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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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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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劳动者经常碰的到问题,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错吗?下面!一、假如单位不续签,需要进展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假如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回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二、假如员工不续签,要看详细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1、假如单位维持或者进步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那么不进展经济补偿。

2、假如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那么单位还要进展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程度等。

三、假如不续签,如何进展经济补偿,补多少理论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场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20xx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局部计算,20xx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展经济补偿;第二局部是20xx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展经济补偿。

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那么其对20xx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

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事实证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进展裁判的。

从20xx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

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者进步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展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20xx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进步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场依法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早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凤姐”于2008年1月1日与天马巴士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招收“凤姐”为其企业职工,双方约定“凤姐”每月工资1200元,合同期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2009年3月10日11时许,“凤姐”驾驶天马巴士有限公司26路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到达公主坟起点站,天马巴士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临时聘请的稽查人员在车门口叫门未开,遂从车窗爬进车内,从“凤姐”后座处搜得夹子一把及现金13.5元。

而后,根据车票票款统计出总额缺13.5元。

同日,天马巴士有限公司依照本单位《员工守则》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6项关于“司乘人员在无人售票车投币箱内(包括役币箱口)偷盗票款者,一律罚款10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的规定对“凤姐”作出巴字[2004]25号处罚通知:“一、罚款壹万元;二、没收赃款壹拾叁元伍角整及工具两件;三、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凤姐”不服,要求撤销处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停工期间工资。

【问题】1.本案争议属于什么性质的争议?依法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2.“凤姐”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为什么?3.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能否在仲裁中申请先予执行?应由哪个机构作出决定或裁决?4.通常情况下,如果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可在多长时间内向法院起诉?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5.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6.仲裁裁决生效后,应当向哪个机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答案】1.本案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四种方式解决。

2.不能。

根据《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采用仲裁前置,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可以。

由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4.15日以内向法院起诉,应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5.“凤姐”对用人单位作出的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应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一条款引发了人们不同程度的疑惑:计算经济补偿的具体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经济补偿是不是应当分段计算?如果分段计算经济补偿,是仅仅分段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还是也应当对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进行分段计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们对这个条款存在一些疑问是可以理解的。

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原因就在于《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中相关规定的不同。

根据现有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从横向看,有的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从纵向看,有的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关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从《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关于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而《劳动法》第28条并没有像《劳动合同法》这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才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没有作出规定。

实践当中,有的地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多数地方并没有这种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劳动合同法共8章、97条,对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期限第一,就是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里有一个例外情况,即非全日制用工,比如家里用钟点工,也可以用口头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关系的载体,又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遵循上述原则订立,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第三,劳动合同的内容。

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首先需要明确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必备内容主要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等其它事项。

第四,劳动合同的三种不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总结实践经验,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

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

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宪法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完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人力资源的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境内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以劳动和劳动报酬为内容的协议,劳动者为一方,用人单位为另一方,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应当通过协商予以保障。

第四条劳动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公正的原则。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有权按时足额收到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相关保险事宜,并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终止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的或者无固定期限的。

1.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情况下可以订立:•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确需使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确需临时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招用初次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或者其他有就业困难的劳动者的。

2.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后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

第九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者无故不到岗三天、劳动者重大失职或者违反劳动纪律,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继续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再适用。

第十一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为30天,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第三章: 劳动报酬第十二条劳动报酬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动者,并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人力资源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

人力资源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

人力资源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人力资源行业作为一个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部门,其管理与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证人力资源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对行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设立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制度。

本文将对人力资源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了解行业规范与管理。

一、《劳动法》与人力资源行业行政处罚《劳动法》是人力资源行业的基本法律,对雇佣关系、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行政处罚方面,根据《劳动法》第9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造成劳动者死亡或者伤残的,将会面临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根据《劳动法》第9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方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这也意味着人力资源行业中对于劳动保障的不合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二、《劳动合同法》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行业的合同签订与违约行为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可以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支付;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可以处以罚款。

这一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这一条款的出现,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与行政处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对人力资源市场的运作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中对于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市场经营许可证的,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2. 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将会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完整版(优质)(一)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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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完整版(优质)(一)《劳动合同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完整版(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协商,根据宪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变更、解除劳动关系所订立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利,禁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合同包括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种形式。

第七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记录在劳动合同书面形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的前提下,可以适用于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确认劳动者的姓名、性别、住址、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保护等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不歧视,不限制、不拒绝、不解雇无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能力和用人单位自身的需要,确定任用劳动者的岗位、条件,并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负责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七条劳动者因工作需要转岗的,应当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并及时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工作范文]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工作范文]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一条款引发了人们不同程度的疑惑:计算经济补偿的具体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经济补偿是不是应当分段计算?如果分段计算经济补偿,是仅仅分段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还是也应当对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进行分段计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们对这个条款存在一些疑问是可以理解的。

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原因就在于《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中相关规定的不同。

根据现有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从横向看,有的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从纵向看,有的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关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从《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关于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而《劳动法》第28条并没有像《劳动合同法》这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才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没有作出规定。

实践当中,有的地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多数地方并没有这种规定。

劳动合同法97条

劳动合同法97条

劳动合同法97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是劳动合同模板中应包含的相关条款:一、合同期限1.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3. 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在____岗位从事____工作。

2. 工作地点为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 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年休假。

四、劳动报酬1. 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____元。

2.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1.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2. 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 甲方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2.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八、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1.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补充。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请注意,这只是一个模板,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超时工作,企业要付加班费吗

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超时工作,企业要付加班费吗

问: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超时工作,企业要付加班费吗?答:是的。

如果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在综合工时制下,对超过法定标准时间的部分,应该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而且,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否则属于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情形,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进行处理。

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31条、第38条、第46条、第47条;2. 《劳动法》第44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4.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第60条、第62条;5.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

例:某购物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企业。

经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月为综合计算周期。

2004年6月1日,薛某某到某购物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最后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11年5月31日期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010年9月29日,薛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向某购物公司送达了“关于要求支付拖欠加班费及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金、赔偿金的通知”,并于同年10月8日,作为申请人向青岛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某购物公司支付2004年6月1日至2010年10月8日期间的加班费129,360.40元以及拒不支付加班费25%的经济补偿金;依法裁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申请人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660元。

2020年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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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文档2篇Document of compensation standard for dismissing em ployees under the new labor law in 20202020年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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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2020年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文档2、篇章2:2020劳动法关于辞退的规定文档篇章1:2020年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文档被辞退的员工可以获得怎样的补偿呢。

下面小泰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xx年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新劳动法辞退员工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其标准为:(1)xx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时间段,按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150%赔偿金;(2)xx年后参加工作的,按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赔偿金;2、法律依据一(20xx年后的赔偿):(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下经济补偿的适用指引新劳动合同法对实行了十余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计算方式等均与之前的经济补偿制度有所不同,为了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新劳动合同法下的经济补偿制度,特作本指引。

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一条款引发了人们不同程度的疑惑:计算经济补偿的具体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经济补偿是不是应当分段计算?如果分段计算经济补偿,是仅仅分段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还是也应当对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进行分段计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们对这个条款存在一些疑问是可以理解的。

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原因就在于《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中相关规定的不同。

根据现有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从横向看,有的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从纵向看,有的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关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从《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关于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而《劳动法》第28条并没有像《劳动合同法》这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才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没有作出规定。

实践当中,有的地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多数地方并没有这种规定。

劳动合同法97条

劳动合同法97条

劳动合同法97条《劳动合同法》第97条范本。

甲方,(雇主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关系达成如下协议:一、劳动合同期限。

1. 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月/日至_______年/月/日。

2. 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继续续签合同的,应在期满前_______天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二、工作内容及地点。

1.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具体工作地点为_______。

2. 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但应提前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三、工资及福利待遇。

1. 乙方的工资为_______元/月,支付日期为每月的_______日。

2. 乙方享受甲方提供的_______福利待遇。

四、工作时间及休假。

1.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_______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甲方负责制定。

2. 乙方享有带薪年假_______天,其他法定假期依法享受。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

1. 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条件。

2.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安全规章制度。

六、劳动合同解除。

1.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1)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安全规章制度;(2)严重失职,导致甲方遭受重大损失;(3)其他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形。

2.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有权解除劳动合同:(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2)甲方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条件。

七、其他约定。

(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事项)。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_______年/月/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

日期,_______。

劳动法条(完整版)

劳动法条(完整版)

P55,《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

P59,《劳动合同法》第96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

P98,《劳动合同法》第条:允许劳动者从事第二职业,但要求不得损害。

P101,《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

P107,《工会法》第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基层工会。

P109,新《工会法》第21条第2款: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

P109,新《工会法》第20条第2、3、4款: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

P109,新《工会法》第38条第1款: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

P111,新《工会法》第15条第2款: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

P119,《劳动合同法》第93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

P119,(脚注)《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P129,《劳动合同法》第57条,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P147,《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1款:《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

P148,《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

P148,《劳动合同法》第82条、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

P151,《劳动法》第19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凡劳动合同都应当。

P152,《劳动合同法》第条: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建立劳动关系。

P152,《劳动合同法》第7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P153,《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P153,《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开始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即从。

P153,《劳动合同法》第11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P154,《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P155,《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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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续签有赔偿吗合同到期了单位不续签有赔偿不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工伤时,无论是否签订合同,单位都应承担工伤赔偿。

若员工因单位降低条件不续签,单位也需补偿。

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保护自身权益。

一、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如何赔偿?员工如果在公司已经工作了很长时间,并且这个时候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但是公司并没有续签的打算,并且也没有提前通知员工,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如果是员工自己不续签的话,是没有赔偿金,如果是单位的原因,那么就需要进行相关的赔偿,那么,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如何赔偿?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

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各种观点激烈交锋。

较后劳动合同法根据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对经济补偿作了明确规定。

一、经济补偿的性质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

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

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一种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

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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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97条篇一: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篇二:合同解除效果:《合同法》第97条的解释论龙源期刊 .cn合同解除效果:《合同法》第97条的解释论作者:靳羽来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XX年第01期摘要:关于《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学界历来有“直接效果说”“折中说”“区分说”三种不同的解释路径,司法判例亦长期不统一。

在我国现行法体系内,有体物、受领劳务及金钱返还义务与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在正当性基础、要件事实方面均存在差异。

在标的物毁损灭失场合,因风险负担规则的介入,以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解释此时的返还义务亦不够妥当。

但是,“直接效果说”与“折中说”的差异不应过分夸大,两者的区别更多地体现为逻辑自足性的优劣,从实务效果角度观察却并无根本性区别。

关键词:合同解除;溯及力;返还义务;不当得利;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XX)01011407“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的这一规定历来被视为“合同严守”原则的经典阐释。

然而,有“一般”就有“例外”,“合同严守”并非意味着永恒正义,为避免特定态势下的非正义结果,法律有必要在矫正正义导向下进行相应制度安排。

合同解除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正在于此。

但是,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实务见解颇不统一,学界亦长期争论不休,有必要寻求妥适的解释路径。

一、实务乱象与学界争议归纳各地判例及学者见解,当前争议焦点集中于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和损害赔偿范围两个问题上。

(一)实务乱象1. 案例梳理案例一:在“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判决“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1]。

案例二:在“桂冠电力诉泳臣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泳臣房产赔偿桂冠电力损失1 000万元。

”[2]篇三:合同法97条释义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的解除首先涉及到合同的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自始未成立。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我国的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我国的通说认为无溯及力。

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

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既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

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效果及标志。

非继续性合同作为解除的标的,为解除有溯及力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这种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性,还要受其他因素制约,主要受违约解除的法律性质决定。

违约解除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对守约方的一种救济方法。

违约解除具有溯及力与这一性质相符合。

第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均属于此类。

租赁、借用、消费信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

这些合同解除不管有无溯及力,给付人都只能请求对方返还响应的价金,在相应的给付时,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迂回曲折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不如规定这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规定。

但是,在长期的购销合同有其独特的性质,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

第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的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第四,协议解除有无溯及力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所谓恢复原状是有溯及力的解除所具有的直接效力,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全部免除的必然结果。

恢复原状义务只发生于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的情况。

因为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解除具有溯及力,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溯及的消灭,当事人之间当然恢复原状,不存在产生恢复原状义务的余地。

在原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时,除了要返还原物外,还应当补偿因返还原物所支付的费用。

如果返还的是能产生孳息的物,孳息应当随主物一道返还。

当原物不存在时,如原物是种类物,可以同一种类的物返还。

所谓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等措施。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解除可以和赔偿损失并存:一、协议解除可以和赔偿损失并存。

赔偿的范围是:对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适当履行而做准备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需责任方返还给付物时,对方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需责任方返还给付物,却拒绝返还时,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如果不可抗力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由此造成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当事人应赔偿损失。

包括:对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对方为准备履行合同和接受履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在需返还给付物时,对方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而且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当事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否则,责任放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三、违约解除可以和赔偿损失并存。

当事人一方过错地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构成赔偿责任,该责任不能因为合同的解除而不复存在。

其赔偿损失的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违约方还应赔偿对方因返还给付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违约方不履行返还给付物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等。

篇四:劳动合同案例-97案例一:王女士于XX年9月到某报社广告部制作、核版工作,并签订了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XX年3月10日,报社与一家钟表公司签订了20万元的广告合作协议,客户要求在其报刊上刊登半版的钟表广告。

王女士在对这项业务进行核版时,发现广告的版面设计大小与订单不符,于是要求制作人员进行修改,直至报刊开始印刷时,王女士发现广告版面的尺寸仍未修改过来,广告刊出后,钟表公司马上与报社进行交涉,报社只好将20万广告费退回并赔礼道歉。

4月21日,报社经调查、研究,认为王女士不能胜任工作,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王女士认为,自己已经尽职,也指出了制作人员的工作错误,最终失误应与本人无关同,且报社也没有具体的考核标准,不能认定自己为不胜任工作,不应对自己解除劳动合同。

遂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报社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案例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的解聘小李于XX年12月应聘到一家公司做前台接待。

该公司设有两个前台接待岗位,由于小李经常在工作时间翻阅前台收到的免费杂志,公司的电话接听及接待工作基本由另外一位前台担任了。

XX年2月,公司对全休员工进行工作考核,对小李的工作态度提出了批评,小李也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写了检查。

XX年3月,公司对所有岗位人员重新优化配置,决定前台接待岗位只配置1名员工,公司的HR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解除了小李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小李不服,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及赔偿金。

案例三:同一母公司内调动,工作年限计算小郑与某测控公司于XX年4月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担任软件测评工作。

XX年4月劳动合同到期,又续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到XX年4月止。

由于郑某工作认真,公司其派往下属的软件开发公司,担心开发部项目经理,XX年3月,软件开发公司因项目研发方向发生变化,与郑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郑某办结工作交接,领取经济补偿时,发现软件公司所做的工作年限的起算时间是XX年5月,遂得出异议,要求工作年限应自XX年4月起开始计算,公司不同意,郑某提起仲裁。

案例四:商业秘密张某为杭州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期货交易系统开发项目的项目经理,1999年6月,该公司与张某订阅了“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约定:期货交易系统软件开发的中间成果或最终成果(包括源程序、执行代码、技术文档、工作记录等)在项目有其他变动时,应交关部门,员工不得保留,否则公司有权以知识产权追究员工责任。

同年11月,该公司对此套软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转移备案证书”XX年7月,张某离开杭州公司,跳槽到一家上海公司。

该公司10月份即开始销售期货交易系统软件。

杭州公司得知的,立即起诉张某和上海公司,索赔百万。

关键点有三:1、杭州公司事前与张某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约定了“全部知识产要属于公司,员工不得保留”的内容。

这就是法律上的“保密措施”。

如果没有采取这样的措施,法院也不会给予保护。

因为不采取保护措施的行为,被视为对实用商业机密的自由放任公开。

2、进行著作权登记。

软件无须登记即自动获得著作权。

但是得到登记的著作权,能更明确地合著作权得到承认,不至于在纠纷发生时,再补充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著作权。

3、及时提起诉讼。

被告在侵权软件上市后不不到三个月时间内就果断提起诉讼,使得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得以尽早鉴定、及时审计、及时判决,尽早地制止侵权后果的扩大。

案例五:竞业禁止保护商业秘密王某曾担任某软件开发公司(甲公司)的软件开发部经理。

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王某在与公司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公司或相类似岗位工作,如果王某违约,应赔偿给甲公司5万,此外还需视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

合同中还规定,作为对王某所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给予经济补偿,甲公司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一次性支付王某补偿金2万元。

合同终止后,甲公司向王某支付了赔偿金,王某也同意遵守合同约定。

后因王某违反协议到乙公司搞程序设计工作,被甲公司提起劳动仲裁。

案例六:扣薪的理由XX年5月,齐某与某食品加工厂签订了为期1年劳动合同,负责产品打包。

约定工作为1200元,每月先支付900元,其余300元,待劳动合同终止时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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