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船舶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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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船舶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打私办[2011]2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6.17

【实施日期】2011.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船舶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2011年6月17日

以粤打私办〔2011〕24号发布自2011年7月4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打击利用各类船舶进行走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和香港、澳门特区基本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打私办)负责协调海关、公

安边防、渔政、交通运输、海事和港澳流动渔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各类船舶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条内地船舶管理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渔业船舶具体工作由省渔政部门牵头负责,运输船舶具体工作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港澳流动渔船管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工作由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协会)牵头负责。

第二章信用信息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船舶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应当建立船舶反走私电子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主要记录以下信息:

(1)船牌号以及用途(港澳流动渔船同时记录内地船牌和港澳船牌);

(2)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

(3)船舶户口簿编号;

(4)船舶船主及船长姓名、身份证号;

(5)船舶及船员信用等级;

(6)船舶涉嫌参与走私或其它违规记录等。

内地船舶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及维护工作,由船舶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立船舶身份识别系统,为船舶安装电子标签,为船主配备信息卡,将船舶基本信息载入电子标签和信息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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