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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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信息泄露个人工作总结

公民信息泄露个人工作总结

公民信息泄露个人工作总结本次个人工作总结主要是针对公民信息泄露问题进行研究和工作。

在此期间,我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一、调研分析:我对公民信息泄露的现状和原因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分析,通过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和案例分析,了解了公民信息泄露的常见途径和影响。

通过这些调研,我对公民信息泄露的风险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二、制定解决方案:在对公民信息泄露问题有了一定的理解后,我开始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我围绕信息安全管理、技术防护和法律监管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可行的措施和建议,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和优化,确保解决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三、宣传教育:为了增强公民对信息安全的意识和防范能力,我积极参与了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撰写信息安全知识文章等方式,我努力提高公民对信息泄露问题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四、跟踪监测:在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我积极跟踪监测公民信息泄露情况,及时收集反馈信息,了解实际效果并及时调整和优化措施,确保整个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这次工作,我对公民信息泄露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增强了自己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和能力。

同时,我也意识到在信息化社会,信息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以保障公民的信息安全权益。

我会继续努力,为信息安全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公民信息泄露问题的研究和工作中,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和改进:首先,公民信息泄露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和解决。

公民信息泄露的途径多种多样,可能来自于网络黑客攻击、公司内部人员泄露、第三方数据泄露等多种渠道,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可能性,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其次,公民信息泄露的法律监管和制度建设亟待完善。

在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一个全球性难题,因此,不仅需要加强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也需要与国际社会积极合作,共同解决这一问题。

另外,公民信息泄露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与普及,人们的生活逐渐数字化。

个人信息作为重要的数字资产,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金融、医疗、教育等。

然而,在这个数字化的时代,面临着信息泄露与侵犯的风险。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盗窃、诈骗、强迫手段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目前,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给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预防和打击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犯罪,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宣传和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公民应当切实了解个人信息的价值,通过多种途径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强化行政监管。

政府应当加大对相关企业和机构的管理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

再次,建立健全的技术和制度保障体系。

加强技术防范,构建全面、规范、可靠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对关键信息进行加密和保护,有效防范数据泄露和侵权行为。

最后,加强警务合作,配合公安机关上网追踪和取证,依法制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应加强网络打击力度,打击黑灰产业链,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综上所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一种严重的信息安全
犯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公民相互合作,共同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以实现人民群众的信息安全保护。

浅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500字

浅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500字

浅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500字摘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并且易于导致下游犯罪, 对公民个人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产生严重威胁。

《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加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的现状及产生的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希望能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防控提供思路。

毕业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现状分析:防控描施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利用网络出售、提供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现象也越来越多,公民个人信息亟待保护。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槪述(-)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圈当前,各地法院认泄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用非常广泛,包括公民身份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手机定位信息、护照信息、旅馆业旅客入住信息、乘客数据信息、淘宝买家信息等等。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途径齐有不同。

"主要是通过网络非法获取。

其中,一部分是从商家、短信群发平台等处获得,一部分是从互联网、聊天群购得,一部分是通过交换,或者通过侵入他人汁算机信息系统,还有的是利用职务便利查询并获得公民个人信息。

"另外还有很多是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条件获取,比如一些在医院工作的人员可以获得新生儿父母信息等。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现状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它呈现出双而性。

虽然为人们带来便利,但也扩大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侵害范围。

呈现岀以下特点:(-)犯罪数量的高发性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以及利益的诱惑,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

仅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抓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2100余名,破获岀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1300余起,查获被盗取的务类公民个人信息近40亿条。

(二)犯罪实施的便利性依靠网络提髙的高效途径,实施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相比之前也更加方便。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与反思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与反思

网络团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个人信息交流通过网络流转等方式变得日益频繁。

与此同时,公民个人信息被盗用、滥用的现象也日趋严重,一些不法分子借此非法对他人信息进行收集、买卖,不同程度上侵害了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破坏其应有的生活安宁。

鉴于该类违法行为的高发态势及恶劣影响,《刑法修正案(七)》适时增设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从实施效果来看,却不尽人意。

本文通过实际案例对此问题进行阐释。

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倪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2年10月在互联网上发布了名为“××商务信息咨询公司”的调查公司广告页面,主要从事调查婚外情、汽车车主作息、电话机主信息、电话通信记录、公民户籍资料等业务。

发布不久,有网民为“××石头”的人通过该调查公司广告页面上的联系方式,到蚌埠找到倪某要求其查询某138开头和131开头的两个手机号码的详细通话记录,双方约定事成之后由“××石头”付给倪某7000元。

倪某随后又通过他人展开调查,并先后将该号码通话详单共2300余条通过电子邮箱发给“××石头”,“××石头”按约付给倪某7000元。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及时与信息被获取人进行联系,两人均表示其工作生活并未受到影响或干扰。

案件在审查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倪某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款规定,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倪某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的行为未严重影响被获取人的工作、生活,可以以倪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情节轻微做出不起诉决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倪某虽然存在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的客观行为,但我省缺少对“情节严重”的相关规定,据此认定倪某构成犯罪法律依据不足。

二、公民个人信息界定我国目前缺少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对于如何理解公民个人信息,目前尚存争议。

浅谈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责任

浅谈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责任

浅谈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责任摘要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责任是指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对个人信息有侵犯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能认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因此,原则上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侵犯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样如此。

无论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是我国的立法方面,都存在着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争论。

在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科技走进了我们所有人的生活,但是我们在享受科技飞快发展带来的便利的同时,身边也随时附带者科技带来的风险与挑战。

个人信息权这在很久之前是很难听到的权益,人们根本不知道这是什么权益并且能用它干什么。

但是时代飞速发展的今天,个人信息的作用也日益凸显,每个人都有个人信息的隐私,同时利用我们的个人信息可以代表我们做各种个样的事情,与之伴随的就是个人信息的盗用、窃取行为不断发生。

在非法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很多不法分子窃取他人个人信息权益以获得非法利益,很多公民因此遭受损失。

本文以《个人信息保护法》69条为依据,对上述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探讨,以期促进我国法律对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保护,从而更好地解决此类侵权纠纷。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侵权;保护(一)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就是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即根据法律规定由谁来承担责任。

归咎的事物,即侵权责任的起因,或判决将造成损害归咎于个人的法定理由。

因此,归责事由与损害关系密切,如果无损失,则无责任,而归责事由则是损害承担的主体。

我国民法明确规定归责原则,正确界定侵害与损害、绝对请求权与损害之间的界限。

我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能认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因此,原则上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侵犯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样如此。

《民法典》出台后,将之前不合理的规定修改为“过失致人民事权利受到损害”和“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同时,修改了侵权责任法中的“侵犯他人民事权利”和将其修改为“侵害他人民事权利”。

窃取公民个人信息警示教育心得

窃取公民个人信息警示教育心得

窃取公民个人信息警示教育心得通过警示教育,既提高了自己的认识水平,又从反面教材中汲取了教训,严格要求自己。

警示心得能对我们带来许多的帮助,经历了警示教育你不妨来写一篇警示心得。

你是否在找正准备撰写“窃取公民个人信息警示教育心得”,下面本店铺收集了相关的素材,供大家写文参考!窃取公民个人信息警示教育心得1一、权力需要监督。

检察官手中的权力是赋予的,是为服务的需要。

的权力观,自觉摆正同的关系,时刻提醒手中的权力是给的,的利益位,以满腔热情和的精神对待,在的岗位上为谋利益。

现在,被查办的违纪的干部、被关押在看守所、劳改农场里的人,刚工作时也能够摆正位置,亲和,只是后来私欲膨胀,漠视监督,才滥用权力,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我国正社会转型和体制大转轨时期,人们的经济意识、自主意识、竞争意识都大大,但文化和思潮的磨擦、碰撞,价值观趋向。

,每一名检察人员要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在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务必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种.种诱惑,监督意识,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地为党和掌好权、用好权。

我组织查办的许杰贪污贿赂系列案典型的例子,许杰长期担任工作,但他的觉悟却并职务的而,相反,却肆意放纵的欲望,滥用的权力,几年的“享受”,换来下半生的牢狱之灾,为所不齿,足以让党员干部时时警惕。

二、作风需要务实。

队伍里有人滋长了不良风气:讲排场,比待遇,工作谈条件,生活图安逸,对指手画脚,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创新精神,得过且过,作风浮夸,的甚至追求个人私欲,贪赃枉法,走上犯法违纪的道路。

警示教育活动,我体会到,差距要从自身找,要向别人学。

世界观的改造是需要磨练的过程。

个人思想境界的,也要地学习与自省。

的问题,要看到一点,修正一点,一点。

党纪国法,是对每个工作人员的要求,得如何,体现对党和的与行动。

干实事,就要在行动上体现。

我觉得,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不但个人要参加和,还要和周围的同事,知荣耻、树新风、促,为民、务实、清廉,力求在思想认识上新的,在纪律、改进作风、工作上新的,真正勤政为民,作风实在。

工作心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

工作心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

工作心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标准,但由于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致使在实务司法人员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一,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

因此,参考近似罪名的司法解释,从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主观目的及动机等方面,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该罪名“情节严重”情形作出具体细化,是破解该罪适用困境的必然性选择。

一、问题提出:“情节严重”司法认定之混乱信息时代,在快速高效获得信息的同时,个人信息亦面临大范围的泄露和侵害风险,而个人信息的泄露又与诈骗、绑架等下游犯罪密切相关,导致个人财产、人身受到严重侵害。

201X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201X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在原有罪名基础上增设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即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然何为“情节严重”,修正案并未予以明确,至今亦无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以致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一,操作难度大,影响了定罪量刑的统一性。

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也曾遭遇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难以操作的困境,且每个案件承办人在认定该罪名的入罪标准与量刑不尽相同,不利于惩罚犯罪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可行性分析:对“情节严重”进行具体解释在刑法规定的诸多罪名对罪状表述中,不乏有“情节严重”的设定,粗略统计,“情节严重”的使用在刑法中有140多处。

但“情节严重”的规定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正如一些学者认为,明确性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项基本内容,要求立法者必须明确规定刑法法规,使普通公民对法律充分明晰,使司法工作人员充分理解,防止适用法律的任意性,有效地遏制司法擅断,而“情节严重”表述的模糊性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是审判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解读

个人信息保护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解读一、个人信息保护法概述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旨在平衡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和信息自由流通之间的关系,保障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个人信息定义与范围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个人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

三、个人信息处理原则1.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个人信息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损害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2.知情同意原则:个人信息处理应当在个人信息主体知情的情况下获得其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处理个人信息。

3.准确性原则:个人信息处理应当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不得歪曲、篡改或者遗漏个人信息。

4.完整性原则:个人信息处理应当保证信息的完整性,不得随意缺失、损毁或者遗漏个人信息。

5.保密性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个人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或者被滥用。

四、个人信息处理规范1.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制定合理的个人信息处理方案,明确处理目的、范围和方式。

2.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3.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敏感程度,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4.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开等环节遵守个人信息处理原则。

5.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

五、个人信息权益保护1.个人信息主体享有知情权、同意权、拒绝权、查阅权、更正权、删除权等权利。

2.个人信息主体可以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并对其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个人信息主体可以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的披露、公开或者共享进行同意或者授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学习心得

个人信息保护法学习心得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个人信息保护法学习心得《个人信息保护法学习心得》最近,我参加了一场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培训,对这一法律进行了深入学习和了解。

通过学习,我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对于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和思考。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来分享我的学习心得。

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性。

个人信息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资产,必须得到合法、正当的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和实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流程和责任,使个人信息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现代技术的发展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个人信息泄露、诈骗等问题频频发生。

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这让我深深地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是一项法律,更是一项伟大的历史使命。

其次,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内容和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包括个人信息的保护对象、范围、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删除等方面的规定。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个人信息包括了个人的基本信息、财产信息、健康信息等。

个人信息的保护对象是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组织和个人。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存储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不得越权、滥用和非法销售。

在个人信息的传输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

此外,个人信息主体还有权利检查个人信息的情况、提取个人信息的副本、更正和删除个人信息等。

通过学习这些内容,我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并知道了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最后,我还学到了一些保护个人信息的方法和措施。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保护个人信息需要个人和组织共同努力。

个人要提高自己的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下载不明软件。

对于组织而言,必须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体系,制定明确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管。

工作心得:“持有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工作心得:“持有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工作心得:“持有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的刑事案件数量呈逐渐上升趋势,国双司法大数据中心利用其专属的文书解析技术,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201X年至201X 年间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进行了数据分析得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由201X年的76件激增到201X年的359件、201X年的421件以及201X年的437件,且其中80%的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将其获得的个人信息数据用于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众多违法犯罪行为。

对此,在个人信息侵犯行为规范层面治理的对策研讨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

“无行为则无刑罚”,行为要素的实质判断作为不法层面中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前提阶段,在个人信息犯罪的初步认定环节中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

刑法修正案(九)分别针对个人信息侵犯行为的主体认定、危害程度的细化规定以及窃取手段的严苛处罚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评价。

201X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购买、收受纳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侵犯行为。

至此,个人信息犯罪的侵犯行为模式存在“刺探型”“交易型”“泄露型”以及“利用型”四种类型化概念。

但是,在现有理论探讨中,逐渐出现将“持有个人信息”的情形千篇一律地认定为“持有型”侵犯行为的观点,且该观点呈现出扩大化发展趋势。

侵犯个人信息的“持有”行为是指行为人对他人信息的实际支配起着关键性作用的行为,并且此种行为具备实质刑事违法性评价可能性的特质。

为强化刑法实质正义观以及人权保障最大化价值,刑事司法者应当慎重对待个人信息犯罪中的“持有行为”,切不可囫囵吞枣,一概而论地将其同等化视之。

有鉴于此,审慎对待个人信息犯罪的“持有行为”可从以下方面予以规范认定:首先,侵犯个人信息的“持有行为”理应具有规范的实质违法性。

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积极的入罪和消极的出罪都应当遵照刑法立法的文本规定。

对于刑法规范的形式化认定,应当将其限定为文本对接工作的第一步,持有行为的本质认定环节还在于规范的实质违法性认定。

公安机关治理网络侵犯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公安机关治理网络侵犯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公安机关治理网络侵犯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是网络侵犯个人信息的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网络秩序,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也积极参与治理网络侵犯个人信息违法行为。

本文将对公安机关治理网络侵犯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或者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规定,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为了遏制网络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依法对犯罪行为人予以处罚,并及时将犯罪行为人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个人信息的主体同意。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与提供服务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相符,不得超出特定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处理。

”《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和违法行为的处罚。

公安机关在治理网络侵犯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中,可以参照《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网络运营者进行监管,确保其合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减少网络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综合性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护、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网络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信息主体的权利、个人信息的安全、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六)非法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等行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实践与思考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实践与思考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实践与思考来源:中国法学网原创:李玉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摘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不仅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且容易引发多种下游犯罪,严重威胁公民个人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

《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是在法律适用时仍遇到诸多问题。

有效惩治和预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需要在了解信息化背景下网络犯罪基本特征的基础上,规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适用,探索海量犯罪信息的认证模式。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网络犯罪,法律适用,认证模式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通过网络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导致公民权利遭受侵害,社会管理难度升级,同时又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以及滋扰型“软暴力”等信息犯罪的根源。

基于此,继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七”)中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后,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对上述规定作了修正,将原有的两个罪名统一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提高了法定刑,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形。

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能够检索到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裁判文书为主要研究对象,结合地方法院审理个案的情形,总结归纳当前阶段人民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尝试分析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建议。

一、实践考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实行状况截至2016年6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查阅到的、案由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裁判文书共有74份。

其中,第二审法院的裁判文书6份,第一审法院的裁判文书68份;2015年形成的裁判文书18份,2016年形成的裁判文书56份。

这些裁判文书分别来自13个省份,按文书数量由高到低排列为:福建(22份)、上海市(9份)、广东(8份)、浙江(6份)、河南(6份)、湖北(5份)、山东(5份)、河北(4份)、湖南(3份)、北京市(3份)、四川、云南和江西各1份。

浅谈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

浅谈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

浅谈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是指以非法的手段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利和个人信息安全。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风险和威胁。

因此,加强对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打击和惩治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其行为在《刑法》中被规定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罪名之一。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指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或者向他人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的危害性非常大。

个人信息无疑承载了很多敏感信息,例如银行卡号、身份证号、手机号等等,这些信息的泄露对个人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生活隐私等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被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人会经历长期的骚扰、垃圾邮件和骚扰电话的骚扰。

长期的骚扰有些甚至会导致心理上的压力,对健康带来危害。

因此,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的威胁不容忽视。

其次,个人信息的泄露对公司或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相信在这个信息时代,很多公司都在收集用户信息以便于市场分析,但是如果这些个人信息被黑客盗取后,企业或公司就会面临重大的财务风险,这些信息泄露不仅会对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而且这种损失可能超过这些公司所面临的承受能力,甚至导致它们的破产。

而国家的信息安全也备受关注,如果个人信息泄露给了敌对国家或组织,将会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来保护国家重要信息和国家安全。

最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个人信息泄露会给社会带来很多不良的后果,其中最常见的就是犯罪。

通过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很多犯罪分子就可以实施各种虚假交易、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并且很少被发现和抓获。

如果不加以重视和惩治,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将会越来越成为各种犯罪的合法承载体,从而扰乱社会秩序。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为了打击日益严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第7 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

虽然该修正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遇到执法上的困难。

本文围绕该规定进行解析。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我们认为,应当从广义上对其进行界定。

所谓“个人信息” ,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其外延十分广泛,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一个相对较抽象的概念,但不是所有的可公开或半公开的信息都由刑法来保护,应从立法本义和法益保护的初衷相对确定由刑法保护的对象。

通常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可以理解为任何生物的、物理的和其他用于识别个人的信息,具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血型、医疗记录、书写的签名、电子签名、网上登录的帐号和密码、信用卡号码、账号、护照号码、驾驶证号码、指纹、DNA 亲子鉴定结论等。

刑法保护的应该是那些能给他人谋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提供便利且泄露后将给公民本人合法利益带来严重侵害的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保护的犯罪对象主要应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与公民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信息,如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上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往往会给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等犯罪带来便利,从而给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

二是与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公民在购买房屋和私家车等财产时,一般都必须在销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留下详细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经常被相关单位出售或非法提供给单位或个人,导致众多公民的生活受到严重的干扰甚至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

三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如公民个人的医疗记录、DNA 亲子鉴定结论等,这些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七)》第7 条在条文中明确地限制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罪的对象,[1] 对象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保存、管理的公民个人信息,即利用公权力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工作心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

工作心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

工作心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从以上条文内容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修正案(七)的基础上再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纳入修改的范围,且修改幅度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亟须正确理解和适用。

“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因而如何确定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是一个重要问题。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一般普通社会公众所知,并对公民个人有保护价值的信息。

在刑法语境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意指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即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该条文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即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从信息的内容看,其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刑法修正案(九)将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而不仅局限于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是“与公民个人密切相关的、其不愿被特定人群以外的其他人群所知悉的信息”。

“出售、提供、获取”是否为非法的适用理解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修正案(七)所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中的“非法”予以删除。

此举既是一种立法应然的理性价值取向,同时也是一种立法应然的规范取向。

事实上,“出售、提供、获取”行为本身即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这种行为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说,都是违背公民之主观愿望而“非法”的。

程啸个人信息保护法理解与适用

程啸个人信息保护法理解与适用

程啸个人信息保护法理解与适用
本文将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介绍和解读,探讨在实践中如何适用该法律保护个人信息。

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中国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一项法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处理规则、权利保护等内容,为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实践中,我们要重视个人信息保护,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具体来说,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依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明确告知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并严格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2. 合法、必要、最小化原则: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需要遵循合法、必要、最小化的原则,即只收集、使用、处理与业务相关且必要的个人信息,且不得超出必要的范围。

3. 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在个人信息的处理过程中,要加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损毁和非法使用。

4. 依法履行信息主体权利: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查询、更正、删除、撤回同意等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对于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
数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其中,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稳定。

侵犯他人隐私心得体会

侵犯他人隐私心得体会

侵犯他人隐私心得体会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隐私的保护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话题。

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社交媒体的兴起,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隐私越来越容易受到侵犯。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深入思考了隐私被侵犯的问题,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隐私的侵犯是一种对他人尊严和尊重的缺乏。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私人生活和思想,这些是我们个体的核心,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然而,有些人出于八卦心理、好奇心或者其他目的,会去追求他人的隐私,并且不惜一切手段来获取。

这种行为完全不符合道德和伦理标准,破坏了社会和谐和个体的心理健康。

经常被侵犯隐私的人可能会感到无助、沮丧甚至憎恶自己,对社会失去信任。

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时刻提醒自己要尊重他人的隐私,不去主动窥探和传播他人的私事。

其次,隐私的侵犯会导致不可逆的后果。

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很多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已经被存储在了网上的数据库中。

这些个人信息可能包括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电话号码、照片等敏感信息。

如果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就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和心理损失。

身份盗窃、财产损失、骚扰和诈骗等问题频频发生,给受害者带来不可预估的痛苦。

一旦个人隐私泄露,在互联网上删除它是非常困难的,因此许多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法摆脱这种困扰。

所以,我们必须要认识到隐私的泄露可能会带来的后果,时刻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

此外,隐私的侵犯也会对社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首先,社会信任度将会下降。

当人们意识到他们的隐私并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时,他们会对社会产生怀疑和不信任感。

作为一个社会,信任是社会运行和发展的基础,没有信任,社会就难以正常运转。

其次,隐私泄露还可能导致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加剧。

在信息和隐私被滥用的情况下,一些人可能会受到歧视、迫害和侵害。

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最后,隐私的侵犯可能会破坏个体的自由和独立。

当个人的隐私遭到侵犯,个体的行为和言论可能会受到限制,失去自由和独立的空间。

这对于一个人的成长和个性发展有着很大的负面影响。

个人信息保护法理解与适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理解与适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理解与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解与适用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解1、定义:个人信息保护法,简称“PIPA”,是指一系列的宪法保护措施,旨在为个人的信息安全、保护及保证信息正确性所制定的法律。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公民和法人可以保护个人信息处于安全状态。

2、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目的是要保护个人信息免受任何不当的处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隐私权、并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

3、内容: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在个人信息处理中,哪些活动被视为不当的处理,同时为消费者制定了一些保障措施,以确保其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正确性。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1、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于收集、处理、使用或公开个人信息的公民或法人。

2、收集个人信息:•公民或法人要想收集个人信息,必须根据法律获得允许,以便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及保证信息正确性的前提下,收集个人信息。

•对于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公民和法人需明确收集理由,并提供清晰的目的;同时,公民和法人应确保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是必要的,并且至少可以追溯到有效的主体信息。

3、处理、使用或公开个人信息:•公民或法人要处理、使用或公开个人信息,必须确保收集任何有关个人信息必须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

•公民和法人要处理、使用或公开个人信息,要及时且全面地向个人信息主体发出通知,提供其有关个人信息的权利。

•公民和法人禁止盗用、散播、处理或公开个人信息,也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未经本人允许的目的。

4、禁止处理个人信息:•对于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公民和法人必须确保该信息的有效安全处理,禁止具体的个人信息处理方法。

•公民和法人只有在具体的个人信息处理方法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时,并且不违反其核心责任是保护个人信息,方能处理个人信息。

总而言之,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信息的保密,安全性和准确性,保护公民和法人的隐私权,以及确保处理个人信息的有效性。

该法旨在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使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受到有效的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心得

个人信息保护法心得

个人信息保护法心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心得,喜欢可以收藏分享。

个人信息保护法心得个人信息保护法能够让广大人民群众维护好、保障好、发展好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在数字经济的发展中,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个人信息保护法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代替。

学习个人信息保护法,我们可以看出有两大亮点。

一是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原则,二是规范处理活动保障权益。

亮点一: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原则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是什么呢?学习个人信息保护法后,我们知道是构建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的制度基础和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基本遵循。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立足我国实际,并且借鉴国际经验。

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处理个人信息要遵循的原则,要遵循的原则是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

处理个人信息要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采取影响个人权益最小的方式,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

处理规则要公开,信息质量要保证,安全保护措施要认真采取等,这些原则和措施要贯穿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全过程、各环节。

亮点二:规范处理活动保障权益为了保障个人信息权益和紧紧围绕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是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核心规则“告知-同意”,是重要的保障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知情权和决定权的手段。

学习个人信息保护法,我们能够知道其中要求处理个人信息的前提,是要在事先充分告知下取得个人同意,如果要对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就要重新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同意。

现实生活中,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还有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特别要求,在向他人提供或公开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跨境转移个人信息等环节,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取得单独同意。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和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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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从以上条文内容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修正案(七)的基础上再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纳入修改的范围,且修改幅度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亟须正确理解和适用。

“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因而如何确定个人信息的概念
和范围,是一个重要问题。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一般普通社会公众所知,并对公民个人有保护价值的信息。

在刑法语境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意指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即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该条文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即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从信息的内容看,其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刑法修正案(九)将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而不仅局限于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是“与公民个人密切相关的、其不愿被特定人群以外的其他人群所知悉的信息”。

“出售、提供、获取”是否为非法的适用理解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修正案(七)所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中的“非法”予以删除。

此举既是一种立法应然的理性价值取向,同时也是一种立法应然的规范取向。

事实上,“出售、提供、获取”行为本身即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这种行为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说,都是违背公民之主观愿望而“非法”的。

由此,“出售、提供、获取”之“非法”并非指出售、提供、获取手段或者方法行为的性质,而是指行为人的出售、提供、获取行为在本质上就是非法的。

不能单纯以获取、出售、提供行为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认定,即行为人只要没有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也没有得到公民个人的许可,就可能构成犯罪。

对于“出售、提供、获取”的方式,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不多,无论以何种方式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只要其超越了公民个人相应授权和许可,即没有出售、提供、获取资格或者根据的人,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出售、提供公共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收集或者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即可认定为“非法”。

易言之,刑法既要制裁公共服务提供者将自己保有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提供给他人的行为,又要处罚他人侵犯公共服务提供者对公民个人信息之保有状态的行为。

从这个层面上看,出售、提供、获取等方式均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之行为。

公民在接受公共服务时,相关单位也应对其所保存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如擅自获取并出售、提供给他人或单位,只要造成相应的严重后果,也应追
究其刑事责任,而能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之主体,无论其出于何种目的或主观愿望,皆不能擅自通过任何手段、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与“提供”之间有何区别与联系
刑法修正案(九)第17条第1款、第2款将出售与提供行为并列表述。

有观点认为,所谓的出售,是指以获得对价为目的的提供行为;提供,是指不以获得对价为目的的提供行为,出售与提供两者是并列关系。

该观点值得肯定的地方在于其认为出售亦是一种提供行为,但对于提供须具有不以获得对价的目的的看法。

该观点值得商榷。

从语义上分析,“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卖给他人,自己从中牟利的行为;“提供”是指不应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提供给他人(包括单位和个人)而予以提供的行为。

易言之,提供并非指不以获得对价为目的的提供行为,立法上对其主观目的并无限制;而出售是指以谋取对价后将某物提供给他人,其亦属提供行为的一种。

如果认为出售行为比单纯的提供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主观恶性及客观危害,则在罪状的表述上应能体现出来。

但遗憾的是,不管是刑法修正案(七)抑或刑法修正案(九),从罪状的表述上看,出售与提供行为均为并列关系,两者在达到情节严重后,均可入罪惩治,并无量刑上的差异。

如若认为出售与提供行为危害性方面无异,那么出售也是一种提供行为,直接规定提供行为即可。

可见,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与提供行为进行并列表述的方式有待商榷。

关于“情节严重”的理解及适用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可依次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只要该信息被用于实施犯罪活动,均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二是看是否严重危及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或者给公民个人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或导致其他后果;三是在无法认定前两者的情况下,根据出售、提供或者获取信息的数量、次数加以确定,其中,在出售的情况下还包括获利金额,在提供、获取的情况下还要考虑手段的恶劣程度或者支付的对价金额,等等。

即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出售、提供、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次数、获利金额、手段、持续时间、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定。

具体而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为情节严重:
1.利用出售、提供、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实践中,有些行为人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为了拓展公司业务或是个人人脉,有些行为人则是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主观恶性差异较大。

对于为了实施违法犯罪目的而获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属于情节严重。

2.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其中包括造成公民严重精神损害或者重大经济损失。

严重扰乱公民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应确定为情节严重。

当然,并非只有犯罪后果实际发生才构成情节严重,可以结合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或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所面临的风险大小来确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一般而言,产生实际损害的情节重于面临极大风险的情节。

3.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手段恶劣的。

有的行为人为了达到出售或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往往会额外实施一些辅助行为;有些行为人则是组织
化、规模化或者用恶劣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因而,就行为方式而言,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或纠集、雇用多人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视为情节严重。

4.利用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数额较大的。

即行为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相关犯罪立案标准综合确定,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数额达5000元以上的,可确定为情节严重。

5.其他应当认定为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综合考量案件的全部情况,有两个以上情节接近以上标准,或者有一个情节接近以上标准,同时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也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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