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规范〔2018〕5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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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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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16〕100号2016-04-29 来源|工程建设网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建筑业自2016 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调整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调整依据1.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我省现行计价依据。

二、调整原则1.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造价水平保持稳定。

2.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企业税赋有所下降。

三、调整方法在现行计价依据不变的前提下,采用过渡性综合系数法计算营改增过渡后的工程造价。

具体方法是,根据价税分离的原则,分别计算出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再测算出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的比值,即为过渡性综合系数;然后以该综合系数乘以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得出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作为计算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六、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1.2016年5月1日(含)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2018年结算文件

2018年结算文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5日
二O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的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8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七、税金
1.自2018年5月1日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2.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税前工程造价的各个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税金(包括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下表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税金
工程所在地
税率
市区
3.37%
单独承包装饰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1.73%执行。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3.执行“2016.2号文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按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县城、镇
3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甲供材料(工程设备)不计取税金。
八、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九、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下发。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土地使用费任何一个建设项目都固定于一定地点与地面相连接,必须占用一定量的土地,也就必然要发生为获得建设用地而支付的费用,这就是土地使用费。

它是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或者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是指建设项目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所支付的费用。

其总和一般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土地年产值则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

其内容包括:1.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6~10倍范围内制定。

征收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2.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菜地的,每个人口每亩年产值的2~3倍,每亩耕地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

4.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及征地管理费等。

在1%~4%幅度内提取。

5.征地动迁费。

6.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指建设项目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明确国家是城市土地的唯一所有者,并分层次、有偿、有限期地出让、转让城市土地。

2.城市土地的出让和转让可采用协议、招标、公开拍卖等方式。

⑴协议方式适用于市政工程、公益事业用地以及需要减免地价的机关、部队用地和需要重点扶持、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

⑵招标方式适用于一般工程建设用地。

⑶公开拍卖适用于盈利高的行业用地。

3.在有偿出让和转让土地时,政府对地价不作统一规定,但应坚持以下原则:⑴地价对目前的投资环境不产生大的影响;⑵地价与当地的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⑶地价要考虑已投入的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

2018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文件

2018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文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二O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6号黑建规范〔2018〕16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二O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好2018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15日二O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的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8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以参照人工单价85.00元/工日(哈尔滨市区90.00元/工日)协商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

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自2018年10月1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增加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按照《关于调整总价措施项目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8〕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工程造价(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其中脚手架费按100%计算。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营改增,建筑业,工程计价【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 号】黑建造价〔2016〕2号【发文日期】2016-04-26【实施时间】2016-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各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为落实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和招投标的需要,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和招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1、《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 5、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 6、其他有关资料。

二、调整内容 1、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如下: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均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的规定一致。

(2)企业管理费增加以下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质[2009]5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质[2009]5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质[2009]5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及森工总局建设局:为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黑建质[2006]8号)等有关规定。

加强我省检测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2009年对全省检测市场进行整顿,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据《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黑建质[2008]35号)文件要求,自2008年7月31日起未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法》规定进行资质就位的检测单位,不得继续承担检测业务,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

原有检测机构未进行资质就位单位(见附件1),原检测资质作废,各级监督机构要对所管辖区内的检测市场严格监督检查,否则将按《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为规范检测市场,加强检测资质就位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期间集中受理原有检测单位资质就位申请和建筑节能检测增项申请,在此期间暂停受理新检测机构资质的申请(不含商品混凝土试验室及钢结构检测)。

三、为贯彻《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满足建筑节能材料检测要求,保证检测参数的完整性,凡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检测项目中没有建筑节能材料检测参数的单位,在2010年4月1日前完成建筑节能材料检测项目的增项。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8年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8年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8年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黑建建〔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8年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黑建建〔2018〕18号各市(地)住建局(委),龙江农垦集团、森工集团住建局:10月22日-11月3日,省住建厅开展了全省建筑市场专项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省级共抽检在建工程111项,下达执法建议书、督办整改通知单53份,经各地进一步核实确认,现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如下:一、查处情况(一)牡丹江月星环球城G地块项目。

总承包单位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分包;分包单位牡丹江市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

处理意见: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自通报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牡丹江市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6个月。

(二)大庆市绿城御园C02-C14组团项目。

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分包;分包单位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无相应资质承揽工程。

处理意见: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自通报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三)齐齐哈尔市锋尚人家二标段项目。

总承包单位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分包;分包单位大庆市正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

处理意见: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自通报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大庆市正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6个月。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各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落实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和招投标的需要,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和招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依据1、《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4、《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5、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6、其他有关资料。

二、调整内容1、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如下:(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均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的规定一致。

(2)企业管理费增加以下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

(5)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黑地税函[2009]145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黑地税函[2009]145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黑地税函[2009]145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针对房地产和建筑业市场现状,结合征管实际,从2010年1月1日起,房地产和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一、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6.5-20%。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下列标准执行:哈尔滨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超过5000元(含)的,应税所得率为18-30%;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低于5000元的,应税所得率为15-30%。

其他市(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超过4 000元(含)的,应税所得率为16-30%;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4000元以下的,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应税所得率为13-30%;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应税所得率为12-30%;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和其他市属县(市)应税所得率为10-30%。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应税所得率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三、各市(地)局要按照要求,结合本地房地产和建筑企业规模、经营管理水平、建筑开发项目和市场情况,在省局规定幅度内做好应税所得率的调整工作。

特别是对高房价的开发项目,要认真测算利润水平,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防止税款流失。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结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市政工程建 筑 技 术 开 发·61·Municipal Engineering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第46卷第7期2019年4月在住区尺度相近的背景下,沿海赛洛城的共享度更高,公共活动空间层次类型更多。

通过实例对比,该开放模式下的住区相较于其他住区开放性更好(表7)。

4 结束语资源共享是开放的核心,通过共享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及最有效利用,能真正体现社会公平与效率优先的原则。

本文从住区资源共享的角度出发,将共享度作为住区开放性的评价指针,探讨如何从规划设计的角度提高住区的开放成效。

作为一种新的住区模式,开放式住区在保证住区提供完善的居住环境的同时,提高住区内公共资源的共享度。

其规划模式在国内仍需进一步探索与归纳,以促进城市资源的流通发展,营造和谐开放的社会环境。

表6 不同的公共设施布置形式对可持续性要求的反映侧边线性布局角部集中布局局部集中布局线性贯通布局线性非贯通布局经济性功能排布多样化是否是是是低成本否是(集中设计规划)是(空间利用)否(全贯通单独成区)是生态性有利于步行否否(对角距离大)是(抵达距离短)是(通过街道分区布置)是步行空间安全是(人行道)是(人车分流)否(人车不分)是是(不利于车行)社会性提供多样有活力的社会生活是是(住区内外的聚集处)是是(各个区域都能前往使用)是促进居民交往否(没有集中的交流空间)是是是否参考文献[1] 蒋黎晅.我国城市住区发展新模式——开放型住区研究[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1):47–50.[2] 骆豪.城市综合体共享停车需求预测方法研究[D].苏州:苏州科技大学,2017.[3] 徐亚国.城市道路路边停车设置方法研究[J].土木工程学报,2003,36(1):52–57.[4] 杨城.开放式住区外部空间环境的适老性设计研究[D].苏州:苏州科技大学,2017.[5] 张杰.基于资源共享视角下的住区开放性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3.[6] 曾卫 王华 尤娟娟 王琳琳.城市街区型住区的规划策略研究[J].西部人居环境学刊,2016,31(3):82–89.[7] 公路公车技术标准:JTGB 01—2014[S].[8] 蔡军.居民出行效率与合理路网间距的确定[J].城市交通,2005(3):58–63.[9] 吴晓林.从封闭小区到街区制的政策转型:形势研判与改革进路[J].江汉论坛,2016(5):40–45.[10] 孙晓鹏,徐永利,殷勇,等.苏州控制保护建筑维修中的现代技术应用策略[J].建筑技术,2016,47(7):648–651.百子湾家园A区二期沿海赛洛城湾南一路广渠路图1 沿海赛洛城、百子湾家园区位表7 开放模式对比沿海赛洛城二期百子湾家园A 区平面图车流量车流量维持正常水平;城市交通高峰期时,车辆会选择从东西向的住区内部道路穿行住区内设大面积停车场,车流量依旧较少;城市交通高峰期时,缓解交通拥堵作用有限公共空间使用公共空间完全向外部开放,40%使用者为住区外部人员,且未对居民自身的使用产生影响公共空间向外部开放,外部人员可以自由穿越住区公共空间,但使用者仍以住区居民为主结合公共设施的停车数97/个采用倾斜式停车住区内道路限制停车78/个采用平行式停车住区内停车场采用垂直式停车公共设施(商业)丰富度商户数量:130/个商业类型:银行、餐饮、超市、美容健身、房产、服装零售、药店商业氛围良好商户数量:20/个商业类型:银行、餐饮、超市商业氛围较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通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8]195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8]195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8〕195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均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二、调整时间(一)2018年5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2018年4月30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工但未竣工的建设工程,2018年5月1日前完成工程量部分仍按《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2018年5月1日起完成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执行。

(三)2018年5月1日前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无论是否办理工程结算,仍按《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

三、调整内容(一)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

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

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
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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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09•【字号】黑建办〔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建办〔2018〕13号各市(地)住建系统归口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办厅﹝2018﹞35号)要求,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9日附件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做好2018年全省住建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住建部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办厅﹝2018﹞35号)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能力和水平。

一、围绕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建设年”活动着力加强公开解读回应(一)推进决策和监管信息公开一是制定出台涉及重大利益、公众权益的文件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黑建造价〔2016〕2号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资料

黑建造价〔2016〕2号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资料

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各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落实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和招投标的需要,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和招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依据1、《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4、《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5、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6、其他有关资料。

二、调整内容1、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如下:(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均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的规定一致。

(2)企业管理费增加以下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

(5)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全省建筑设计水平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全省建筑设计水平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全省建筑设计水平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黑建设〔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全省建筑设计水平的指导意见黑建设〔2018〕5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共享”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建筑设计在城市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推进我省城乡建设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提升建筑设计水平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强化建筑设计管理,提升建筑质量,建立规范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凝聚培养人才,激发城市活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建设新龙江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从2018年7月起,利用3年时间,推进建筑设计行业深化改革和转型升级,进一步规范设计市场秩序,构建科学有效的设计质量监管体系,建筑设计BIM技术大幅度应用,各类建筑设计精品大幅度增加,逐步形成富有地域特色的建筑风貌格局。

三、基本原则坚持绿色建筑发展方向;坚持质量安全第一;坚持以人为本宜居宜业功能需求;坚持地域性、民族性、时代性建筑风貌;坚持改革开放创新体制机制。

四、工作任务(一)强化城市设计指导作用1.加强城市设计编制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全面启动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块城市设计编制工作,并对各类项目的开发建设、用地布局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引导和管控,确保城市设计深入指导建筑设计工作。

2.明确城市设计管控内容。

以城市设计引领建筑设计,明确城市形象定位及城市风貌总体设计目标、特色资源类型和保护要求、城市总体形态特征、空间景观结构、开放空间系统、建筑高度与城市轮廓、标志景观、整体风貌、城市设计重要地块等内容。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介绍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介绍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装饰、修缮、抗震加固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养护工程(以下简称为“建设工程”)等现行计价依据及配套费用定额,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实施时间(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计价规则及调整办法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

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费用进行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一)基价调整1.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按营改增前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营改增后材料费=营改增前材料费×材料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材料综合扣税系数=[1/(1+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3.机械费:营改增后机械费=营改增前机械费×机械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机械综合扣税系数=[1/(1+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是通过不同类型典型工程,经测算后综合取定的材料(机械)综合税率。

材料(机械)综合扣税系数见附件。

(二)费用项目调整1.以费率形式计取的各费用项目,均按增值税税制要求重新测算了营改增后的新费率。

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费用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均已综合考虑在相应费率中。

2.规费除因营改增因素的调整外,由于政策变化所需的调整,一并考虑在规费新费率中,不再单独发文调整。

3.夜间施工增加费、材料及产品检测费、冬季施工增加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基价调整中的相应综合扣税系数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黑龙江省关于印发《二O一六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关于印发《二O一六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2016年1月1日起,新开工以及之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出具《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施工费在结算时,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规费
、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按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排污费按实际发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不再计取此项费用。

、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2%调整为1.5%。

、执行“2016.2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

、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下发。

、本指导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一、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16-11-09 点击:。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省政府规章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省政府规章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省政府规章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黑建函[2018]50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8.02.06【实施日期】1993.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省政府规章的通知(黑建函〔2018〕50号)厅机关各处室(站):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年省政府令第2号)要求,现将涉及住建系统相关省政府规章修改内容予以汇总,请各相关处室(站)结合已修改的省政府规章内容及时做好行政管理相关政策的调整、衔接工作。

附件:修改后省政府规章目录2018年2月6日修改后省政府规章目录一、删去《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一条中的“、施工”。

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必须符合绿地建设规划,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给予警告,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将《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中的“委托单位”修改为“授权的单位”。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西北工业大学友谊校区和长安校区内,包括东村北侧道路、消防管道维修改造;三航路路面及两侧人行道维修改造;勇字楼南侧管网及道路维修改造;管道、管网维修改造项目(一)等。

二、编制依据
1、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6-2011);
2、西北工业大学2018年道路、管网维修改造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西北工业大学2018年道路、管网维修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及工程量清单编制须知、图纸问题回复及图纸答疑纪要;
3、《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2004)》、《陕西省安装消耗量定额(2004)》、《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价目表(2009)》、《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09)》及其配套费用文件;
4、《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16〕100号);
5、《关于增加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调整的通知》(陕建发〔2017〕270号);
6、《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
通知》(陕建发〔2018〕84号);
7、正常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法;
8、工程量清单仅描述主要特征,描述不完整但图纸明确标示的以图纸为准进行报价,视为已隐含在总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9、软件采用广联达云计价平台GCCP5.0(版本号:5.3000.23.600)。

10、本工程暂定金60万元计入东村北侧道路改造工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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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规范〔2018〕5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标办〔2018〕20号)的要求,现对《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中有关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一般计税的建设项目,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其中10%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二、工程计价应用软件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并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

三、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电子评标交易系统。

四、《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中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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