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押罪犯的心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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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押罪犯的心理特征作者:冯兴平
内容提要:目前,心理学应用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关于在押罪犯心理的分析与研究已是新形势下教育改造罪犯的基础性必要工作。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心理,是关押处遇中严峻的客观现实和犯罪主体各种心理、需求之间种种矛盾的综合反映,是一种复合的、充满矛盾斗争、错综复杂的心理。罪犯心理既是一种个体的心理现象,同时也是同一改造场所罪犯群体的共同反应。本文主要从罪犯心理特征的特殊性质、构成罪犯心理特征的成因以及罪犯服刑期间三个阶段的基本心理特征进行了客观的阐述。研究罪犯心理,还要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与分析,才能更深入的把握罪犯心理特征,为教育改造工作提供切入口。
罪犯世界观的转变是一个根本的转变。要了解罪犯、转变罪犯的世界观,改造好罪犯,就必须剖析罪犯,掌握了解罪犯的基本心理特征,我们才能更好的对症下药,实现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目标。
一、关于罪犯心理特征的特殊性质
从犯罪人角度看,犯罪人既然选择犯罪的方式去满足需
要,这说明他(她)对刑法所保护的价值持蔑视、敌视或轻视的态度;之所以有这种态度,是与其人格缺陷有密切关系的。罪犯的心理特征的特殊性质也正在与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
1、罪犯的社会化缺陷与罪犯群体的特性。
罪犯群体是一个复杂的特殊群体。首先,从社会和社会心理学的意义上来讲,个体违法犯罪是社会化过程的缺陷和障碍导致的。犯罪本身就是一种社会适应不良行为。罪犯之所以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知、情、意方面的偏差及个性上缺陷是不可忽视的内在原因。他们对人、对社会多怀敌意,情绪不稳定,攻击性较强,自私自利,以我为中心,缺乏社会责任感,个性上存在不同程度的扭曲。判刑入狱后,他们为了多减刑,早出狱,互相排挤,损人利己。许多个性严重扭曲的罪犯,甚至混淆黑白,颠倒是非,捏造事实,欺骗管教民警和陷害他人,以抬高自己,致使群体内部关系紧张,相互设防,缺乏正常的交往和友谊。其次,是他们原来的职业、社会地位、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环境差异较大,因而其生活习惯和观念上存在较大的差别。这些给罪犯的正常交往带来重大障碍。罪犯人际交往的障碍,必然导致他们之间的人际交往带来的紧张和失调,对他们的心理、身体和服刑环境适应能力造成严重危害。因而,罪犯的心理特征与正常人相比就有了其特殊性质。
2、罪犯心理结构的特征
罪犯心理是一种特殊的心理结构,他是以罪犯的个性心理为基础,在特定的服刑环境的刺激下所产生的复合的矛盾心理。其结构模式为:罪犯心理=犯罪心理+刑罚心理+常态心理①。
罪犯心理,即曾经支配其发生犯罪行为的心理,这可以认为是典型的不健康心理。犯罪心理的形成是客观现实中消极因素的刺激和个体主观能动性相互作用的结果。一个经历了不完全社会化或错误社会化,具有不健全人格的人接受来自客观世界的消极因素的影响达到一定的限度,就会产生犯罪意向,进而产生犯罪动机,这标志着稳定的犯罪心理形成。罪犯被依法判处刑罚,所依据的犯罪行为事实,总是在其犯罪心理形成并支配作用的基础上,遇到或找到犯罪的条件而发生的。罪犯被判刑,但其犯罪心理并不是以判决为界限而被消除或矫正。有些犯罪心理还会在不同程度上继续保持在罪犯的头脑中,甚至比较顽固。
罪犯被判刑入狱之后,在服刑过程中会受到来自监狱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作为外部刺激作用于罪犯,在原有的心理基础上产生新的心理特征,即刑罚心理。刑罚心理,即人们常常所说的罪犯心理,是指罪犯被判处执行刑罚以后在服刑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心理,如痛苦心理、恐惧心理、怨恨心理、渴求心理、渴求自由心理或改造向上心理等等②
罪犯心理学研究认为,罪犯心理具有明显的两重性,它既是罪犯所特有的心理,又是与一般人所共有的常态心理。从罪犯所特有的心理和一般人所共有的心理性质上分析,也具有两重性,既具有健康的心理,又有不健康的心理。但无论是健康的心理还是不健康的心理,都是在严格监管的特殊环境下产生发展的,因而具有特殊性。
二、构成罪犯心理特征的成因
探讨构成罪犯心理特征的成因需要从犯罪人的人性基础和监狱环境对罪犯的影响两个方面去认识。
1、犯罪人的人性基础。
人的需要内容永无止境,而满足需要的方式又必然受到限制和约束。从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来看,需要内容的失衡与满足需要的方式之间的冲突是其内在根源。需要内容的失衡又是由需要结构的不合理发展导致的。
为什么犯罪人的需要结构会不合理发展?这是由于在社会化过程中,没有将社会的需要(尤其是社会主流价值观)完全内化为个体意识所致,既是出现社会化障碍的结果。社会化障碍通常是由人格障碍反映出来的。犯罪人人格缺陷的实质是对社会的敌视、蔑视,或者轻视、漠视的态度;这些态度如果表现在行为中即是主观罪过的基础。③正因为有了这样态度,行为人才会有意识地运用自己的意志,采取社会不认可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要。这种人性基础正是构成罪犯
心理特征的本质因素所在。
2、监狱环境对罪犯心理的影响。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对罪犯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场所。高墙电网,荷枪实弹的武警看押,严格的监规纪律,罪犯从饮食起居到一言一行,从学习到生产劳动等各个方面都有详细的行为规范和监狱民警的严格监督,对罪犯的各种不良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和约束作用,但这样的环境从另一方面说也容易使罪犯产生过度紧张和恐惧。罪犯长期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之中,若缺乏必要的心理健康知识,势必缺乏自我排解心理压力的能力,长期的紧张和恐惧不但会加重原有的心理障碍,还会产生新的心理问题,尤其是初次入狱的罪犯,极易产生拘禁反应,出现诸如恐惧、抑郁、孤单、焦虑、自卑、多疑、攻击等心理问题,严重者甚至出现精神异常。
三、在押罪犯的基本心理特征。
罪犯心理作为一种特殊人群的类型心理,必定和社会普通人群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称之为罪犯心理的基本特征。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决定了罪犯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心理特征:即承受刑罚的心理、同处遇相联系的心理、延续着原有的犯罪心理④。
1、承受刑罚的心理。
自由是人的基本要求之一,剥夺自由是一件十分痛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