。
总结,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对于煤矿的生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科学合理地核定煤矿的生产能力,严格执行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才能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为国家能源工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 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 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16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 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 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 C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 C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 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 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
9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设置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煤矿是我国的主要能源之一,其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是矿业生产的重要环节。
本文主要从煤矿生产能力的概念、核定标准和计算过程三部分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煤矿生产能力的概念煤矿生产能力一般指煤炭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出的煤炭数量,是煤炭企业生产和经营的重要指标之一。
煤矿生产能力的大小对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国家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的。
根据国家关于煤炭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规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煤炭产量:指煤炭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煤炭总量,可以通过计算煤炭企业年产能力和实际生产情况得出。
(2)煤炭品种: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应当包括生产的煤炭品种、等级和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3)开采条件:由于不同地区、不同矿井的开采条件不同,因此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应当考虑到煤炭企业所处的矿床类型、深度、构造、开采方式等因素。
(4)安全生产:作为煤炭企业的关键指标之一,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应当重视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保障矿井的安全和员工的安全。
三、煤矿生产能力计算过程煤矿生产能力的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根据国家标准,煤矿生产能力的计算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确定计算周期:煤炭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的生产和经营情况确定计算周期,常见的计算周期有年、季度、月份等等。
(2)确定产能设计指标:产能设计指标是指煤矿生产计划中规定的煤炭产量和煤炭品种等基本参数。
(3)计算实际产量:实际产量是指企业在计算周期内实际生产的煤炭总量,可以通过统计和监测得到。
(4)核定生产能力: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与产能设计指标比对得出的,根据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进行检核。
(5)修正并公示生产能力:如果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结果与产能设计指标存在差异,应当及时进行修正,并在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煤监局公示生产能力。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治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治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要紧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要紧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最新关于《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修订情况的说明
关于《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修订情况的说明关于《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修订情况的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2006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发改运行〔2006〕819号文件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以来,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对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近年来,随着全国煤炭工业迅速发展,科技进步不断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在煤矿得到广泛应用,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煤矿生产力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定修订后,能力核定标准不能与之保持一致;冲击地压、瓦斯抽采达标等内容需要纳入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中;各地和煤矿企业普遍呼吁及时修订煤矿生产能力有关标准办法,以适应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和发展的需要。
特别是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基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和煤炭企业突出反映了有关年限、档次不适应当前煤炭产业安全发展的问题。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领导有关指示精神,从2012年4月份开始,我们与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协商研究,决定对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2012年4月开始组织专家进行修订,形成了初稿;6月份分别在北京和山东召开研讨会,对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进行了修改;7月组织中煤科工集团和重庆煤科院等单位,起草了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的核定标准;9月,经与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沟通协商,形成了征求意见稿;11月,广泛征求各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炭企业的意见,对各地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梳理归纳后,再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讨论,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2013年四季度,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有关要求,以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地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又对相关内容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在重庆、安徽两地对瓦斯抽采环节的能力核定标准进行了验证。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炭无疑是我国最重要的能源资源之一。
作为我国主要的煤炭生产区,煤矿的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也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概念与意义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利用效率与水平的综合体现。
在煤炭工业中,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就是指按照市场需求和生产技术,通过对煤矿生产条件、采煤工艺、矿井规模等因素的综合考虑,核定出一定时间内煤矿能够生产和出售的煤炭总量和品种。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涉及到煤矿生产力和经济效益的优化配置。
一方面,制定合理的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能够实现煤炭产量和质量的平衡调配,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严格执行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有助于规范煤矿生产秩序和市场竞争,提高煤炭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原则为确保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市场需求导向原则。
即根据煤炭市场需求的变化,按照客观的市场规律和供求关系,合理调整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例如,在国家鼓励清洁能源的背景下,应当适当提高清洁煤炭的生产比重和产量。
(2)技术水平先进原则。
即考虑煤矿的采煤工艺、设备技术和管理水平等综合因素,提高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科技含量,促进煤矿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
(3)经济效益为导向原则。
即根据煤炭的市场价格和资源环境成本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使得煤矿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4)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原则。
即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应当考虑煤炭储量变化、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煤炭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保证煤矿规模适中、生产稳定、可持续发展。
三、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方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应该是一个较为严谨和科学的过程,需要参考多种因素,如煤炭储量、采煤能力、运输条件、煤质品牌等综合因素。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制定方法:(1)确定煤炭储量。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前提是能够充分保证煤炭的供应,因此需要首先了解煤炭的储量,以此为基础,推算出可以供给市场的合理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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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炭法》
第十八条第(五 )款规定:开办煤矿企 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 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 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99号)第(五)条: 建立完善生产能力核定政策、标准。
7.发改能源[2006]1039号、2009]3278号 、[2010]709号文件受时代局限性影响 ,已成为煤炭行业安全产能科学产能 释放的阻碍,积弊甚多。 8.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更加明确的 要求“让市场起决定行作用,更好发 挥政府监督作用”。 9. 现实生产煤矿的迫切需要。内蒙、 山西、云南、黑龙江等地,央企反应 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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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 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
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需要对“三超”做出具体规定和详细 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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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台背景
1.“十一五”以来,煤炭投资大幅增长, 超过1.25万亿元,新增煤炭产能超过20亿 吨,煤矿的生产力水平发生了巨大的变 化。 2. 煤矿技术装备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高 ,具体表现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 化、数字化、集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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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订过程
2009年-2014年,5年时间,6个年头,10 多次会议,20余稿。 树鹤总工安排制定抽采标准,建勋局长 多次组织研究,建华局长、元明副局长 ,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多次开会协调。 山东、河北、山西、安徽、重庆,煤监 局技装司、发改委、能源局,煤炭协会 、煤科总院、重庆煤科院、山东煤炭技 术服务司、神华、中煤、国家电网的 许多同志付出了很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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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核 定 管 理 办 法 新 增 内 容
增设了不得核增生产能力的 3种条件。( 补充了进行能力核定的七种情形(第 第七条) 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核增生产 能力: I.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机械化改造等不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 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99号)有关规定的; II.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完备的; III.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或生产布局不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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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旧对比主要变化
1.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核 定 管 理 办 法 新 增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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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应当遵循的原 则中增加了3条,即,鼓励鼓励先进 ,推动煤矿升级改造、相关单位回 避和核增从严、核减从利益快的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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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 核定标准解读
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副司长 孙庆国 201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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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修订依据
二、出台背景 三、修订过程 四、《核定办法》、《核定标准》框架结构
五、新旧对比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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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定办法》、《核定标准》框架结构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 共四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条件、程序和审查确认的依据 第三章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审查和确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审查 第三章 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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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定 管 理 办 法 新 增 内 容
补充了进行能力核定的七种情形(第六 条)
I.采场条件或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 采、地面等系统(环节)之一发生较大变化; II.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III.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 IV.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 生产能力70%的; V.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存在超安全保障能力生 产行为; (通过核定检验矿井生产能力是否符合实际 ,但不得核增能力) VI.出现煤与瓦斯突出现象;被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或冲 击地压矿井;采深突破1000米等; VII.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 煤 矿 生 产 能 力 核 定 标 准
第四章 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共 十 三 章 , 五 十 条
第五章 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六章 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七章 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第八章 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九章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章 地面生产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一章 露天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二章 选煤厂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三章 附则
六、存在疑问较多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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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依据
1.《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 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 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 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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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定 管 理 办 法 新 增 内 容
增加了生产能力核定的审查确认7项依 补充了进行能力核定的七种情形(第 据条款(第十条)。 六条)
I.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 准和规范等; II.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的情况、 原因及相关证明; III.改变采掘生产工艺的原因、技术论证、设计、批准 文件、施工及设备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 IV.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和证明文件等; V.煤炭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储量报告及批复文件 ; VI.主要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设备检测和性能测 试报告等; VII.其他说明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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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煤矿的管理水平有了飞跃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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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队伍高学历
管理水平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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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队伍素质明显改善
设备维护水平发生质的变化
4. 新标准、法规。如:AQ1056,瓦斯 抽采达标规定等 5. 安全要求更加严格 6. 小煤矿机械化改造“方兴未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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